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那些员工可以构成犯罪?
文章导读 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那些员工可以构成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行为方面,还要具备非法...
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那些员工可以构成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行为方面,还要具备非法提高存款利率,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目前司法实践中,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比如,以储值回报,返利,名义入股,理财分红等手段。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大户者,其行为显然违反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中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法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给予以上法律规定,以下相关员工及行为人员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金融公司或类金融公司管理方负责人。
2、金融公司高管,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财务总监等。
这几类人员在公司中一般是起到管理和决策作用,在犯罪过程中直接负责下达指令。
3、理财师、销售顾问、投资顾问等收取提成类型的业务员。
为什么这几类或类似人员也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他们的主要变现行为是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向集资参与人承诺支付利息、分红、投资收益等,其自身除了收取固定薪资,还可能通过吸收资金按比例收取代理费、提成、佣金、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收取类似回报,可以说是与投资人接触的第一线人员。
4、涉嫌伪造虚假标的的融资方及高管。
他们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伪造虚假项目,骗取金融公司的信任或者注册关联公司、代持公司作为金融产品发布平台及推介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5、不具有金融监管牌照的非法金融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或者自然人个人。
以基金代销公司为例,按规定需要基金销售牌照才能开展业务,然而基金销售牌照下发牌照量的缩紧导致市面上可流通的牌照较少,一些代理公司倒手类似牌照的报价也异常之高,少则几千万、动则上亿,为什么这么贵的牌照还是有很多公司愿意去买卖呢,原因:稀缺资源。那么对于一些小公司甚至是个人完全没有能力及意愿花上这么大代价或精力去注册或收购类似牌照,因此他们就游走在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边缘,如履薄冰,如此带给他们的是高风险也是高收益,这种风险不是金钱单纯所能衡量的。
6、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犯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实际公司的注册程序以及公司内部运作中,经常会发现一些人并非公司的实际法定代表人,而仅仅是内部安排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在经营和对外活动中并不负责相应活动,笔者建议为了规避潜在的风险,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挂名法定代表人、代持股权或挂名其他高管职务。这点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程序中可以看到国家对金融公司的监管力度也越来越严格,早在2015、2016年度如果想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是相对比较容易的,高管三人以上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或具有一定年限的管理者均可注册登记为高管,然而近两年通过实践发现私募基金高管登记不仅需要通过考试且要具备一定的实际金融产品管理经验。
7、其他。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文件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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