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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3刑初144号受贿、行贿、滥用职权、串通投标罪(案例)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4-11-22 07:19阅读:
案由 受贿 行贿 滥用职权 串通投标 案号 (2019)鄂2823刑初144号 备注:

案由    受贿 行贿 滥用职权 串通投标     

案号    (2019)鄂2823刑初144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被告人胡某某受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滥用职权、串通投标一案,湖北省恩施土家施苗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鄂28刑辖29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审判,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0日以鄂巴检刑诉(2019)12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玉莲、书记员薛爽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郑亚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一)受贿

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来凤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县长、恩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恩施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恩施州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鹤峰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华硒正虹饲料公司、湖北省鹤峰鑫农茶叶有限公司等企业及田某2、刘某3等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资金申报、土地流转、拨付县域资金、银行贷款、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者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261.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恩施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恩施州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鹤峰县委副书记、县长的职务便利,为华硒正虹饲料公司(好又多商贸公司为该公司股东)在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好又多商贸公司在恩施市修建超市时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华硒物流公司(田某2为该公司股东)借用资金周转、田某2及其弟田某1修建房屋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等事项提供了帮助,胡某某先后12次非法收受田某2所送财物共计94万元。

(1)2012年下半年,田某2为胡某某支付30万元订金预订恩施土家女儿城一期门面一个,2015年初的一天,由于政策原因,恩施女儿城一期门面不能出售,胡某某与田某2商量后,换购恩施女儿城二期房屋,30万元订金用来抵扣胡某某购买恩施女儿城二期房屋的购房款;

(2)2013年,胡某某在其家中收受田某2送的一套价值5万元的金丝楠木椅;

纪花园田某2家中。收受田某2以给胡某某女儿胡田某2家中,

收受田某2以给胡某某女儿胡尧淇压岁钱的方式所送现金1万元;

(4)2015年至2018年周末及节假日期间,胡某某先后8次在恩施市世纪花园田天平家中及恩施市田某2私房中打麻将,分别收受田某2以提供赌资方式所送的现金各l万元,共计8万元;

(5)2018年5月,胡某某欲通过湖北省原副省长徐某2杭外侄疏通关系,阻止组织对其进行调查,其在田某2家里与田某2商议,由田某2拿出50万元现金给胡某某使用。次日,田某2从好又多商贸公司提走50万元现金,在恩施商会大厦地下车库将50万元现金用一个纸箱子装好后送给了胡某某。

2.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恩施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恩施州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鹤峰县委副书记、县长的职务便利,为华硒正虹饲料公司在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解决养殖场的水电、华硒物流公司借用资金周转、田某1及兄弟田某2修建房屋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胡某某先后12次收受华硒正虹饲料公司、华硒物流公司总经理田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16万元。

(1)2012年下半年,胡某某在自己家楼下收受田某1所送现金1万元;

(2)2012年下半年,胡某某在咸丰县殡仪馆收受田某1以吊唁胡某某岳父去世为名所送现金0.5万元;

。收受田某1以给胡某某的女儿胡尧淇压岁钱为名田某2家中,

收受田某1以给胡某某的女儿胡尧淇压岁钱为名所送的现金1万元;

(4)2013年下半年,胡某某帮助华硒正虹饲料公司在湖北省国家开发银行和湖北省农业发展银行争取贷款时,先后三次在所住武汉洪山广场附近的酒店内收受田某1胡某某在恩施市世纪花园田某2家中。

(5)2013年腊月,胡某某在恩施市世纪花园田某2家中,

收受田某1以给胡某某的女儿胡尧淇压岁钱为名所送的现金1万元;

(6)2014年下半年,胡某某在恩施市世纪花园田某2家中,收受田某1以给胡某某的女儿胡尧淇到香港的旅游经费为名所送的现金0.5万元;

(7)2016年上半年,胡某某在田某1开车送其下班回家途中,收受田某1所送现金4万元;

