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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24刑初35号受贿、贪污罪(案例)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4-11-22 07:19阅读:
案由 受贿贪污 案号 (2019)鄂0324刑初35号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溪检刑二刑诉

案由    受贿贪污    

案号    (2019)鄂0324刑初35号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溪检刑二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李杰、丁友才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杨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周某在担任竹溪县财政局副局长、竹溪县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主任、竹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溪县农投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拨付经费、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46.714814万元,其中上交单位“小金库”54.11万元,个人实得192.604814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分述如下:

(一)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黎某贿赂人民币8万元。

1.2016年初的一天,工程承包商黎金玉为感谢周某在承揽的竹溪县向坝乡、桃源乡、泉溪镇污水处理厂进厂道路、桥梁工程及后期结算工程款过程中的关照,在周某位于十堰市东方明珠城市花园的家楼下,送给周某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2.2017年1月的一天,黎某为感谢周某在承揽G346国道1标段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在十堰市北京路澳门豆捞餐馆包间内送给周某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3.2018年7月的一天,黎某因其承揽的G346国道1标段征地拆迁进度缓慢的事请周某帮忙协调,在周某位于竹溪县金竹广场小区家楼下,送给周某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二)非法收受湖北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乐律贿赂人民币48万元。

1.2016年初的一天,乐律为感谢在周某的关照下,其所在的湖北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一笔与竹溪县农投公司合作的6000万元融资业务,也为以后继续合作,在武汉市雄楚大道亢龙太子酒轩停车场送给周某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2.2017年5月的一天,乐律为感谢在周某的关照下,湖北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标的一笔与竹溪县农投公司合作的1亿元融资业务,也为了以后继续合作,在武汉市楚天粤海酒店周某入住的房间内送给周某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三)非法收受竹溪县润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杨某贿赂人民币15万元。

1.2015年底的一天,杨某为感谢周某对其承揽的竹溪县金铜岭工业园南北大道绿化工程的关照,也为了和周某处理好关系便于以后承接工程,在县政协办公楼旁边楼下杨某的车上,送给周某人民币7万元,周某予以收受。后周某将其中的3万元交毛某1入单位小金库账中。2016年底的一天,杨某以同样理由在其停在县政协办公楼旁边楼下的车上送给周某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2.2017年底的一天,杨某为感谢周某安排其承揽了金铜岭保障房绿化工程和金铜岭裸露山体植被恢复绿化工程,也为了和周某处理好关系便于以后承接工程,在周某位于竹溪县金某广场家楼下送给周某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四)非法收受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总经理刘某3贿赂人民币5万元。

2018年4月的一天,刘某3为结算竹溪县西关街物业管理费,在竹溪县福安国际大酒店刘某3入住的房间内,送给周某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五)非法收受湖北晨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1贿赂人民币60万元。

1.2016年初的一天,刘某1经事先同其二哥刘某4、表弟李某2商量后,为感谢周某在其承揽的金铜岭保障房项目退还保证金和结算工程款上的关照,刘某1电话联系周某,周某便开车来到刘某1入住的竹溪塞纳左岸商务宾馆路口,刘某1上周某的车,后在周某的车上送其人民币20万元,周某予以收受。后周某将其中的10万元交给毛某1入单位小金库账。

2.2017年初的一天,刘某1同其二哥刘某4商量后,为感谢周某在其承揽的西关街棚户区改造A区5号、6号楼工程款结算上的关照,刘某1在十堰市博物馆广场送给周某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3.2018年8月的一天,刘某1为感谢周某在其承揽的金铜岭保障房和西关街棚户区改造A区5号、6号、8号、9号楼结算工程款以及同年6月周某借给其人民币220万元等方面的关照,刘某1在竹溪县中医院停车场送给周某人民币20万元,周某予以收受。后周某将其中的8万元交给毛某1入单位小金库账。

(六)向湖北建韵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十堰市华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负责人何某索要人民币75万元。

