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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浅谈留置措施的适用

时间:2024-11-22 07:18阅读:
留置,是指监察机关对已经掌握部分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及证据的被调查对象,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经依法审批,将其留

留置,是指监察机关对已经掌握部分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及证据的被调查对象,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经依法审批,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继续调查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一、留置与双规的区别

留置与“双规”的主要区别是。首先,适用依据不同。“双规”适用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留置适用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其次,适用主体不同。“双规”由纪委在执纪调查中适用,留置则由监察委在办理案件中适用。第三,适用对象不同。“双规”适用对象是违反党纪的党员,留置适用对象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犯罪的公职人员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第四,审批程序不同。“双规”由本级纪委决定,而省级以下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必须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省级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须报国家监察委备案。第五,执行地点不同。“双规”在纪委的办案点执行,没有明确的法定场所,而留置在专门的留置场所执行。第六,适用案件类型不同。“双规”适用于调查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留置适用于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犯罪案件。第七,适用时限不同。“双规”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而留置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第八,法律后果不同。被“双规”的人员“双规”期限不折抵刑期,而被留置的人员留置期限依法可以折抵刑期。

二、留置与逮捕的区别

一是适用法律依据不同。逮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留置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二是适用主体不同。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而留置由监察委决定。三是适用对象不同。逮捕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留置的对象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四是适用环节不同。逮捕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可以适用,而留置仅适用于监察委立案调查阶段。五是适用条件不同。逮捕适用的基本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特定的社会危险性,而留置的适用条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具涉及案情重大、复杂或存在妨碍调查的情形。六是执行主体不同。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留置由监察委自行执行。七是执行地点不同。逮捕在看守所执行,而留置在监察委设立的留置场所执行。八是法律后果不同。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同其会见和通信,而被留置对象无权委托辩护人。九是适用时限不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总计可以达到七个月,而留置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三、留置措施的适用原则

采取留置措施,应当遵循慎用、少用、短用的原则。

首先要慎用留置措施,留置具有很强的人身强制性,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稍有不慎就会侵犯公民的正当权利,所以应当坚持慎用原则,必须严格把握留置适用的条件。

其次,要坚持少用原则,留置不是惩治手段,特别是对于违法犯罪性质情节较轻,违法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认错态度、精神状态较好不可能发生自杀、逃跑等情况的一般不适用留置。

第三要坚持短用原则,满足办案需求即可。留置是为了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采取留置措施后要加快办案节奏,快查快结,并及时审查留置必要性,没有必要继续留置或丧失留置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解除。

四、如何准确运用留置措施

(一)准确理解把握留置适用的条件

适用留置措施必须满足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两部分。

首先,经过初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留置对象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且已达到严重的程度。

其次,被留置对象还有其他重要问题、重要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收集固定证据。

这两项条件是基础条件和必要条件,只有这两项条件满足之后才考虑其他充分条件是否满足。以下条件是充分条件。

第三,案情重大、复杂的。主要是指涉案人员级别较高,在本地区有较大社会影响和震动、涉案金额巨大、违法犯罪次数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违法犯罪后果严重,涉及人员较多,调查取证困难等。

第四,可能逃跑、自杀的。如果经考察判断被留置对象存在逃跑、自杀的倾向和可能性,则必须采取留置措施防止其逃避调查和处罚。

第五,如果不对被调查对象加以控制则很可能发生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情况。

第六,存在其他妨碍调查行为可能的。这是一项兜底条款,需要办案人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被调查对象的行为表现加以判断。

(二)留置措施适用的决定和批准

采取留置措施,必须是在调查立案决定作出之后,不能先留置后立案。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办案组在综合考量案情、调查工作需要和留置适用条件的基础上提出。

自治区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办案组提出适用意见后,应先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监察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然后提交执纪调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备案。如果是对厅局级被调查对象采取留置措施,需要报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盟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履行本级审批程序后,报自治区监察委批准。旗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应按照此程序报盟市监察委决定,并向自治区监察委报备。

(三)留置措施的执行

批准留置后,办案组应当持《留置决定书》《留置执行通知书》在24小时内将留置对象送留置场所,由医务人员检查身体后,办理入住手续。之后向被留置对象宣布留置决定和纪律要求,出示《留置决定书》要求其签名、捺印。

 (自治区纪委监委第十纪检监察室  张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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