(8)2016年至2018年,胡某某在恩施市世纪花园田天平家中及恩施市田某1私房中打麻将时,先后5次收受田某1所送现金共计5万元,每次均为l万元。

3.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鹤峰县委副书记、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县域调度资金及项目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湖北省鹤峰鑫农茶叶有限公司支持和帮助,并承诺持续给该公司倾斜项目资金,先后3次索取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2现金33万元。

(1)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胡某某带领湖北省鹤峰鑫农茶叶有限公司在武汉考察时,要求周某2准备2万元现金,与周某2一起到武汉市王子饭店6楼邹某年春节前,胡某某与周某2从北京考察回武汉。胡平邹某;

(2)2018年春节前,胡某某与周某2从北京考察回武汉,

胡某某要求周某2准备1万元现金,与周某2一起到邹某位于武汉八一路附近的新办公室,以胡某某的名义送给了邹某;

(3)2018年正月的一天,周某2根据胡某某的要求,在武汉东湖林语六栋徐某1(原湖北省副省长徐某杭某)家中给徐某1送现金30万元。

4.2005年至2013年,为了感谢被告人胡某某在来凤任职期间对来凤安某(集团)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在县域调度资金分配、申报项目资金、协调银行贷款、申请商标注册等方面的支持和关照,同时希望能继续得到胡某某的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先后15次给胡某某送现金共计55.4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

(1)2005年春节期间,胡某某在其来凤县委办公室收受罗某以拜年名义所送现金1万元;

(2)2006年至2013年,胡某某分别在其咸丰县的家中及其恩施市的家中先后8次收受罗某以拜年为名所送的现金16万元,每次均为2万元;

(3)2009年2月至2011年底,根据胡某某的授意,胡某某的哥哥胡某3在罗某的安某公司挂名领薪,每年10万元,三年共计领取30万元:

(4)2009年9月,胡某某请“风水大师”李某2在咸丰为其父亲寻找墓地,罗某代胡某某支付了李某2帮胡某某父亲所选墓地的费用3.4万元;

(5)2009年下半年,胡某某在咸丰县殡仪馆收受罗某以吊唁胡某某父亲去世为名所送现金1万元;

(6)2010年下半年,胡某某在湖北省国家开发银行挂职期间,在武昌东湖路湖北传媒大厦办公室内收受罗某以看望为名所送现金2万元;

(7)2012年下半年,胡某某在咸丰县殡仪馆收受罗某以吊唁胡某某岳父去世为名所送现金1万元;

(8)2013年上半年,胡某某、胡某3和罗某一起到广西南宁找李某2算命,其中李某2给胡某某算命要价1万元,该1万元由罗某代其支付。

5.2008年至2014年,胡某某利用担任来凤县常务副县长、恩施市委副书记、鹤峰县委副书记、县长等职务便利,为湖南益阳高平教育集团在创办学校、征地拆迁、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10次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周某1所送的现金共计19万元。

(1)2008年腊月至2013年腊月,胡某某先后6次在来凤县政府、恩施市政府办公室内,收受周某1以拜年名义所送现金共计12万元,每次均为2万元;

(2)2009年下半年,胡某某在咸丰县殡仪馆收受周某1以吊唁胡某某父亲去世为名所送现金1万元;

(3)2010年下半年,胡某某在位于来凤县政府的办公室内收受周某1所送现金1万元;

(4)2013年下半年,周某1为了加快恩施武陵国际实验学校的建设进程,请胡某某帮忙协调征地拆迁,在胡某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3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

(5)2014年11月左右,周某1听说胡某某要去鹤峰县当县长,表示想去鹤峰办学校,在恩施市上岛咖啡厅给胡某某送现金2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

6.2008年至2010年,胡某某利用担任来凤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来凤县金凤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拨付方面给予关照,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某1所送现金9万元。

(1)2008年腊月,胡某某在咸丰县楚蜀大道隧道边饭馆外收受张某1以拜年为由所送现金3万元;

(2)2009年腊月,胡某某在其咸丰家中,收受张某1以拜年为由所送现金5万元;

