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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0刑初69号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4-11-22 07:19阅读:
案由 受贿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案号 (2019)鄂10刑初69号 备注:《刑法》483

案由    受贿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案号    (2019)鄂10刑初69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检三部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刑辖122号指定管辖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8日召开庭前会议,12月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汪存锋、检察员董松、甘海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段波、黄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督查室主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省钟祥市长寿磷矿有限公司、湖北省钟祥市熊家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某4、范某2等单位和个人在磷矿承包、安全整顿、工程承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921.440406万元、美元3.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941.773596万元。具体收受贿赂犯罪事实如下:

1.2005年至2018年,杨某某直接或通过其妻胡某1等人,先后四十次在湖北省武汉市、钟祥市等地,收受鄢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98.2603万元、美元0.3万元。

2.2005年至2013年,杨某某先后八次在湖北省武汉市、钟祥市等地,收受孙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31万元。

3.2007年至2017年,杨某某直接或通过其妻胡某1,先后六次在湖北省武汉市、襄阳市等地,索取或收受李某7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12.888506万元。

4.2009年至2017年,杨某某直接或通过其妻胡某1及特定关系人王某3,先后八次在湖北省武汉市、钟祥市等地,收受顾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61.5298万元。

5.2013年至2017年,杨某某直接或通过其妻胡某1,先后三次在湖北省武汉市、钟祥市等地,收受吕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0万元。

6.2010年11月,杨某某让李某9找特定关系人付某购买其收藏的古玩,后李某向某支付了人民币105万元,购买了字画、玉石花瓶等,经价格认证,上述古玩价值共计2.23万元,差额102.77万元被杨某某索取。

7.2016年,杨某某让特定关系人付某以装修门面、支付租金的名义,先后六次向熊某1索要人民币共计57万元。

8.2012年6月,杨某某向陈某5索要财物,让陈某5以捐赠的名义,向杨某某实际控制的湖北鄂北残疾人服务有限公司给付100万元,后陈某5给付人民币50万元。

9.2014年至2018年,杨某某先后十九次在湖北省武汉市,收受杨某4、范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7万元。

10.2007年至2009年,杨某某先后三次在湖北省武汉市,收受刘某8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0万元。

11.2016年至2017年,杨某某先后六次在湖北省武汉市,收受胡某3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6万元。

12.2014年至2017年,杨某某先后十六次在湖北省武汉市,收受刘某9给予的人民币19万元、物品折款2.29万元,共计人民币21.29万元。

13.杨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收受邓某1给予的美元3万元。

14.2013年至2017年,杨某某先后七次在湖北省武汉市,收受章某2、盛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万元。

15.2013年至2016年,杨某某先后三次在湖北省武汉市,收受陈某6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1万元。

16.2011年至2013年,杨某某先后两次在湖北省武汉市、钟祥市,收受李某1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

17.2007年至2018年,杨某某先后六次在湖北省武汉市、钟祥市等地,收受黎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5万元。

18.2014年上半年,杨某某先后两次在湖北省武汉市,收受王某7给予的人民币共计8万元。

19.2016至2018年,杨某某先后四次在湖北省武汉市、钟祥市等地,收受夏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

20.2016年至2018年,杨某某先后三次在湖北省武汉市、钟祥市等地,收受邹某2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物品折款1.2018万元,共计人民币3.2018万元。

21.2015年至2018年,杨某某先后三次在湖北省钟祥市,收受刘某1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22.2016年至2017年,杨某某先后两次在湖北省钟祥市,收受杨某5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截止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庭现有资产、支出及债权共计折合人民币3840.983666万元,其中合法收入人民币754.368701万元,查证违纪违法所得人民币2272.847996万元,其他可以说明来源的资产人民币533.804533万元。杨某某的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人民币279.962436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且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对指控杨某某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2.被告人到案后,在监察机关只掌握少数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

3.被告人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没有掌握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与受贿犯罪属于不同种犯罪,因此杨某某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中有自首情节。

