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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4-11-22 07:18阅读:
案由 贪污 受贿 行贿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案号 (2019)黑0828刑初119号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贪污 受贿 行贿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案号    (2019)黑0828刑初119号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汤检诉刑诉(2019)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妙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1.2015年12月,时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东兴城江山地段棚改项目双新地段(以下简称:双新地段)拆迁小组组长被告人叶某与时任征收小组副组长陈某1(另案处理)、双新村原党支部书记张某1(另案处理)、双新村原村委会主任闫某1(另案处理)共谋购买松江乡双新村村民郭某1的住宅,并由叶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四人购买的住宅以“住用营”标准征收,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22450元,叶某分得人民币3万元,赃款被用于其个人日常花销。

2.2016年4月,时任双新地段拆迁小组组长被告人叶某与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江山村原村委员会主任王某4国(已判刑),利用叶某的职务便利,将松江乡江山村砂石厂南两厂房面积为1000.65平方米的中间过道用砖砌死,以违建房的名义上报动迁指挥部,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890579元。叶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5万元。此款被叶某用于家庭和个人日常花销。

二、受贿罪

1.2016年4月至7月,时任双新地段拆迁小组组长被告人叶某多次接受佳木斯居民杨某2(另案处理)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杨某2在双新段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获得不符合规定的高额补贴。收取杨某2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此款被叶某用于家庭和个人日常花销。

2.2016年初,时任双新地段拆迁小组组长被告人叶某接受佳木斯居民李某9(已判刑)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李某9在双新段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获得不符合规定的高额补贴。收取了李某9好处费现金人民币20万元和110平方米住宅房票一张,后房票被叶某以人民币15万元价格转售给他人。赃款全部被叶某用于家庭生活和个人生活花销。

3.2013年春,时任双新地段拆迁小组组长被告人叶某接受时任双新村党支部书记张某1(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张某1(另案处理)、闫某1(另案处理)、李某2(已判刑)、段某(另案处理)在双新村的共同投资房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获得不符合规定的高额补贴。叶某收取张某1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赃款全部被叶某用于家庭生活和个人生活花销。

4.2016年4月,时任双新地段拆迁小组组长被告人叶某接受江山村村民闫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闫某1在双新地段的9处房产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获得不符合规定的高额补贴。叶某收取闫某1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赃款全部被叶某用于家庭生活和个人生活花销。

5.2016年春,时任双新地段拆迁小组组长被告人叶某接受佳木斯居民杜某(已判刑)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杜某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获得不符合规定的高额补贴。叶某收取杜某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赃款全部被叶某用于家庭生活和个人生活花销。

三、行贿罪

1.2016年春节过后,时任双新地段拆迁小组组长被告人叶某为获得时任佳木斯市东风区东兴城地段棚改项目征收指挥部副总指挥宋某3(已判刑)在工作中的关照,向宋某3行贿人民币5万元。

2.2016年8月,时任双新地段拆迁小组组长被告人叶某为获得时任佳木斯市东风区东兴城地段棚改项目征收指挥部副总指挥宋某3(已判刑)在工作中的关照,向王某5行贿人民币5万元。

四、滥用职权罪

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时任双新地段拆迁小组组长的被告人叶某,明知双新地段居民王某4国、李某2、李某9、社少金、闫某1、杨某2等人上交的房屋存在问题,仍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违规予以征收和提高征收价格,给国家造成人民币1066.8719万元损失。

五、玩忽职守罪

2016年1月,时任双新地段拆迁小组组长的被告人叶某,在佳木斯市东风区永民酒厂房屋征收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对房屋上交材料严格审核验收,就在房屋征收搬迁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确认,致使张某1的酒厂超标准被征收,给国家造成人民币1929022元的损失。

经侦查,被告人叶某于2019年5月30日在佳木斯市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以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叶某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请惩处。

被告人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行贿罪、玩忽职守罪没有异议,对贪污罪及滥用职权罪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贪污罪第一项没有异议,应认定有坦白情节;对起诉书指控贪污罪的第二项有异议,起诉书认定二人利用叶某的职务便利,将两厂房面积1000.65平方米的中间过道用砖砌死,与事实不符。叶某与王某4国不符合“勾结”型贪污的法定条件,二人“预谋”,行为与结果不一致。叶某收受王某4国25万元,为其谋取利益,属于受贿而不是贪污;2.对受贿罪中的除第二起外的第1、3、4、5受贿应认定为坦白;3.关于指控的行贿罪无异议,但其如实供述调查机关未掌握的行贿犯罪,应该以自首论;4.关于滥用职权罪,从法律规定、同案判决、损失认定看,不构成滥用职权罪;5.对起诉书指控玩忽职守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1.2015年12月,时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东兴城江山地段棚改项目双新地段(以下简称:双新地段)拆迁小组组长被告人叶某与时任征收小组副组长陈某1(另案处理)、双新村原党支部书记张某1(另案处理)、双新村原村委会主任闫某1(另案处理)共谋购买松江乡双新村村民郭某1的住宅,并由叶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四人购买的住宅以“住用营”标准征收,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22450元,叶某分得人民币3万元,赃款被用于其个人日常花销。

2.2016年4月,时任双新地段拆迁小组组长被告人叶某与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江山村原村委员会主任王某4国(已判刑),利用叶某的职务便利,将松江乡江山村砂石厂南面积为1000.65平方米中间过道上不是真正意义的房子(178-4地块),以违建房的名义上报动迁指挥部,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890579元。叶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5万元。此款被叶某用于家庭和个人日常花销。

经侦查,被告人叶某于2019年5月30日在佳木斯市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叶某已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

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5月30日被佳木斯市前进公安分局抓获,2019年5月31日被汤原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

3.叶某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东兴城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过程中工作职责说明、兴城棚改项目征收指挥部会议纪要、佳木斯市东兴城(江山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佳木斯江山组团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江某居住区(东兴城)项目回迁安置方案、东风区东兴城项目回迁安置工作方案、东兴城回迁安置及办理流程须知证实,东兴城(江某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过程中具体操作细则。

