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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的立案追诉及量刑标准

时间:2024-11-22 07:18阅读:
危险作业罪的立案追诉及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年底通过后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修正案新增或修改了数十

危险作业罪的立案追诉及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年底通过后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修正案新增或修改了数十个罪名,影响重大。而在近日即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该规定又对78种罪名的立案标准做了最新规定,对于后续的相关刑事案件的处理,也将产生进一步影响。

为了及时更新知识储备,作为刑事律师,结合追诉标准二,有必要对上述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内容做进一步学习和梳理。为此,中闻上海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将对此做专题梳理,以期对同行和读者有所裨益。

一、关于危险作业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8条修正】

关于危险作业罪的法定量刑标准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修正】

关于本罪的其他规定

(一)“从重处罚”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贿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

实施本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文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修正(增设)的几点提示

(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危险作业罪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除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方式外,本罪的成立还应满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要件。3.“危险作业罪”的主体为实施者、行为具备现实危险即既遂,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为管理者,且须产生严重后果方构成入罪相对应。

4.本次《立案追诉标准(二)》的修订,不涉及本罪,而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的相关规定。

结合本罪的历次修改,刑法对于本罪愈发完善。注重人的生命价值,国家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处罚力度也一直在加大。重视上述刑法修正案的变化,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设计有效的辩护策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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