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留置期间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抵刑期一日
文章导读 监察机关留置期间折抵刑期_留置一日抵刑期一日 由于新监察法出台后,规定了原来由检察机关行使的职权...
监察机关留置期间折抵刑期_留置一日抵刑期一日
由于新监察法出台后,规定了原来由检察机关行使的职权由监察机关所行使,其中监察法规定的留置代替了刑事拘留,因为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内可以刑期一日,监察法出台前,公众关心的问题是,在被调查人在监察机关留置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以上是给大家分享的是,监察机关留置期间折抵刑期_留置一日抵刑期一日相关规定。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2017年在试点地区留置期间就可以折抵刑期
在监察法出台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即将在全国开始的监察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从以上规定的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期间都是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对于留置如何折抵刑期,是留置一天折抵刑期一天,还是留置两天折抵刑期一天。从目前全国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三个试点城市中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来,被监察委员员会留置一日抵刑期一日。
例如,2017年9月1日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由运城市盐湖区法院于6月18日作出的卫某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以及8月30日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由运城市夏县法院于6月23日作出的张某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均证实了上述消息。检索现有公开资料,发现卫某案是山西省首例宣判的监察委留置案件。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北京宣判了首例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2017)京0112刑初416号,但最终由于该案件宣告缓刑,所以并未涉及到留置期限是否能折抵刑期的问题。这次山西省试点的首例监察委留置案判决认定:“留置”期限1日折抵刑期1日,又是首例。
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并实施后正式确定
监察法第43条第3项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这个规定与刑法规定相互衔接。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四十四、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对被留置人的留置期限也应当适用刑期折抵。具体的折抵规则是,涉嫌犯罪的被留置人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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