4.汤原县监察委员会扣押决定书及相关存单、汤原县监察委员会出具扣押违法所得情况说明证实,扣押了违法所得款129.8万元(其中张某116万、段某11.7万元、闫某116万、杨某280万、陈某16.1万)。

5.情况说明7份、对私银行交易流水、东兴城(江某段)二期棚改拆迁货币补偿表、江某地段(东兴城)棚改项目征收统计表证实,涉案的征收补偿款已全部打入相关人员账户。

6.佳木斯市东风区东兴城(江山段)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号、房屋征收搬迁验收合格单、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单、2015年6月15日佳木斯市松江乡双新村卫星航拍图证实,闫某1、张某1、陈某1、叶某四人购买的房屋上交指挥部的情况。

7.证人张某1、闫某1、陈某1证言证实,2015年冬天的时候,三人与叶某在征收小组办公室,商议购买郭某1房子一事,四人想把这个房子买下来赚点钱,叶某说这套房子应该能赚到钱,四人决定先把这个房子买下来,商量凑买房子钱时,叶某说他自己没有钱,陈某1提出替叶某垫付5万,陈某1说能凑10万,张某1说能出7万,还差13万,闫某1说余下的13万他先垫上,钱凑够后,四人因不方便出面买房,闫某1就找到他外甥李某1帮忙,由李某1拿他们出的30万元钱去办的。这套房子按“住用营”标准验收通过的,李某1把验收单交到了东兴城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大约过了3个月,那个房补偿款下来了,这个房子赚了12万多一点,四个人平均一人分3万,剩下零头就给李某1当辛苦费。

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份,我四舅闫某1找到我说,他和张某1、叶某、陈某1想要合伙买郭某1的房子交给拆迁指挥部,价格已经谈完了,让我去把钱给郭某1,和郭某1签一份买卖合同,直接把我手里的营业执照套在郭某1的这个房子上,交到拆迁征收小组,于是我就拿着闫某1给我的30万元钱,去找郭某1,把买房子的30万元钱给了郭某1,然后和郭某1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然后把我手里铆焊厂的工商营业执照套在了郭某1的房子上,这个执照是我朋友杨国铁他舅的工商营业执照,手续交上后,第一次验收没有通过,征收小组告诉我房屋的铆焊设备太少不合格,我就去我们村上姓金的一个铆焊工具比较全的家里借了些铆焊工具,然后摆在我所上交的那处房屋里,摆完后征收小组第二次验收通过了,是按“住用营”标准征收的,验收合格我拿着手续就去指挥部把这个房子交上去了,大约过了一段时间具体时间记不住了,这房屋的补偿款就发放到了我的一张哈尔滨银行卡里,我去银行取出补偿款40万元交给了我舅闫某1。

9.证人郭某1证言证实,2015年12月份的时候,双新村的村长闫某1找到我,问我家平房还往外卖不,我说这个房子往外卖30万,一分不能少,过了几天闫某1领着他的外甥李某1找我要买这所房子,李某1和我说,你家这房子还能便宜点吗,我说30万一分不少,然后李某1拿出了30万元钱的现金,我就把房某给了李某1。我卖给李某1的这处房产,共有两个房子,一处有房某的120平方米,一处没有房某的39平方米。

10.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年初,佳木斯东风区东兴城棚户区改造期间,王某4国有一处厂房想要上交,建筑面积大约1万多平方米,具体多少平我不知道,王某4国想交房,因为王某4国跟叶某不熟,就让我把叶某约出来谈谈,希望在他的房子征收时让叶某能够给予帮助,我答应了王某4国,过了几天,我把叶某约到高新区厂子的二楼的办公室,王某4国也在,我跟叶某说给王某4国的房子征收时候照顾一下,帮帮忙,叶某说他尽量帮忙。

1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份我刚到双新地块动迁小组上班不长时间,我主要负责征收小组征收房子的测量,制图,拆迁征收小组组长叶某安排我们组上的工作人员去验收王某4国要上交的房屋,组长叶某领着我和组上的王某6、杨某1、黄某1、王某7去验房了,我到现场后看到这些房子都是闲置状态,也没人住,空房子、有的房子是新盖的,叶某告诉我把这些房子都量了,量房屋面积的过程中,王某4国上交的房屋中有三个温室是用砖砌的墙无盖房子(编号分别为:178-7、178-3、178-8),叶某也让我测量了还有一处房子是在两个房子中间的过道上(编号:178-4),叶某也让我测量了,测量完成后在制作平面图的过程中叶某让我把其中两个房子的面积合并到了一起,过了几天叶某让我打印出王某4国房屋平面图,用于他房屋上交,以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12.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东风区东兴城棚改征收指挥部的征收小组工作过,我当时是负责对拆迁的房屋进行真实的拍照,为拆迁指挥部提供真实照片,好让指挥部对拆迁房屋是否符合标准提供认定依据做出决策,另外,我还负责将拆迁房屋的编号真实准确的喷到房屋上,一户房屋对应一份照片,不能雷同,房屋喷号一房一号,但王某4国178地段房屋的照片和喷号有的是真实的,有的是假的,178-4应该是长160多米,宽6米左右的一条道路上,挨着北侧是房子搭建的围墙,另外我还在一趟房内外都取了多个角度拍照,这些都是当时组长叶某让我办的,后来这些照片有的被套用在了王某4国的其他房子上了。

1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在佳木斯市东风区江某棚改项目期间,我在征收小组工作,我是内业,组长叶某,178-4档案的房屋验收单是我制作的,当时我依据房产测量平面图示,房屋征收评估单、被征收人的身份证户口及身份证,房屋相片这些材料制作了178-4验收合格单,然后小组的成员本人签的字,178-4的被征收人是否本人签的字,现在记不起来了,测绘的张某2出具的房产测量平面图示、房产评估王某6出具的房屋征收评估单,也是听小组长叶某的,应该是叶某认定178-4是否能被征收及房屋征收的标准。

14.证人宋某1、任某1、刘某1的证言证实,在2016年3月左右,王帅借过他们身份证和户口本,也往他们的银行卡中打过钱,都叫王帅取走了,有的是支的现金有的是转账。

