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前将贪污的款项偿还是否构成贪污罪?
文章导读 立案前将贪污的款项偿还是否构成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
立案前将贪污的款项偿还是否构成贪污罪?
什么是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违法犯罪手段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就是贪污罪。
贪污罪构成要件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账的不入账。
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
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
立案前将贪污的款项偿还是否构成贪污罪?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来,贪污罪是结果犯罪,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使用违法手段占为已有的行为就构成贪污罪。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行为人担心案发,自己被追究责任。影响自己的工作前程或退休待遇等心理,因而在案发前将已经占为已有的公共财物又退还的,依法仍然构成犯罪。但是由于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失的,在量刑时可以作为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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