1.2013年12月的一天,何某在周某办公室商量业务合作相关事宜,周某向何某提出每年年底结算费用时,让其按照10%的比例给农投公司解决办公经费,何某表示同意。2014年1月6日,何某按照和周某商量的意见,通过魏柱账户分二次转给周某使用的卜某银行卡人民币35万元,周某予以收受。后周某将其中的10万元借给其姨姐朱蓉使用,3万元用于单位非正常支出,8.89万元自己使用,13.11万元交给毛某1入单位小金库账。

2.2014年底的一天,周某向何某提出给农投公司解决40万元办公经费,何某便安排公司出纳甘某准备40万元人民币,后何某电话通知周某到竹溪县税务局附近,何某将人民币40万元交给周某,周某予以收受。后周某将其中的20万元交给毛某1入单位小金库账,余款自己使用。

(七)非法收受湖北智源鸿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经理汤某1一张余额为人民币4.814814万元银行卡。

2016年底的一天,汤某1为感谢周某给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竹溪县东城新区安置房(一期)项目经理刘某8打招呼,使其丈夫李某4承揽到销售该项目防盗门业务,汤某1来到农投公司周某办公室,送其一张金额为4.814814万元的农业银行卡,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八)非法收受竹溪县万江河大鲵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王某1贿赂人民币8万元。

2012年,被告人周某在担任竹溪县财政局副局长期间,通过安排项目扶持资金的方式,解决了王某1在竹溪县刘某5大鲵养殖基地(周某也是大鲵养殖合伙人)的水源问题,王某1并承揽了该工程项目的建设,为感谢周某的支持,于同年8月的一天,王某1在自己位于竹溪县的家中送给周某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九)非法收受湖北郎月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向某贿赂人民币3万元。

1.2016年中秋节期间,向某为了感谢周某在其承接竹溪县东城角路灯项目上的关照,在十堰市北京路阳光栖谷“西关街”餐馆附近送给周某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2.2018年初的一天,向某为感谢周某在以前承揽工程上给予的关照,也为了同周某处理好关系便于以后继续得到关照,在竹溪县宾馆内以拜年名义送给周某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3.2018年8月的一天,向某为感谢周某在以前承揽工程上给予的关照,也为了同周某处理好关系便于以后继续得到关照,在竹溪县城关“知江酒店”以祝贺周某女儿上大学的名义,送给周某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十)非法收受湖北永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负责人屈某贿赂人民币5.9万元。

1.2016年底的一天,因之前周某以单位资金困难为名,向屈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屈某考虑到自己承揽的烧田保障房电梯采购安装和东城新区安置房电梯安装、二次供水设备项目上周某提供的帮助,便准备人民币5万元,在农投公司办公楼下屈某的车上将人民币5万元送给周某,周某予以收受。

2.2016年底的一天,屈某为感谢周某对其业务的关照,以拜年名义在周某位于县政协办公楼旁边的家属楼下,送给周某人民币0.2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3.2017年底的一天,屈某为感谢周某对其业务的关照,以拜年名义在周某位于竹溪金某广场家楼下送给周某人民币0.2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4.2018年9月的一天,屈某为感谢周某对其业务的关照,以祝贺周某女儿上大学的名义,在武汉周某入住的宾馆房间内送给周某人民币0.5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十一)非法收受湖北桥路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任某贿赂人民币5万元。

2017年11月的一天,任某为了其承揽的光伏发电劳务施工项目工程款结算方面得到周某的关照,以祝贺周某乔迁新居的名义,在周某位于竹溪县金某广场的新家,送给周某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十二)非法收受十堰市天健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翁某贿赂人民币共计9万元。

