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指引参考
文章导读 认定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指引参考 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
认定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指引参考
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因此,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证据时,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的证据,就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故意的证据。具体包括: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挪用公款的动机、目的;
(2)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
(3)共同犯罪的,要查清通谋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形成何种内容的共同挪用公款故意;
(4)将挪用的公款供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使用的,是否知道真实用途;
(5)挪用公款后是否具有不想归还公款的主观故意。
2、证人证言
(1)公款使用人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主观故意;
(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有关领导、财务人员、经手人员的证言,证明发现犯罪的经过、犯罪的手段,以及犯罪嫌疑人对挪用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
(3)其他知情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挪用公款的故意。
3、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其他证据
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中产生的书证、物证:如留有犯罪嫌疑人签字或批示的相关文件,留有犯罪嫌疑人书写文字的会计资料,相关会议记录、工作日记以及公款具体使用情况的书证、物证等。
在收集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的证据时,既要收集言词证据,也要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其他证据,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通过综合运用多种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犯罪嫌疑人明知挪用的对象是公款;
2、明知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及用途;
3、是想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并非据为己有;
4、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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