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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挪用资金罪律师,挪用资金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2021-05-15 10:36:51 分类:犯罪罪名4818人阅读

文章导读 北京挪用资金罪律师,挪用资金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

北京挪用资金罪律师,挪用资金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资金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2.挪用资金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较大)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资金4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2.挪用资金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资金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1、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2、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

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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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彬律师

律师专长:职务犯罪 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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