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务犯罪律师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罪名解析 > 犯罪罪名

北京徇私枉法罪律师,徇私枉法罪立案追诉标准

2021-05-15 10:36:51 分类:犯罪罪名4926人阅读

文章导读 北京徇私枉法罪律师,徇私枉法罪立案追诉标准 徇私枉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

北京徇私枉法罪律师,徇私枉法罪立案追诉标准

徇私枉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

徇私枉法罪立案追诉标准

北京徇私枉法罪律师,徇私枉法罪立案追诉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徇私枉法罪相关知识点

1、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徇私、徇情枉法行为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有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不止一次徇私、徇情枉法的;案发后拒不认罪的等等。“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徇私、徇情枉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冤、假、错案的;故意包庇重大犯罪分子的;包庇多名犯罪分子的;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上一篇
下一篇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文章用于学习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及时处理。https://m.bjlaw995.com/zmjx/1728.html


赵正彬律师

律师专长:职务犯罪 经济犯罪

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

分类: 罪名解析 返回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