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贪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
案号 (2019)豫1402刑初233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公诉刑诉(201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安犯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盖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涉嫌收受贿人民币237.1752万元、1万英镑、1万美元、购物卡10.9万元、价值7.7622万元卡地亚牌手表2块。
1、史某1系永煤集团下属公司的供应商,史某1的公司与永煤集团有长期的生意往来,为了得到永煤集团董事长曹**安的帮助,在与永煤集团的交往中,史某1让曹**安经常为其站台,曹**安也乐于为史某1站台,以显示其关系密切,进行权钱交易。
2011年10月,曹**安在郑州红星红蚂蚁以其女儿曹虹的名义买房交了预付款,后给史某1打电话,让史某1给其支付下余房款。史某1即安排其弟史某2办理。2011年10月20日,史某2通过本公司人员袁黎明的银行账户,为曹**安支付购房款27.1752万元。2014年下半年,曹**安怕事情败露,与史某1商量,史某1安排史某2到永煤集团曹**安的办公室,史某2给曹**安出具已收到曹虹归还购房款30万元的收条,以掩盖事实。
2012年8月,曹**安因女儿在英国上学让史某1为其兑换5000元英镑,史某1安排公司员工李某兑换英镑后,在郑州和曹**安吃饭前送给曹**安。
2013年,永煤集团裕东发电有限公司进行环保工程升级改造。曹**安利用职务之便,在项目的立项时,将此信息告诉了史某1。2013年5月底6月初的时间,此项目招标报名时,史某1提前与曹**安联系,并与南京侨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曹某一起到永煤集团面见曹**安,曹**安安排永煤集团主管项目招标的规划发展部部长贺某要关注南京这家公司,史某1将曹某承诺如中标给曹**安100万元好处费告诉了曹**安,2013年6月3日南京侨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标。2013年6月份中标后的一天,史某1将装有100万元人民币的拉杆箱,在郑州市兴亚建国饭店曹**安住宿的房间内送给曹**安。
2014年1月份前后,为感谢曹**安在永煤集团支护材料、乳化油采购等项目中对郑州酉顺贸易有限公司的帮助,史某1以给曹**安女儿出国留学学费、生活费为名,在郑州一家宾馆曹**安妻子曾某入住的房间内,交给曾某50万元人民币。后来,曹**安害怕被查,与史某1商量,将50万元说成是史某1委托曾某炒股的钱,由曾某向史某2出具50万委托理财现金收条一份,以掩盖事实。
2014年4月,史某1生小孩在月子中心时,曹**安、曾某打电话给史某1说要带其在英国留学的女儿曹宇前来看望,史即安排公司员工李某兑换了5000英镑。过两天,曹**安、曾某到月子中心,史某1把事前装着5000英镑的信封当着曹**安的面送给了其女曹宇。
2、2012年2月,曹**安的妻子曾某,以急需用钱为名向时任永煤集团宣传部副部长刘某1借款,刘某1通过曾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分别于2012年2月8日、2012年5月30日、2012年9月2日每次汇款10万元,共计30万元一直没有归还。2016年6月份,陈雪枫案发后,曾某将此事告诉曹**安,曹**安为怕事情败露,让曾某通过银行归还刘某140万元。后刘某1从账户中取出现金40万元交给曹**安,曹**安交由情妇刘某2保管。
3、2015年底,曹**安利用职权承诺在永煤集团人事调整时为肖某职务升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时任永煤集团兴龙服务公司党委书记肖某现金10万元。
4、2005年,永煤集团与张某1控制的商丘三和化工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商丘龙宇化工有限公司。2010年初,张某1将自己在商丘龙宇化工公司的股权托管给永煤集团,永煤集团每年支付给张某1一定的托管费。2011年8月,曹**安任永煤集团董事长后,曹**安在其办公室,2011年中秋节前,收受张某1丹尼斯购物卡1万元;2012年春节前收受张某1丹尼斯购物卡2万元;2012年中秋节前收受张某1丹尼斯购物卡1万元;2013年春节前收受张某1丹尼斯购物卡2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收受张某1丹尼斯购物卡1万元;2014年春节前收受张某1丹尼斯购物卡2万元;2014年中秋节前收受张某1丹尼斯购物卡1万元。以上7次曹**安共计收受张某1丹尼斯购物卡10万元。
5、2015年初,曹**安利用职权承诺在职务晋升时为王某1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永煤集团洛阳煤业区域管理公司纪委书记王某1美元1万元。2016年,陈雪枫案发后,曹**安退还王某1人民币6.6万元。
