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太湖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9)皖0825刑初4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受贿罪
裁判日期:2019-09-27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经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9]26号起诉书、太检刑追诉[2019]3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1犯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3月4日、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2019年6月3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2019年7月3日本院恢复审理,于2019年9月17日、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国华、检察官助理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1及其辩护人韦国、赵家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殷某1犯受贿罪的事实
被告人殷某1在太湖县住建局建筑业管理股工作期间,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协助股长办理施工许可证、资质审批、业绩补录、技术负责人认定等具体业务。2018年3月份开始,该局建筑业管理股股长倪某将其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的账号及密码告知殷某1,授权殷某1使用该账号及密码办理上述业务。期间,殷某1接受张某、毛某1、昌某、刘某1、刘某2、班某、徐某1等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倪某的账号及密码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为张某、毛某1、昌某、刘某1、刘某2、班某、徐某1请托的建筑企业、个人补录虚假工程业绩及进行技术负责人认定等,收受安徽墨笔鸿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张某人民币共计35.6万元,收受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毛某1人民币共计30万元,收受安徽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昌某人民币共计14.1万元,收受安徽泽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1人民币5万元,收受安徽良臣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2人民币2万元,收受安徽景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班某人民币2万元,收受河北云创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徐某1人民币0.5万元。共计89.2万元。
2018年11月18日上午,太湖县住建局党组研究决定对被告人殷某1停职调查,并于当天下午向殷某1本人宣布。为隐瞒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殷某1于当晚到合肥向毛某1退还30万元,于11月19日分别向班某退还2万元、向昌某退还10万元、向张某退还11.7万元、向刘某1退还5万元。同年11月底,殷某1委托其姐姐殷某1向刘某2退还2万元。共计60.7万元。太湖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被告人殷某1父亲殷某2代其退缴赃款24.5万元,毛某1退缴赃款30万元、张某退缴赃款11.7万元、昌某退缴赃款14万元、刘某1退缴赃款5万元、刘某2退缴赃款2万元、班某退缴赃款2万元,共计89.2万元,太湖县监察委员会均予以扣押。
二、被告人殷某1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事实
2018年11月份左右,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将公司资质从三级升到二级,毛某1为公司员工且负责申报具体事宜。因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报前所需的业绩不足,后毛某1向殷某1行贿,在殷某1的帮助下,冒用太湖县富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厂房和综合楼项目业绩,并顺利通过了太湖县住建局、安徽省住建厅)的审核,进入公示阶段。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业绩在公示期间被人举报。为顺利通过申报,毛某1遂产生伪造太湖县住建局文件的念头,殷某1明知毛某1要伪造太湖县住建局公文,仍向毛某1提供太湖县住建局空白红头文件纸和纸质公文模板复印件,并告知其网上有公文模板。事后毛某1将伪造的公文拍照通过微信发给殷某1看,得到殷某1的认可。后毛某1将伪造的公文递交至安徽省住建厅,致使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顺利拿到总承包资质二级证书。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1在太湖县住建局建筑业管理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毛某1、昌某、刘某1、刘某2、班某、徐某1等人谋取利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9.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1明知他人为申报公司资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而为其提供空白红头文件及纸质公文模板复印件等帮助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殷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从犯。被告人殷某1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殷某1在庭审中辩解太湖县住建局建筑业管理股股长倪某将其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的账号和密码告知其,并非授权其使用他的权限行使企业业绩、资质管理的公务职能,而是在股长倪某比较忙的时候,其帮助倪某审核纸材料与网上申报的材料是否一致等日常工作,资质审批的权限只有股长倪某有,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殷某1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2、被告人殷某1应当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择一重罪处罚;3、被告人殷某1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构成两个罪,被告人殷某1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亦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殷某1退缴了全部赃款,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殷某1受贿的事实
被告人殷某1系太湖县住建局委托太湖县顺理公司)招聘人员,2017年5月15日,太湖县顺理公司与殷某1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派遣其到太湖县住建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太湖县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部工作,2017年5月17日,经太湖县住建局党组决定将殷某1分配到该局建筑企业管理股工作(殷某1的工资及相关福利由太湖县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部核发)。被告人殷某1在太湖县住建局建筑业管理股工作期间,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协助股长办理施工许可、资质审批、业绩补录、技术负责人认定等具体业务。2018年3月份开始,该局建筑业管理股股长倪某将其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的账号及密码告知殷某1,授权殷某1使用该账号及密码办理上述业务。期间,殷某1接受张某、毛某1、昌某、刘某1、刘某2、班某、徐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倪某的账号及密码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为张某、毛某1、昌某、刘某1、刘某2、班某、徐某1请托的建筑企业、个人补录虚假工程业绩及进行技术负责人认定等,收受张某、毛某1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89.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安徽墨笔鸿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笔鸿图公司)股东张某人民币共计35.6万元
