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0116刑初118号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吕某某在担任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新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8.35万元。事发后,被告人吕某某的近亲属代其退赃人民币28.35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吕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其在侦查阶段就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吕某某在担任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新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8.3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吕某某利用其协助本区横店街道办事处征地及协调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1的请托,为其介绍谢某负责的湖北弘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土方平整等工程,因该搅拌站建设需要被告人吕某某协调征地、附着物补偿等事宜,谢某遂同意将该工程给刘某1施工。2015年11月,被告人吕某某收受刘某1为感谢其介绍工程所送的人民币9.85万元。
2016年8月,被告人吕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接受刘某1的请托,为其承接刘某2忠负责的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土方等工程,因该工程需被告人吕某某协调征地、附着物补偿等事宜,刘某2忠遂将该工程给刘某1施工,为感谢被告人吕某某,刘某1向被告人吕某某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1.5万元,被告人吕某某予以收受。
2018年2月,被告人吕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接受白某的请托,为白某负责的新年路施工项目提供帮助,白某为感谢被告人吕某某,遂在其所在的黄陂区横店街新年路工程项目部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吕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18年7月,被告人吕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接受付某的请托,为其承接邱清华负责的横店街新年村大付湾创业小路工程,因该工程需被告人吕某某协调征地等事宜,邱清华遂同意由付某为该工程供应土方,付某为感谢被告人吕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附近送给被告人吕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8年8月27日被武汉市黄陂区监察委员会留置。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吕某某的近亲属代其退赃人民币28.3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身份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中共黄陂区横店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当选证书,证实:被告人吕某某自2014年12月24日起担任黄陂区横店街新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在武汉市黄陂区监察委员会通知下到案的情况。
4、武汉市黄陂区监察委员会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坦白自己收受了他人人民币21.35万元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人民币7万元的犯罪事实。
5、征地协议、征地附属物补偿补充协议、借支单、领款单、结算表、记账凭证、付某的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对私账户活期交易明细、被告人吕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山支行开户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
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吕某某为其出面协调弘宏混凝土公司在新年村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中的土方平整工程,弘宏混凝土公司因该项工程向刘春华账户拨付四笔工程款,其中一笔50.8万元工程款,弘宏混凝土公司负责人谢某扣除其预支的11.8万元,将剩余的39万元打给了吕某某,吕某某又通过自己账户转给刘春华账上29.15万元,吕某某将9.85万元留在了自己手上,这9.85万元默认为是给吕某某出面协调事情的感谢费用。另外,2016年8月左右,吕某某出面和中坤搅拌站的负责人刘某2忠打招呼,其才顺利承接了中坤搅拌站在新年村的土方、主体工程,为了表示感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了吕某某11.5万元的好处费。
7、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份,为感谢吕某某帮助其完成在新年村新年路征地协调工作,在新年路项目部办公室给了吕某某现金2万元。
8、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8月份的一天午饭后,其为感谢吕某某出面向邱清华协调路基取土和向村民兑付土地附着物赔偿等事宜,当时邱清华负责在新年村大付湾做创业小路工程,另外加上邱清华修路时取过土的地块留下一个深坑,其想把这个坑填平,希望吕某某也能出面协调一下城管关系,所以就在自己租住的楼下给了吕某某5万元现金。
9、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其将支付给刘某1等人的土方平整工程款中的一笔50.8万元扣除预支给刘某1的11.8万元,将剩余的39万元转款到吕某某账户,账户是吕某某提供的。
10、票据一张,证实:被告人吕某某近亲属代其退赃人民币28.35万元。
1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利用职务身份帮助他人承接工程,并分别收受了刘某1人民币9.85万元和人民币11.5万元、白某人民币2万元、付某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28.35万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核对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吕某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吕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吕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的当日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构成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吕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其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
二、对上述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文珍
人民陪审员 黄翠华
人民陪审员 卢继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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