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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923刑初196号受贿(案例)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4-11-22 07:19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鄂0923刑初196号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鄂云检刑诉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鄂0923刑初196号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鄂云检刑诉(2018)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决定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某某及辩护人刘安国、董淑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简某某在担任孝感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交通规划、计划的职务便利,在为他人承揽工程、拨付款项、申报项目的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67210元。分述如下:

(一)收受孝感市市政园艺工程总公司原经理戴某所送人民币合计1557210元。

1.2004年、2005年,戴某(另案处理)在担任孝感市市政园艺工程总公司经理期间,在双某山旅游度假区承接公路工程,后戴某调离孝感市市政园艺工程总公司,2006年戴某个人承接工程。戴某从被告人简某某处获知孝感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有通村公路计划后,想在该区承接通村公路工程,为了便于承接工程、验收拨款,戴某让被告人简某某出资5万元占股30%。之后,被告人简某某向时任孝感市双某山管委会工委书记鲁某和时任分管财务的副主任谢某1打招呼,一是要求将孝感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通村公路项目交给戴某承建,二是要求及时拨付工程款。由于被告人简某某的作用,孝感市双某山管委会于2006年至2009年,将11项公路项目交给戴某承建,工程总造价900余万元,且大部分本应三年付清的工程款在一年内全部付清。为了感谢被告人简某某的帮助,戴某于2007年2月至2013年1月向被告人简某某提供的二个银行账户11次汇款共计人民币1577210元(含被告人简某某给付戴某的5万元)。

2.2009年初,戴某向被告人简某某提出想参与工程招投标,被告人简某某表示可以让戴某承接一些土方工程。随后,被告人简某某向三标段分包商熊某1打招呼,使戴某承接了三标段部分道路土方工程。工程完工后,戴某到被告人简某某办公室送其人民币3万元。

(二)收受孝昌县交通运输局原局长胡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2013上半年,孝昌县交通运输局向孝感市交通局上报该县松林岗至姚集的公路线路改造翻新工程的计划,为使该计划顺利上报湖北省交通厅,时任孝昌县交通运输局局长胡某、副局长陈某商定从单位财务支取1万元人民币,和总工程师汪某一起到简某某办公室,由胡某经手送给被告人简某某人民币1万元。之后,被告人简某某同意申报该项目并通过审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简某某在担任孝感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67210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的量刑情节,提请本院在四至七年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简某某对上述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简某某构成受贿罪,但除数额外,其他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另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简某某真诚悔罪,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简某某处以三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中共孝感市委组织部文件、中共孝感市交通局党组文件等及关于被告人简某某分工的情况说明,2004年8月26日,简某某任交通局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规划、计划、统计、交通备战等,分管计划科,联系单位市公路局、设计院。

(2)孝感市双某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戴某在双某山承建工程的情况说明”证实,戴某工程主要集中在2006年至2009年,总工程款为907.2087万元,扣除大碧村青苗补偿8600元,实付款906.3487万元。

(3)施工合同及结算付款财务账及凭证,证实戴某在双峰山建村村通公路工程情况及结算凭证。

(4)银行个人账户信息,证实戴某11次向简某某提供的账户汇款共计1577210元。

(5)土建工程合同协议书

(6)孝昌县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文件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文件【鄂义计(2013)252号】证实,下过全省普通公路建设第一批省补助投资项目计划,包括松姚线。

(7)孝感市交通运输局收文处理单

(8)情况说明及记账凭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证实2012年春节送给简某某的5000元及松姚线送线简某某的1万元用北京发票进行冲账。

(9)扣押财产部分:孝感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冻结简某某涉案银行账户资产价值3685944.3元。

2.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003年上半年孝感市开始建设村村通沥青、水泥公路,在建设过程中我们市交通局要求下面各县市区就各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立村村通公路项目库,我们市局将各县市农村公路项目汇总后报省公路局备案,进入省公路局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农村公路建设便于省公路局下达建设计划。市局将省公路局的分配计划按我们市的农村公路项目库的比例再分配到各县市。计划下达后,各县市将安排向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申报通村公路的建设位置及建设规模,申报不需要审批,申报的公路建设完后,省、市交通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省公路局下达公路补助资金的计划到市局,市局下达至各地进行拨付。