1、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殷某1接受张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帮助张某审核通过了焦某、鲍某、胡某23名技术负责人的虚假业绩,为表示感谢,张某到太湖县城送给殷某1现金8万元,殷某1予以收受。
2、2018年9月下旬,被告人殷某1接受张某的请托,采用前述方式为安徽省六安市桃花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花源公司)补录两项虚假工程业绩,为表示感谢,张某到太湖县城送给殷某1现金6.5万元,并言明殷某1于2018年9月22日找其借的2万元不用归还,共计8.5万元,殷某1表示同意并予以收受。
3、2018年10月上旬,张某再次请被告人殷某1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强公司)和安徽兴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蒙公司)补录虚假工程业绩,为李某补录虚假防腐防水专业承包业绩,为丁某、杨某、李某2、余某四人进行技术负责人认定,双方约定,事成之后共计支付殷某1好处费17.7万元,殷某1表示同意。随后,殷某1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为上述公司及个人补录虚假业绩及审核通过技术负责人认定,为表示感谢,张某分三次送给殷某1共计17.6万元(其中两次转账给殷某1提供的汪某建设银行账号共计11.6万元,现金6万元),殷某1全部予以收受。
4、2018年10月底,被告人殷某1接受张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安徽金叁角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叁角公司)办理营业地址变更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张某于2018年11月6日通过支付宝转账送给殷某11.5万元,殷某1予以收受。
(二)收受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经营部经理毛某1人民币共计30万元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殷某1接受毛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帮助龙海公司审核通过两项虚假工程业绩,致使龙海公司由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升为二级资质,为表示感谢,毛某1分三次共计送给殷某130万元(其中两次送现金共计25万元,一次转账给殷某1提供的汪某建设银行账号5万元),殷某1全部予以收受。
(三)收受安徽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昌某人民币共计14.1万元
1、2018年9月底,被告人殷某1接受昌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为合肥三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运公司)、安徽百福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福公司)、阜阳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补录虚假工程业绩,为表示感谢,昌某通过殷某1提供的汪某建设银行卡账号,分四次转账送给殷某1共计14万元,殷某1予以收受。
2、2018年10月份一天,昌某请被告人殷某1帮忙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审核通过一名技术负责人认定,殷某1为其审核通过后,为表示感谢,昌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送给殷某10.1万元,殷某1予以收受。
(四)收受安徽泽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兴公司)法人代表刘某1人民币5万元
2018年9月中旬,刘某1请被告人殷某1为其经营的泽兴公司寻找一名具备水利专业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来申报水利资质,双方约定,事成之后支付殷某1好处费10万元,殷某1表示同意。随后,殷某1利用职务便利,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将余某的工程业绩补录为泽兴公司的虚假业绩,为表示感谢,刘某1通过殷某1的建设银行卡账号,以转账的方式两次送给殷某1共计5万元,殷某1予以收受。
(五)收受安徽良臣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臣公司)法人代表刘某2人民币2万元
2018年国庆节前后,刘某2请被告人殷某1为其寻找一名市政专业的技术负责人用来申报企业资质,并许诺事成之后送给殷某16万元好处费,殷某1表示同意,为此,刘某2于2018年10月5日通过转账的方式预先向殷某1的建设银行账户转入2万元,殷某1予以收受。
(六)收受安徽景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致公司)执行董事班某人民币2万元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殷某1接受班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为该公司补录了五名技术负责人的虚假工程业绩,为表示感谢,班某送给殷某12万元,殷某1予以收受。
(七)收受河北云创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徐某1人民币0.5万元
2018年10月份,徐某1到太湖县住建局建筑业管理股为安徽省宏硕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硕公司)办理古建筑专业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为感谢被告人殷某1在审核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徐某1送给殷某10.5万元,殷某1通过其姐姐殷某1的微信账号将该款予以收受。
2018年11月18日上午,太湖县住建局党组研究决定对被告人殷某1停职调查,并于当天下午向殷某1本人宣布。为隐瞒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殷某1于当晚到合肥向毛某1退还30万元,于11月19日分别向班某退还2万元、向昌某退还10万元、向张某退还11.7万元、向刘某1退还5万元。同年11月底,殷某1委托其姐姐殷某1向刘某2退还2万元。共计60.7万元。
太湖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被告人殷某1父亲殷某2代其退缴赃款24.5万元,毛某1退缴赃款30万元、张某退缴赃款11.7万元、昌某退缴赃款14万元、刘某1退缴赃款5万元、刘某2退缴赃款2万元、班某退缴赃款2万元,共计89.2万元,太湖县监察委员会均予以扣押。
另查明:被告人殷某1在审查起诉期间向太湖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官提供班某某等人私刻公章的线索,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5日将该线索移送太湖县公安局查处。经核查,太湖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8日对班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立案侦查。根据殷某1提供的线索侦查人员发现张某涉嫌犯罪,并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太湖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证实太湖县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2日以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对殷某1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依法告知其家属。
2、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证实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殷某1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并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
3、太湖县监察委员会询问通知书,证实太湖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本案相关证人进行询问。
4、太湖县监察委员会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实太湖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告知被调查人殷某1权利义务。
5、太湖县监察委员会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回执、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太湖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向太湖县住建局及张某等证人调取涉案相关资料、书证情况。
6、太湖县监察委员会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回执等,证实太湖县监察委员会依法从中国农业银行太湖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太湖县支行、太湖县农商行调取殷某1、汪某等人的银行交易记录。