1.2016年初,周某在和翁某商量业务合作时,周某向翁某提出请其帮忙解决3万元的办公经费,翁某考虑到与竹溪县农投公司的财务清理、报表审计、会计顾问、资本验收、行政审计等业务合作方面离不开周某的关照,便开车到北大街竹溪县政府大院内,在车上送给周某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2.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周某和翁某在竹溪县城关镇红光市场湘满楼酒店吃饭前,翁某考虑到与竹溪县农投公司的财务清理、报表审计、会计顾问、资本验收、行政审计等业务合作方面离不开周某的关照,便以其女儿在十堰上学的名义送给周某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3.2018年8月,周某同翁某在商量业务合作时,周某向翁某提出请其帮忙解决5万元的办公经费,翁某考虑到与竹溪县农投公司的财务清理、报表审计、会计顾问、资本验收、行政审计等业务合作离不开周某的关照,便于之后没多久的一天晚上,在西关桥头翁某的车上送给周某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二、贪污罪

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周某在担任竹溪县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分述如下:

1.2009年8月的一天,时任竹溪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某、装备财务科科长吴某1在被告人周某的办公室商量县公安局工作经费相关事宜时,周某以工作为由提出想在县公安局买辆旧车,因公安局旧车多数无牌照且车况较差,周某提出通过财政局给公安局拨付经费的方式,从公安局提出人民币用于购车。张某考虑到这是公对公的事就同意周某的要求。同年8月27日,周某以市批困难补助、公务员调资补助的名义,决定将12万元经费拨付到县公安局,随后,吴某1按照周某的安排,分多次从公安局财务出纳熊某处借支人民币10万元交给周某,周某收下后存入个人银行卡9.87万元,日常开支0.13万元,从中贪污公款人民币10万元。

2.湖北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竹溪支公司(以下称湖北广电竹溪支公司)自2004年起承接竹溪县财政局国库专网建设,财政局每年支付网络租费。2008年至2009年期间,财政局使用湖北广电竹溪支公司网络专线46条,年租费15万元至20万元不等。2011年5月因县直部门纳入国库支付范围扩大,财政局增加网络专线87条,周某代表县财政局同时任湖北广电竹溪支公司经理王某2重新签订网络专线租赁协议,约定年租金40万元。2011年底,王某2找周某结算2011年网络专线租赁费用时,周某向王某2提出按照今年新增线路的实际情况,新增线路是5月份连通的,使用时间不够1年,全年租费付不到40万,王某2说今年投入大,请周某关照一下,周某又提出我还是按40万给你们公司结算租赁费,年底我要到省里跑项目,有些费用不好核销,你们公司给我拿5万元人民币,我去省里跑项目用,回头我给你们票,王某2表示同意,后在周某的安排下,县财政局支付了湖北广电竹溪支公司网络专线租赁费40万元。王某2安排财务人员通过对公账户给周某个人农行卡转账5万元,周某收下此款后将其中2万元用于购买安利产品,3万元用于家庭及个人支出,从中贪污公款人民币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巨大,贪污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判处五至六年有期徒刑。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周某辩称:起诉书指控属实,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自愿签字具结,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杨昊的辩护意见归纳如下:1.被告人周某在被县纪委监委通知配合调查其他案件过程中,主动交代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周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退缴,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均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周某收受后上交单位“小金库”54.11万元用于单位公务开支,建议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于2002年12月担任竹溪县财政局副局长,分管预算、国库中心等工作。2013年2月至2018年10月任竹溪县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主任、竹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溪县农投公司”)经理,该公司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负责政府委托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及其他产业、重大项目资金筹措、融通;行使对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开发、国有资产管理、债务偿还等职能。2014年8月,因违反财经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8年5月,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周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竹溪县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期间,被告人周某主动交代了其受贿事实和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分述如下:

一、受贿罪的事实。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周某在担任竹溪县财政局副局长、竹溪县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主任、竹溪县农投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拨付经费、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46.714814万元,其中索贿88万元,上交单位“小金库”54.11万元,个人实得192.604814万元。

(一)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黎某贿赂人民币8万元的事实。

1.2016年初的一天,工程承包商黎金玉为感谢周某在承揽的竹溪县向坝乡、桃源乡、泉溪镇污水处理厂道路、桥梁工程及后期结算工程款过程中的关照,在十堰市东方明珠城市花园周某家楼下,送给周某2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2.2017年1月的一天,黎某为感谢周某在承揽G346国道1标段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在十堰市北京路澳门豆捞餐馆包间内送给周某5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3.2018年7月的一天,黎某因其承揽的G346国道1标段征地拆迁事请周某帮忙协调,在竹溪县金竹广场小区周某家楼下,送给周某1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第15证人黎某、虞某的证言。