15.证人任某2的证言证实,王某4国是我媳妇李某10的姨夫,2016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王某4国给我打电话,说要交砂石厂南侧的房子,因为房子大,不能用一个人名交材料,让我把我的身份证户口借给他,并让我再借几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我就拿着我和我妻子李某10的身份证户口借给王某4国了,过了一两天我又把我姐任某3的身份证户口借给王某4国了,征收档案中我的签名应该是别人替我签字和捺印的,我替王某4国顶名的房子补偿款下发后,两次都是我拿着身份证上佳木斯的哈尔滨银行,领取补偿款银行卡,并激活,在银行直接把该银行卡交给王帅公司会计刘某1了,至于她怎么处理的我就不知道了。

16.另案被告人王某4国的证言证实,我在双新地块的原永民砖厂位置上有大约1万多平方米的房屋要上交到拆迁指挥部,当时我建的这些房子准备使用三农用地照去交房子,这样能够多得补偿款,因为当时我和叶某不认识,于是我就跟李某2说了这个事,李某2说帮我跟叶某研究研究。之后有一天,李某2将我和叶某约到他位于高新区厂子的二楼办公室,李某2和叶某说,王某4国的房子打算套三农用地的照,还有就是将来王某4国的那些房子上交的时候你还得多帮着研究研究,你看看咋整,我和叶某说给你拿20万吧,当时叶某没吱声,我理解他就是同意了。

2012年至2014年期间,我和我亲家王平陆续在我俩租的村里的2万多平方米的废弃地盖了9处房产,占地面积1万多平方米,这9处房产都没有房某,按照拆迁规定在2006年之后建的房子都属于违建房屋,而且我的这些房子都存在问题,我实际修建了563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而我上交的房子共10400左右平方米,多余出来面积的房子是四周盖了围墙,没有房顶,房架子和瓦都在地上放着,不算是房子,叶某对我说这些房子不用上房盖了,他能收了,能通过。这些房子叶某都帮我协调处理顺利上交并通过了验收,而且房产评估都按高价给评估补偿的。我的这些房子分别以王某4宝、沈某、李某10、王某4芳、高某2、刘某2、任某2、任某1、宋某1、郭某2、王某8、黄某2、王某9的名上交并领取了补偿款。在叶某的帮助下把我没有上房盖的1000.65平方米的房子顺利征收了,并且征收房子的价格还比较高,所以我给叶某25万元。

17.被告人叶某供述证实,2015年12月份的一天,陈某1、闫某1、张某1到征收小组找我,闫某1说村里郭某1家的房子想卖,房子是住宅标准,有120平方米左右,这个房子郭某1要30万,如果拿30万买下这个房,征收小组按照“住用营“标准征收,肯定挣钱。闫某1、张某1、陈某1三个都表示同意,当时我感觉买郭某1房子并套用“住用营”来赚钱的事情他们之前已经商量好了,我是征收小组组长,房屋验收都需要我审核签字,不带我的话他们三个可能怕我找他们麻烦,房子按照“住用营”标准征收肯定能赚钱,但是没有营业执照不行,再说我现在手头紧,也拿不出钱。陈某1看我是同意了,说买郭某1房子的钱,我多张罗点,你那份钱我帮你出,最后陈某1出10万、张某1出7万,闫某1出13万,就这样凑到了30万,当时我和陈某1都是征收小组的,闫某1和张某1又都是村干部,我们四个谁都不能出面,闫某1说他有个外甥叫李某1,让李某1出面和郭某1谈买房、弄营业执照和交房。我同意了,最后我们四个人决定合伙购买郭某1房子,李某1买完郭某1房子后,过了几天,我就让征收组里的工作人员对这个房子作验收,工作人员到现场验房、采集信息后回到组里,把采集到的数据交给我,有房某的房子套用赵鑫鹏的营业执照,经营项目是铆焊厂,但是采集信息里内景照片上看根本就没有经营铆焊项目,我就通知闫某1让其补充铆焊设备重拍张照片,后来李某1在别人家借的铆焊设备又重新采集的照片,交房子的事情都是李某1去征收小组办理的,留的银行账户也是李某1的账户。过了大约2个多月,张某1给我打电话说买郭某1房子的征收补偿款下来了,让我到双新村委会分钱,挂了电话后我就到村委会,买郭某1房子收到的补偿款一共40多万,扣掉买房钱30万,还剩12万多,我们四人平分12万,每人得3万,剩下的几千元给了李某1。

2016年开春的时候,李某2给我打电话说有事要跟我说,约我到李某2的二楼办公室,我到了之后,发现王某4国也在李某2办公室,李某2跟我说,王某4国家里有几个房子,征收的时候照顾一下,帮帮忙,碍于面子,我没有拒绝也没有答应李某2,之后王某4国跟我说,他家在江某地段有几趟房子,想要上交求我帮帮忙。2016年4月份王某4国到征收小组找到我,请我去他上交的房子看看,我们到他想要上交的房子看了,房子盖的很简单,筒子房,过了三天后,王某4国的儿子王帅来到征收小组找我,要上交王某4国的房子,我就带着组里的工作人员去验房,杨某1负责照相、张某2负责测绘,房产评估是王某6,资产评估是黄薇薇,王帅也去了,这些房子一共测绘了三天,我只是第一天去了,房屋验收完毕后上交了,交房子这事过了大约一个月左右,王帅来征收小组找我,跟我说他家之前上交的房子评估价格有点低,王帅说他找评估公司想按“三农用地”上交部分房屋,我听王帅这么说后我当时表示可以帮这个忙,我重新将现场号是218的档案按评估公司给这个房子的三农用地征收标准重新制作了一遍,上交手续制作完成后上交到指挥部没有批,我又安排李某3按“建安”征收标准重新制作了一遍上交到指挥部。王某4国的房子协议里的王某4宝、任某2、高某2、李某10、王某4芳、沈某、宋某1、任某1、郭某2、任某3、黄某2、王某10、刘某2都是替王某4国顶名的。我帮助他将房屋评估价格定在每平880元王某4国这处房子额外获得了70多万元的房屋补偿款,事后王某4国给了我25万。