7、归案经过,证实本案系太湖县纪委监委派驻太湖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于2018年11月28日将殷某1收毛某130万元线索移送太湖县监察委员会,该委于2018年12月12日对殷某1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从太湖县住建局将殷某1带到安庆市党风廉政教育基地接受调查,留置期间,殷某1主动交代了收受他人贿赂89.2万元的犯罪事实。
8、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殷某1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犯罪记录。
9、委托招聘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会议记录、情况说明、关于殷某1工作岗位及相关情况的说明、记账凭证及工作发放花名册、营业执照,证实被告人殷某1系太湖县住建局委托太湖县顺理公司招聘人员,太湖县顺理公司与殷某1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派遣其到太湖县住建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太湖县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部工作,2017年5月17日,经太湖县住建局党组决定将殷某1分配到该局建筑企业管理股工作,及工作福利发放情况。
10、太湖县住建局党组会议记录,证实该局党组于2018年11月18日开会讨论决定暂停殷某1工作,对殷某1虚报的业绩进行核实,向省住建厅汇报,同时由局纪检组调查,向县纪检委汇报。
11、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太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太湖县住建局党组“关于退回殷某1的决定”的文件、太湖县住建局党组关于倪某、严某等人任职的文件,证实:(1)太湖县住建局建筑业管理股的职责(对建筑行业实行行业管理,并负责其资质申报与年检的初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承办施工许可证发放工作等职责);(2)倪某、严某等人的任职情况;(3)殷某1于2018年12月18日被太湖县住建局退回太湖县顺理公司。
12、太湖县监察委员会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银行缴款凭证,证实案发后太湖县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行贿人刘某22万、班某2万、张某11.7万、毛某130万、昌某14万、刘某15万元,及殷某1的父亲殷某2代为退缴的赃款24.5万,共计89.2万元。
13、墨笔鸿图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张某的名片复印件、桃花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宏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质证书、兴蒙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质证书、安徽省住建厅告知书,证实:(1)张某系墨笔鸿图公司职工;(2)桃花源公司、宏强公司、兴蒙公司的经营范围;(3)宏强公司的建筑资质情况,安徽省住建厅告知宏强公司于2018年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存在提供虚假业绩材料行为,对其申报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不予许可。
14、龙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出具的证明文件、安徽裕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龙海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徽省住建厅告知书,证实:(1)毛某1系龙海公司经营部经理;(2)龙海公司2018年10月资质申报材料中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为,拟撤销该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15、华林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景致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宏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上述公司经营范围。
16、毛某1的手机银行转账回单(2018.10.26)、汪某手机银行转账回单(2018.11.18),证实殷某1通过汪某手机转账收受毛某1贿赂5万元及因害怕查处退回的事实。
17、张某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及账单详情,证实殷某1于2018年11月6日收受张某15000元的事实。
18、刘某2出具的收条一张(2018年10月7日),证实殷某1因为害怕查处叫殷某1代其退款2万元给刘某2的事实。
19、殷某1出具的借条2张(一张2万、一张3万),证实殷某1因为害怕查处,向刘某1出具借条,掩饰其受贿的事实。
20、殷某1与徐某1、殷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证实徐某1为了感谢殷某1的帮助,通过殷某1提供的微信号大师兄的名义送给殷某15000元。
21、胡某的微信截屏图2张、太湖县住建局从平台上下载打印金叁角公司的变更记录3张,证实金叁角公司营业地址变更情况。
22、汪某的建设银行卡(62×××75)交易记录,证实:(1)殷某1通过汪某的建设银行卡收张某11.6万元、毛某15万元、昌某14万元及转账给昌某4万元;(2)殷某1通过汪某的银行卡退款给张某11.7万元,昌某10万元、毛某15万元。
23、殷某1的建设银行卡(62×××09)交易记录,证实殷某1通过自己的银行卡收受刘某15万元、刘某22万元、张某2万元的事实。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建设的通知”、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智慧审批中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事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住建厅“关于补录建筑工程项目历史有关业绩工作的通知”,证实:(1)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徽省住建厅等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和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客观真实,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审核,不能违规虚假操作,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2)上传的技术负责人业绩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项目所在地在各县(市)由当地住建局审核;(3)安徽省建筑工程项目历史业绩补录系统自2018年6月1日重新开启,要求依法依规实名审核。
25、太湖县住建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系统用户角色权限登记表(倪某、殷某1、严某等人)、账号申请表、信息补录办理程序、太湖县住建局“关于资质审批中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于2014年12月启用,实现企业、人员、项目、信用等建筑市场主要信息的资源共享,录入其中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及其信用行为等数据能在全省范围内互通、和互认。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对企业业绩及资质的审核是太湖县住建局建管股的管理职能。县级平台管理权限由县住建局申报,市建委审核后报省住建厅批准。权限的分配根据建管股工作人员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股长账号有全部县级平台管理权限。殷某1在住建局上班期间有自己的平台账号,根据账号申请表他的权限有企业进皖备案,工程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登记,从业行为管理。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企业要提交相关资料,经建管股审核公示5天无异议后,再在平台上确认审核通过。
26、太湖县住建局文件(关于资质审批中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请求撤销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虚假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的报告)、违规补录龙海公司虚假业绩项目业绩表、违规补录虚假技术负责人业绩表(余某、冯某、胡某2等30人)、关于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有关情况的说明、太湖县徐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安庆富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太湖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太湖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安徽省太湖县华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太湖县住建局出具的证明,证实:(1)太湖县住建局发现殷某1违规为龙海公司及余某等技术负责人违规补录业绩后,及时向安徽省住建厅报告,请求省厅予以撤销,并建议对相关企业予以查处。(2)殷某1为张某、毛某1、昌某等人所委托的企业补录的业绩都是虚假的;(3)殷某1为张某、昌某、刘某1、班某等人补录的技术负责人业绩系虚假的。