(3)2010年腊月,胡某某在恩施州电力公司前的坝子里收受张某1以感谢关照为由所送现金l万元。

7.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来凤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来凤县孚瑞矿业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给予关照,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时任总经理章某所送现金共计9万元。

(1)2009年上半年,胡某某到来凤县孚瑞矿业有限公司调研,在章某办公室内收受其所送现金1万元;

(2)2009年腊月,胡某某在其来凤县政府办公室内收受章某所送现金2万元;

(3)2010年上半年,胡某某在其来凤县政府的办公室内收受章某所送现金5万元;

(4)2010年下半年,胡某某在其来凤县政府办公室内收受章某所送现金1万元。

8.2008年至2010年,胡某某利用担任来凤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来凤宾馆在支付费用上给予关照,先后4次收受该宾馆法定代表人张某2所送现金共计3.5万元。

(1)2008年至2010年腊月,胡某某分别在来凤宾馆、其咸丰县家中、恩施市政府办公室,先后3次收受张某2以拜年为名所送的现金共计3万元,每次均为1万元;

(2)2009年下半年,胡某某在咸丰县殡仪馆收受张某2以吊唁胡某某父亲去世为名所送现金0.5万元。

9.2010年下半年,来凤腾升香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1为争取县域发展调度资金,在时任来凤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胡某某办公室内给胡某某送现金2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

10.2008年至2009年,胡某某先后2次收受湖北凤头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3所送现金共计2.1万元,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申报恩施州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项目资金上对田某3的公司予以关照和支持。

(1)2008年腊月,胡某某在其来凤县政府办公室内收受田某3所送现金2万元;

(2)2009年下半年,胡某某在咸丰县殡仪馆收受田某3以吊唁胡某某父亲去世为名所送现金0.1万元。

11.2006年至2009年,来凤宗味食品有限公司为了在办理征地手续等事项中获得时任来凤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胡某某的关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先后5次给胡某某送现金共计4.2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

(1)2006至2009年腊月,胡某某分别在咸丰县城区、其来凤县政府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陈某2以拜年的名义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每次均为1万元;

(2)2009年下半年,胡某某在咸丰县殡仪馆收受陈某2以吊唁胡某某父亲去世为名所送现金0.2万元。

12.2007年歪2008年年底,来凤满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获得时任来凤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胡某某的关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远芳先后2次以拜年为由在胡某某的来凤县政府办公室,给胡某某送现金共计0.8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

13.2015年至2016年期间,湖北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为了在项目招标代理上获得时任鹤峰县委副书记、县长胡某某的关照,该公司负责人郑某先后2次在胡某某鹤峰县政府办公室给胡某某送现金共计3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后郑某在胡某某的推荐下代理鹤峰思源学校项目工程第二次招标项目。

14.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来凤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来风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工程款拨付上给予帮助,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所送现金共计3.6万元。

(1)2006年腊月,胡某某在其咸丰县家中,收受杨华以拜年为由所送现金0.5万元;

(2)2007年下半年,胡某某在来凤县政府办公室收受杨华所送现金2万元;

(3)2007年腊月,胡某某在其咸丰县家中,收受杨华以拜年为由所送现金1万元;

(4)2009年下半年,胡某某在咸丰县殡仪馆收受杨华以吊唁胡某某父亲去世为名所送现金0.1万元。

15.2011年春节前,湖北圣峰药业有限公司为了争取更多的国家县域调度扶持资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在时任恩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胡某某办公室给被告人胡某某送现金2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后该公司获得2011年县城调度资金2050万元。

16.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恩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恩施市润邦国际富硒茶业有限公司在红茶生产线建设项目申报、县域调度资金等事项上予以支持和帮助,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3以拜年为由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每次均为1万元。

17.2013年腊月,刘某3为了请时任恩施市委副书记胡某某将其儿媳邓雁从恩施市三岔乡调进恩施市区,在刘某3公司办公室给被告人胡某某送现金1.2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