6、2012年7月,永煤集团城郊煤矿原开采工人王某2先后给曹**安和其妻曾某联系,想让曹批卖些永煤集团的煤矸石,并私下答应给曾某好处费。曾某让曹**安给王某2批了2万方煤矸石。王某2将煤矸石卖出后,将其中的7万元通过银行打入曾某提供的曾素英(曾某的另一个户口名字)银行账户。2016年陈雪枫案发后,曾某将通过银行打款告诉了曹**安,曹**安怕有痕迹被查,俩人与王商量编造了王某2借曾的钱,7万元系归还借款,以掩盖事实。
7、2013年中秋节前,为了得到永煤集团董事长的曹**安对其工作的支持,永煤集团控股的河南永吉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1在曹**安的办公室内送给曹**安卡地亚牌手表2块,经物价部门鉴定:2块手表价价值7.7622万元。
8、2011年底,曹**安利用职权,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下属永煤集团汇龙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梁某1先帅百货的购物卡0.2万元;2012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梁某1先帅百货的购物卡0.2万元;2012年6月份在其办公室收受梁某12万元人民币;2013年6月在其办公室收受梁某11万元人民币;2015年7月份在其办公室收受梁某11万元人民币。
9、曹**安利用职权,2011年中秋节,在其办公室收受其下属商丘裕东发电有限公司兼永煤集团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倪某先帅百货购物卡0.2万元;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倪某1万元人民币;2012年中秋节在其办公室收受倪某先帅百货购物卡0.3万元;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倪某2万元人民币。
10、2009年中秋节前,曹**安在任永煤集团陈四煤矿矿长期间,利用职权,在其陈四煤矿办公室内,收受其下属陈某26万元人民币银行卡一张。
(二)、贪污罪
共涉嫌贪污107.7177万元。
1、2012年底,曹**安利用职务之便,将与其情妇刘某2(另案处理)共同居住的房屋装修费用3.3万元在永煤集团财务上报销。
2、2014年春节前,曹**安利用职务之便,安排永煤集团综合办公室后勤科副科长赵某用虚开的发票在永煤集团财务部门报销,套取公款20万元,交给刘某2使用。
3、2015年中秋节前后,刘某2听曹**安说永煤集团先帅百货有限公司新进一批茅台酒,刘某2让曹**安拉一些回家以便自己使用。曹**安利用职务之便,安排赵某从先帅百货公司拉回12瓶装茅台酒10箱,6瓶茅台酒20箱,放到刘某2自己的一处空房内,占为已有。
2016年初,曹**安即将调离永煤集团前,刘某2听说永煤集团后勤库房内还存入一些五粮液酒和金块,就让曹**安拉一些酒和金块想占为已有。曹**安利用职务之便,安排赵某将五粮液25箱、30克金块20个拉回家中交于刘某2。另外,曹**安还将永煤集团在其办公室配备的100克金块拿回家据为已有。
以上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56.2万元。
4、2014年10月,刘某2想购买永煤集团2008年开发的位于永城市永馨园小区的福利房,曹**安明知本人和刘某2不符合购买福利房的条件,但仍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骗取手段,以协调地方领导关系的名义,安排永煤集团房产处负责人贺某按2008年的集资价格低价卖给胡雪(刘某2的另一个户口名字)福利房一套。经价格鉴定部门鉴定,此套房低于当时市场价格28.2177万元。
(三)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2008年2月至2013年11月,永煤集团上海公司经理张某2(另案处理)在与陈某4(另案处理)名下及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贸易的过程中,采取虚构贸易业务、违规收取商业承兑汇票、违规提供担保的方式,致使应收账款、承兑汇票、提供的担保无法收回或兑现,造成永煤集团国有资产损失约6.58亿元。其中,曹**安在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任永煤集团董事长兼上海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期间,对上海公司的重大投资和经营事项,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违规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和违规提供的担保,造成永煤集团上海公司国有资产损失2.7392亿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查扣物品清单,其他书证等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曹**安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告人曹**安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受贿罪、贪污罪系自首,请求依法判处。