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受贿罪案件审查的客观方面的证据方法(四)
文章导读 律师承办受贿罪案件审查的客观方面的证据方法(四) 北京知名受贿罪律师 赵正彬 “违反国家规定”是...
律师承办受贿罪案件审查的客观方面的证据方法(四)
审查类型: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此类型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是否参与了有关“经济往来”,及在参与具体“经济往来”过程中的职责;
(2)“经济往来”具体形式;
(3)其他主管人员、经办人员、参与人员,及在具体“经济往来”中的作用;
(4)给予回扣、手续费的事由;
(5)收受回扣、手续费的时间、地点、次数、形式、数额、数量;
(6)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以及违反哪些国家规定;
(7)是否将收受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8)收受回扣、手续费后的保管、处置情况等。
2、证人证言
(1)“经济往来”对方参与人员的证言
①个人自然情况,所在单位及职务,个人或所在单位与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业务关系;
②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发生的具体经济往来;
③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经济往来”,及在“经济往来”中的职责;
④给予回扣、手续费的理由,是给犯罪嫌疑人个人还是其所在单位的;
⑤给予犯罪嫌疑人回扣、手续费的时间、地点、形式、种类、次数、数额;
⑥回扣、手续费的帐目处理情况;
⑦犯罪嫌疑人收受回扣、手续费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以及违反哪些国家规定;
⑧犯罪嫌疑人是否将回扣、手续费据为己有;
⑨是否还有其他知情人;
⑩有无掩盖犯罪的行为。
(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知情人员的证言
①个人自然情况,所在部门及任职情况;
②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经济往来”,及在“经济往来”中的职责;
③“经济往来”的具体内容;
④是否还有其他人员参与“经济往来”,及在“经济往来”中的作用;
⑤犯罪嫌疑人是否收受了回扣、手续费;
⑥犯罪嫌疑人是否将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上交本单位或本部门;
⑦犯罪嫌疑人收受回扣、手续费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以及违反哪些国家规定。
(3)特定关系人的证言(参见第一种受贿类型的内容)。
(4)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参见第一种受贿类型的内容)。
3、书证
(1)证明犯罪嫌疑人主管、负责或承办、参与经济往来的书证;
(2)证明发生经济往来的书证,包括相关文件、记录、批文、合同、协议,资金往来的会计资料等;
(3)支付回扣、手续费的书证,包括相关存取款记录、会计资料、银行凭证等;
(4)证明犯罪嫌疑人收取回扣、手续费以及进行处理处置书证;
(5)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是否收到回扣、手续费的书证;
(7)证明犯罪嫌疑人将回扣、手续费占为己有违反国家规定的书证;
(8)如果收受的回扣、手续费是外汇,还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或中国银行调取收受日期该种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汇兑比率表;
(9)其他书证(参见第一种受贿类型的内容)。
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或者其所参与的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接受服务等交易活动,等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受贿罪案件的辩护,是律师承办职务犯罪案件常见的罪名之一,律师在承办此类案件时,一定注意审查犯罪构成要件的每一项构成要件的证据,本文是介绍了受贿罪辩护律师在承办受贿罪案件时,受贿罪律师承办受贿罪案件注意审查的客观方面的证据。以便于更好在提出该方面证据的质证和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