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无罪案例,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裁判要旨
文章导读 职务侵占罪无罪案例,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裁判要旨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
职务侵占罪无罪案例,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裁判要旨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未有侵占公司财产。
1.案件名称:高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8)青02刑再2号
裁判要旨: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公司财务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据为己有、化公为私的行为。行为人利用执行董事的职务身份指使他人购买虫草,并虚构工程项目用材料款发票报账,将买得的虫草存放在共用办公室的办公桌抽屉内,尚未进行有效处置,其非法占有该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明,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其用于公司活动的合理怀疑,无法认定职务侵占犯罪构成所要达到的主客观条件。
2. 案件名称:何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8)云03刑初36号
裁判要旨:
公司的采购合同是按正常程序签订的,合同手续是完备的,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采购合同没有正常发货,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明知他人将打到公司的货款转移到私人账户,不能认定行为人为他人侵占公司资金提供帮助,应认定无罪。
3.案件名称:张某职务侵占罪案
案号:(2018)黑12刑再2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确为单位垫付了部分费用,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难以认定,并且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案涉钱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案件名称:楼某、张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7)鄂01刑终1466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指示员工将涉案拆迁回款进行循环倒账后,以其他公司投资款的名义进入单位,并记入该单位“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项下是事实,但目的是增加公司成本,规避税款,而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将涉案款项占为己有的主观目的。虽然涉案款项以往来款名义回到单位,并被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但该款项为单位实际占有和控制,仍属于单位的财产,前述记账行为并不能直接改变涉案款项的所有权。涉案款项回到单位账上,直至将单位股权转卖,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被行为人非法占有和处置,也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该笔“投资款”向单位主张过权利或者获得过相关收益。
5.案件名称:侯某职务侵占案
号:(2017)辽08刑再1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际占有公司钱款,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6.案件名称:王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6)粤20刑再6号
裁判要旨:
公司设立时的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外部运作上表现为由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其内部又以个人合伙关系运营,生效裁判文书已经认定是个人合伙关系,故行为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7.案件名称:徐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90号
裁判要旨:
甲公司采购商品后在乙场内销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非购销模式,其需向乙公司支付场地费和上架费等费用,甲公司只是以乙公司的名义在乙公司的场地销售其商品,乙公司对该商品不拥有所有权,只是对售出的商品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并不存在行为人利用其职务高价进货侵占乙公司利益的事实。
8.案件名称:李某、孙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6)湘11刑终132号
裁判要旨:
职务侵占罪行为人虽然利用管理公司日常事务的便利,虚构事实套取公司财物,打入自己的私人银行卡,将部分财物以公司名义转借给他人,其余财物转存至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后他人将借款归还给了公司。虽然行为人有虚构事实,套取公司财物的行为,但从事后财物的流向分析,行为人无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际得到该财物。
9.案件名称:徐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5)广刑终字第40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为村民小组组长,但垫资修桥的行为客观真实,应得到补偿。行为人在领取桥梁补偿款时,按程序进行了公示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明确了其为桥梁修建人,虽然其未在村民代表会上详细说明发放补偿款的具体对象及金额,但不改变其与组上仅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
10.案件名称:周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4)泰中刑再初字第0001号
裁判要旨:
虽然承包协议书约定承包形式为公司作为牵头人中标后,联合本企业其他管理人员以合股、合作或合伙经营方式组建承包体,实行集体经营、共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但有充分证据证实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就是行为人,所谓的“承包体”实际并不存在。承包经营所形成的财产收益,在承包人依照承包合同足额上缴了承包费的前提下,就应当归承包人所有。承包人占有这部分财产,即使手段不合法,也只是侵害了发包方的知情权,没有侵害发包方的财产权益,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11.案件名称:庄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4)锦刑二终字第00130号
裁判要旨: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涉案车辆车籍档案所记载的车主名称是第三人,第三人将车连同该车的所有购置票据及身份证复印件均交给行为人,行为人处分该车时是否明知该车是公司财产,依现有证据无法证实。
12. 案件名称:王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4)承刑终字第00282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所领取的工资总额未超出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标准,仅仅是领款方式、账务处理违反财经制度,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13.案件名称:李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4)浙金刑再终字第1号
裁判要旨:
从案发后对行为人担任旧村改造财务出纳期间的账目的三次审计、一次核查情况看,虽然每次审计、核查的期末最终数额不同,但有三次结果期末结余金额均为负数,也就是旧村改造支出大于收入,不能排除行为人担任旧村改造出纳期间可能存在垫款的事实,无法证实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4.案件名称:吴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4)筑刑二终字第4号