并向法院出具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量刑建议书,建议提出对曹**安贪污罪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曹**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且系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和减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交律师问话笔录二份,以及侦查卷宗中曹**安履历表一份以及其他各类奖项复印件数份,据此证明:曹**安社会表现良好,且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1、史某1系永煤集团下属公司的供应商,史某1的公司与永煤集团有长期的生意往来,为了得到永煤集团董事长曹**安的帮助,在与永煤集团的交往中,史某1让曹**安经常为其站台,曹**安也乐于为史某1站台,以显示其关系密切,进行权钱交易。
2011年10月,曹**安在郑州红星红蚂蚁以其女儿曹虹的名义买房交了预付款,后给史某1打电话,让史某1给其支付下余房款。史某1即安排其弟史某2办理。2011年10月20日,史某2通过本公司人员袁黎明的银行账户,为曹**安支付购房款27.1752万元。2014年下半年,曹**安怕事情败露,与史某1商量,史某1安排史某2到永煤集团曹**安的办公室,史某2给曹**安出具已收到曹虹归还购房款30万元的收条,以掩盖事实。
2012年8月,曹**安因女儿在英国上学让史某1为其兑换5000元英镑,史某1安排公司员工李某兑换英镑后,在郑州和曹**安吃饭前送给曹**安。
2013年,永煤集团裕东发电有限公司进行环保工程升级改造。曹**安利用职务之便,在项目的立项时,将此信息告诉了史某1。2013年5月底6月初的时间,此项目招标报名时,史某1提前与曹**安联系,并与南京侨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曹某一起到永煤集团面见曹**安,曹**安安排永煤集团主管项目招标的规划发展部部长贺某要关注南京这家公司,史某1将曹某承诺如中标给曹**安100万元好处费告诉了曹**安,2013年6月3日南京侨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标。2013年6月份中标后的一天,史某1将装有100万元人民币的拉杆箱,在郑州市兴亚建国饭店曹**安住宿的房间内送给曹**安。
2014年1月份前后,为感谢曹**安在永煤集团支护材料、乳化油采购等项目中对郑州酉顺贸易有限公司的帮助,史某1以给曹**安女儿出国留学学费、生活费为名,在郑州一家宾馆曹**安妻子曾某入住的房间内,交给曾某50万元人民币。后来,曹**安害怕被查,与史某1商量,将50万元说成是史书-丽委托曾某炒股的钱,由曾某向史某2出具50万委托理财现金收条一份,以掩盖事实。
2014年4月,史某1生小孩在月子中心时,曹**安、曾某打电话给史某1说要带其在英国留学的女儿曹宇前来看望,史即安排公司员工李某兑换了5000英镑。过两天,曹**安、曾某到月子中心,史某1把事前装着5000英镑的信封当着曹**安的面送给了其女曹宇。
2、2012年2月,曹**安的妻子曾某,以急需用钱为名向时任永煤集团宣传部副部长刘某1借款,刘某1通过曾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分别于2012年2月8日、2012年5月30日、2012年9月2日每次汇款10万元,共计30万元一直没有归还。2016年6月份,陈雪枫案发后,曾某将此事告诉曹**安,曹**安为怕事情败露,让曾某通过银行归还刘某140万元。后刘某1从账户中取出现金40万元交给曹**安,曹**安交由情妇刘某2保管。
3、2015年底,曹**安利用职权承诺在永煤集团人事调整时为肖某职务升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时任永煤集团兴龙服务公司党委书记肖某现金10万元。
4、2005年,永煤集团与张某1控制的商丘三和化工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商丘龙宇化工有限公司。2010年初,张某1将自己在商丘龙宇化工公司的股权托管给永煤集团,永煤集团每年支付给张某1一定的托管费。2011年8月,曹**安任永煤集团董事长后,曹**安在其办公室,2011年中秋节前,收受张某1丹尼斯购物卡1万元;2012年春节前收受张某1丹尼斯购物卡2万元;2012年中秋节前收受张某1丹尼斯购物卡1万元;2013年春节前收受张某1丹尼斯购物卡2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收受张某1丹尼斯购物卡1万元;2014年春节前收受张某1丹尼斯购物卡2万元;2014年中秋节前收受张某1丹尼斯购物卡1万元。以上7次曹**安共计收受张某1丹尼斯购物卡10万元。
5、2015年初,曹**安利用职权承诺在职务晋升时为王某1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永煤集团洛阳煤业区域管理公司纪委书记王某1美元1万元。2016年,陈雪枫案发后,曹**安退还王某1人民币6.6万元。
