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情节严重”立案标准(刑法第410条)
文章导读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情节严重”立案标准(刑法第410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情节严重”立案标准(刑法第410条)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6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6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