我和戴某合伙做双某山通村公路,戴某承接双某山通村公路前,找我了解通村公路的事情,问我双某山的通村公路是否有计划,我说有计划。过了一段时间,2006年上半年,戴某到我办公室找我说“老板,我在双某山接了公路工程,你能不能入股”,我说可以,戴某叫我先搞5万元,占30%的股,我让我的外甥女婿李某去现场管理。我只投资了5万元。我们没有签入股协议。我没有为戴某在双某山通村公路的施工过程中打招呼,只是戴某找双某山管委员拨付工程款时,我出面请管委会书记鲁某和分管财经的主任谢某1一起吃饭,跟他们说及时将钱给得戴某。事实上工程款拨付得很及时,打过二次这样招呼。2007年春节前,戴某打我电话,说2006年工程款回了,让我报个建行账户,我问多少钱,戴某说是60万元,后到建行开了账户,把卡号告诉给戴某,当天转给我60万元。戴某给我几次钱我记不清了,以查账为准。从查账情况看,戴某给了我152万元左右,这个钱里面可能有戴某给我的设备租赁款。我承认我投资5万元,收益152万元的事实不合理,戴某拉我入股是有目的的,看中了我这个交通局分管计划的副局长这个职务。我认为我要不是交通局的副局长,同时我与双某山管委会的鲁某、谢某1私人关系不好的话,戴某是不会让我入股5万元占30%的股的。

在2009年,我在担任现场负责人,戴某多次找我想在三期上做点事,我找到三期三标段的熊某1,打了个招呼,熊某1让戴某做了一段土方工程,事后戴某到我办公室送给我3万元,说是工程分红款。上面说的155万元没有退还给戴某。

3.证人证言

(1)证人戴某的证言:

我在2005年4月到孝感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后没上班,从2006年开始,我就开始自己在外面承接小型道路土方工程,大概一直做到2012年之后我就没有在外面做工程了。大概在2006年2月开始做孝感市双峰山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双峰山管委会)村村通公路,这个项目一直做到2009年,该项目的总工程量大概有900万左右。在2008年的时候做了孝汉大道二期土方工程,该项目的总工程量大概是150万到200万左右,具体以孝汉大道二期项目部与我的结算书为准。在2009年三标段熊木成(也叫熊某1,华耀星城开发商)手中承接了700米的土方工程,工程量是150万左右。

2004、2005年孝感市市政公司在双峰山管委会做过村村通的工程,由于双某山管委会结账蛮慢,他们就不做。我在双峰山做村村通工程前,在1996年,在双某山做过工程,直到2004年尾款没有结,刘森林说管委会书记鲁某和简某某是同学,我就找简某某,简某某给鲁某打了电话,不久尾款26万多元给我了。2006年鲁某任管会员书记,鲁书记找我垫资做村村通工程,我就找简某某商议承接村村通工程的事。当时我问能不能搞,简某某说可以做,我们有计划,应该是交通局的投资计划,到时候工程款不会拖欠。当时我就说让简某某合伙一起做,简某某也同意了,我就提出让他出5万元钱,占股30%,简某某出资5万元事实上就是一个幌子,实际上是以入股的形式给简某某送钱,30%股份就是我给简某某的干股,在分红的时候我直接按工程利润30%的干股分钱给他,在这个工程完工后连同本金和股份分红都给简某某了。因为简某某是孝感市交通局分管计划、建设的副局长,在工程方面他出面打招呼,下面的交通局和各部门都要给面子行个方便,这样我的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就要方便很多。在双峰山村村通工程中,减去简某某出资的5万元,我以入股分红的名义送给简某某的钱共计1527210元。在双某山承建的通村公路工程没有经过了招投标。他们知道我和简某某的关系,他们可能知道我的工程中有简某某的股份。

2009年我找简某某想参与工程,简某某不同意,说水太深,到时候搞些土方工程做,熊某1中标三标段,简某某让我找三标段承建商熊某1的弟弟熊某2二和现场负责人杨某某,他们让我做了700米的道路土方工程,我承接工程后找简某某,说这个工程他占10%,简某某没说什么同意了。工程完工后,我到简某某的办公室给了简某某3万。

2012年4月,我做汉孝大道三期便道工程时要资质,我本人没有资质也没有成立公司,就找徐某向他借单位资质,他同意了,盖的是孝感市市政园艺工程总公司的公章。市政园艺工程总公司借给我的资质里有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都是复印件,他们公司在资料上回盖了公章,这些都是真的。后来我因为到发包方领工程进度款,要在相应的表格上盖章,找鲁志超,他不盖,我就用50元叫人私刻公章,私刻公章用的地方是领取工程进度款的表格上盖章,盖了多份,另外就是地与孝感市交通局汉孝大道三期工程指挥部的合同上盖了的,印章用完后留在刻字社。

(2)证人鲁某的证言:

我是2001年4月任双某山旅游度假区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戴某原是孝感市市政园艺公司的经理,孝感市市政园艺公司很早就在双某山做工程,主要是村村通公路。在2005年前是孝感市市政园艺公司在做,当时戴某是公司的经理。在2005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有一次简某某和戴某在双某山找我,简某某就跟我说,戴某的工程质量做得不错,双峰山以后村村通公路还是可以给戴某做。因为是简某某是孝感市交通局副局长,村村通公路的计划也要通过孝感市交通局拨付;另外简某某跟我也是朱湖的老乡,再者戴某在前期做工程质量也不错。我就同意继续让戴某继续做双峰山的村村通公路工程。后来孝感市市政园艺公司的徐某找我,跟我说他接任孝感市市政园艺公司的经理,戴某是个人在做工程。这时我才知道是简某某带戴某来,是为戴某个人做工程打招呼。这时我已答应戴某,只好又答应孝感市市政园艺公司让他们修了一条路。因孝感市政园艺公司原来就在双某山在做工程,戴某个人也混在里面做。一般对工程我们是采取议标的方式,因为双某山管委会资金也难,一直欠孝感市市政园艺公司的工程款。为欠工程款的事,戴某找简某某来跟我打了招呼的,跟我说如果有钱的话,就早点把欠戴某他们的工程款结了。因为简某某是孝感市交通局的副局长,再者跟我是老乡关系,我们也想办法把欠他们的工程结了一部分,当时可能还一点尾款,不多,正是有这个前期孝感市市政园艺公司在双某山做工程的情况,加上简某某又为戴某打招呼,所以我们延续了以前的工程,还是将工程给戴某在做,没有走“招投标”程序,也没有再进行议标。简某某每年为工作的事要去双某山四、五次,不纯粹是为了戴某个人所做的村村通公路的事。但其中也有一、二次是为戴某个人所做的村村通公路的事跟我打过招呼,他去现在看一下修路的进度,一是关心一下;二是让我们早点结工程款;三是希望后期有路的话还是给戴某做,指标方面不存在问题。我们双某山是要多争取补贴资金的,简某某也表示尽量给予双某山支持。因为补贴资金肯定是不够实际做路的支出费用的,每年我们申报公里数时,也跟简某某说了的,多加一点,他也没有说什么,报到省里去了。简某某出面请了客的,他、戴某参加,请我和谢某1参加,简某某也不用多说什么,我们也明白是什么意思。一是把工程款早点结算,二是要把以后村村通公路接着让戴某做。2005年至2007年三年的工程应在三年内完成付款,一年内付清了全部工程款的原因是一方面是工程本身进展比较快;二是简某某打了招呼的,当时村村通公路补贴资金也比较及时、到位,所以我们也付给戴某时也比较快。

(3)证人谢某1的证言:

我是2005年1月从孝感中州农场调到双某山旅游度假区工作的,任副主任,管财务,当时是鲁某任书记。在2005年至2007年,戴某一直在做双峰山的村村通公路工程,简某某有时去关心一下,为结算工程款的事跟鲁某和我打一下招呼,再就是戴某做的工程质量还不错,双峰山的村村通公路工程可以接着让戴某做。通过平时的这些接触我就知道简某某跟戴某的个人关系比较好,在鲁某任书记时,戴某就一直在做,我接任后,考虑到如果跟简某某关系处理不好的话,村村通公路工程补贴资金不好要,验收也难以通过,我也没有必须把戴某赶走换其他人来,其他人来也不一定做得好。这样我就延续了前任的做法,还是让戴某继续在做双峰山做村村通公路工程。简某某每年为工作的事都要去双某山多次,我们在双某山上接待他,他为戴某做双峰山的村村通公路工程的事跟我们说过,一是要我们尽早把补贴资金拨付给戴某,二是希望我们把双峰山的村村通公路工程继续给戴某做。我们也就没有走过“招投标”程序,也没有留意查看戴冰山的资质等方面东西。简某某出面请了客的:他、戴某参加,简某某也不用多说什么,我们也明白是什么意思。目的无非是两点:一是的工程质量做得不错,你们以后的村村通公路还是要给他做,二是及时付工程款。一年内就付清了全部工程款一方面是工程本身进展比较快;二是简某某打了招呼的。当时简某某那边村村通公路补贴资金也比较及时、到位,拨的快,我们付给戴某时也就比较快。

(4)证人寇某的证言:

2006年初的一天,鲁某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因为我不懂工程建设,我就把施某叫着一起到鲁某的办公室去,戴某当时已经在他办公室。鲁某跟我和施某说戴某要修通村公路,叫我们具体去办,当时跟我们说的哪一条路我记不清了。从鲁某办公室出来后.我就安排施某具体跟戴某算账,并拟定合同。过了不久,施某把跟戴某的合同拿到我办公室让我签字,施某说给鲁某看过,我就没有多问就把在合同上签了字。这是第一份合同,2006年我还代表双某山跟戴某签订了几份通村公路施工合同,具体是哪一条路我现在记不起来了,但签订的过程是一样的。戴某承建双某山的通村公路工程都是鲁某安排的。

(5)证人施某的证言:

2006年2月份的时候,时任双峰山规划建设局局长寇某把我叫到双峰山管委会的会议室去,我到会议室后寇某和戴某已经在里面,寇某对我说,“这是戴某,管委会已经同意了他来修红旗村的路,你跟他把价格谈一下”。我们把账算完后就各自回去了,我就去准备合同,戴某就到双某山来把红旗村的施工合同签了,合同是寇某代表双某山跟他签的,签合同的时候我在场。之后的合同,是我代表双某山管委会与戴某签订施工合同,都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或议标程序。戴某没有资质,戴某与双某山签订的施工合同是他个人与双某山签订的。通村公路施工完毕验收时,市交通局是要资质的,戴某是用的市政园艺公司的资质。

(6)证人徐某的证言:

2004年8月我任市政园艺公司经理、戴某任市政园艺公司书记,2005年戴某调离市政园艺公司。市政公司在双某山接工程,没有经过招标和议标。我去双某山找过几次鲁某,一是为结算前期的工程款,二是希望双某山继续给工程我们做。他一直没有明确表态。在这个过程中,我也跟鲁某说过戴某在双某山做工程,怎么不给我做。可能鲁某看我找他的次数多了,我又在与戴某作比较,他就安排了一、二段村村通公路工程给我们市政园艺公司做了。后来我知道孝感市交通局副局长简某某与双某山鲁某是老乡关系,私人交情较好,简某某是管孝感市村村通公路工程计划的;且简某某和戴某的关系也非常好,戴某肯定会找简某某帮忙跟鲁某打招呼的。我自己感觉我们公司在承接工程方面肯定搞不赢戴某,戴某又是我的前任领导,所以就没有继续找了。后来换了谢某1当书记,我跟他不熟,更没有再想去双某山做工程了。

戴某没有找我借我单位资质,白水湖临时便道工程报价函我不知情,公司的公章由办公室主任鲁志超保管,没有借用公司公章对外承接工程的情况,如果需要公章,要经过我的同意才能用。

(7)证人王某的证言:

2007年还是2008年,我刚任孝昌县交通局局长不久,有一次简某某跟我打电话说,说双某山是旅游区,在报通村公路的计划时要倾斜一下。我就在综合孝昌各个乡镇的情况后,对双某山进行了适当的倾斜。也就是说,双某山把计划报到我局后,考虑到简某某是市交通局的副局长分管计划,既然他打电话来打了招呼的,我肯定要考虑一下,所以我就一般在双某山报来的计划上增加个一、二公里。双某山通村公路计划经省厅、市交通局批复下达后,双某山开始施工,施工完后,由我局工程科进行验收,一般通村公路建设资金要到年底才能拨付到我局,资金到了我局后,我局都及时拨付到双某山,没有滞留,也没有克扣,足额拨付到双某山。

(8)证人魏某1的证言:

戴某原来是市政园艺公司的经理,我是公司会计,后来我和他都离开了市政园艺公司。戴某离开市政园艺公司后个人一直在外面搞工程,他在外面搞工程,有时就请我去跟他算账。但他是哪里的工程,我从来不过问,我只跟他把账搞清楚就行了。每次跟他算完账,他还给我个三百、五百的劳务费。2006、2007年期间,有一次戴某把我请到双某山去跟他算账,具体什么工程我不清楚,是一个修路的工程。我跟他算账很简单,就是拿张纸,左边列他拿到的工程款,右边列出他的成本,我记得他的成本很低,成本就是材料款和人工工资,最后算出他在这个工程上赚了多少钱。

(9)证人李某的证言:

我在双某山跟戴某做了二段路,后来我就没有跟他一起做了。我当时是拿了十万元放在工程垫资款里的,用于支付石头、砂等材料款,最后是戴某给我们结算分的钱我们,具体怎么算的不清楚,我比较信任他,他不会少我的钱。我没有听说简某某入了股的,我入股的钱跟简某某没有关系。

(10)证人熊某1的证言:

大概在2009年5月左右的样子,山东通达路桥公司中标取得三标段的施工合同,我通过鄂州一个叫何建华的朋友介绍之后,我从山东通达路桥公司取得了1800多万元的土方分包工程。在三标段的土方工程施工期间我认识了时任孝感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简某某。在2009年9月,三标段刚开工的时候,简某某跟我说让戴某到我的标段上做点土方工程,是打电话说的还是当面说的我不记得了,然后我跟我姨老表杨某说了一下这个事的,他当时在工地上负责。不久我被孝感市检察院因为案件的原因被关押了,等我在2010年1月放出来到工地的时候,听杨某跟我讲说简某某介绍一个叫戴某的人从我们工地上分包了近300万元的土方工程给他做了。我认识戴某,但我和戴某之间没有任何深交,如果没有简某某打招呼的话,我和戴某的感情还不至于让我把工程分包给他做。

(11)证人黄某的证言:

他(简某某)每年12个月的工资交给我的管理;其它的补助、每年多发的几个月的工资等都是他自己在管、用。她(闵云秀)有工资卡,在她手上。钱是我帮助打理。

(12)证人胡某的证言:

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为了把松姚线这个项目计划报上去,我把陈某叫到我办公室,商议如何想办法再做一下简某某的工作,当时我就说,这次不能再空手去了,经过商量,我们决定从单位的财务处支10000元现金,打点一下简某某。第二天我叫上陈某,还有孝昌县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汪某专程来到简某某的办公室汇报松姚线升级改造翻新这个项目,简某某仍然不同意。我就向陈某和汪鹏新使了个眼色,他们借口说还要找其他科室办事,一起从简某某的办公室走了。然后我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信封递给简某某,对他说:“简局长,过去几年你对我们孝昌县交通运输局的工作给予了很多支持,没有你的关照,工作就没法开展了,这次松姚线的项目计划,你务必要多操点心,再想想办法”。简某某推辞不要,我就执意递给他,他就收下了信封。之后,我简单聊了几句,就离开了他的办公室。给简某某送10000元,主要是为松姚线升级改造翻新的事情找他帮忙,事实上,这次送钱后,市交通运输局很快就同意并向省里申报这个项目,该项目也在同年九月正式施工了。

(13)证人陈某的证言:

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胡某把我叫到办公室,对我说,松姚线的事情,我们已经找过简某某很多次了,这次不能空手去了。我明白胡某局长的意思,当时就商量送10000元现金给简某某。之后,胡某安排分管财务的副局长何某从单位支取了10000元现金,都是新版红色百元面值的人民币,一共100张,用普通的黄色牛皮纸信封装好,由胡某带着。胡某、我和汪某(孝昌县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一起来到简某某办公室。胡某把松姚线的事情向简某某汇报了后,简某某仍然不同意。胡向我们使了个眼色,我便和汪某借口说还要找其他科室办事,一起从简某某的办公室走了。过了一会儿,胡某打我的电话,说事情已经办好了。我们便一起回孝昌了。在回去的路上,胡某说给简某某已经安排了,他说研究下,再让我们把松姚线的计划报给他。回孝昌后,我安排局计划科向市局报送了松姚线翻新改造项目计划,过了几天,简某某便审批同意把这个项目向省里申报了。2013年9月份的时候,松姚线改造翻新项目通过了省厅的审批,当年底便开始施工了。

(14)证人汪某的证言:

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时任孝昌县交通局局长胡某、副局长陈某叫上我一起到简某某的办公室汇报松姚线升级改造翻新这个项目,简某某仍然不同意。这时胡某暗示我和陈某出去,我们就从简某某的办公室出去了,过了一会儿,胡某跟陈某打电话说事情已经办好了。我们便一起回了孝昌。我们从孝昌回来后,陈某安排我向孝感市交通运输局报送了松姚线路面改造的计划,不久,简某某便审批同意。2013年9月份的时候,松姚线路面改造项目通过了省厅的审批,当年底便开始施工了。钱是胡某经手给简某某的,具体商量是胡某和陈某两人商量的,我只是他们叫我一起去找简某某时才告诉我,为了简某某快点批松姚线的计划,给简某某准备了一万元钱。

(15)证人何某的证言:

2013年我局准备对姚线路面进行翻新,胡某安排我准备1万元钱去找简某某,这1万元钱具体怎么用的我不清楚,后来也是用其他发票在我局财务上冲的账,具体用的哪些发票冲抵的,我现在也记不清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在担任孝感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672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简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简某某构成受贿罪,除数额外,其他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简某某真诚悔罪,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简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简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十万元,余款二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所退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贞涛

审 判 员  关永强

人民陪审员  储 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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