案由 滥用职权受贿
案号 (2019)鄂0984刑初3号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川检公诉刑诉[2018]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喻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志雄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滥用职权犯罪
2013年,国家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地方海事局印发《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及《关于做好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奖励标准:东部地区为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50%;中部地区为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60%;西部地区为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70%。单船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各地港航海事部门要严格审查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专项奖励资金的申请材料,确保新建渡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舶建造合同或发票、旧船拆解照片及新建船舶照片等真实有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抽查。对单位和个人虚假申报、截留、挪用等行为,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根据湖北省地方海事局通知,由各地方海事部门负责落实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惠民政策,加快本省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工作。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万某某、喻某某分别担任汉川市地方海事处主任、副主任,主管本市港航、海事工作,负责本地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工作。
被告人万某某、喻某某在负责本市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工作中,在申报2014年和2015年度22艘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奖励资金时,违反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湖北省地方海事局《关于做好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海事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要严格审查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专项奖励的申请材料,确保船舶建造合同或发票真实有效,中部地区中央专项奖励资金为新建造农村渡船造价的60%,单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等规定,为完成当年的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工作任务,二被告人经商量后,决定将单船奖励资金最高15万元全额申报到位。二被告人与渡船建造单位汉川市元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等人协商,采取编造虚假船舶建造合同、虚增渡船建造价格、虚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等方式,编制虚假申报材料,向上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相关材料,套取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共计97.6万元,并发放给船主,造成国家专项资金重大损失。
(二)受贿罪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万某某在担任汉川市港航管理所所长、地方海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万某某在本单位办公趸船建造、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工作中,为承建单位汉川市元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在承接趸船建造、装修工程、农村渡船建造项目及工程款结算上提供便利,三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贿赂共计人民币14000元。
2、2017年10月,被告人万某某在汉川市脉旺轮渡运输公司水毁修复工程工作中,为该公司申报补贴项目及验收、资金结算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经理李某3贿赂人民币20000元。
3、2018年8月,被告人万某某在本单位电厂站办公趸船建造工作中,为承建单位天门市双龙造船有限公司在承建趸船建造工程及工程款拨付上提供便利,收受该公司经理刘某3贿赂人民币10000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喻某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滥用职权致使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万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万某某的辩护人江文力、张皓在庭审中共同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的滥用职权罪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的数额应当认定为571400元,其虚高的2380000元增值税票面金额中,预先缴纳了税收404600元,在认定经济损失时,应当将该税款在指控的976000元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2、本案二被告造成的中央财政资金的实际损失已经全部挽回;3、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涉案全部事实。
二、关于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受贿罪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系其主动交代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线索,应当认定自首;2、被告人在被留置期间已将涉嫌受贿的44000元款项全部退赔。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喻某某的辩护人程思培在庭审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申报过程中,开具增值税发票虚报的数额238万元已缴纳税款40.46万元应从指控的97.6万元中予以扣除;2、被告人喻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3、案发后,二被告共同挽回经济损失571400元。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事实
2013年,国家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地方海事局印发《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及《关于做好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奖励标准:东部地区为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50%;中部地区为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60%;西部地区为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70%。单船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各地港航海事部门要严格审查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专项奖励资金的申请材料,确保新建渡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舶建造合同或发票、旧船拆解照片及新建船舶照片等真实有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抽查。对单位和个人虚假申报、截留、挪用等行为,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根据湖北省地方海事局通知,由各地方海事部门负责落实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惠民政策,加快本省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工作。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万某某、喻某某分别担任汉川市地方海事处主任、副主任,主管本市港航、海事工作,负责本地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工作。
被告人万某某、喻某某在负责本市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工作中,在申报2014年和2015年度22艘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奖励资金时,违反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湖北省地方海事局《关于做好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海事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要严格审查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专项奖励的申请材料,确保船舶建造合同或发票真实有效,中部地区中央专项奖励资金为新建造农村渡船造价的60%,单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等规定,为完成当年的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工作任务,二被告人经合谋后,决定将单船奖励资金最高15万元全额申报到位。随后,二被告人与渡船建造单位汉川市元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等人协商,采取编造虚假船舶建造合同、虚增渡船建造价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编制虚假申报材料,向上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相关材料。
另查明,上述报废更新的22条老旧渡船实际造价3760000元,上报过程中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6140000元(上报造价),其中虚报造价2380000元,虚报的2380000元中,向国家缴纳税款404600元,套取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共计976000元,该976000元均发放给申请老旧渡船报废更新的船主,造成国家专项资金重大损失。
(二)受贿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被告人万某某受贿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万某某的受贿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万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冯某、吴某、李某1、李某2、刘某1、章某、沈某、柳某1、柳某2、刘某2、韩某、兰某、黄某1、黄某2、祁某、杨某、李某3、张某、刘某3等人的证言,汉川市监察委员会搜查证,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万某某、喻某某到案情况说明,二被告人的人事任免文件及身份情况的说明,关于市港航管理所、地方海事处单位性质的说明,农村老旧渡船更新改造项目相关文件依据,汉川市元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编造2014年-2015年新建渡船虚假合同书22份,汉川市元华船舶有限公司依据虚假合同编造的渡船造价所开具的22艘渡船增值税发票,汉川市财政局下拨2014年度、2015年度农村老旧渡船中央奖励资金等文件、资金明细、资金安排情况表及相关票据,汉川市地方海事处财务账2014年度9艘渡船奖励资金下拨明细账及领款单,汉川市地方海事处财务账2015年度13艘渡船奖励资金下拨明细账及领款单,汉川市元华船舶有限公司出具的15份真实建造合同,2014、2015年度老旧渡船更新改造项目中汉川市元华船舶建造有限公司收取新建渡船费用明细及收据,孝感市地方海事局向上级申报明细,2013年汉川元华造船有限公司承接汉川海事趸船项目相关资料,2017年脉旺轮渡运输公司水毁工程项目相关资料,万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流水资料,2018年天门双龙造船厂承接汉川海事趸船相关资料,退赃明细,二被告人所书忏悔书及亲笔信,王玉年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款物报告,中共汉川市纪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出具的证明,银行汇款单据,讯问被告人的视听资料,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滥用职权犯罪中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数额认定问题。经查,上述22条报废更新的渡船在申报时已经开具正规的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404600元,该税款在中央专项奖励资金下拨之前实际已进入国库,即上述申报行为实际上用404600元套取了976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规定,“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本案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应当扣减虚报数额中预先实际向国家财政缴纳的税款404600元,实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应当认定为571400元。
关于被告人万某某、喻某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喻某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负责港航、海事监管等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在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过程中,套取中央专项奖励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714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万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二被告人在滥用职权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在案发后已实际挽回了全部国家经济损失,悔罪态度良好。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事实,二被告人在滥用职权犯罪中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在案发后将受贿的44000元赃款全部退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在受贿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喻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上述二被告人挽回的经济损失共计571400元及被告人万某某退出的受贿赃款44000元一并上交国库。(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成海澜
审 判 员 颜新国
人民陪审员 张茂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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