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如何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表现形式则有所不同,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中间人的作用并不是牵线搭桥促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而是直接收受请托人的财物,然后利用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本身是否收受好处,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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