18.佳木斯市东风区东兴城(江山段)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搬迁验收合格单、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单证实,被告人叶某与陈某1、张某1、闫某1四人共同购买的以李某1上交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征收价格为422450元。

19.鉴定意见哈正明鉴【2019】J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东风区松江乡双新村有房照120平方米单价1800元/每平方米,航拍认证39平方米,单价750元/每平方米,总价款245250元。

20.佳木斯市东风区东兴城(江山段)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评估号1076-1088、1175-1197、1275、1276,情况说明、对私银行交易流水、江某地段(东兴城)棚改项目征收统计表证实,王某4国上交的房屋分别以王某4宝、沈某、李某10、王某4芳、高某2、刘某2、任某2、任某1、宋某1、郭某2、王某8、黃亮、王某9的名上交并领取了补偿款,通过了验收并上交征收指挥部。

21.(2018)黑088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及(2019)黑08刑终45号刑事裁定书均证实,被告人叶某与王某4国预谋,利用叶某的职务便利,将松江乡江山村砂石厂南两厂房面积1000.65平方米的中间过道用砖砌死,以违建房的名义上报动迁指挥部,骗取拆迁补偿款890579元共同贪污的事实。

22.佳木斯市东风区东兴城(江山地段)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证实,(评估1083号)190平方米,补偿款为165300元,(评估1078号)190平方米,补偿款为169100元,(评估1189号)190平方米,补偿款为169100元,(评估1190号)120平方米,补偿款为106800元,被征收人宋某1;(评估1083号)190平方米,补偿款为169100元,(评估1187号)190平方米,补偿款为169100元,(评估1188号)120.65平方米,补偿款为107379元,被征收人任某1。共计1000.65平方米的中间过道用砖砌死(地块编号为178-4号),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890579元。

23.哈正明鉴字【2018】第J9号证实,佳木斯市东兴城(江某地段)双新村王某4宝养殖场(王某4国)所有的无证房屋,建筑面积合计4654.87平方米的市场价值为3744487元。

24.另有关于叶某和王某4国虚报房屋骗取拆迁补偿款890579元的说明及二份谷歌地球规划图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行贿罪

1.2016年春节过后,时任双新地段拆迁小组组长被告人叶某为获得时任佳木斯市东风区东兴城地段棚改项目征收指挥部副总指挥宋某3(已判刑)在工作中的关照,向宋某3行贿人民币5万元。

2.2016年8月,时任双新地段拆迁小组组长被告人叶某为获得时任佳木斯市东风区东兴城地段棚改项目征收指挥部副总指挥宋某3(已判刑)在工作中的关照,向王某5行贿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佳木斯市东风区江某地段棚改项目征收指挥部会议纪要,关于佳木斯市东风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和法院、检察院换届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通知,关于宋某3等同志免职的通知证实,佳木斯市东风区江某地段棚改项目征收指挥部工作要求、人员任免情况。

2.被告人叶某的供述证实,因为李某9厂房和地下室没征收之前,宋某3就跟我说李某9房子交完告诉他一声,因为征收李某9厂房和地下室的过程中给我送了20万元钱,还有一个110平方米的房票,我以为宋某3知道李某9给我送钱的事,所以李某9给我送完钱之后,我就给宋某3送了5万元钱,因为宋某3是东兴城棚改区改造项目中的副总指挥,分管东片所有的征收工作,我想给他送完钱之后,让他在日后我的工作中有所帮助和照顾。

2016年8月份的时候,中秋节前夕,我到拆迁指挥部去找王某5,我到指挥部后看到王某5开车要走,我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5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放到王某5的车里,并对王某5说,领导马上过节了这钱给你买点烟抽,你就收下吧,就这点心意,我在松江乡政府工作开展的不太顺利,有机会帮我换个地方,我看区里提拔了不少干部,有机会帮我也研究研究。

3.另案同案犯宋某3的供述证实,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叶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呢,我说我在家呢,叶某就说你等我电话,我到你家楼下给你打电话,你下楼。过了一会叶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下楼,我就下楼了,见面后叶某就给了我一个黑色塑料袋,我就问他里面装的什么东西,叶某就说里面是5万元钱,二雷地下室交上去了,这是二雷让我给你的,我拿完钱就上楼了,叶某也走了。

4.另案同案犯王智勇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份,中秋节前,我开车在拆迁指挥部刚准备走,看见叶某开车到指挥部,然后他从他车上跑下来,敲我车玻璃,我把车玻璃落下来问叶某什么事,叶某对我说,领导过节了,也没给你买什么东西,这钱是我的一点意思,给你买烟吧,然后他就把一个黑色塑料袋放到我车里,然后就走了,我看黑色塑料袋里装了5万元钱,我就给叶某打电话,问叶某你给我拿这么多钱有什么事,叶某说,领导没什么事,就是过节了,过来看看你,你就收着吧。过了几天叶某到拆迁指挥部去办事,我就问他,你那天给我拿这些钱什么事,叶某和我说,他在松江乡政府工作开展的不太顺利,区里发文件提拔了一些干部,看看有没有机会帮他换换地方。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三、受贿罪

1.2016年4月至7月,时任双新地段拆迁小组组长被告人叶某多次接受佳木斯居民杨某2(另案处理)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杨某2在双新段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获得不符合规定的高额补贴。收取杨某2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此款被叶某用于家庭和个人日常花销。

2.2016年初,时任双新地段拆迁小组组长被告人叶某接受佳木斯居民李某9(已判刑)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李某9在双新段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获得不符合规定的高额补贴。收取了李某9好处费现金人民币20万元和110平方米住宅房票一张,后房票被叶某以人民币15万元价格转售给他人。赃款全部被叶某用于家庭生活和个人生活花销。

3.2013年春,时任双新地段拆迁小组组长被告人叶某接受时任双新村党支部书记张某1(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张某1(另案处理)、闫某1(另案处理)、李某2(已判刑)、段某(另案处理)在双新村的共同投资房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获得不符合规定的高额补贴。叶某收取张某1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赃款全部被叶某用于家庭生活和个人生活花销。

