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诈骗
案号 (2019)鄂1181刑初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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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二部刑诉〔201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赛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郑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罪
被告人刘某某在麻城市人民武装部工作期间,利用协助麻城市人民政府从事征兵工作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多次向应征青年的汪某1守俞某1俞基韩某1韩宁等人索贿,共计人民币10万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以能帮助应征汪某2汪凯到海军或空降兵部队服役需要协调费为由,于2018年8月13日、8月16日和25日三汪某2汪凯的汪某1守元索要人民币分别为3.5万元、1万元、1万元,共计5.5万元。2018年10月,刘某某利用麻城市人民武装部安排其去浙江武警嘉兴支队协调换兵的工作便利汪某2汪凯体检不合格未能被麻城市人民武装部定兵入伍情况下汪某2汪凯带到浙江嘉兴去替换不合格的兵汪某2汪凯于2018年10月参加部队体检,经检查后留于部队服役。2018年12月27日和2019年8月21日汪某1守元多次索要及向湖北省军区纪委举报,刘某某为逃避查处,分别退还1万元和2万汪某1守元。
2、应征俞某5俞凯入伍后,因身体原因被部队退回,被告人刘某某以自己能够俞某5俞凯重新入伍需要协调费为由,于2018年9俞某5俞凯的俞某1俞基能索要人民币1万元。2018年10月,刘某某利用麻城市人民武装部安排其去浙江武警嘉兴支队协调换兵的工作便利俞某5俞凯带到浙江嘉兴去替换不合格的俞某5俞凯于2018年10月参加部队体检,经检查后留于部队服役。
3、被告人刘某某以能帮助应征韩某2博焘到海军部队服役需要协调费为由,于2019年4月24韩某2博焘的韩某1韩宁索要现金3.5万元人民币。同年9韩某2博焘因不符合征兵体检标准,未能应征入伍。
二、诈骗罪
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为麻城市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身份,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参加应征青年家属的财物,共计13.2万元。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3日,刘某某虚构自己能够俞某5俞凯在部队转为士官的事实,以需要费用为由,俞某1俞基能人民币1万元。
2、被告人刘某某罗某1水朝罗某3登峰正在部队服役,虚构自己能够罗某3登峰报考士官学院和转士官的事实,以需要费用为由,于2019年4月19日罗某3登峰的罗某1水朝人民币4.2万元。同年6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要找部队领导疏通关系的事实,以经费不够为由,再次罗某1水朝人民币2万元。2019年9月7罗某1水朝到刘某某家中要求其退款,刘某某丁某2艳琴代为退还人民币1万罗某1水朝。
3、被告人刘某某丁某1时良丁某4一帆正在部队服役,虚构自己能够丁某4一帆报考士官学院和转士官,以需要费用为由,于2019年5月6日,丁某1时良人民币4.5万元。
4、2019年8夏某1久文请刘某某帮忙为其正参加应征的儿子夏春伟办理高中或者中专证。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无法办理,隐瞒真相,以需要费用为由,夏某1久文人民币1.5万元。随后,刘某某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一份伪造的麻城理工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夏某1久文。同年9月2日,刘某某夏某1久文欲向麻城市纪委举报其涉嫌犯罪事实,为逃避查处,退还1万夏某1久文。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1、对指控刘某某犯受贿罪无异议,对指控的诈骗罪中罗某3登峰的4.2万元有异议,该款项打了借条,系民间借贷,且事后还了1万元,不属于诈骗;2、被告人主动投案,系自首;3、积极退赃;4、认罪认罚;5、取得了被夏某1久文的谅解。综上,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1997年9月退伍安置在麻城市人民武装部工作,职级技师,属地方全额供给事业编制,负责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同时协助武装部干部开展征兵工作,包括参与每年的征兵政审、体检、送兵、换兵等。2019年1月调麻城市民兵训练服务中心,2019年6月未安排参与征兵相关工作。其在麻城市人民武装部工作期间,利用受委托从事征兵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
一、受贿罪
被告人刘某某在麻城市人民武装部工作期间,利用协助麻城市人民武装部从事征兵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多次向应征青年的家长汪某1、俞某1能、韩某1等人索贿,共计人民币10万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以能帮助应征青年汪某2到海军或空降兵部队服役需要协调费为由,于2018年8月13日、8月16日和8月25日三次通过手机短信或微信向汪某2的父亲汪某1索要人民币分别为3.5万元、1万元、1万元,共计5.5万元。2018年10月,刘某某利用麻城市人民武装部安排其去浙江武警嘉兴支队协调换兵的工作便利,在汪某2体检不合格未能被麻城市人民武装部定兵入伍情况下,将汪某2带到浙江嘉兴去替换不合格的兵源。汪某2于2018年10月参加部队体检,经检查后留于部队服役。2018年12月27日和2019年8月21日,汪某1因不满汪某2未能在海军或空军服役,多次索要及向湖北省军区纪委举报,刘某某为逃避查处,分别退还1万元和2万元给汪某1。
2、应征青年俞某5入伍后,因身体原因被部队退回,被告人刘某某以自己能够帮助俞某5重新入伍需要协调费为由,于2018年9月在麻城市区摩尔城附近向俞某5的爷爷俞某1能索要人民币1万元。2018年10月,刘某某利用麻城市人民武装部安排其去浙江武警嘉兴支队协调换兵的工作便利,将俞某5带到浙江嘉兴去替换不合格的兵源俞某5于2018年10月参加部队体检,经检查后留于部队服役。
