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经济往来中回扣,手续费等的认定
文章导读 受贿犯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经济往来中回扣,手续费等的认定 受贿罪索取他人财物的,是行为人利用职务...
受贿犯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经济往来中回扣,手续费等的认定
受贿犯罪“索取他人财物”的认定
受贿罪索取他人财物的,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索贿的方式有:口头、书面、通过第三者转告;有的是明要强索,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乘对方有求于自己之机,主动向对方提出贿赂要求,甚至有的进行威吓对方;也有的是进行暗示的方式进行索要,如“办事要花钱”,“要打点有关人员”等语言。不论用哪种方式进行索贿,都构成受贿罪,不以对方承诺为必要条件,即使对方表示拒绝行贿的,也构成受贿罪。
同样,也不以索贿人是否履行了自己的承诺为行贿人谋利益或者是否取得了贿赂为必要条件。这是因为,索贿行为的主观恶性深,法律要求严格,只要索贿就构成犯罪,不论是否索取到财物,也不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利益都构成犯罪,并要从重处罚。索贿行为不需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即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也可以构成受贿罪。
受贿犯罪关于经济往来中回扣、手续费等的认定
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是一种特殊受贿行为方式,即准受贿行为之一。回扣是商品经济的一种报酬形式,是一种国际商品交往的惯例,一般是指在商品或劳务买卖中,由卖方从所成交的价款中,提取一定的现金或额外的以定额酬金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金钱或有价证券,以刺激买方购买其商品。手续费是在经济活动,除回扣以外的支付给有关人员的钱物。在我国,法律规定,在经济往来中收受的回扣、手续费都应当归单位所有,不允许个人占有。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以受贿论处。
回扣、手续费等构成受贿罪的对象,具备以下条件:
(1)接受回扣、手续费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收取的回扣、手续费没有归公,而是归个人非法占有。
(3)收受回扣、手续费者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定为受贿罪。
(4)行为人所收取的回扣、手续费,不是按规定属于应得的合理的报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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