6、2012年7月,永煤集团城郊煤矿原开采工人王某2先后给曹**安和其妻曾某联系,想让曹批卖些永煤集团的煤矸石,并私下答应给曾某好处费。曾某让曹**安给王某2批了2万方煤矸石。王某2将煤矸石卖出后,将其中的7万元通过银行打入曾某提供的曾素英(曾某的另一个户口名字)银行账户。2016年陈雪枫案发后,曾某将通过银行打款告诉了曹**安,曹**安怕有痕迹被查,俩人与王商量编造了王某2借曾的钱,7万元系归还借款,以掩盖事实。
7、2013年中秋节前,为了得到永煤集团董事长的曹**安对其工作的支持,永煤集团控股的河南永吉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1在曹**安的办公室内送给曹**安卡地亚牌手表2块,经物价部门鉴定:2块手表价价值7.7622万元。
8、2011年底,曹**安利用职权,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下属永煤集团汇龙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梁某1先帅百货的购物卡0.2万元;2012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梁某1先帅百货的购物卡0.2万元;2012年6月份在其办公室收受梁某12万元人民币;2013年6月在其办公室收受梁某11万元人民币;2015年7月份在其办公室收受梁某11万元人民币。
9、曹**安利用职权,2011年中秋节,在其办公室收受其下属商丘裕东发电有限公司兼永煤集团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倪某先帅百货购物卡0.2万元;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倪某1万元人民币;2012年中秋节在其办公室收受倪某先帅百货购物卡0.3万元;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倪某2万元人民币。
10、2009年中秋节前,曹**安在任永煤集团陈四煤矿矿长期间,利用职权,在其陈四煤矿办公室内,收受其下属陈某26万元人民币银行卡一张。
以上收受贿共计人民币237.1752万元、1万英镑、1万美元、购物卡10.9万元、价值7.7622万元卡地亚牌手表2块。
(二)、贪污罪
1、2012年底,曹**安利用职务之便,将与其情妇刘某2(另案处理)共同居住的房屋装修费用3.3万元在永煤集团财务上报销。
2、2014年春节前,曹**安利用职务之便,安排永煤集团综合办公室后勤科副科长赵某用虚开的发票在永煤集团财务部门报销,套取公款20万元,交给刘某2使用。
3、2015年中秋节前后,刘某2听曹**安说永煤集团先帅百货有限公司新进一批茅台酒,刘某2让曹**安拉一些回家以便自己使用。曹**安利用职务之便,安排赵某从先帅百货公司拉回12瓶装茅台酒10箱,6瓶茅台酒20箱,放到刘某2自己的一处空房内,占为已有。
2016年初,曹**安即将调离永煤集团前,刘某2听说永煤集团后勤库房内还存入一些五粮液酒和金块,就让曹**安拉一些酒和金块想占为已有。曹**安利用职务之便,安排赵某将五粮液25箱、30克金块20个拉回家中交于刘某2。另外,曹**安还将永煤集团在其办公室配备的100克金块拿回家据为已有。
以上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56.2万元。
4、2014年10月,刘某2想购买永煤集团2008年开发的位于永城市永馨园小区的福利房,曹**安明知本人和刘某2不符合购买福利房的条件,但仍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骗取手段,以协调地方领导关系的名义,安排永煤集团房产处负责人贺某按2008年的集资价格低价卖给胡雪(刘某2的另一个户口名字)福利房一套。经价格鉴定部门鉴定,此套房低于当时市场价格28.2177万元。
上述贪污金额共计:107.7177万元。
(三)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2008年2月至2013年11月,永煤集团上海公司经理张某2(另案处理)在与陈某4(另案处理)名下及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贸易的过程中,采取虚构贸易业务、违规收取商业承兑汇票、违规提供担保的方式,致使应收账款、承兑汇票、提供的担保无法收回或兑现,造成永煤集团国有资产损失约6.58亿元。其中,曹**安在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任永煤集团董事长兼上海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期间,对上海公司的重大投资和经营事项,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违规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和违规提供的担保,造成永煤集团上海公司国有资产损失2.7392亿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曹**安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证人史某1、曹某、史某2、李某、曾某、贺某、刘某1、肖某、张某1、王某1、王某2、王某3、陈某1、梁某1、周某、倪某、陈某2、刘某2、窦某、赵某、陈某3、于某、刘某3、闫某、张某2、梁某2、魏某、陈某4证言。