第15竹山县兴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竹溪县泉溪、桃源、向坝污水处理厂进厂桥梁及箱涵工程招投标相关资料及结算工程款的财物凭证。

第15竹溪县农投公司出具的污水项目合同、结算及付款查账说明。

第15山西平阳路桥有限公司G346国道花桥寺至级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投标相关资料及结算工程款的财物凭证。

第15竹溪县农投公司出具的G346国道花桥寺至标工程查账说明。

第15被告人周某的供述材料。

第15证人黎某2019年1月6日询问视频光盘2张;被告人周某2019年1月11日的讯问视频光盘2张。

(二)非法收受湖北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乐律贿赂人民币48万元的事实。

1.2016年初的一天,乐律为感谢在周某的关照下,其所在的湖北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与竹溪县农投公司合作的一笔6000万元融资业务,在武汉市雄楚大道亢龙太子酒轩停车场送给周某18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2.2017年5月的一天,乐律为感谢在周某的关照下,湖北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与竹溪县农投公司合作的一笔1亿元融资业务,也为了以后继续合作,在武汉市楚天粤海酒店周某入住的房间内送给周某30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第15证人乐律、郑某、罗某、吴某2、刘某6的证言。

第15湖北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公司备用金及乐律借款的查账说明及相关财务凭证。

第15竹溪县农投公司出具的关于融资租赁服务合同及付款情况查账说明材料。

第15被告人周某的供述材料。

第15证人乐律2019年1月10日询问视频光盘2张;被告人周某2019年1月15日的讯问视频光盘4张。

(三)非法收受竹溪县润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杨某贿赂人民币15万元的事实。

1.2015年底的一天,杨某为感谢周某对其承揽的竹溪县金铜岭工业园区南北大道绿化工程的关照,也为了和周某处理好关系便于以后承接工程,在县政协办公楼旁边周某家楼下杨某的车上,送给周某人民币7万元,周某予以收受。后周某将其中的3万元交毛某1入单位小金库账中。2016年底的一天,杨某以同样理由来到县政协办公楼旁边周某家楼下送给周某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2.2017年底的一天,杨某为感谢周某安排其承揽了金铜岭保障房绿化工程和金铜岭裸露山体植被恢复绿化工程,也为了和周某处理好关系便于以后承接工程,在竹溪县金某广场周某家楼下送给周某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第15证人杨某、谈某的证言。

第15竹溪县润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竹溪县金铜岭工业区安置区绿化项目、裸露山体治理工程施工项目、南北大道绿化工程的招投标资料及结算工程款的财物凭证。

第15竹溪县农投公司提供的关于杨某涉及的3个工程项目的工程合同及付款查账说明材料。

第15被告人周某的供述材料。

第15证人杨某2018年11月9日询问视频光盘2张;被告人周某2019年1月19日的讯问视频光盘2张。

(四)非法收受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总经理刘某3贿赂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

2018年4月的一天,刘某3为结算竹溪县西关街物业管理费,在竹溪县福安国际大酒店刘某3入住的房间内,送给周某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第15证人刘某3、汤某2、夏某、谈某的证言。

第15银行流水账号、财物核销票据。

第15竹溪县西关街棚户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结算工程款的银行回单。

第15竹溪县农投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彩生活武汉分公司合同及付款查账说明。竹溪县农投公司支付深圳彩生活武汉分公司物业管理费的财务凭证。

第15被告人周某的供述。

第15证人刘某32018年12月6日询问视频光盘2张;被告人周某2019年1月11日讯问视频光盘2张。

(五)非法收受湖北晨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1贿赂人民币60万元的事实。

1.2016年初的一天,刘某1同其二哥刘某4、表弟李某2商量后,为感谢周某在其承揽的金铜岭保障房项目退还保证金和结算工程款上的关照,在竹溪塞纳左岸商务宾馆路口周某的车上送其20万元,周某予以收受。后周某将其中的10万元交给农投公司出纳毛某1入单位小金库账。