4.2016年4月,时任双新地段拆迁小组组长被告人叶某接受江山村村民闫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闫某1在双新地段的9处房产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获得不符合规定的高额补贴。叶某收取闫某1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赃款全部被叶某用于家庭生活和个人生活花销。

5.2016年春,时任双新地段拆迁小组组长被告人叶某接受佳木斯居民杜某(已判刑)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杜某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获得不符合规定的高额补贴。叶某收取杜某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赃款全部被叶某用于家庭生活和个人生活花销。

上述受贿共计59万元。

四、滥用职权罪

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时任双新地段拆迁小组组长的被告人叶某,明知双新地段居民王某4国、李某2、李某9、杜某、闫某1、杨某2等人上交的房屋存在问题,仍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违规予以征收和提高征收价格,给国家造成人民币1066.8719万元损失。

上述受贿、滥用职权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106年4月份,我因为要上交我妈家院内的房子就去征收小组找叶某帮忙,我跟叶某说:我弟弟杨某3威有三个有房某房子,两个无照房子,有照房子中有一个有养殖执照,但是没有经营养殖项目,让其帮忙按“住用营”标准征收这三个房子,答应给其5万钱,叶某当时就同意了,过了几天,我开车到征收小组办公室的外面,我将用黑色塑料袋装的5万元钱放到了叶某车的后座上,叶某将我这几个有照房屋按“住用营”标准顺利征收了,这几个房子交完又找到叶某,跟他说剩下无照的房子你帮忙也收了吧,叶某当时就同意了,叶某带着组里的工作人员去验房子,我妈家院内无照房屋我找李某5帮忙把上交房屋的面积增加了,叶某知道这事后给我打电话问我是怎么回事,我告诉叶某房子面积我找人加面积了,你帮我审核通过,不能让你白帮忙,过了两天我去找叶某又给他拿了5万元。过了几个月,我交的房屋补偿款下来了,我取出2万元送给了叶某,在2016年4月我买王孝伟的房子要上交征收小组,我又给叶某拿了3万元钱,让他帮帮照顾一下,我给叶某拿了4次钱,合计15万元。

2.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其将自己的四栋房屋卖给杨某2了。

3.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杨某2是我前夫,我和杨某2在双新村的房屋是一家馒头店,院子里有四个房子,征收协议和手续都是杨某2办理的。

4.证人宋某2的证言证实,其有一个养殖场的工商营业执照,名称是佳木斯市东风区国宝养殖场,法人张国宝,征收小组的人说我家的工商营业执照没有税务登记证,没有用,征收小组的人就把我家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房某就都给拿走了。

5.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我是弘跃测绘有限公司佳木斯市项目负责人,2016年4月份,杨某2找我说他家的房子要上交给拆迁征收小组,让我帮着多测点面积,已经和拆迁征收小组组长叶某打好招呼了,我就给张某2打电话说,有一个叫大民哥的过几天去交房子,测面积的时候你给照顾照顾。

6.证人瞿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从2018年至今担任双新村委会主任,王孝伟是我们村的村民,有一个二楼,孙希武、王世武、裴春福不是我们村的村民。

7.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的3、4月份,我们公司佳木斯地区负责人李某5把我叫到他家,他和我说李春雨在双新村的房子要上交,测量的时候你照顾一下,意思是李春雨在双新村的房子上交的时候多划点面积,说完他就给了我2万元钱,后来李春雨在永民村房屋上交的时候我帮他测量时多划了100多平方米的面积。

2016年4月份,杨某2来到征收小组要上交杨某3威的房屋,然后组里安排我去测量房屋,杨某2和我说,他和你们经理李某5说了,他同意让你把这两个无照房屋增加面积,我征求过我们经理李某5同意后,把这两个房子增加面积了,将两个120平方米的房子增加到了198.13平方米、198.51平方米。

8.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我在东风区东兴城棚改征收指挥部的征收小组担任照相职务,613、614、615、616号协议,外业现场号182、182-1、182-2、182-3、182-4其中一个是住宅,室内外无任何经营项目,叶某让我按照住用营标准采集养殖照片,养殖照片是我在别人家拍的,无照房屋三个面积分别是114.48平方米、127.33平方米、141.88平方米,真实面积没有协议上的面积大,是否一致张某2应该知道,另个档案中两个无照房屋面积分别是198.51平方米和198.13平方米,实际上这两个房屋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叶某曾三次让我违反规定到别人家采集照片,第一次是杨某2买王孝伟的房子,叶某让我去别人家采集台球厅营业照片;第二次是杨某2买叶廷友的房子,叶某让我去别人家采集生猪养殖照片;第三次是杨某3威的房子,叶某让我去别人家采集生猪养殖照片。

9.另案被告人李某9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份的时候,我知道我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因为房屋征收价格给的太低和地下室上交标准的问题一直没有上交。2016年4月份我去征收小组找叶某帮忙,叶某说可以,看我给你多少钱合适,你说个数,叶某就向我伸出3个手指头,我就知道叶某想和我要30万,因为我当时不想给他那么多现金,就问叶某你要不要房子,给你一张110平方米的房票,顶10万元,叶某说也行,就这样叶某答应我上交的这些房子地上的4000多平方米按“住用营”标准征收给我征收,地下室5800平方米的面积按回迁标准给我住宅面积,过了几天叶某给我打电话,你地下室可以按照1平方顶1平方回迁房屋,你交房子的时候给我扣出来一个110平方米的房票,过了几天,我把20万现金用黑色塑料袋装着放在了他车上,叶某说这几天就把房子交了,地下室上交给拆迁指挥部之后,叶某就把这110平方米的房票落在了他找的那个人名下,具体是谁我不清楚。

10.证人张某3、张某4的证言证实,叶某将李某9给其的110平方米的房票落在张某3的名下。

11.证人闫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闫某1的姐姐,在征收期间我弟弟闫某1向我借过身份证等证件,用于上交双新村的房屋,2016年夏天帮闫某1取过一次钱,因为是用我的名字上交的房屋,所以取钱的时候我本人需要去。