3、被告人刘某某以能帮助应征青年韩某2到海军部队服役需要协调费为由,于2019年4月24日向韩某2的父亲韩某1索要现金3.5万元人民币(通过微信四次转账)。同年9月,韩某2因不符合征兵体检标准,未能应征入伍。
二、诈骗罪
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为麻城市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身份,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参加应征青年家属的财物,共计13.2万元。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3日,刘某某虚构自己能够帮助俞某5在部队转为士官的事实,以需要费用为由,骗取俞某1能人民币1万元。
2、被告人刘某某得知罗某1之子罗某3正在部队服役,虚构自己能够帮助罗某3报考士官学院和转士官的事实,以需要费用为由,于2019年4月19日在融辉商场骗取罗某3的父亲罗某1现金4.2万元。同年6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要找部队领导疏通关系的事实,以经费不够为由,再次通过银行卡收款骗取罗某1人民币2万元。2019年9月7日,罗某1到刘某某家中要求其退款,刘某某之妻丁某2代为退还人民币1万元给罗某1。
3、被告人刘某某得知丁某1之子丁某4正在部队服役,虚构自己能够帮助丁某4报考士官学院和转士官,以需要费用为由,于2019年5月6日,骗取丁某1人民币4.5万元。
4、2019年8月14日,夏某1请刘某某帮忙为其正参加应征的儿子夏春伟办理高中或者中专证。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无法办理,隐瞒真相,以需要费用为由,骗取夏某1人民币1.5万元。随后,刘某某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一份伪造的麻城理工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交给夏某1。同年9月2日,刘某某得知夏某1欲向麻城市纪委举报其涉嫌犯罪事实,为逃避查处,退还1万元给夏某1。
被告人刘某某受贿、诈骗所得款23.2万元因当事人举报,本人及家属退还5万元,余款被其用于个人开支及挥霍。被害人夏某1对刘某某予以谅解。
2019年6月27日湖北省军区纪委根据举报找到刘某某谈话,2019年9月5日麻城市公安局将其拘传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了部分赃款,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五年八个月、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范围内判处刑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已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综合证据
1、麻城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个人身份情况。
2、麻城市人民武装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三份,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1997年9月退伍安置到麻城市人民武装部工作,于同年11月报到上班,安排在军事科工作,平时主要管理会议系统和战备库室,协助军事科科长、军事科参谋完成日常业务。2018年征兵期间,参与了征兵体检和新兵役前训练等工作,后期被派往桂林、北京、浙江方向协调处理新兵事宜。2019年1月,麻城市人民武装部成立麻城市民兵训练服务中心后,刘某某被安排在该中心工作,为该中心职工。刘某某在系地方全额供给事业编制,职级为技师。
3、刘某某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相关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4、国家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卡片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为国家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人员。
5、设立麻城市民兵训练服务中心及成立党支部的相关批复,证实麻城市民兵训练中心于2019年1月设立,麻城市民兵训练中心编制核定到人7人名单中,被告人刘某某为其中1人。
6、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及安置介绍信,证实被告人于1997年退出现役,于1997年9月被安置到麻城市人民武装部工作。
7、麻城市监察委与被告人刘某某违法事实见面材料,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对麻城市监察委员会认定其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汪某1贿赂5.5万元、收受俞某1能2万元、收受韩某13.5万元,共计11万元的事实无异议。
8、被告人刘某某亲笔书写的检讨书,证实被告人对其收受汪某1、俞某1能、韩某1三人贿赂共11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作出反省,认罪悔罪。
9、被告人刘某某亲笔书写的交代材料,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对其涉嫌诈骗的事实供述不讳。分别是:骗取夏某11.5万元,在得知夏某1向麻城市纪委举报后,于2019年9月初退还给夏某11万元;骗取罗某16.2万元;骗取丁某14.5万元。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涉嫌诈骗,麻城市纪委获取相关线索后,于2019年9月4日将线索移交至麻城市公安局,麻城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5日将被告人刘某某拘传到案。
二、受贿罪证据
(一)向汪某1索贿案证据
1、书证
(1)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证实汪某1于2018年8月13日向刘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汇入35000元的事实。