被告人曹**安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曹**安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文件及分工等文件、担保管理办法、相关担保规定文件、刑事判决书、财务凭证复印件、价格鉴定、胡雪房产证及闫某买卖合同、价格认定结论书、永煤集团相关分配房文件、永煤集团住房分配说明、永煤集团提取的曹**安签字同意关于胡雪交款票据、曹虹房权证及购房合同、30万现金收条、相关银行明细及凭证、史某1名下郑州酉顺贸易有限公司注册信息及相关书证、关于郑州红蚂蚁房产的情况说明、供货协议、支付凭证,扣押物品照片、监察委扣押清单、手表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款物清单、河南省罚没物资统一发票、罚没票据、清单、中国银行人民币汇款业务回单、永城监察委证明、史某1招商银行信息、马春燕中国银行信息、订货合同、解除留置决定书、委托鉴定书、委托鉴定清单、张晓东情况说明、梁某1情况说明、商丘裕东发电公司与南京侨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等相关书证、商丘裕东发电公司支付南京侨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会计凭证等书证、商业承兑汇票书证、永煤集团龙宇国贸公司与邹城有机化工厂、相关供货协议书证,关于刘某1、罗元、肖某、王某1、陈某2的相关任免文件,意见及审批表、合资合作方案、商丘市三合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王某2户籍证明、有关煤矸石的请示、商丘天龙投资有限公司相关报告及文件,史某2、李某情况说明、马春彦情况说明及结婚证、身份证,陈蒙情况说明,搜查笔录等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及影响力,收受他人237.1752万元人民币、10.9万元购物卡、1万元英镑、1万元美元、价值7.7622万元的手表两块,共计价值人民币272.613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曹自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呑公款23.3万元,侵呑财物价值人民币56.2万,采取欺骗手段,以低于市场价28.2177万元获取单位福利房一套,共计价值人民币107.717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曹**安在担任永煤集团董事长兼永煤集团上海公司董事长期间,对上海对公司重大投资和经营事项,不管不问,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其在任上海公司董事长期间,上海公司违规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和违规提供担保,给永煤集团上海公司造成2.7392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告人曹**安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贪污犯罪部分事实系共同犯罪。曹**安在司法机关侦办其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罪、贪污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曹**安及家属主动退出了涉案的全部赃款,积极交纳了部分罚金,并向公诉机关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悔罪态度较为明显。对于被告人辩护人认为,曹**安有自首情节,并认罪悔罪,且平时社会表现良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和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曹**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曹**安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交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曹**安的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刘玉欣
审 判 员 万雪山
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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