27、太湖县住建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会议记录簿,证实宏硕公司申报古建筑承包叁级资质,系通过正常程序由太湖县住建局初审通过。
28、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查询记录打印件(共96页),证实殷某1利用倪某的审批权限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违规为张某、毛某1、昌某、班某、刘某1等人所委托的企业和技术负责人补录虚假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以此收受贿赂的事实。
29、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技术负责人田某)、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技术负责人葛某)、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技术负责人夏某)、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技术负责人卜某)、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技术负责人李某)、水利工程合同(技术负责人余某),证实张某、毛某1、昌某、刘某1等人用虚假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通过贿赂的方式,让殷某1违规为其补录虚假的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谋取不正当利益。
30、太湖县住建局关于增加权限的请示、倪某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上的权限登记表,证实太湖县住建局建筑业管理股股长倪某有补录业绩、资质审核、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权限。
31、举报线索移送函及相关材料、太湖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殷某1举报他人违法犯罪线索查实情况的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班某某、张某的讯问笔录,证实殷某1举报他人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得以侦破他人涉嫌犯罪案件。
(二)证人证言
1、张某证言,证实:(1)2018年9月中旬,殷某1接受墨笔鸿图公司监事张某的请托,为其补录了焦某、鲍某、胡某23个技术负责人的虚假业绩,收受张某现金8万元;(2)2018年9月下旬,殷某1接受张某的请托,为桃花源公司补录两项虚假的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业绩,收受张某8.5万元(其中2万元为借款、现金6.5万元);2018年10月上旬,殷某1接受张某的请托,为宏强公司补录两项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业绩,为兴蒙公司补录两项虚假钢结构专业承包业绩,补录一个技术负责人李某的虚假防腐防水专业承包业绩及丁超、杨某、李某2、余某4个技术负责人认定,收受张某17.6万元(其中11.6万元通过殷某1提供的汪某银行账户转账、现金6万元);(3)2018年10月底,殷某1接受张某的请托,为金叁角公司将公司营业地址从合肥变更到太湖,收受张某15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以上共计35.6万元。殷某1于2018年11月19日通过汪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退回其11.7万元;(4)张某送钱给殷某1,是为了感谢殷某1给其帮忙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审核通过其提交的虚假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虚假的企业专业承包业绩、进行技术负责人认定及加盖太湖县住建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等。
2、罗某证言,证实罗某所在的桃花源公司委托张某办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包二级资质升一级资质,费用10万元,已支付8.5万元,张某为其公司升级资质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虚构了承包业绩(太湖县晋熙镇粮油中心站大力分站2号仓库、中国供销•太湖农产品物流园C4#楼装饰工程),报殷某1所在的太湖县住建局审核,实际上其公司没有在太湖县承接过上述工程。其公司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资质升级没有成功,仍为二级。
3、陈某3证言,证实陈某3所在的宏强公司委托张某办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包二级资质升一级资质,升级成功给张某10万元劳务费(已支付部分定金)。张某为了帮其公司升级资质找人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录入虚假承包业绩(太湖县普贤路安置小区工程、太湖县天成时代广场3#楼、5#楼装饰装修工程),但其公司没有在太湖县承接过上述工程,同时还有一个叫丁某技术负责人认定到其公司。张某是通过住建部门的人帮助审核通过虚假业绩的方式来为其公司升级资质的,后来因为事情没有办成功,张某将钱退给了其公司。因为其公司达不到升级资质要求的业绩,其才找张某帮忙升级资质。
4、谷某证言,证实谷某所在兴蒙公司委托张某办理钢结构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升二级资质,升级成功付给张某10万元劳务费,张某是通过住建部门的工作人员帮助审核通过虚假业绩的方式帮其公司升级资质的,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录入虚假承包业绩(中国供销.太湖农产品物流园、太湖县金辉电子科技公司厂房、安徽绿动能源有限公司的钢结构工程),但其公司没有在太湖县承接过上述工程。其公司升级钢结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被省住建厅驳回了,没有升级成功,所以10万元也没有给张某。
5、张某证言,证实2018年8、9月份其找张某帮忙注册建筑公司,双方约定张某负责转让一个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给其,并要求将公司注册地转到太湖县,后张某将已经注册的金叁角公司过户到其和张淼名下并转到太湖县,其一共付给张某70万元委托费。公司过户后,张某将公司转到太湖县的审批资料寄给其,叫其送给太湖县住建局殷某1办理,后其叫胡某送给殷某1办的,2018年10月16日金叁角公司在太湖县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
6、胡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份,张某拿了一份公司材料(金叁角公司一个资质证书遗失补办变更审批表)给其,叫其送给殷某1,殷某1在太湖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后交给其,后其寄给了张某。
7、徐某2证言,证实其与殷某1系同学,其在殷某1介绍下认识了张某,知道张某系搞公司注册的中介人员。
8、毛某1证言,证实2018年10月份,其为了龙海公司三级资质升二级资质,找到殷某1帮忙,承诺给殷某130万元好处费,殷某1同意;2018年10月24日殷某1帮助其公司补录虚假业绩(安徽富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和综合楼项目)并审核通过,成功升级成二级资质,后其分三次送给殷某130万元,殷某1予以收受。其之所以送30万元钱给殷某1,是为了感谢他帮龙海公司通过虚假的业绩和竣工备案补录审核,使该公司具备资质升级的条件,并成功升级为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2018年11月18日晚上,殷某1将30万元退给了其。
9、毛某2证言,证实2018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其为了弟弟毛某1公司资质升级的事三次一道到太湖县找殷某1帮忙,其主要是开车,具体事情由毛某1与殷某1谈。
10、昌某证言,证实2018年9、10月份,其找殷某1补录三运公司、百福公司、华林公司等企业专业承包业绩、一个技术负责人认定,分四次共送给殷某114.1万元。2018年11月19日殷某1退回其10万元。殷某1找其为一个企业补录钢结构专业承包业绩,其找芜湖市南陵县住建局董飞帮忙,殷某1支付其4万元后,其将该款转给董飞。
11、葛某的证言,证实其介绍殷某1与毛某1、昌某等人认识。
12、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毛某1系朋友关系,其找毛某1借过5万元,2018年9月底,毛某1叫其转给汪某,9月30日,其按照毛某1的要求转给了汪某。2018年11月19日,汪某又转给了其5万元。
