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鄂1123刑初173号
被告人陈某某受贿一案,由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指定本院管辖,罗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4日以罗检公诉刑诉(2018)15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贺国兵、胡新文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英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中共英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总工会主席、英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英山县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为湖北润禾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和林某等人,在拆借资金、县域经济调度资金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丈夫姜某3(另案处理),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姜某1、陈某2、段某1、胡某1、周某1、汪某、胡某2、柯某、姜某2、徐某2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2948万元,其中面值1万元加油卡1张,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一张,20克金条一块(价值人民币5666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证人姜某1、汤某、段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行为人姜某3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认为: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收受姜某173.1282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姜某1和被告人陈某某、姜某3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姜某1垫付购房款时,说到以后有钱就还,没有可以不还,这个行为到底是行贿行为还是其他行为,在定性上还有争议;2、对起诉书指控的陈某某收受陈某2、段某1、胡某1、周某116.2万元的事实中,除春节收受的4.3万元礼金及2017年10月收受的1万元可以认定为犯罪数额外,其他款项10.9万元属于礼尚往来,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因陈某2与姜某3之间有亲戚关系,段某1与姜某3之间是同学关系,陈某2家里和段某1家里平时有事,被告人夫妇也送过礼,认为对于被告人搬家、子女上学、留学等,陈某2和段某1送的钱属于礼尚往来,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另外,被告人陈某某与胡某1、周某1并不认识,二人所送的钱未直接交给被告人陈某某,而是其丈夫收受的,二人送钱的目的是为了和姜某3搞好关系,在教育系统的相关工程建设上,给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并未为其谋取利益,不应计入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数额;3、对起诉书指控的收受汪某2万元,收受柯某3000元及价值1万元的加油卡一张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陈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并未为行贿人或单位谋取利益;4、被告人陈某某具有立功表现;5、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清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浠水县公安局关于陈某某立功的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陈某某具有立功情节;2、荣誉证书五份,拟证明陈某某一贯表现较好。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英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中共英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总工会主席、英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英山县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为湖北润禾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和林某等人,在拆借资金、县域经济调度资金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丈夫姜某3(另案处理),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上述单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2948万元,其中面值1万元加油卡1张,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一张,20克金条一块(价值人民币5666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2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和姜某3接受湖北润禾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姜某1(另案处理)的建议,到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购置一套房产,经看房选定了第1幢13层9号写字楼,面积144.44平方米,总价人民币265.1282万元。姜某1为与陈某某、姜某3处好关系以寻求日后的关照,提出为陈某某夫妇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许诺若没有钱就不必偿还,陈某某和姜某3均表示同意。2012年6月28日至8月20日,姜某1先后多次以刷卡方式为陈某某夫妇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共计人民币133.1282万元。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和姜某3通过现金存款、银行转账等方式偿还姜某160万元,剩余73.1282万元至今未支付。2013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让姜某3借给姜某1人民币100万元,双方约定姜某1以月息2分支付利息款,后陈某某和姜某3将每月2万元利息款,用于偿还该房屋的按揭贷款。
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中共英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在姜某1向英山县财政局和英山县兴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英山县国资局控股)拆借资金、县域经济调度资金以及英山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代表英山县政府认购湖北润禾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等方面给姜某1及其公司提供帮助。
本起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武汉市商品房购买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及银行卡刷卡小票,姜清馨银行账户流水,姜某1、姜某3、陈某某银行账户流水,陈某某、徐某1存款凭证,借条,欠条,手机短信截图照片及通话记录截图,英山县财政局提供的《关于汤某同志在财政局工作期间分工情况的说明》、担保贷款明细表、财务凭证、借款情况明细表、《关于英山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认购湖北润禾农业公司股权的报告》,英山县常委会会议记录,英山县政府常委会会议纪要,《关于认购润禾公司股份的请示》,《股权转让协议》,《承诺书》,《股权回购协议》,起诉状,陈某某自书材料;证人徐某1、陈某1、姜某1、汤某、黄某、李某、田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行为人姜某3的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英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中共英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英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英山县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为英山县五环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环墙材公司)落户工业园区,享受“五通一平”补偿款和县域经济调试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五环墙材公司、湖北金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建筑公司)董事长陈某2(另案处下),五环墙材公司副总经理、金某建筑公司总经理段某1以及股东胡某1、周某1等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6.2万元。