18.2012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恩施市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恩施花枝山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争取贷款上予以关照和帮助,为了表示感谢,2012年下半年贷款发放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2在胡某某办公室,给胡某某送现金0.3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

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恩施州监察委依法扣押违法资金261.1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某某为找人疏通关系,避免组织对其被举报违规操纵鹤峰县工程招投标的问题进行查处,利用受贿所得先后4次向邹某(湖北省原扶贫办主任)、徐某1(湖北省原副省长徐某杭某)、廖某(湖北省原副省长徐某2杭之外侄)三名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共计人民币73万元。

1.2016年下半年,胡某某为摆平鹤峰县工程招投标被举报之事,要求周某2准备2万元现金,与周某2一起到武汉市王子饭店以胡某某的名义送给邹某;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胡某某为摆平鹤峰县工程招投标被举报之事,要求周某2准备现金1万元,与周某2一起到武汉八一路附近邹某开设的工作室给邹某送现金1万元;

3.2018年正月,胡某某要求周某2出钱,在武汉市东湖林语六栋徐某1的家里给徐某1送现金30万元,作为帮忙摆平鹤峰思源学校工程问题被调查而疏通关系所送的费用;

4.2018年5月份,胡某某从田某2处收受50万元现金,后在恩施华龙城大酒店将其中40万元送给廖某,希望廖某帮忙找人打招呼,让组织不再对其进行调查。

被告入胡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待了上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三)滥用职权

2014年至2015年,胡某某在担任鹤峰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期间,在鹤峰县建设项目第一次招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造成国家损失181.0195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四)串通投标

2016年8月,鹤峰县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启动鹤峰县建设项目第二次招标,胡某某随后向鹤峰县委副书记胡某2(时任该项目分管领导)表示,尽量让思源学校项目第一次中标的王某(另案处理)继续中标,胡某2将胡某某的意见告知了时任教育局局长陈某1(另案处理)。为确保王某借用的公司中标,胡某某授意陈某1指定湖北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思源学校建设项目二次招标的招标代理公司,并要求永欣公司负责人郑某(另案处理)要保证业主中意的投标人中标,后陈某1、郑某与王某等人串通,在评标过程中,郑某现场通过肢体语言和暗示等手段,让评委给王某借用的金鑫联鑫公司打高分,致使金鑫联鑫公司顺利中标,中标金额为8417万余元。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及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情节严重;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一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全部事实无异议,请求按认罪认罚程序对其从宽处理;二、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请求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减轻处罚,一是被告人胡某某能够如实坦白交待收受罗某、周某1等18人贿赂的事实,并积极退出了全部受贿赃款,确有悔改表现;二是被告人胡某某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交待了收受田某2、田某1等14人贿赂的事实,这些事实司法机关当时尚未掌握,应当认定为自首;三是被告人胡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积极举报鹤峰县向某1、向某2涉黑团伙违法犯罪事实,举报华清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鹤峰县建设江坪河电站期间抽逃资金和工程质量监管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事件,有立功表现;四是被告人胡某某实施串通投标、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动机是为了尽快建成思源学校,改变鹤峰县落后的教育面貌以及在与荣锦公司协商解除施工承包合同后设法挽回政府经济损失,并非据此牟取个人非法利益,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

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来凤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县长、恩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恩施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恩施州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鹤峰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华硒正虹饲料公司、湖北省鹤峰鑫农茶叶有限公司等企业及田某2、刘某3等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资金申报、土地流转、拨付县域资金、银行贷款、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者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261.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05年至2013年期间,为了感谢被告人胡某某在来凤任职期间对来凤安某(集团)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在县域调度资金分配、申报项目资金、协调银行贷款、申请商标注册等方面的支持和关照,同时希望能继续得到胡某某的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先后15次给胡某某送现金共计55.4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

(1)2005年春节期间,胡某某在来凤县委办公室收受罗某以拜年名义所送现金1万元;