12.证人李某1、高某1、陈某2、李某6、贾某、王某1、白某、李某7、闫某3的证言证实,2012年至2013年张某1、闫某1、李某2、段某找人或自己出面在双新村境内购买院子,并在上面修建简易房屋,而后又找人顶名上报征收。

13.证人张某2、杨某1证实,张某2在征收测绘期间,到实地考察时发现涉案房屋是筒子房没有居住条件,杨某1在征收拍照期间,曾对涉案房屋进行拍照,涉案房屋不具备居住条件。

14.证人李某1、李某6、王某2、闫某3、李某8证言证实,2016年双新村征收期间,闫某1将其自家、亲属家以及从他人处收购的住房上交,上交过程中套用了虚假的工商执照,获得了不合规的高价征收补偿,李某1依照闫某1的指示处理相关手续,并代闫某1交给叶某现金1万元。

15.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征收小组成员,在征收李某2房屋时叶某未到现场确认房屋状况。

16.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李某2使用张宝凤的名字上交的房屋。

17.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年末,双新地块征收小组刚刚成立,张某1、闫某1等人请时任双新地块征收小组正、副组长的叶某和我吃饭,吃饭时提到张某1与闫某1、李某2、段某4人合伙在双新村抢建了7处房屋,希望以后征收小组在征收的时候可以照顾照顾。过了一段时间,叶某拿了5000元钱给我,并告诉他这是张某1、闫某1他们那7个房子给的好处费。

18.证人闫某1、李某2、段某、张某1的证言证实,我们听说双新村快要拆迁了,一起商量盖房子挣点拆迁补偿款,我们四个合伙盖了7个房子,费用都是我们四个平均拿的,在征收的时候,我们请叶某、陈某1吃饭的时候,担心叶某、陈某1不收我们盖的这几个房子就主动提出给叶某、陈某1每人一个我们建的房子,后来在我们交这7个房子没有换成楼房面积,只按建安标准上交了,没赚到钱,不能给叶某、陈某1房子了,就让张某1给了叶某1万元钱,我们在交这7处房子的时候当时双新村拆迁征收小组的组长叶某找各种理由推脱不收这7处房子,我们四个人在张某1家商量后为了把房子尽快交出去让张某1给叶某送2万元钱,过了几天我们这7处房子就顺利地被征收小组验收了,我们交这7处房屋前后共给叶某拿了3万元钱。

19.证人闫某1的证言证实,在2016年4月份的时候,我在双新村有几个房屋想要上交征收小组,还有我让李某1和我女儿闫某3收的他们朋友的房子,因为这几个房子都是有房某的,我想套用几个工商执照按“住用营”标准上交,这样比普通住宅能多800元,我让我外甥李某1去征收小组把这几个房子上交,叶某找各种理由拒绝征收,因为我是双新村村长,平时和征收小组有接触,我去找叶某,在叶某办公室他跟我说你这几个有照房屋想套用工商执照按“住用营”标准上交,得给他拿点钱,我说可以,看看你想要多少钱,叶某当时说要6万元钱,我说给他拿4万元钱,叶某表示同意,这样凑了4万元,送给了叶某,我让李某1去征收小组交房子,李某1去了几天也没有做上交房子的手续,我估计叶某觉得我给他送的4万元钱少,我让李某1先垫上1万元钱送给叶某,李某1同意后第二天就拿1万元钱送给叶某了,送钱后的第二天这几个房子手续就都做完了,我为了上交我手里的几个房子分两次一共送给叶某5万元钱。

20.另案被告人王某4国的证言证实,2016年初的时候,我在双新地块的原永民砖厂位置上有大约1万多平方米的房屋要上交到拆迁指挥部,当时我建的这些房子准备使用三农用地照去交房子,这样能够多得补偿款,因为当时我和叶某不认识,于是我就跟李某2说了这个事,李某2说帮我跟叶某研究研究。之后有一天,李某2将我和叶某约到他位于高新区厂子的二楼办公室,李某2和叶某说:“王某4国的房子打算套三农用地的照,还有就是将来王某4国的那些房子上交的时候你还得多帮着研究研究,你看看咋整,我给你拿20万吧,当时叶某没吱声,我理解他就是同意了,2012年至2014年期间,我和我亲家王平陆续在我俩租的村里的2万多平方米的废弃地盖了9处房产,占地面积1万多平方米,这9处房产都没有房某,按照拆迁规定在2006年之后建的房子都属于违建房屋,而且我的这些房子都存在问题,我实际修建了563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而我上交的房子共10400左右平方米,多余出来面积的房子是四周盖了围墙,没有房顶,房架子和瓦都在地上放着,不算是房子,他对我说这些房子不用上房盖了,他能收了,能通过。这些房子叶某都帮我协调处理顺利上交并通过了验收,而且房产评估都按高价给评估补偿的。我的这些房子分别以王某4宝、沈某、李某10、王某4芳、高某2、刘某2、任某2、任某1、宋某1、郭某2、王某8、黃亮、王某9的名上交并领取了补偿款。在叶某的帮助下把我没有上房盖的1000.65平方米的房子顺利征收了,并且征收房子的价格还比较高,所以我给叶某25万元。

21.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双新村买了3处房子,一处有房某,二处没有房某,2016年4月份我到叶某征收小组,想把我买李坤三处房子上交,叶某说可以,你得给我拿1万元钱,我说行,我领着叶某和其他工作人员到我要交的房子地方验房,我回家取相关房屋手续,到征收小组签订征收协议,签订完我把叶某叫到征收小组外面,把1万元现金放进叶某的衣服兜里,并对叶某说谢谢帮忙,我就走了。

2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份闫某1让我去跑交房子的事,连续去了拆迁小组几天,叶某以房子没有实际经营拒绝征收这几处房子,我把叶某不收房子的事跟闫某1说了,闫某1和我说我给叶某4万元钱,钱都收了,你去交吧,于是我又到拆迁征收小组交房子,可是叶某连续几天都没理我,闫某1和我说,是不是4万元钱嫌少了,不行在给他拿1万元钱,我现在手里没现金了,你先给我垫上,过几天就给你,于是第二天我拿着1万元钱去找叶某,我把叶某叫到征收小组的门口,把1万元钱送给了叶某。