本起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项目协议书》,《英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记账凭证,《关于调度资金分配原则的情况说明》,《英山县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调度资金分配情况汇报》,英山县2009年至2017年度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方案审批表,英山县政协《关于成立县政协委员信息管理中心的情况说明》,《关于成立县政协委员信息管理中心的请示》,《关于成立县政协委员信息管理中心的批复》,《英山县机关事业单位批准使用编制通知单》;证人陈某2、段某1、胡某1、周某1、汤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行为人姜某3的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7年至2018年,人陈某某利用担任英山县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为湖北神力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在拆迁补偿款结算、县域经济调度资金、新厂区绿化苗木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湖北神力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所送人民币共计2万元。
本起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山县2017年重大项目行动实施方案〉等方案通知》,《英山县服务企业行动指挥部关于印发〈英山县2018年服务企业行动暨优化经济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英山县投资开发公司记账凭证,《关于请求拨付湖北神力公司拆迁附属工程补偿金的请示》,补偿结算表,房屋拆迁及过度安置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英山县财政局记账凭证,2017年县域资金分配表及审批表,《关于支持解决拨付湖北神力公司新厂区绿化苗木的请示》,《苗木调拨通知单》,《收条》;证人汪某、李某、吴某、查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英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财政的职务便利,为英山县财政局在解决资金缺口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三次共计索取或收受英山县财政局长胡某2所送人民币5万元,并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
本起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关于请求解决年终兑现资金缺口的请示》,《预算拨款申请书》,英山县财政局记账凭证;证人胡某2、刘某、鲁某、冯某1、周某2、郭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五、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英山县政协主席期间,要求英山县民政局局长林某为其安排人民币1万元的费用。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政协办公室内,收受林某让职工熊某转交的人民币1万元,并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
本起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关于段险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林某《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命书》;证人林某、熊某、蒋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六、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英山县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为英山县全顺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在老客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柯某所送人民币30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加油卡一张。
本起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中国石化加油化卡台账对账单,政协英山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案,第二次会议提案,《2017年度县政协重点提案推荐表》,英山县政协主席会议记录,《英山县调研温泉城区停车场项目前期情况》的新闻报道及照片,《县政协协商推进老城区停车场建设重点提案》的新闻报道及照片,《关于老城区新建改造停车场的协商意见》,2018年第一次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会议记录,2018年第二次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会议记录,《建设项目行政许可通知书》;证人柯某、肖某、段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行为人姜某3的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七、2011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英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任温泉二期工业园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便利,要求时任英山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姜某2为其安排人民币1万元的费用。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县政府办公室内,收受姜某2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并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
本起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温泉二期工业园区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英山县投资开发公司记账凭证,英山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审批表;证人姜某2、匡某、冯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八、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英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中共英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英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英山县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为湖北大众兴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毕昇包装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2所送人民币3.6万元、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一张和20克金条一块(价值人民币5666元)。