(2)2006年至2013年期间,胡某某分别在咸丰县的家中及其恩施市的家中先后8次收受罗某以拜年为名所送的现金16万元,每次均为2万元;

(3)2009年2月至2011年底,根据胡某某的授意,胡某某的哥哥胡某3在罗某的安某公司挂名领薪,每年10万元,三年共计领取30万元;

(4)2009年9月,胡某某请“风水大师”李某2在咸丰为其父亲寻找墓地,罗某帮胡某某支付了李某2选墓地的费用3.4万元;

(5)2009年下半年,胡某某在咸丰县殡仪馆收受罗某以吊唁胡某某父亲去世为名所送现金1万元;

(6)2010年下半年,胡某某在湖北省国家开发银行挂职期间,在武昌东湖路湖北传媒大厦办公室内收受罗某以看望为名所送现金2万元;

(7)2012年下半年,胡某某在咸丰县殡仪馆收受罗某以吊唁胡某某岳父去世为名所送现金1万元;

(8)2013年上半年,胡某某、胡某3和罗某一起到广西南宁找李某2算命,其中李某2给胡某某算命要价1万元,该1万元由罗某代其支付。

2.2006年至2009年期间,来凤宗味食品有限公司为了在办理征地手续等事项中获得时任来凤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胡某某的关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先后5次给胡某某送现金共计4.2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

(1)2006至2009年腊月,胡某某分别在咸丰县城区、来凤县政府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陈某2以拜年的名义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每次均为1万元;

(2)2009年下半年,胡某某在咸丰县殡仪馆收受陈某2以吊唁胡某某父亲去世为名所送现金0.2万元。

3.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来凤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来风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工程款拨付上给予帮助,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所送现金共计3.6万元。

(1)2006年腊月,胡某某在其咸丰县家中,收受杨华以拜年为由所送现金0.5万元;

(2)2007年下半年,胡某某在来凤县政府办公室收受杨华所送现金2万元;

(3)2007年腊月,胡某某在其咸丰县家中,收受杨华以拜年为由所送现金1万元;

(4)2009年下半年,胡某某在咸丰县殡仪馆收受杨华以吊唁胡某某父亲去世为名所送现金0.1万元。

4.2007年歪2008年年底,来凤满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3为了获得时任来凤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胡某某的关照,彭远芳先后2次以拜年为由在胡某某的来凤县政府办公室,给胡某某送现金共计0.8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

5.2008年至2009年期间,胡某某先后2次收受湖北凤头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3所送现金共计2.1万元,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申报恩施州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项目资金上对田某3的公司予以关照和支持。

(1)2008年腊月,胡某某在其来凤县政府办公室内收受田某3所送现金2万元;

(2)2009年下半年,胡某某在咸丰县殡仪馆收受田某3以吊唁胡某某父亲去世为名所送现金0.1万元。

6.2008年至2010年期间,胡某某利用担任来凤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来凤宾馆在支付费用上给予关照,先后4次收受该宾馆法定代表人张某2所送现金共计3.5万元。

(1)2008年至2010年腊月,胡某某分别在来凤宾馆、其咸丰县家中、恩施市政府办公室,先后3次收受张某2以拜年为名所送的现金共计3万元,每次均为1万元;

(2)2009年下半年,胡某某在咸丰县殡仪馆收受张某2以吊唁胡某某父亲去世为名所送现金0.5万元。

7.2008年至2010年期间,胡某某利用担任来凤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来凤县金凤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拨付方面给予关照,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某1所送现金9万元。

(1)2008年腊月,胡某某在咸丰县楚蜀大道隧道边饭馆外收受张某1以拜年为由所送现金3万元;

(2)2009年腊月,胡某某在其咸丰家中,收受张某1以拜年为由所送现金5万元;

(3)2010年腊月,胡某某在恩施州电力公司前的坝子里收受张某1以感谢关照为由所送现金l万元。

8.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来凤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来凤县孚瑞矿业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给予关照,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章某所送现金共计9万元。

