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贪污
案号 (2018)豫1602刑初690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职检刑诉(2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柯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及其辩护人李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受贿罪
1、2009年原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简称郑州牧专)开始启动地源热泵空调项目,2010年开始招标,贺某被抽调到该建设项目中。贺某为使沃德空调公司中标,帮助该公司负责人曹某1(系贺某的学生,郑州牧专党委副书记曾某的连襟。)降低投标资质,为该公司评定最高分。郑州沃德空调公司顺利中标。2010年夏,为感谢贺某,曹某1给贺某送去60000元现金。
2、2011年,原郑州牧专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对外招标,贺某参与了企业考察、评标及合同起草工作。曹某1事先要求贺某给予河南方孔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方孔公司)照顾。贺某在未实际考察到方孔公司及该公司业绩的情况下,为方孔公司评价为最高分,之后方孔公司中标。2011年8月,为感谢贺某在这个项目中提供的帮助,曹某1给贺某送去20000元现金。
3、2014年,郑州牧专龙子湖校区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拆移工程项目对外招标,贺某参与该项目招标工作。曹某1借用郑州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贺某帮忙提供招标信息,帮助该公司中标。2014年12月,为感谢贺某,曹某1给贺某送去30000元现金。在此项目期间,曹某1还先后送给贺某一个血压计(价值780元)和两张面值1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
2015年中秋节,曹某1为了感谢贺某为其提供的帮助,给贺某送了1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
贪污罪
郑州牧专在地源热泵空调项目在核算追加项目工程款的过程中,贺某要求曹某1多报80000多元的工程款,之后套出该80000元。2014年1月,曹某1将该80000元现金交给贺某。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贺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贺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贺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为此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贺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犯受贿罪、贪污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贺某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一、被告人贺某被周口市川汇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案件的顺利侦办具有重要意义,当庭又自愿认罪;二、被告人贺某真诚悔罪,在提起公诉前,其家属已将贪污、受贿的涉案赃款193780元全部退赃;三、被告人贺某虽然存在受贿行为,但是在为请托人谋利方面,所起作用较小;四、被告人贺某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贺某能够从轻、减轻处罚,能够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1、2009年原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简称郑州牧专)开始启动地源热泵空调项目,2010年开始招标,贺某被抽调到该建设项目中。贺某为使沃德空调公司中标,帮助该公司负责人曹某1(系贺某的学生,郑州牧专党委副书记曾某的连襟。)降低投标资质,为该公司评定最高分。郑州沃德空调公司顺利中标。2010年夏,为感谢贺某,曹某1给贺某送去60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贺某户籍证明、党员身份证明、人事证明、干部履历表;郑州牧业同郑州沃德公司签署的地源热泵项目合同书,发包派驻工程师贺某;地源热泵招标资料,显示投标人资质要求及变更情况及评标评委人员贺某签名,评分表;2.证人曹某1、王某1、曹某2、曾某、陈某、柴某、许某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的供述和辩解:其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011年,原郑州牧专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对外招标,贺某参与了企业考察、评标及合同起草工作。曹某1事先要求贺某给予河南方孔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方孔公司)照顾。贺某在未实际考察到方孔公司及该公司业绩的情况下,为方孔公司评价为最高分,之后方孔公司中标。2011年8月,为感谢贺某在这个项目中提供的帮助,曹某1给贺某送去20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方孔公司中标的情况说明、方孔公司关于郑州牧业光伏发电工程决算报告、对郑州牧业光伏发电工程验收报告、郑州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招标文件、方孔公司投标文件,其中郑州牧专授权委托书授权贺某等五人为招标人代表;2、证人曹某1、王某1、崔某、曾某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的供述和辩解:其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2014年,郑州牧专龙子湖校区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拆移工程项目对外招标,贺某参与该项目招标工作。曹某1借用郑州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贺某帮忙提供招标信息,帮助该公司中标。2014年12月,为感谢贺某,曹某1给贺某送去30000元现金。在此项目期间,曹某1还先后送给贺某一个血压计(价值780元)和两张面值1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
2015年中秋节,曹某1为了感谢贺某为其提供的帮助,给贺某送了1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014年12月9日郑州沃德公司牧专光伏拆移的记账凭证及说明、郑州牧专与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的光伏发电设施拆移项目合同书;2.证人曹某1、王某1、张某、崔某、王某2、曾某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的供述和辩解:其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贪污罪
郑州牧专在地源热泵空调项目在核算追加项目工程款的过程中,贺某要求曹某1多报80000多元的工程款,之后套出该80000元。2014年1月,曹某1将该80000元现金交给贺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郑州沃德公司追加工程记账凭证及说明、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记账凭证及沃德公司对应款项出具的发票、郑州牧专新校区地源热泵变更项目,工程决算审核书;2.证人曹某1、王某1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的供述和辩解:其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综合证据:书证: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系事业单位法人证明,龙子湖小区工程资金来源、贺某身份证明、退赃票据。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贺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贺某多次实施受贿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贺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贺某非法所得19378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关 海
审判员 黄 华
审判员 董 瑞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自立
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