23.被告人叶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我在担任双新村棚户区动迁小组组长期间收杨某2分四次给了我15元,收李某920万元和一张110平方米的房票,收张某1和闫某1、段某、李某2四人分二次给了3万元,收闫某1、李某15万元,收杜某1万元钱。对他们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违规提供了帮助。给国家经济造成了损失,我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24.佳木斯市东风区东兴城(江某段)(杨某2)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评估号:613、614、615、616、902、903、904、1104、1105、1153、1294证实,根据评估协议杨某2可获得补贴合计3276816元。

25.职权造成损失统计表(叶某渎职犯罪造成损失统计表)证实:叶某滥用职权造成损失情况。

26.鉴定意见哈正明鉴字【2019】J9号、哈正明鉴字【2019】J10号、哈正明鉴字【2019】J1号、哈正明鉴字【2019】J2号、哈正明鉴字【2019】J8号证实,(杨某2)哈正明鉴字【2019】J1号涉案房屋鉴定价格为80250元;哈正明鉴字【2019】J2号涉案房屋鉴定价格分别为194016元、42300元、52200元、55800元;哈正明鉴字【2019】J10号涉案房屋鉴定价格分别为468354元、60000元、60000元、230552元;哈正明鉴字【2019】J8号涉案房屋鉴定价格分别为23380元、222720元;哈正明鉴字【2019】J9号涉案房屋鉴定价格为207200元。

27.佳木斯市东风区东兴城(江山段)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评估号643、461证实,李某9643号征收补偿协议书价格为10285876元,461号征收补偿协议表明置换110㎡高层楼房一套。

28.江某段市场评估价格说明证实,东兴城回迁安置楼房高层楼房评估价格3180元/㎡。

29.哈正明鉴字【2018】J6号证实,(李某9)涉案房屋鉴定价格为1450116元、1693687元、3141382元。

30.佳木斯市东风区东兴城(江山段)房屋征收补偿协议75、76、82、107、108、109、1270号证实,闫某1、张某1、段某、李某2等四人的75号征收协议征收补偿款为99450元;76号征收协议征收补偿款为133575元;82号征收协议征收补偿款为350760元;107号征收协议征收补偿款为94118元;108号征收协议征收补偿款为89133元;109号征收协议征收补偿款为63048元;1270号征收协议征收补偿款为135450元。

31.哈正明鉴字【2019】J3号、哈正明鉴字【2019】J4号、哈正明鉴字【2019】J5号、哈正明鉴字【2019】J6号证实,闫某1、张某1、段某、李某2等四人的J3号涉案房屋鉴定价格为51000元、68500元;哈正明鉴字【2019】J4号涉案房屋鉴定价格为35520元、48840元;哈正明鉴字【2019】J5号涉案房屋鉴定价格为63000元;哈正明鉴字【2019】J6号涉案房屋鉴定价格为177600元、52288元。合计496748元。

32.佳木斯市东风区东兴城(江山段)房屋征收补偿协议875、877、880、892、1549、1550号证实,闫某16处房产875号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款价格为160062元,877号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款价格为71143元,880号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款价格为156021元,1549号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款价格为115632元,1550号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款价格为70340元。

33.东风区棚改项目指挥部说明证实,闫某1876号档案因证照不符,未发放补贴款。

34.哈正明鉴字【2019】J12号、哈正明鉴字【2019】J13号、哈正明鉴字【2019】J14号、哈正明鉴字【2019】J15号、哈正明鉴字【2019】J16号证实,哈正明鉴字【2019】J12号涉案房屋鉴定价格为9405元、32665元、91280元;哈正明鉴字【2019】J13号涉案房屋鉴定价格为9414元;哈正明鉴字【2019】J14号涉案房屋鉴定价格为89285元;哈正明鉴字【2019】J15号涉案房屋鉴定价格为25578元;哈正明鉴字【2019】J16号涉案房屋鉴定价格为42048元。

35.佳木斯市东风区东兴城(江山段)房屋征收补偿协议685、686号证实,杜某的685号补偿协议评估价格为54020元;686号补偿协议评估价格为110347元。

36.哈正明鉴字【2019】J11号证实,杜某涉案房屋鉴定价格为32155元、45978元。

37.佳木斯市东风区东兴城(江山段)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评估号311-314、1223-1226证实,李某2获得补偿款244960元。

38.哈正明鉴字【2018】J24号证实,李某2涉案房屋鉴定价格为101802元、103200元、110292元、120841元、131159元、90040元、95360元。

39.汤原县监察委员会说明证实,王某12的现场号为178-7、178-8号房屋面积分别为1142.42㎡、928.8㎡,两处房屋与178-3号房屋状况相同,参照哈正明鉴字【2018】J9认定的房屋单价标准认定以上两处房产。

40.东风区东兴城(江山地段)房屋征收搬迁验收合格单,1087、1088、1193、1194、1195、1196、1197、1275征收:178-7号房屋总面积1142.42㎡,178-8号房屋总面积为928.8㎡。

41.哈正明鉴字【2018】J9证实,王某4国涉案房屋鉴定价格为556120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五、玩忽职守罪

2016年1月,时任双新地段拆迁小组组长的被告人叶某,在佳木斯市东风区永民酒厂房屋征收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对房屋上交材料严格审核验收,就在房屋征收搬迁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确认,致使张某1的酒厂超标准被征收,给国家造成人民币1929022元的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佳木斯市永民酒厂项目报告、征收档案、佳木斯市东风区(江某地段)棚改项目征收指挥部记账凭证(张某1)证实,永民酒厂八户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款为6148227元,案发时张某1已领取到补偿款4319495元。

2.关于东兴城棚改项目征收过程中部分企业或个人征收补偿款未付的说明证实,征收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或超出征收项目计划范围,部分补偿款没有兑现,后佳木斯市监察委对东兴城棚改工作人员立案调查后,为减少国家经济损失,指挥部停发拆迁补偿款。

3.永民酒厂司法鉴定意见书哈正明鉴字【2018】第120号(永民酒厂)证实,2015年4月13日,建筑面积为1807.30平方米的拆迁房屋,市场价值应为4219205元。

