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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辩护律师咨询,受贿犯罪中离职人员,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认定

2021-05-15 10:36:51 分类:律师实务4878人阅读

文章导读 受贿罪辩护律师咨询,受贿犯罪中离职人员,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认定 离职人员主要是指离退休辞职人员等...

受贿罪辩护律师咨询,受贿犯罪中离职人员,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认定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认定

1、离职人员认定

离职人员主要是指离退休辞职人员等。已离退休辞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或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一般不再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如果已离退休或者辞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离职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当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如果离职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离职后,又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一般构成受贿罪,因为其在职时,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通过其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具备受贿罪主体资格。 

2、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受贿行为如何处理,由于双方都属于有特定身份的人员,故情况较复杂。目前学者们主要存在“分别定罪说”、“主犯决定说”、“从一重处断说”等几种学说。     

由于在混合特殊主体共同受贿情形中需要具体考察各特殊身份主体是仅仅各自利用职务便利还是在此基础上存在进一步的协作,因而“分别定罪说”和“从一重处断说”各具合理性。具体而言,如果双方共同收受贿赂,其中一方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的,则整个案件应以利用职务便利者实施的犯罪的性质定罪;如果只是各自利用本人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分别定罪为宜;

如果行贿人请托的事项需要公司、企业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仅要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而且需要利用对方的职务便利予以协调,而公司、企业人员不仅利用各自职务便利,而且还利用了对方职务便利的,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公司、企业人员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实行犯,而国家工作人员为该罪的帮助犯,另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为受贿罪的实行犯,而公司、企业人员为该罪的帮助犯,实际上,这种情况符合符合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之想象竞合的情形。

根据想象竞合的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适用刑罚较重的罪名。正如我国刑法学者张明楷教授指出,此时需要比较法定刑的轻重,按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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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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