(2)监察机关提取说明,打印件两页,提取于某1传海本人使用的手机中,系刘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两次退还给汪某1各1万元,共计2万元的微信转账交易截图。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汪某1贿赂后,因汪某1向相关单位举报,刘某某为逃避查处,多次要求退还贿赂款给汪某1,因汪某1拒收,至2019年8月21日退还成功的事实。
(3)麻城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汪某2初次体检不合格,定兵时没有将其确定为预定新兵征集进部队,后被刘某某利用部队换兵的机会,将汪某2替换到浙江武警嘉兴支队参军入伍的事实。
(4)提取于某1传海手机的微信转账交易截图打印件,证实被告人刘某某2018年8月25日向汪某1索贿1万元后,将其中5000元还给夏某2的事实。
(5)提取于某1传海手机的微信转账交易截图打印件,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8月16日向汪某1索贿1万元后,分两次还给金某,于2018年8月25日向汪某1索贿1万元后,将其中4500元还给金某的事实。
(6)中共湖北省军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档案,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汪某1的儿子凯参军入伍提供帮助,三次向汪某1索贿共计5.5万元,后因汪某1因其子汪某2未能到空军或海军部队参军入伍,认为刘某某承诺的事情为办到,要求刘某某返还3万元钱,并向湖北省军区纪委举报,湖北省军区纪委依法进行调查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汪某2参军入伍提供帮助,通过换兵的方式将汪某2送至浙江嘉兴武警部队服役的事实。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汪某2参军入伍提供帮助,通过换兵的方式将汪某2送至浙江嘉兴武警部队服役的事实。
(3)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汪某2参军入伍提供帮助,通过换兵的方式将汪某2送至浙江嘉兴武警部队服役的事实。
(4)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汪某2参军入伍提供帮助,通过换兵的方式将汪某2送至浙江嘉兴武警部队服役的事实。
(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汪某1的儿子汪某2参军入伍提供帮助,向汪某1索贿共计5.5万元的事实。
(6)证人桂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汪某1的儿子汪某2参军入伍提供帮助,收受汪某1贿赂,后汪某1纪委举报,刘某某为逃避查处退还贿赂款给汪某1,汪某1拒收,刘某某找桂某出面做汪某1工作的事实。
(7)证人夏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2018年8月25日向汪某1索贿1万元后,将其中5000元还给夏某2的事实。(8)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2018年8月25日向汪某1索贿1万元后,将其中4500元还给金某的事实。
(9)证人汪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汪某1的儿子汪某2参军入伍提供帮助,三次向汪某1索贿共计5.5万元用于个人支出,后因汪某1因其子汪某2未能到空军或海军部队参军入伍,认为刘某某承诺的事情为办到,要求刘某某返还3万元钱,并向湖北省军区纪委举报,刘某某为逃避查处退还3万元给汪某1的事实。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汪某1的儿子汪某2参军入伍提供帮助,三次向汪某1索贿共计5.5万元用于个人支出,后因守元因其子凯未能到空军或海军部队参军入伍,认为刘某某承谱的事情为办到,要求刘某某返还3万元钱,并向湖北省军区纪委举报,刘某某为逃避查处退还3万元给汪某1的事实。
(二)向俞某1能索贿案证据
1、书证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一本通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4月,以为俞某5转士官为名,向俞某1能索贿1万元,俞某1能从ATM机取款的情况。
(2)麻城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情况说明,证实俞某5入伍后,因腰部有病史被部队退回,后被刘某某利用部队换兵的机会,将俞某5替换到浙江武警嘉兴支队参军入伍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俞某5参军入伍提供帮助,通过换兵的方式将凯送至浙江嘉兴武警部队服役的事实。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俞某5参军入伍提供帮助,通过换兵的方式将俞某5送至浙江嘉兴武警部队服役的事实。
(3)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俞某5参军入伍提供帮助,通过换兵的方式将俞某5送至浙江嘉兴武警部队服役的事实。
(4)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俞某5参军入伍提供帮助,通过换兵的方式将俞某5送至浙江嘉兴武警部队服役的事实。
(5)证人俞某1能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俞某1能的孙子俞某5参军入伍提供帮助,向俞某1能索贿共计1万元的事实。
(6)证人俞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俞某5参军入伍提供帮助,向俞某1能索贿共计1万元的事实。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俞某1能的孙子俞某5参军入伍提供帮助,二次向俞某1能索贿共计2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支出的事实。
(三)向韩某1索贿案证据
1、书证
(1)提取于韩某1手机微信截图打印件四份,内容是韩某1通过手机向刘某某微信转账的情况,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韩某1的儿韩博参军入伍提供帮助,四次向韩某1索贿共计3.5万元的事实。