2.2017年初的一天,刘某1同其二哥刘某4商量后,为感谢周某在其承揽的西关街棚户区改造A区5号、6号楼工程款结算上的关照,刘某1在十堰市博物馆广场处送给周某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3.2018年8月的一天,刘某1为感谢周某在其承揽的金铜岭保障房和西关街棚户区工程款结算、周某借给其220万元等方面的关照,刘某1在竹溪县中医院停车场处送给周某人民币20万元,周某予以收受。后周某将其中的8万元交给农投公司出纳毛某1入单位小金库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第15证人刘某1、刘某4、李某2、毛某1、李某3、毛某2的证言。

第15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金铜岭保障房项目部出具的核销刘某120万元的查账说明及相关财务凭证。

2017年1月7日刘某1农行15万元现金取款交易单。

第15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竹溪项目部出具的核销刘某120万元的查账说明及相关财务凭证。

2018年8月7日毛某2农商行20万元现金取款的银行流水。

第15湖北晨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核销刘某120万元的查账说明及相关财务凭证。

第15农投公司拨付金铜岭保障房工程款的查账说明及拨款票据复印件。

第15刘某1承揽西关街棚户区改造工程(A区5、6号楼)合同复印件材料。

10.被告人周某的供述材料。

11.证人刘某12018年11月26日的询问视频光盘2张;被告人周某2019年1月10日讯问视频光盘2张。

(六)向湖北建韵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十堰市华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负责人何某索要人民币75万元的事实。

1.2013年12月的一天,何某在周某办公室商量业务合作相关事宜,周某向何某提出每年结算费用时,按照其在竹溪县农投公司所做业务量的10%给农投公司解决办公经费,何某表示同意。2014年1月6日,何某按照和周某商量的意见,通过魏柱账户分二次向卜某的银行卡(实际由周某使用)转账35万元,周某予以收受。后将其中13.11万元交给竹溪县农投公司出纳毛某1入单位小金库账。

2.2014年底的一天,周某向何某提出给竹溪县农投公司解决40万元办公经费,何某便安排公司出纳甘某准备40万元,后何某电话通知周某到竹溪县税务局附近,何某将40万元交给周某,周某收受后将其中的20万元交给竹溪县农投公司出纳毛某1入单位小金库账,余款自己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第15证人何某、魏某、魏柱、王某3、刘某7、唐某、卜某、甘某、毛某1等证人证言。

第15卜某农业银行卡账户查询单、银行取款凭条、交易流水明细。

第15十堰市华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的资金说明、提取和核销40万元相关财务凭证、与竹溪县农投公司项目费用说明;

第15竹溪县农投公司设计勘察测量费用明细表及相关财务凭证、监理费用明细表及相关财务凭证;

第15竹溪县农投公司和十堰市华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筑勘察设计合同、查账说明及相关财务凭证,和竹溪县合创工程建设咨询监理公司合同、查账说明及相关财务凭证,和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合同、查账说明及相关财务凭证,和湖北建韵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查账说明及相关财务凭证等书证材料。

第15被告人周某的供述材料。

7.证人何某2018年12月9日的询问视频光盘4张;被告人周某2019年1月14日讯问视频光盘2张。

(七)非法收受湖北智源鸿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经理汤某1一张余额为4.814814万元银行卡的事实。

2016年底的一天,汤某1为感谢周某给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竹溪县东城新区安置房(一期)项目经理刘某8打招呼,使其丈夫李某4承揽销售该项目防盗门业务,汤某1来到县农投公司周某办公室,送给周某一张金额为4.814814万元的农业银行卡,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第15证人汤某1、李某4、刘某8等证人证言。