本起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关于湖北大众兴塑业股份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塑业制品项目协议书》,《英山县中小企业孵化器项目入园协议书》,《招商引资项目同意落户表》,英山县财政局提供2015年年度英山县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分配方案及拨付凭证,英山县财政局提供2016年年度英山县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分配方案及拨付凭证,扣押财物清单、照片及销售凭证;证人徐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除上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以及同案行为人姜某3的供述外,还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综合证据证实:
1、户籍资料,证明:陈某某的户籍资料信息情况。
2、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陈某某自1986年7月参加工作至今的任职情况。
3、英山县人民政府情况通报、中国共产党英山县委员会报告、职务任免通知等,证明:陈某某自2010年至今在英山县的任职履历以及工作职责、分工等情况。
4、关于撤销陈某某政协黄冈市第五届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证明:2018年9月12日,黄冈市政协撤销陈某某政协黄冈市第五届委员会委员资格。
5、中共英山县委员会英发干[2018]13号、政协英山县委员会文件英协[2018]2号、关于接受陈某某同志辞呈的决定、中共英山县委员会英发干[2018]17号,证明:陈某某被免职情况。
6、户籍资料以及企业基本信息,证明:行贿人姜某1、陈某2等人的户籍信息及湖北润禾、武汉佰事好、英山县五环新型墙材等企业基本信息情况。
7、暂扣款物票据,证明:2018年9月29日,陈某某向黄冈市监察委退款138万元。
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收受姜某1购房款73.1282万元的事实的定性,认为姜某1与陈某某、姜某3夫妇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款不宜定性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自2012年6月起,姜某1为陈某某夫妇垫付133.1282万元购房首付款时,姜某1明确许诺陈某某夫妇有钱就还,没有钱就不用还,后陈某某夫妇偿还了姜某160万元的情况下,余款73.1282万元没有再支付,姜某1也未向陈某某夫妇催要该款,姜某1证实,剩余73万元是送给陈某某夫妇,并表示送钱的目的是为了与陈某某夫妇保持好关系,对其及其公司给予关照,陈某某的供述亦证实其对姜某1予以了关照。因此姜某1与陈某某夫妇之间有明确的行贿和受贿的合意。在此后长达六年的时间内,陈某某夫妇未偿还该款,并于2013年借款100万元给姜某1,按月收取利息,在其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没有偿还该款,亦未向姜某1表达还款意向,双方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姜某1及其公司谋取了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辩护人此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陈某某或伙同姜某3收受陈某2、段某1、胡某1、周某1所送的16.2万元中,除春节收受的4.3万元礼金及2017年10月收受的1万元可以认定为犯罪数额外,其他款项10.9万元属于礼尚往来,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2、段某1、胡某1、周某1均系与陈某某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在经营和调职等方面均有求于陈某某。陈某某在其担任英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中共英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英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英山县政协主席的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五环墙材公司落户工业园区并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五环墙材公司不列入英山县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支持的范围内的情况下,对其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分别享受了100万元、50万元、150万元的县域经济调度资金优惠政策及12.3697万元的“五通一平”补偿款等方面给予帮助;胡某1、周某1系该公司股东,二人送钱时,陈某某明知对方的行贿目的。陈某某夫妇与陈某2、段某1、胡某1、周某1之间超出了礼尚往来的范畴,实际上是一种权钱交易,陈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所收受的金额均应计入犯罪数额,故辩护人此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辩护人对指控的被告人陈某某收受的汪某2万元、收受柯某3000元及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加油卡的犯罪事实,系陈某某履行其工作职责的正常行为,并未为行贿人或单位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2016年12月,陈某某调任英山县政协主席,湖北神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系其联系单位,对县老客运车站改造停车场的提案系在英山县政协会议上提出并确定为重点督办提案,均系职权范围内,其先后两次收受湖北神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于2017年7月,对湖北神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调研,并督促落实补偿款,2017年11月,在安排县域经济调度资金上,为湖北神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排了500万元的县域调度资金。2018年3月,在陈某某帮忙下,英山县林木种苗管理站无偿给湖北神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排了价值3.5万元的苗木;其收受英山县老客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柯某所送人民币30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加油卡,于2017年至2018年对英山县老客运车站改造停车场的提案提供支持和帮助,组织县政协、县政府副县长对该项目进行调研,同时对该项目召开专题协商会,对县政府副县长及县规划局局长进行了督办。故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故辩护人该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4、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仅提供浠水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6日出具的关于陈某某有“3.19专案”中具有立功表现的情况说明一份,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该说明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立功表现。故辩护人此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提交的五份荣誉证书,其客观性本院予以采信,但这些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不足以达到辩护人的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其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予以追缴、没收。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向胡某2、林某、姜某2共索取人民币6万元,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清了违法所得,并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清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对未随案移送的黄冈市监察委员会扣押的被告人陈某某涉案款,由黄冈市监察委员会负责处理。
三、对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陈某某收受的20克金条一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怡焕
审 判 员 肖玉玲
审 判 员 陈志全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管海林
代书记员 叶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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