13、陈某2的证言,证实华林公司为了将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升级为一级,找昌某帮忙,并支付了2万元订金。昌某找住建部门的人员审核通过虚假业绩(太湖天成时代广场商业住宅、地下车库装饰装修工程),但实际上华林公司并没有在太湖开展业务。也正是因为公司不具备真实业绩条件,才找昌某帮忙升级资质,但公司还是没有升级成为一级资质。
14、文某的证言,证实其为了将三运公司二级建筑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升级为一级资质,及将百福公司建筑装饰及建筑幕墙两项资质二级升一级资质,找昌某帮忙,约定支付12万元费用。后昌某找殷某1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为两家公司补录虚假工程业绩(太湖县晋湖家园二期住宅小区1-11号楼装修工程、普贤路安置小区5、8、9号楼、商业楼、安徽飞人实业有限公司综合楼、恒丰.世纪城1、2号楼、地下室等工程),并审核通过,使得两公司于2018年11月左右顺利从二级升级为一级,其按约定支付了12万元劳务费给昌某。该两公司没有在太湖县承接过上述工程。
15、班某的证言,证实其为景致公司办理专业承包资质需要,于2018年11月份找殷某1帮忙补录并审核通过了李某、夏某、卜某、葛某、田某五名技术负责人业绩,其为了表示感谢,送给殷某12万元现金和2条中华香烟,2018年11月19日殷某1将该2万元退给了其。
16、黄某的证言,证实其朋友班某为了感谢殷某1帮其公司补录技术负责人业绩,送了2万元给殷某1。
17、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中旬,殷某1接受其请托,为其经营的泽兴公司联系了一名具备水利专业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余某,并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将余某的工程业绩补录为其公司的虚假业绩,约定费用10万元,其通过转账的方式两次共送给殷某15万元,殷予以收受。2018年11月19日殷某1将该款退给了其,并向其出具了一张2万元和一张3万元的借条以掩盖其受贿的事实。
18、方某的证言(安庆市建筑行业协会企业部主任),证实其找殷某1违规补录了4名技术负责人业绩,其中包括余某,并提供给泽兴公司使用。
19、刘某2(良臣公司法人代表),证实2018年国庆节前后,其请殷某1为其寻找一个市政专业的技术负责人用来申报企业资质,并许诺事成之后送给殷某16万元好处费,殷某1表示同意,为此,其于2018年10月5日通过转账的方式预先向殷某1的建设银行账户转入2万元,殷某1予以收受。2018年11月中旬,殷某1姐姐将2万元退给了其,并要求其出具收条,时间写成2018年10月7日。
20、徐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份其受李某1委托为宏硕公司办理古建筑三级资质,为感谢太湖县住建局建筑业管理股殷某1在审核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其给殷某15000元,殷某1通过微信名大师兄的账号(殷某1的姐姐)将该款予以收受。
21、朱某1的证言,证实其2018年5月份委托李某1给宏硕公司申办三级古建筑资质,并提供了相关资料。
22、汪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殷某1系同学关系,2018年9-10月份,殷某1说他找人借钱,通过其银行账户转一下,其就将其建设银行卡号发给了他。事后陈某1打了5万,昌某分三次打了9万(后又转了4万给昌某),张某分两次打了11.6万元,毛某1打了5万元到其银行卡上。其将钱都取出来给了殷某1。2018年11月18日,其陪殷某1一道到合肥退钱给毛某1,其中通过其手机银行转了5万元给毛某1。11月19日通过其手机银行转了5万元给陈某1,转了5万元给昌某,转了11.7万元给张某。
23、殷某1的证言,证实殷某1通过其微信收受一个女的(徐某1)现金5000元;殷某1还叫其退还了2万元给刘某2,刘某2出具了收条,日期是2018年10月7日。
24、倪某的证言,证实:(1)太湖县住建局建筑业管理股的职责是承担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建筑业企业管理包括本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等。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录入企业业绩和补录技术负责人业绩这些职责也属于企业业绩管理范畴。(2)企业专业承包业绩录入的正常程序是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同时进行录入,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提供专业分包合同,录入后再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进行行政审批并发放施工许可证。如果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没有录入企业专业承包业绩,那么只能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在平台上进行录入。企业补录专业承包业绩首先要有企业提供补录的业绩(工程中标通知书、专业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分包合同、工程结算发票等)到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然后由住建局建筑业管理股审核。殷某1用其账号登录平台审核通过企业补录的专业承包业绩时,这些企业没有提供任何材料,并且业绩都是虚假的。(3)补录技术负责人的程序:首先由建筑企业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录入技术负责人业绩并提交住建局审核,同时要将纸质文件送交建筑业管理股审核,审核通过后经住建局分管领导批准上住建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没有异议就可以在系统内审核通过。补录技术负责人业绩有两个条件,一个是注册地在太湖县的企业可以申请补录;一个是注册地不在太湖县的,但项目所在地在太湖县的企业可以申请补录。(4)建筑类企业注册地从外地迁回太湖县的程序是经迁出地建委盖章同意,然后企业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到迁入地太湖县住建局建筑业管理股初审,由太湖县住建局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后盖章上报市住建局审批。(5)殷某1是2017年5月份到太湖县建筑业管理股工作的,主要承担施工许可的初审、行政处罚、行业报表以及一些日常工作,殷某1在平台上的权限主要包括三类:企业类包括进皖备案、信息变更等,人员类包括证书导入等,项目类包括合同备案登记、工程施工许可、从业行为管理等。建筑业管理股工作人员都具有企业专业承包业绩的管理权限,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审核只有股长和分管局长才有。(6)其在任太湖县住建局建筑业管理股副股长(主持全面工作)期间,为了方便工作,将自己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的账号和密码告诉了殷某1,授权他使用其账号和密码行使企业业绩、资质管理等公务职能,但其要求必须是通过正规流程上报的业绩审核,通过公示后才可以使用其账号审批。2018年9-11月份殷某1在其调离建筑业管理股工作期间,利用其账号和密码,违规为他人补录虚假的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负责人业绩。2018年11月14日,其发现殷某1违规为他人补录技术负责人业绩并找到殷某1,殷某1承认了帮张开健主任的亲戚补录技术负责人的事,收了2万元好处费;同时承认为龙海公司补录企业业绩,收受8万元好处费。11月15日其将该情况告知现任严某股长,并向副局长鲁某报告了。11月17日其和严某查了殷某1违规为他人补录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并找殷某1了解情况,之后太湖县住建局纪检组介入调查。
25、严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15日,殷某1向其交代他利用倪某的账号和密码违规为他人补录技术负责人业绩和龙海公司补录企业业绩的事实,但没有交代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当天,其向分管局长鲁某做了汇报;11月17日其与倪某通过平台查了殷某1违规为他人补录的虚假业绩,并再次向鲁某副局长汇报,鲁局长指示其与倪某找殷某1谈话,殷某1承认了违规为他人补录的事实,但没有承认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11月18日太湖县住建局党组会决定对殷某1停职,并向省厅和县纪委报告殷某1违规补录的事实。
26、鲁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15日,严某带殷某1向其汇报殷某1违规为他人补录虚假的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但殷某1否认收受他人好处费;11月17日严某与倪某通过平台查了殷某1违规为他人补录的虚假业绩,并再次向其汇报,其找殷某1谈话,殷某1承认了违规为他人补录的事实,但没有承认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11月18日太湖县住建局党组会决定对殷某1停职,向县纪委报告殷某1违规补录的事实,要求殷某1配合组织调查;11月19日太湖县住建局以文件形式将殷某1违规补录情况书面向省住建厅汇报,请求省住建厅撤销殷某1违规补录的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