(2)提取于某1传海手机微信截图打印件四份,内容同上,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韩某1的儿子韩某2参军入伍提供帮助,四次向韩某1索贿共计3.5万元的事实。
(3)提取于韩某1手机微信截图打印件,内容主要是刘某某以帮助韩某1的儿子韩某2参军加入海军找相关领导需要费用为由,向韩某1索贿的情况,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韩某1的儿子韩某2参军入伍提供帮助,向韩某1索贿共计3.5万元的事实。
(4)麻城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情况说明及应征公司体格检查表复印件,证实韩某2因体检不符合征兵体检标准,未能应征入伍的事实。
(5)麻城市人民武装部提供的差旅费用报销凭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到北京接兵及到浙江嘉兴换兵的费用均在麻城市人民武装部报销的事实。
(6)提取于某1传海手机微信截图打印件,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向韩某1索贿3.5万元后,分六次还款给金,共计2.4万元的事实。
(7)提取于某1传海手机微信截图打印件,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向韩某1索贿3.5万元后,将其中5000元用于个人开支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韩某1的儿子韩某2参军入伍提供帮助,四次向韩某1索贿共计3.5万元的事实。
(2)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韩某1的儿子韩某2参军入伍提供帮助,向韩某1索贿3.5万元的事实。
(3)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2019年4月24日向韩某1索贿3.5万元后,6次将其中24000元还给金某的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刘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韩某1的儿子韩某2参军入伍提供帮助,四次向韩某1索贿共计3.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支出的事实。
三、诈骗罪证据
(一)诈骗俞某1能案证据
1、书证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一本通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4月,以帮俞某5转士官为名,虚构事实骗取俞某1能1万元,俞某1能从ATM机取款的情况。
(2)麻城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情况说明,证实俞某5入伍后,因腰部有病史被部队退回,后被刘某某利用部队换兵的机会,将俞某5替换到浙江武警嘉兴支队参军入伍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俞某5参军入伍提供帮助,通过换兵的方式将俞某5送至浙江嘉兴武警部队服役。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俞某5参军入伍提供帮助,通过换兵的方式将俞某5送至浙江嘉兴武警部队服役。
(3)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俞某5参军入伍提供帮助,通过换兵的方式将俞某5送至浙江嘉兴武警部队服役。
(4)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俞某5参军入伍提供帮助,通过换兵的方式将俞某5送至浙江嘉兴武警部队服役。
(5)证人俞某1能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俞某5参军入伍提供帮助,通过换兵的方式将俞某5送至浙江嘉兴武警部队服役,因此,俞某1能对刘某某产生充分信任。基于刘某某俞某1能对刘某某这种信任,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俞某1能1万元。
(6)证人俞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俞某5参军入伍提供帮助,通过换兵的方式将俞某5送至浙江嘉兴武警部队服役,因此,俞某1能对刘某某产生充分信任。基于刘某某俞某1能对刘某某这种信任,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俞某1能1万元。
(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俞某5参军入伍提供帮助,通过换兵的方式将俞某5送至浙江嘉兴武警部队服役,因此,俞某1能对刘某某产生充分信任,俞某1能被刘某某骗取的1万元的取自银行ATM机。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人武部工作人员身份,基于俞某1能对其信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俞某1能1万元的事实。
(二)诈骗罗某1案证据
1、书证
(1)提取于某2手中的中国银行无折现金交易凭条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罗某1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
(2)被告人刘某某向罗某1出具的借条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表面上出具借条,实质上骗取钱财,骗取罗某1人民币4.2万元的事实。
(3)中国银行麻城金桥支行提供的个人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罗某1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
(4)江桂英提供的记账复印件3页及其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4日骗取罗某12万元后,于2019年6月23日将其中1.5万元付给烟酒副食店江桂英,用于偿还个人欠款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王某3介绍得知罗某1之子罗某3在部队服役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罗某1钱财的事。