第15湖北卓越集体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承揽进户门施工合同及付款明细。

第15汤某1与农投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查账说明及相关财务凭证。

第15被告人周某的供述材料。

5.证人汤某12018年11月16日的询问视频光盘2张;被告人周某2019年1月12日讯问视频光盘2张。

(八)非法收竹溪县万江河大鲵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王某1贿赂人民币8万元的事实。

2012年,被告人周某通过安排项目扶持资金的方式,解决了王某1在竹溪县刘某5大鲵养殖基地(周某也是大鲵养殖合伙人)的水源问题,王某1并承揽了该工程项目的建设,为感谢周某的支持,同年8月的一天,王某1联系周某来到自己家里(竹溪县送给周某8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第15证人王某1、喻某、李某5、刘某2、敖某等证人证言。

第15王某1情况说明材料。

第15坝溪河村人畜饮水工程相关材料和大鲵养殖开发合作协议。

第15竹溪县财政局提供的查账说明等书证材料

第15被告人周某的供述。

第15被告人周某2019年1月19日讯问视频光盘2张。

(九)非法收受湖北郎月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向某贿赂3万元的事实。

2016年中秋节期间,向某为了感谢周某在其承接竹溪县东城角路灯项目上的关照,在十堰市北京路阳光栖谷西关街餐馆附近送给周某1万元。2018年初的一天,向某在竹溪宾馆内以拜年名义送给周某1万元。2018年8月的一天,向某在竹溪县城关知江酒店以祝贺周某女儿上大学的名义,送给周某1万元,被告人周某均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第15证人向某的证人证言。

第15关于东城角路灯项目施工合同、相关财务票据结算及付款查账说明、项目审计报告等书证材料。

第15向英关于大路沟村路灯项目情况说明。

第15被告人周某的供述。

第15证人向某2018年11月14日的询问视频光盘2张;被告人周某2019年1月14日讯问视频光盘2张。

(十)非法收受湖北永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负责人屈某贿赂人民币5.9万元的事实。

2016年底的一天,因之前周某以单位资金困难为名,向屈某索要5万元,屈某考虑到自己承揽的烧田保障房电梯采购安装和东城新区安置房电梯安装、二次供水设备项目上周某提供的帮助,便准备5万元,在农投公司办公楼下屈某的车上将5万元送给周某。2016年底的一天,屈某以拜年名义在县政协办公楼旁边周某家楼下,送给周某0.2万元。2017年底的一天,屈某为感谢周某对其业务的关照,以拜年名义在竹溪金某广场周某家楼下送给周某0.2万元。2018年9月的一天,屈某以祝贺周某女儿上大学的名义,在武汉周某入住的宾馆房间内送给周某0.5万元。被告人周某均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第15证人屈某、刘某8、况金明等证人证言。

第15屈某承揽东城新区安置房、烧田大道廉租房电梯定做及安装的相关合同、结算及付款查账说明、个人农业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材料。

第15被告人周某的供述材料。

第15证人屈某2019年1月7日的询问视频光盘2张;被告人周某2019年1月11日讯问视频光盘2张。

(十一)非法收受湖北桥路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任某贿赂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

2017年11月的一天,任某为其承揽的光伏发电劳务施工项目工程款结算方面得到周某的关照,以祝贺周某乔迁新居的名义,在竹溪县金某广场周某的新家送其5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第15证人任某、刘某1的证言。