(三)被告人殷某1的供述与辩解及其书面交代材料证实:2017年5月,其经太湖县顺理公司派遣到太湖县住建局工作,住建局党组安排其到建筑业管理股工作。建筑业管理股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拟定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对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企业资质申报与年检的初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承办施工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等。2017年7月倪某负责建筑企业管理股全面工作,从2018年3月开始,为了方便开展工作,倪某将其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的账号和密码都告诉了其(倪某账号的权限主要有施工许可办理、人员项目管理、资质审批、业绩补录等),其一直使用到2018年11月份。2018年3月份,太湖县住建局也向省住建厅为其申请了办理施工许可和人员释放的权限。2018年5月开始其主要工作有建筑业报表报送、协助初审资质申报材料、协助办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等。
倪某将他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的账号和密码都告诉其,“是因为县住建局建筑业管理股工作人员较少,事情又比较多,倪某工作忙,经常不在办公室,他将他的账号和密码告诉我,实际上是授权我使用他的权限行使企业业绩、资质管理的公务职能。”
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其在太湖县住建局建筑业管理股工作期间,利用工作职务便利,收受了张某、毛某1、昌某、班某、刘某2、刘某1、徐某1等人所送的钱款89.2万元。
1、其收受了墨笔鸿图公司张某所送钱款共计35.6万元。
2018年9月左右,张某通过其同学徐某2找到其,请其为他补录3个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并许诺事成之后给其8万元钱好处。其同意后用倪某的账号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为张某录入了焦某、鲍某、胡某23个技术负责人的虚假业绩。后张某送其8万元现金,其收下了。
2018年9月下旬,张某又找其为他补录企业专业承包业绩,其同意了,张某就在网上提交了申请,之后其用倪某的账号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帮他补录了桃花源公司两项装饰装修虚假专业承包业绩,后张某送给其6.5万元现金,其收下了,加上之前其找他借的2万元,总共给了其8.5万元好处费。
2018年10月上旬,张某再次找其帮忙补录两家公司的企业专业承包业绩、一个技术负责人专业承包业绩及4个技术负责人认定。当时张某许诺会按照每家公司专业承包业绩送给其8万元、每个技术负责人认定送给其0.3万元、一个技术负责人专业承包业绩补录送给其0.5万元好处费,即事成后一共会送给其17.7万元好处费。其同意后,用倪某的账号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帮他为宏强公司补录了两项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业绩,为兴蒙公司补录了一项钢结构专业承包业绩,同时还补录了一个技术负责人李某的虚假防腐防水专业承包业绩及丁某、杨某、李某2、余某4个技术负责人认定。后张某送给其17.6万元好处费(通过其同学汪某的建设银行账号分两笔转账11.6万元、给付现金6万元),其收下了。
2018年10月底,张某又找其将金叁角公司营业地址变更到太湖县,需要太湖县住建局同意并在一张资质变更申请表上加盖太湖县住建局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其答应给他帮忙。之后,张某让胡某拿了一张资质变更表给其,其利用去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给他的申请表上加盖了太湖县住建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按照程序这种转资质的事情需要太湖县住建局开办公会讨论通过才行,其是利用拿公章办其他事的便利私自给他盖了章,是违规操作的。2018年11月6日张某为表示感谢,通过支付宝转给了其1.5万元钱,其收下了。
2、其收受了龙海公司经营部经理毛某1所送钱款30万元。其是在2018年9月左右通过葛某介绍认识毛某1的,后毛某1和他姐姐就开车到太湖县找到其说他们企业想要升级资质,请其帮他补录企业业绩,并承诺事成之后给其30万元好处费,其就同意了。2018年10月24日,毛某1打电话跟其说他在网上申报了企业业绩,请其务必帮他补录通过,其看他比较着急,而且也承诺给其好处,其就用倪某的账号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帮其补录了建设单位“安徽裕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龙海公司”承建的“安徽富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办公楼和厂房工程”虚假业绩。补录完成后,2018年10月25日下午,毛某1和他姐姐一起开车到太湖来,送给其5万元现金。过了一两天,毛某1通过其提供的汪某的建设银行账号转了5万元给其。2018年11月12日下午,毛某1和他姐姐再次来太湖县说他们企业的资质证书下来了,将剩下的20万元给了其,其收下了。
3、其收受了昌某所送钱款共计14.1万元。2018年9月下旬,昌某多次通过微信和其联系,请其为她补录企业专业承包业绩,并承诺给其好处费。之后其用倪某的账号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帮她补录了三运公司两项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业绩和百福公司一项幕墙及二项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业绩,补录通过后,昌某说要给其好处费,其让她转到汪某的银行账户,之后昌某通过她本人账户转了5万元,通过陈某1的账户转了5万元,一共转了10万元,这10万元钱汪某都取出来交给了其。大概过了一个多星期之后,昌某又向汪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转入2万元,说是再次对其表示感谢。这2万元钱汪某也取出来交给了其。
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昌某又请其给她帮忙补录华林公司一项专业承包业绩,并许诺事后给其2万元好处费,其同意了。后其为华林公司补录了虚假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业绩。补录通过后,昌某为了感谢其帮忙,按照其的要求向汪某的账户上转入2万元,这2万元钱其也收下了。
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昌某请其给她帮忙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审核通过一个技术负责人的认定,其马上就给她帮忙审核通过了。昌某为了表示感谢,通过微信转给其1000元,其收下了。
4、其收受了班某所送钱款2万元。2018年11月14日,太湖县一位姓黄的老板带班某找到其,请其帮助补录技术负责人专业承包业绩,其在手机上用倪某的账号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帮班某补录了5个技术负责人专业承包业绩(分别是李某、夏某、卜某、葛某和田某。),班某送给其2万元现金和两条中华香烟,其收下了。
5、其收受了刘某2所送钱款2万元。2018年9月份,刘某2请其帮忙找一个市政专业的技术负责人用来申办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并承诺事成之后送给其6万元好处费,并说先送给其2万元,等事成之后再送给其4万元。2018年10月5日,刘某2向其建设银行账户转账送给其2万元,这2万元钱其收下了,但一直都没有找到合适的技术负责人提供给刘某2。刘某2之所以让其帮他找合适的技术负责人,主要是因为其在住建局建筑业管理股上班。
6、其收受了泽兴公司刘某1所送钱款5万元。2018年9月中旬刘某1找到其,请其帮他找一个水利专业的技术负责人用于他公司申报增项水利资质,并承诺给其10万元钱好处费,其答应帮他找。之后刘某1送给其5万元钱,钱是通过银行转账到其个人建设银行账户的,一笔转了2万元,一笔转了3万元,共计5万元,刘某1承诺等事情办成功后再送给其5万元。当时刘某1催的很急,其帮他在安庆找了一个水利专业技术负责人余某,并为刘某1的泽兴公司补录了技术负责人余某的虚假业绩。
7、其收受了徐某1所送钱款5000元。大概在2018年9、10月份,徐某1到太湖县住建局建筑业管理股为宏硕公司补录古建筑专业技术负责人业绩及申报资质,后其帮该公司顺利通过了资质申报,为了表示感谢,徐某1通过微信转了5000元给其姐姐殷某1,后其姐姐通过微信又转给了其,其收下了。
补录企业业绩及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都是住建部门建筑业管理机构行使的管理职权。由建筑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进行补录或认定。可以进行补录的企业业绩包括施工许可业绩和竣工验收备案业绩两种,企业业绩补录的正常程序先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再由专业图审机构进行图审并出具图审合格证书和图审编号,施工企业凭图审编号在平台上申请补录企业业绩,申报信息到业绩所在地主管住建部门建筑业管理机构,住建部门建筑业管理机构的具体经办人需要核实企业申报的工程项目真实性及是不是由申报企业承建的,业绩补录数据经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核人审核通过后,才能上传录入。