(1)2009年上半年,胡某某到来凤县孚瑞矿业有限公司调研,在章某办公室内收受其所送现金1万元;

(2)2009年腊月,胡某某在其来凤县政府办公室内收受章某所送现金2万元;

(3)2010年上半年,胡某某在其来凤县政府的办公室内收受章某所送现金5万元;

(4)2010年下半年,胡某某在其来凤县政府办公室内收受章某所送现金1万元。

9.2010年下半年,来凤腾升香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1为争取县域发展调度资金,在时任来凤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胡某某办公室内给胡某某送现金2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

10.2011年春节前,湖北圣峰药业有限公司为了争取更多的国家县域调度扶持资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在时任恩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胡某某办公室给被告人胡某某送现金2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后该公司获得2011年县城调度资金2050万元。

11.2012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恩施市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恩施花枝山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争取贷款上予以关照和帮助,为了表示感谢,2012年下半年贷款发放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2在胡某某办公室给胡某某送现金0.3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

12.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恩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恩施市润邦国际富硒茶业有限公司在红茶生产线建设项目申报、县域调度资金等事项上予以支持和帮助,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3以拜年为由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每次均为1万元。

13.2013年腊月,刘某3为了请时任恩施市委副书记胡某某将其儿媳邓雁从恩施市三岔乡调进恩施市区,在刘某3公司办公室被告人胡某某收受刘某3所送现金1.2万元。

14.2008年至2014年期间,胡某某利用担任来凤县常务副县长、恩施市委副书记、鹤峰县委副书记、县长等职务便利,为湖南益阳高平教育集团在创办学校、征地拆迁、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10次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周某1所送的现金共计19万元。

(1)2008年腊月至2013年腊月,胡某某先后6次在来凤县政府、恩施市政府办公室内,收受周某1以拜年名义所送现金共计12万元,每次均为2万元;

(2)2009年下半年,胡某某在咸丰县殡仪馆收受周某1以吊唁胡某某父亲去世为名所送现金1万元;

(3)2010年下半年,胡某某在来凤县政府的办公室内收受周某1所送现金1万元;

(4)2013年下半年,周某1为了加快恩施武陵国际实验学校的建设进程,请胡某某帮忙协调征地拆迁,在胡某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3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

(5)2014年11月左右,周某1听说胡某某要去鹤峰县当县长,表示想去鹤峰办学校,在恩施市上岛咖啡厅给胡某某送现金2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

15.2015年至2016年期间,湖北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为了在项目招标代理上获得时任鹤峰县委副书记、县长胡某某的关照,该公司负责人郑某先后2次在胡某某鹤峰县政府办公室给胡某某送现金共计3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后郑某在胡某某的推荐下代理鹤峰思源学校项目工程第二次招标项目。

16.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恩施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恩施州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鹤峰县委副书记、县长的职务便利,为华硒正虹饲料公司(好又多商贸公司为该公司股东)在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好又多商贸公司在恩施市修建超市时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华硒物流公司借用资金周转(田某2系两公司的股东并主要管理好又多商贸公司)、田某2及其弟田某1修建房屋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等事项提供了帮助,胡某某先后12次非法收受田某2所送财物共计94万元。

(1)2012年下半年,田某2为胡某某支付30万元订金预订恩施土家女儿城一期门面一个,2015年初的一天,由于政策原因,恩施女儿城一期门面不能出售,胡某某与田某2纪花园田某2家中。收受田某2以给胡某某女儿胡尧淇压岁钱的方式所送现金1万元;(4)20

(2)2013年,胡某某在家中收受田某2送的一套价值5万元的金丝楠木椅;

(3)2013年腊月,胡某某在恩施市世纪花园田某2家中,

收受田某2以给胡某某女儿胡尧淇压岁钱的方式所送现金1万元;

(4)2015年至2018年周末及节假日期间,胡某某先后8次在恩施市世纪花园田天平家中及恩施市田某2私房中打麻将,分别收受田某2以提供赌资方式所送的现金各l万元,共计8万元;