(2)证人丁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骗取罗某1钱财后,在罗某1上门讨要时,丁某2代为退还1万元给罗某1的事实。
(3)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4日骗取罗某12万元后,将其中1.5万元付给烟酒副食店江桂英,用于偿还个人欠款的事实。
3、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两次骗取罗某1共计人民币6.2万元的事实。
4、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两次骗取罗某1共计人民币6.2万元的事实。
(三)诈骗丁某1案证据
1、书证
(1)被告人刘某某向丁某1出具的借条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表面上出具借条,实质上骗取钱财,骗取丁某1人民币4.5万元的事实。
(2)邮政储蓄一卡通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丁某1人民币4.5万元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丁某1钱财的事实。
(2)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丁某1钱财的事实。
(3)证人丁某3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丁某1钱财的事实。
3、被害人丁某1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丁某1人民币4.5万元的事实。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丁某1人民币4.5万元的事实。
(四)诈骗夏某1案证据
1、书证
(1)夏某1手机微信截图打印件,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于2019年8月14日骗取夏某1人民币1.5万元的事实。
(2)刘某某手机微信截图打印件,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于2019年8月14日骗取夏某1人民币1.5万元的事实。
(3)夏某1手机短信截图打印件,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夏某1通过手机短信进行联系及夏某1短信向刘某某要求退还钱的情况。
(4)麻城市职业技术教育集团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隐晦真相,使用伪造的毕业证书骗取夏某1钱财的事实。
(5)夏某1提供的夏春伟毕业证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隐晦真相,使用伪造的毕业证书骗取夏某1钱财的事实。
(6)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夏某1人民币1.5万元,后夏某1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向麻城市纪委举报,刘某某无奈才于2019年9月2日退还1万元给夏某1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俞某3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夏某1人民币1.5万元的事实。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隐晦真相,使用伪造的毕业证书骗取夏某1钱财的事实。
(3)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实夏某1为儿子夏春伟征兵政审的事通过曾某1的侄儿曾某3勤介绍认识刘某某的情况。
(4)证人曾某2的证言,证实夏某1为儿子夏春伟征兵政审的事通过曾某1的侄儿曾某3勤介绍认识刘某某,以及夏某1被刘某某骗取人民币1.5万元,后夏某1向麻城市纪委举报,刘某某无奈向夏某1退还1万元的情况。
3、被害人夏某1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夏某1人民币1.5万元,夏某1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向麻城市纪委举报,刘某某才退还1万元给夏某1的事实。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夏某1人民币1.5万元,为应对汪某1,将钱退还给汪某1。后夏某1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向麻城市纪委举报,刘某某无奈才于2019年9月2日退还1万元给夏某1的事实
四、被告人提供的证据
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害人夏某1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协助征兵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认罚;退还了部分赃款;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与被害人罗某1间此前并无经济往来,亦无还款能力,其所出具借条系为掩盖承诺,诈取信任实施诈骗,故辩护人关于收取罗某14.2万元属于民间借贷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刘某某在相关部门谈话后继续诈骗犯罪,并未主动投案,不能认定自首;辩护人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索取他人贿赂,大部分犯罪所得未能退还,应从重处罚;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受贿所得上缴国库,诈骗所得退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谢图友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王江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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