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的正常程序先由申报企业提供技术负责人在该具体某个项目上的任职、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资料、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项目组成人员情况表等资料;再由住建部门建筑业管理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业绩情况在住建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外地企业将建筑资质转到太湖正常程序:“由企业提供变更申请表到太湖县住建局建筑业管理股,建筑业管理股再报到局长办公会讨论是否同意其转回。办公会通过后由建筑业管理股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在变更表上签字,再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或县住建局的公章。我在为金叁角公司转资质的时候,既没有审核材料的真实性,也没有向建筑业管理股股长报告,也没有按正常程序操作。我是利用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盖章的机会,私自为该公司的资质变更申请表加盖了行政审批专用章。”
“我自己没有进行企业及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的权限。我都是用倪某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的账号进行补录的,因为只有股长的账号有补录业绩的权限,倪某的账号和密码他在申请下来后就告诉了我,授权我行使这些管理职能,所以我就一直用倪某的账户。”
“我为张某、毛某1、昌某、班某、刘某1等人进行企业或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时,既没有对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也没有严格按照正常的程序办理。”
2018年11月18日,在太湖县住建局责令其停职检查后,因为害怕查处,主动向毛某1退还30万元,向张某退还11.7万元,向昌某退还10万元,向班某退还2万元,向刘某1退还5万元,向刘某2退还2万元,余款未退。
“2018年11月18日下午,鲁局长向我传达了局党组会对我的停职决定,对建筑业管理股开展全面调查的处理决定,并让我主动坦白,配合组织调查。这时,我感觉到事态的严重性,担心自己收钱的事情暴露,我心里非常害怕,所以当天我连夜到合肥去退钱。2018年11月19日下午,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组长杨远正找我谈话,我交代了违规为班某和毛某1补录业绩,及自己收受毛某130万元钱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殷某1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事实
2018年11月份左右,龙海公司预将公司资质从三级升到二级,毛某1为公司员工且负责申报具体事宜。因龙海公司申报前所需的业绩不足,后毛某1向殷某1行贿,在殷某1的帮助下,冒用安庆富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厂房和综合楼项目业绩,并顺利通过了太湖县住建局、安徽省住建厅的审核,进入公示阶段。龙海公司的业绩在公示期间被人举报。为顺利通过申报,毛某1遂产生伪造太湖县住建局文件的念头,殷某1明知毛某1要伪造太湖县住建局公文,仍向毛某1提供太湖县住建局空白红头文件纸和纸质公文模板复印件,并告知其网上有公文模板。事后毛某1将伪造的公文拍照通过微信发给殷某1看,得到殷某1的认可。后毛某1将伪造的公文递交至安徽省住建厅,致使龙海公司顺利拿到总承包资质二级证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受理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2、举报线索移送函及相关材料,证实本案线索系被告人殷某1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将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3、“关于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太湖县承揽业绩的真实性证明”文件(文号:太住建〔2018〕359号),证实该文件系伪造的公文。
4、安徽裕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裕发建〔2018〕25号),证实该公司出具其投资项目安徽富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和综合楼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所承揽的项目规模指标和实际情况一致的虚假证明文件。
5、太湖县住建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太湖县住建局发文稿纸复印件(文号:太住建〔2018〕359号标题:关于安排实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资金的请示)、太住建〔2018〕359号文件、太湖县住建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太湖县住建局文号为太住建〔2018〕359号文件的真实内容,且该文件未上网对外公开。
6、太湖县住建局空白文件纸复印件,证实公安机关提取的证据与被告人殷某1及毛某1的供述一致。
7、太湖县住建局书面证明二份,证实太湖县没有安徽富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和综合楼工程项目;太湖县住建局从未出具过“关于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太湖县承揽业绩的真实性证明”的公文。
8、施工许可信息查询,证实安庆富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施工许可信息情况。
9、龙海公司补录业绩截图,证实殷某1利用倪某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违规为龙海公司补录企业业绩,2018年11月12日龙海公司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升为二级资质。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太湖县住建局文件(太住建[2018]359号)“关于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太湖县承揽业绩的真实性证明”不是太湖县住建局签发的,系伪造。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龙海公司资质三级升二级,网上公示期间被举报,其要求太湖县住建局出具龙海公司业绩真实性证明材料。后来有人送来龙海公司在太湖县承揽业绩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还有一份安徽裕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证明材料,龙海公司顺利通过资质升级。
3、证人倪某的证言,证实殷某1利用了其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违规录入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的事实。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殷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龙海公司资质三级升二级,网上公示期间被举报。毛某1找其帮忙,希望在太湖县住建局出具一个证明文件,说业绩是真实的。其说这个证明住建局不会出,叫毛某1自己想办法。后来毛某1又找其要空白的文件纸及公文模板,其叫毛某1到住建局的网站上去找,其提供了几张太湖县住建局空白A4纸红头文件给毛某1,红头为“太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下面有一条红色的横杠,同时还提供了太湖县住建局真实红头文件复印件给毛某1,具体几号文其不记得。毛某1通过微信拍照发了一个伪造的太湖县住建局的文件给其看,其说很像,并说毛某1是个人才。
2、同案人毛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龙海公司资质三级升二级,网上公示期间被举报,其找殷某1帮忙,希望在太湖县住建局出具一个证明文件,说业绩是真实的,殷某1叫其自己想办法。其在QQ里发现有做假文件假公章的广告,其就联系了对方,说可以,但需要模板和文件纸,其就打电话给殷某1,殷某1说他来搞。后殷某1在合肥培训期间,提供了二三张太湖县住建局空白红头文件纸及一个太湖县住建局的红头文件给其,在殷某1的帮助下其找人伪造了一份文号为太住建[2018]359号太湖县住建局“关于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太湖县承揽业绩的真实性证明”的公文,其将该公文拍照通过微信给殷某1看了,他看了之后觉得可以。其在安徽裕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也做了一个文件,后其将两个文件交给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龙海公司顺利通过了资质升级,拿到了二级资质证书。其找殷某1要空白的红头文件纸、模板,他应该知道其要做假的公文。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殷某1在庭审中辩解“建筑业管理股股长倪某将他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账号及密码告知其并非授权其从事相关公务”,经查:被告人殷某1虽然系劳务派遣人员,但其在太湖县住建局建筑业管理股工作期间有自己的平台账号,其权限有企业进皖备案,工程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登记,从业行为管理,2018年3月,建筑业管理股股长倪某将其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账号及密码告知了殷某1,授权其使用该账号及密码行使企业业绩、资质管理等公务职能。