第15关于光伏电站三通一平工程施工合同及付款查账说明和竹溪县2017年(含扩容)村级光伏扶贫工程EPC工程建设合同及付款查账说明等书证材料。

第15被告人周某的供述材料。

第15证人任某2018年10月30日的询问视频光盘2张;被告人周某2018年12月15日讯问视频光盘2张。

(十二)非法收受十堰市天健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翁某贿赂人民币9万元的事实。

1.2016年初,周某和翁某商量业务合作时,周某向翁某提出请其帮忙解决3万元的办公经费,翁某考虑到竹溪县农投公司的财务清理、报表审计、会计顾问、资本验收、行政审计等业务合作,离不开周某的关照,翁某便准备了3万元,经与周某联系后来到竹溪北大街竹溪县政府大院内,在翁某的车上将准备的3万元送给周某,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2.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周某和翁某在竹溪县城关镇红光市场湘满楼酒店吃饭前,翁某考虑到与竹溪县农投公司的业务合作,离不开周某的关照,便以其女儿在十堰上学的名义送给周某1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3.2018年8月,周某同翁某在商量业务合作时,周某请翁某帮忙解决5万元的办公经费,翁某考虑到与竹溪县农投公司的业务合作离不开周某的关照,一天晚上,在西关桥头翁某的车上送给周某5万元,被告人周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翁某证言。

2.翁某与竹溪县农投公司的相关业务协议资料及结算费用财物凭证。

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材料。

4.证人翁某2019年1月15日的询问视频光盘2张;被告人周某2018年12月17日、2019年1月21日讯问视频光盘4张。

二、贪污罪事实

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周某担任竹溪县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一)2009年8月的一天,时任竹溪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某、装备财务科科长吴某1在周某办公室商量县公安局工作经费事宜时,被告人周某以方便工作为由提出想在县公安局买辆旧车,张某说公安局旧车多数无牌照且车况差,不如买辆新车。被告人周某便提出通过财政局给公安局拨付经费,由公安局再给其10万元购新车。张某考虑是财政局出的钱,不占用公安局经费指标就同意了。同年8月27日,周某以市批困难补助、公务员调资补助的名义,从国库收付中心拨12万元到县公安局财务,随后,吴某1分多次从公安局财务出纳熊某处借支10万元交给周某,周某收到后存入个人银行卡9.87万元,日常开支0.13万元,从中贪污公款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某、吴某1、刘某2、熊某的证言。

第15竹溪县财政局拨入县公安局12万元经费的查账说明及财务凭证、吴某1从公安局出纳借支10万元现金及核销票据等书证材料。

第15被告人周某的供述材料。

4.被告人周某2019年1月13日讯问视频光盘2张。

(二)2011年5月,被告人周某代表县财政局同时任湖北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竹溪支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广电竹溪支公司)经理王某2签订网络专线租赁协议,约定年租金40万元。当年底,王某2找周某结算2011年网络专线租赁费用时,被告人周某向王某2提出新增线路是5月份连通,使用时间不够1年,全年租费不到40万,但是仍按40万结算租赁费,并提出年底因自己要到省里跑项目,以费用不好核销为由要求该公司给其5万元,王某2同意,后周某安排县财政局支付了湖北广电竹溪支公司网络专线租赁费40万元。王某2安排财务人员给周某个人农行卡转账5万元,周某收到此款后,用于购买安利产品和家庭支出。从中贪污公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第15证人王某2、王某4、阮某的证言。

第15竹溪县财政局查账说明、竹溪县广电网络公司查账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及合同等书证材料。

第15被告人周某的供述材料。

4.被告人周某2019年1月12日讯问视频光盘2张。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的其他综合性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的户籍证明、编制信息表、公务员登记表、党员材料表、职务任免、分工文件及给予周某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2.十堰市纪委监委关于移送周某有关问题线索的函;竹溪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扣押涉案款物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的身份及到案情况、退赃情况。

3.竹溪县监察委员会提供的赃款去向说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拨付经费、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要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46.714814万元,其中向他人索贿88万元,收受后上交单位“小金库”54.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周某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贪污公款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贪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周某因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纪律先后两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仍利用职权多次收受贿赂,且多次向他人索贿,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收受贿赂后将赃款交单位“小金库”用于单位支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可酌情从轻处罚。办案机关根据已掌握被告人周某涉嫌受贿线索后,通知其接受监察调查时,被告人主动交代的受贿事实系同种犯罪事实,系坦白,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受贿罪构成自首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某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赃款已全部退清,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察调查期间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

二、被告人周某退缴的受贿赃款246.714814万元,贪污赃款15万元均予以没收,由办案机关竹溪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晓娟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丁友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孙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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