4.董某军刑事判决书证实,董某军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人民币1929022元的损失。

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1999年,我在佳木斯市东风区经营永民酒厂,2009年停产,没再交过税也没再进行过工商年审,2011年我把酒类生产许可证转让给了别人,所以实际上永民酒厂的执照已经被注销了。因为永民村要动迁,我想多得些补偿款,2015年8月17日,我到工商局补了一本“佳木斯市东风区永民酒厂”的工商执照,由于永民村是棚户区改造的区域,不给办理营业执照,所以我将执照上的经营地点改为东风区松江乡双新村。原酒厂的名字是“佳木斯东风区永民制酒厂”,因为已经被吊销执照,补的执照上的名字是“佳木斯市东风区永民酒厂”。

我酒厂院里还有5个无照的房子,合计面积500多平方米,后来也分别以我、我女儿张某5、我妻子张某6的名义上交给了拆迁指挥部,共获得补偿总价55万多元。其中一个239平方米的房子是我在2015年9月份左右的时候抢建的。另外院子西侧北边有一个50平方米的房子以及西侧南边大约50平方米的房子都是我在2015年10月份抢建的,我抢建的总面积是340平方米左右,获得了30万元左右的补偿款。以上这些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房产,我被征收的房屋就在叶某负责的地块,我上交的房屋手续是叶某帮忙做的,签征收协议之前我把董某军找到了我的酒厂实地察看了一下,叶某也去了,因为董某军是总指挥,叶某是小组长,我就让就让董某军跟叶某打的招呼,之后我的房子就顺利的通过征收了。

6.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张某1是李某2的大舅哥,所以张某1家的企业在拆迁征收时,董某军给了很多帮助和照顾,在档案审核时,我提出档案里存在的问题,董某军说:“不是原则性的问题,给通过吧”。导致现在有的企业档案里还有缺的材料补不上。所有被征收的企业材料董某军都看过,经过他同意我们内业组才通过审核。

7.另案被告人董某军的供述证实,永民酒厂的法定代表人张某1在上交企业征收材料时,内业组组长王某3对我说,张某1家的企业征收档案材料存在问题,但张某1是李某2的亲戚,征收前李某2又和我打过招呼,所以我就没太细问具体出现的问题,就让王某3审核验收了。永民酒厂存在问题通过验收,是我的责任。

8.被告人叶某供述证实,我在担任双新地块征收小组组长时,张某1是双新村村支书,2016年1月份,张某1将他酒厂房屋上交到了动迁征收小组之前,因为征收标准问题张某1特意请动迁指挥部的总指挥董某军来他酒厂实地察看,我也陪董某军看了张某1酒厂内要上交的房屋,看完后我们一起回到了动迁征收小组办公室,董某军跟我说,张某1酒厂内的房屋有照房屋按“住用营”标准征收没有问题,无照房屋按规定只能按“建安”标准征收。我按房屋征收程序安排组上的工作人员去验房,制作验收合格单,我在验房的时候特意问过张某1这个营业执照为什么是2015年8月份,张某1告诉我这个执照是他新补办的,我也没太细问,因为我知道他家的酒厂确实经营好多年了,我来到汤原县纪委监委才知道我看的这个营业执照是他后办的,还有两个房子是抢建的,这些都是我在工作中的麻痹大意造成的。我在征收张某1酒厂内房屋没有认真履行我的工作责任,才使张某1上交的房子提高了征收标准顺利通过验收,并获得了动迁补偿。

9.永民酒厂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房地产估价规范与评估基准日不一致的回复证实,哈正明鉴字【2018】第120号(永民酒厂)证实,2015年4月13日,建筑面积为1807.30平方米的拆迁房屋,市场价值应为4219205元。黑龙江锦尚宏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鉴定基准日存在错误,正确的鉴定基准日为征收公告发布的日期即2015年4月13日,评估报告的基准日2015年11月17日为出具报告的日期,两个日期在同一年份,故对评估结果没有影响。第二次鉴定时原鉴定机构使用的1999版《房地产估价规范》已被废止,使用的2015版是以1999版为基础进行的修改,对房屋评估价值无影响。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另外被告人叶某的辩护人提交了谷歌地图下载的2015年6月8日双新村地段航拍图证实,王某4国上交的房屋1000.65平方米编号178-4的房屋是有房盖的。

经质证此证据不能证明所证明的问题,其与张某2、杨某1、王某4国的证言不符,且有关于叶某和王某4国虚报房屋骗取拆迁补偿款890579元的说明及二份谷歌地球规划图在卷佐证。故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非法占用公共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叶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叶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叶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辩护人关于两厂房面积1000.65平方米的中间过道用砖砌死,与事实不符,叶某与王某4国不符合“勾结”型贪污的法定条件,二人“预谋”行为与结果不一致的辩护意见,经查,事先王某4国通过李某2找被告人叶某商量研究了王某4国要上交的房屋的事情,当时王某4国答应给付叶某20万,之后王某4国与叶某的征收小组到王某4国上交的房屋进行验收,叶某告诉张云阁对一处房子是在两个房子中间的过道上(编号:178-4),进行测量,测量完成后制作平面图把其中两个房子的面积合并到了一起,打印出王某4国房屋平面图,证人杨某1也证实,178-4应该是长160多米,宽6米左右的一条道路上,挨着北侧是房子搭建的围墙,另外还在一趟房内外都取了多个角度拍照,后来这些照片有的被套用在了王某4国的房子上了。王某4国也证实其1000.65平方米的房子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子,足以证明被告人叶某事先与王某4国进行了预谋并共同实施了不是真正意义1000.65平方米的房子上交行为,并取得了补偿款890579元,叶某分得25万元,系共同贪污行为。关于辩护人对被告人叶某受贿罪中除第2起外的第1、3、4、5受贿应认定为坦白;对行贿罪以自首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观点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也无其他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被告人叶某对贪污的部分事实及受贿、行贿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从罚。被告人叶某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叶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32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叶某贪污犯罪所得人民币28万元,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5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监察机关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29.8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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