(5)2018年5月,被告人胡某某欲通过湖北省原副省长徐某2杭外侄疏通关系,阻止组织对其进行调查,在田某2家里胡某某与田某2商议,由田某2拿出50万元现金给胡某某使用。次日,田某2从好又多商贸公司提走50万元现金,在恩施商会大厦地下车库将50万元现金用一个纸箱子装好后送给了胡某某。

17.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恩施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恩施州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鹤峰县委副书记、县长的职务便利,为华硒正虹饲料公司在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解决养殖场的水电、华硒物流公司借用资金周转、田某1及兄弟田某2修建房屋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胡某某先后12次收受华硒正虹饲料公司、华硒物流公司总经理田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16万元。

花园田某2家中。收受田某1以给胡某某的女儿胡田某1所送现金1万元;

(2)2012年下半年,胡某某在咸丰县殡仪馆收受田某1以吊唁胡某某岳父去世为名所送现金0.5万元;

(3)2012年腊月,胡某某在恩施市世纪花园田某2家中,

收受田某1以给胡某某的女儿胡尧淇压岁钱为名所送的现金1万元;

在恩施市世纪花园田某2家中。收受田某1以给胡某某的女儿胡尧淇压岁钱为名所送的现金1万元;(6)2014年下半年,胡某某在恩施市世纪花园田某2家田某1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每次均1万元;

(5)2013年腊月,胡某某在恩施市世纪花园田某2家中,

收受田某1以给胡某某的女儿胡尧淇压岁钱为名所送的现金1万元;

(6)2014年下半年,胡某某在恩施市世纪花园田某2家中,收受田某1以给胡某某的女儿胡尧淇到香港的旅游经费为名所送的现金0.5万元;

(7)2016年上半年,胡某某在田某1开车送其下班回家途中,收受田某1所送现金4万元;

(8)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恩施市世纪花园田天平家中及恩施市田某1私房中打麻将时,先后5次收受田某1所送现金共计5万元,每次均为l万元。

18.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鹤峰县委副书记、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县域调度资金及项目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湖北省鹤峰鑫农茶叶有限公司支持和帮助,并承诺持续给该公司倾斜项目资金,先后3次索取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2现金33万元。

平江与周某2从北京考察回武汉。胡某某要求周某2准备1万元现金,与周某2一起到邹某位于周某2准备2万元现金,与周某2一起到武汉市王子饭店6楼邹某(原湖北省扶贫办主任)办公室,以胡某某的名义送给邹某;

(2)2018年春节前,胡某某与周某2从北京考察回武汉,

胡某某要求周某2准备1万元现金,与周某2一起到邹某位于武汉八一路附近的新办公室,以胡某某的名义送给了邹某;

(3)2018年正月的一天,周某2根据胡某某的要求,在武汉东湖林语六栋徐某1(原湖北省副省长徐某杭某)家中给徐某1送现金30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恩施州监察委依法扣押其违法资金261.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金丝楠木椅照片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潮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胡某某户籍证明、相关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恩施市华硒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凭证、收据等书证;3.证人田某2、田某1、周某2、周某1、章某、张某1、罗某、张某2、刘某1、张某3、刘某2、郭某、刘某3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某某为找人疏通关系,避免组织对其被举报违规操纵鹤峰县工程招投标的问题进行查处,利用受贿所得先后4次向邹某(湖北省原扶贫办主任)、徐某1(湖北省原副省长徐某杭某)、廖某(湖北省原副省长徐某2杭之外侄)三名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共计人民币73万元。

1.2016年下半年,胡某某为摆平鹤峰县工程招投标被举报之事,要求周某2准备2万元现金,与周某2一起到武汉市王子饭店以胡某某的名义送给邹某;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胡某某为摆平鹤峰县工程招投标被举报之事,要求周某2准备现金1万元,与周某2一起到武汉八一路附近邹某开设的工作室给邹某送现金1万元;

