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无罪案例,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文章导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无罪案例,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索取或收受财物,利用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无罪案例,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索取或收受财物,利用的是关系密切人的职务影响——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所以,职务行为的正当性才应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
(一)未侵犯职务行为正当性的,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由于行为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并不会侵犯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所以当谋取的是正当利益时,不应成立该罪。
无罪案例1:李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福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要旨: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帮助黔南某医药公司、黔南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神贸有限公司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到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福泉市第二人民医院、福泉市妇幼保健院、福泉市疾病控制中心、福泉市凤山镇卫生院、福泉市第三人民医院后,收受彭某、张某、邓某给予的分成款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院认为该指控不成立,首先从本案控辩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来看,涉案公司在销售药品或医疗器械给上述医疗机构过程中,均通过医疗机构内部审批程序或按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议价采购等方式进行,涉案公司获取利益的方式和利益本身均具有合理性,属于正常商业经营产生的利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其次被告人李某是否单纯接受彭某、张某、邓某等人请托,从而收受财物,从证据上看这两者并不具有明显的联系。从现有证据分析,被告人李某在销售药品、医疗器械过程有收取包裹、组织安装、催收货款等行为,不排除李某系与彭某、张某、邓某有合伙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可能,双方之间存在合伙经营的具体分工不同,而非单纯的利益请托。
无罪案例2:贾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汶刑初字第253号
裁判要旨: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收受国××所送现金2万元、郭××所送现金1万元,辩护人辩称指控贾某某收受国××所送2万元、郭××所送1万元构成受贿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又鉴于索要工程款不属于不正当利益,被告人的行为亦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以上是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网,为你整理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无罪案例,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如有疑问,请联系咨询北京专业刑事律师。
相关文章: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文章用于学习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及时处理。
TAG标签: 罪名解析 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