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受贿罪辩护律师咨询,受贿罪主体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人员的认定
文章导读 北京受贿罪辩护律师咨询,受贿罪主体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人员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
北京受贿罪辩护律师咨询,受贿罪主体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人员的认定
1、国家工作人员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现行《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理论上一般将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在非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被称之为“准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重点理解何为“公务”、“国家机关”、“村基层组织人员”等的含义及其构成受贿罪的条件。
1、从事公务认定
何为“从事公务”。一般认为,“从事公务是指从事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事务”。对于“从事公务”的具体内涵还要进一步细化,这里可以从三方面认识:
第一,公务具有公共性,也就是说涉及到一定范围内人或者事出有因的管理,而这一范围是由该事务本身的性质所确定的,而不是以行使这一权限的人的身份确定的。
第二,公务所依据的权限具有公共权力的性质,而且这一权力的来源是有法律根据或者是依照法律而取得授权的。
第三,公务本身就是行使公共管理事务的活动。
2、“国家机关认定”
对于国家机关的理解,人们可以说是见仁见智。观点一认为国家机关含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军队;观点二认为国家机关除包含观点一中的机关外,还有共产党的各级机关、政协的各级机关;观点三认为,国家机关除包含观点二中的机关外,还包括直接隶属于国家机关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等。
观点一着重从法律角度来对国家机关进行界定。
观点二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机关进行界定。
观点三从国家的职能角度对其含义进行说明。根据实际情况,观点一对国家机关的范围定的过窄,观点三则又对国家机关的范围定得过宽。观点二既从法律角度、又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国家机关的含义进行说明,较为合理。
3、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人员的认定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对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2000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该立法解释列举的七种情形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准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其在从事这些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贿赂的,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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