3.2018年正月,胡某某要求周某2出钱,在武汉市东湖林语六栋徐某1的家里给徐某1送现金30万元,作为帮忙摆平鹤峰思源学校工程问题被调查而疏通关系所送的费用;

4.2018年5月份,胡某某从田某2处收受50万元现金,后在恩施华龙城大酒店将其中40万元送给廖某,希望廖某帮忙找人打招呼,让组织不再对其进行调查。

被告入胡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待了上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相关银行凭证、明细清单、胡某某交待材料、认罪态度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田某2、周某2、徐某1、廖某、邹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滥用职权

2014年至2015年,胡某某在担任鹤峰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期间,在鹤峰县建设项目第一次招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造成国家损失181.019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胡某某相关任职文件、鹤峰县教育局2016年6月1日支付150万元安全文明施工费电子回单及相关费用报账凭证、鹤峰县思源实验学校工程资格预审相关资料、鹤峰县思源实验学校工程招标备案资料、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关于取消鹤峰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通知、鹤峰县教育局关于思源学校工程汇报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彭某1、夏某、马某、许某、李某1、文某、查某、彭某2、胡某1、张某4、周某1、陈某1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串通投标

2016年8月,鹤峰县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启动鹤峰县建设项目第二次招标,胡某某随后向鹤峰县委副书记胡某2(时任该项目分管领导)表示,尽量让思源学校项目第一次中标的王某(另案处理)继续中标,胡某2将胡某某的意见告知了时任教育局局长陈某1(另案处理)。为确保王某借用的资质公司中标,胡某某授意陈某1指定湖北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思源学校建设项目二次招标的招标代理公司,并要求永欣公司负责人郑某(另案处理)要保证业主中意的投标人中标,后陈某1、郑某与王某等人串通,在评标过程中,郑某现场通过肢体语言和暗示等手段,让评委给王某借用资质的金鑫联鑫公司打高分,致使金鑫联鑫公司顺利中标,中标金额为8417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胡某某相关任职文件、鹤峰县思源实验学校工程第二次招标备案资料、鹤峰县思源实验学校工程第二次招标投标文件、鹤峰县思源实验学校工程第二次招标代理合同、鹤峰县思源实验学校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王某、胡某2、陈某1、郑某、张某4、张某5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在被留置期间举报鹤峰县向某1、向某2涉黑团伙违法犯罪事实和华清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鹤峰县建设江坪河电站期间抽逃资金和工程质量监管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事件,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核实,被告人举报的华清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鹤峰县建设江坪河电站期间抽逃资金和工程质量监管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事件,没有相关的材料证实。其举报鹤峰县向某1、向某2涉黑团伙违法犯罪,经核实,被告人胡某某向监察机关提供举报线索的时间是2018年11月12日,建始县公安局立案办理向某1、滕耀伟等人非法拘禁曹某案的时间是2018年11月23日,而被告人的举报材料恩施州扫黑办在2019年3月26才移交建始县公安局“11.15”专案组。根据建始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某的举报线索对建始县公安局已立案办理的向某1、滕耀伟等人非法拘禁曹某案起到了一定的帮助和印证作用。故此,本院认为,一、由于建始县公安局“11.15”专案组立案办理向某1、滕耀伟等人非法拘禁曹某案的时间系在被告人胡某某提供举报线索之前,故该案并非是根据被告人胡某某提供的举报线索而立案办理的,被告人的举报线索虽对公安机关办理该案起到了一定的帮助和印证作用,但尚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二、被告人胡某某举报的向某1、向某2等人其他违法犯罪问题,其中部分系司法机关早已处理过的案件,另有部分事实尚未得到查证,故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综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立功表现辩护意见,本院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及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情节严重;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受贿、滥用职权、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主动交待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缴个人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在被留置期间,具有较突出的表现,其所举报的他人犯罪线索,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起到一定的帮助和印证作用,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科与刑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留置、先行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8年10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被告人胡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61.1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恩施州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圣远

审 判 员  吴 林

人民陪审员  向仕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覃永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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