裁判要旨: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无论是侵吞、窃取还是骗取等其他方法,都应当采取秘密或者欺骗的手段,才可能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在购买车辆后,虽落户在自己名下,但将该车的购买、上牌及保险等相关费用的票据交回公司做账,并在公司账上有资产折旧,财会记账凭证中也将该车记为公司的固定资产,且公司为方便车辆管理使用将公司车辆落户在个人名下已有先例。行为人从转款购车、报销入账相关费用,到车辆的使用,均处于公开状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的手段手段侵占公司财产,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15.案件名称:王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2)郑刑再终字第9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领取补偿款后将部分补偿款未入账,即支取工程款的行为虽然违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行为。
16.案件名称:洪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02)厦刑初字第51号
裁判要旨: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甲公司是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人,分别持有其100%的股份,而行为人于当时则是甲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人,也是丙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人,因此,其在自己公司内部调动资金,是其支配自有财产进行的经营活动,其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未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故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17.案件名称:苏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9)桂1021刑初96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收取承租户的租金后,按之前双方认可的做法将租金存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不能认为是非法侵占公司财产,同时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对收取的、存在自己账户上的租金实施了转移,藏匿、使用、处分、挥霍等非法占有行为,行为人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行为人委托会计公司注销公司,其目的并非是为了侵占公司的财产,而是在诉讼解除不了合作的情况下,想通过注销公司达到解除双方合作的目的,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犯罪故意。
18.案件名称:王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8)苏0991刑初102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原是单位的业务员,其收取公司部分货款的行为对外系基于职务代理,虽然收取货款后没有及时上交给单位,但也没有隐瞒和截留,其在辞职时提出了双方结算的意愿,双方的劳动仲裁裁决也印证了行为人事后及时告知单位其收取货款的事实。行为人是否有权占有及应当占有多少案涉货款,实质上属于单位与其业务员之间的民事争议,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
19.案件名称:张某、田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8)川刑再14号
裁判要旨: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且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接受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是在公司处于严重亏损且没有其他人接手的状态下,才被动接受了该部分股份并成为了唯一股东。为了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且以个人财产抵押借款,为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客观上没有损害公司财产利益的行为。
20.案件名称:董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6)京刑再1号
裁判要旨:
因涉案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和投入资金有分歧,一直未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具体分配,故对拆迁款份额如何使用处于未确定状态。在拆迁款到账之前,行为人已出资收购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收购时使用了拆迁款,没有证据证明控告人出资参与收购了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故意。行为人、控告人对拆迁款的分配及投资争议,应属民事纠纷。
21.案件名称:宁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1)宁刑再终字第4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参与公司资产转让时,将公司转让款打入其个人账户,并对部分转让款私自处分的事实存在。行为人在取得公司转让款后,曾将该情况发函告知股东,并与其他股东在一起算过账,没有证据证明其有隐瞒公司已转让和逃避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行为,不能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侵占公司转让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22.案件名称:刘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9)新30刑终107号
裁判要旨:
职务侵占罪涉案款项系行为人向公司借款,并向公司出具了借款凭证,或者通过公司财务主管的同意,并非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或者是未经合法批准,公司也从行为人的账户扣工资冲抵款项,应当认定为行为人个人与公司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属民事纠纷,不能认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或者占为己有。
23.案件名称:李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8)琼01刑终312号
裁判要旨:
本案存在公司账户收支混用情况等情况,所认定的事实并未能得出行为人侵占公司财物达到犯罪标准的唯一结论,故认定行为人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4.案件名称:韩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9)内05刑终19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公司的名义借款并实际占有,利用了本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但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主客观不一致,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掩盖,使借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反映或拒不归还,意图非法占有,而仅凭未及时入账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25.案件名称:马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7)鄂05刑终305号
裁判要旨: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与私人财产不能混同,两者各有其主,公司财产和股东股权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利,前者属于公司,而后者属于个人,尽管股权反映了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和资产收益等权利,但股权变动或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整体财产发生变化。尽管行为人在近十年中数次变更登记,更改法定代表人、股东构成、股东股权份额、企业类型并将公司股权转让于他人,但是公司的财产并未因此而发生变化。行为人违反约定擅自将公司股权卖给他人,隐瞒变卖款项的数额,虽侵犯了相关股东的权益,但未侵犯公司的财产权,据此不能认定行为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26.案件名称:张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7)鄂刑再4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采取收入不上账的手段支配公司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损害公司的根本利益,亦未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行为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