上述事实有太湖县住建局会议记录簿、情况说明、账号申请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系统用户角色权限登记表、证人倪某、严某的证言、被告人殷某1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殷某1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一致,且有其他证据印证,而其在庭审中的辩解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故应采纳其庭前供述,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殷某1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不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殷某1系太湖县住建局委托太湖县顺理公司招聘的劳务派遣人员,并将其派遣到太湖县住建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太湖县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部工作,2017年5月17日,经太湖县住建局党组决定将殷某1分配到该局建筑企业管理股工作(殷某1的工资及相关福利由太湖县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部核发)。被告人殷某1在太湖县住建局建筑业管理股工作期间,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协助股长办理施工许可、资质审批、业绩补录、技术负责人认定等具体业务。从受贿罪的主体看,被告人殷某1显然不属于在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在太湖县住建局工作期间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要看其从事的工作性质,被告人殷某1作为劳务派遣人员被安排在太湖县住建局建筑业管理股工作,其本身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的权限就具有管理的性质,系从事公务;2018年3月,建筑业管理股股长倪某将其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账号及密码告知殷某1,授权其使用该账号及密码办理企业业绩、资质管理等公务职能,系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殷某1在太湖县住建局工作期间,接受张某、毛某1等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为张某、毛某1等人请托的建筑企业、个人补录虚假工程业绩及进行技术负责人认定等,收受张某、毛某1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89.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殷某1应当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择一重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殷某1接受毛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龙海公司审核通过两项虚假工程业绩,致使龙海公司由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升为二级资质,收受毛某1人民币3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龙海公司的业绩在公示期间被人举报,为顺利通过申报,毛某1遂产生伪造太湖县住建局文件的念头,殷某1明知毛某1要伪造太湖县住建局公文,仍向毛某1提供太湖县住建局空白红头文件纸和纸质公文模板复印件等帮助,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综上,被告人的行为触犯的是两个不同的罪名,犯罪目的也各不相同,被告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辩护人提出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殷某1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2018年11月14日倪某发现殷某1违规审核通过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当天找其了解情况,殷某1仅承认违规为景致公司补录技术负责人业绩、为龙海公司补录工程业绩,并收受班某2万元及龙海建筑公司8万元的事实;2018年11月15日,鲁某、严某找殷某1谈话,其仅交代违规为景致公司补录技术负责人业绩、为龙海公司补录工程业绩的事实,未交代其受贿的事实;2018年11月19日,太湖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找殷某1谈话,殷某1交代了其收受毛某130万元的事实;2018年12月12日,太湖县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从太湖县住建局将殷某1带至安庆市党风廉政教育基地接受调查,被告人殷某1交代了其收受他人贿赂89.2万元的事实。综上,被告人殷某1在太湖县监察委员会找其调查讯问前并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8年12月12日殷某1系被太湖县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从太湖县住建局带至安庆市党风廉政教育基地接受调查,不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的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毛某1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虽然系被告人殷某1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但其明知他人为申报公司资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而为其提供空白红头文件及纸质公文模板复印件等帮助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不构成立功,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太湖县公安局根据被告人殷某1提供班某某涉嫌私刻公章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得以侦破张某涉嫌犯罪,属立功,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如果按两个罪,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向检察机关提交线索是为了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直到2019年8月23日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属坦白,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1在太湖县住建局建筑业管理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毛某1、昌某、刘某1、刘某2、班某、徐某1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9.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殷某1明知他人为申报公司资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而为其提供空白红头文件及纸质公文模板复印件等帮助行为,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殷某1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清了全部赃款,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且具有立功情节,故对其犯受贿罪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1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对其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殷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其犯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其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殷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35日折抵刑期35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五万元,剩余三十万〇五千元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二、太湖县监察委员会扣押的赃款人民币八十九万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晓晴
审判员章英特
人民陪审员喻爱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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