4.杨某某有案发前退还赃款的行为;部分受贿案件中,请托人并无明确请托事项,因此被告人也无滥用职权为其办理请托事项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杨某某积极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坦白罪行且认罪认罚。综上,请求对杨某某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督查室主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省钟祥市长寿磷矿、湖北省钟祥市熊家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某4、范某2等单位和个人在磷矿承包、安全整顿、工程承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920.552406万元、美元3.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940.885596万元(下文如无特指,均为人民币),其中索贿共计755.418806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督查室主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省钟祥市长寿磷矿在磷矿承包、安全整顿、办理采矿证延期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5年至2018年,杨某某直接或通过其妻胡某1等人,先后四十次在湖北省武汉市、钟祥市等地,索取或收受钟祥市长寿磷矿法定代表人鄢某给予的财物共计598.2603万元、美元0.3万元,共计折合600.20709万元,其中索贿236.260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在我与鄢某交往过程中,鄢某为了承包、经营长寿磷矿及其他事项上多次找我帮忙,我都为他提供了帮助。

2005年上半年,鄢某为了承包钟祥长寿磷矿的事情找我帮忙,他请我出面给下面领导打个招呼,帮助他顺利承包长寿磷矿。之后,我为此事给时任钟祥市市长章某1打了招呼,让他帮忙为鄢某承包长寿磷矿的事情给时任钟祥市长寿镇党委书记石某打个招呼,后来鄢某顺利承包了长寿磷矿。

2005年7月份左右,鄢某为了长寿磷矿复工生产的事情找我帮忙,他告诉我说政府部门在对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他的长寿磷矿生产安全不合规,要求长寿磷矿停产整顿,他请我出面帮忙给章某1打个招呼,使他的长寿磷矿能早日复工生产。我为此事给章某1打了招呼,让他关照下鄢某。此外,我还给时任钟祥市国土局局长王某1也打了招呼,王某1当时还说,让鄢某拿些钱把面子上的事打理一下,后面的事一定会关照的。

2005年下半年,鄢某为了办理长寿磷矿采矿证延续找我帮忙,他还说想把生产规模一并扩大一下,请我出面给国土部门的领导打个招呼,关照下此事。我为此先后给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长丁某1、规划设计院副院长张某1打了招呼,让他们在鄢某办理长寿磷矿采矿证延续和扩大生产规模的相关事宜上给予关照。后来鄢某的采矿许可证顺利办下来了,而且生产规模也达到了鄢某预期要求。

2007年底、2008年初的时候,鄢某为了长寿磷矿挂靠的事情找我帮忙,请我帮忙给时任钟祥市国土局局长王某1打个招呼,鄢某当时想把长寿磷矿挂靠进放马山磷矿里去,避免他的磷矿被关闭。我为此事给王某1打了招呼,让他在鄢某长寿磷矿整合的事情给予关照。后来鄢某的长寿磷矿顺利挂靠整合进了放马山磷矿。

2011年3月份左右,鄢某的长寿磷矿发生了安全事故,他为此事给我打电话,请我在此事上给下面的市领导打个招呼,尽量能从轻处理。我为此事给时任钟祥市副市长李某4打了招呼,让李某4在此事上能够给予关照。后来安全事故的事情还是处理好了,只让鄢某交了点罚款,停产整顿很短一段时间,随后就复工生产了。

2013年5月份左右,鄢某因为长寿磷矿越界开采被调查,他请我帮忙处理此事,让我给荆门国土等部门打声招呼,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个事情前前后后处理了很长时间,我为此事给时任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丁某1打了招呼,让他在鄢某越界开采的事情上给予关照。

2015年4、5月份的时候,鄢某与一家公司产生经济纠纷,他当时确实给我说过这个事情,他打电话和到武汉来见面都给我说过这个事情,他请我帮忙给钟祥公安机关打个招呼,让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此事,我当时虽然答应了,但这个事情我没放在心上,我就没有帮他打招呼,现在时间长了,他当时说的有关这个经济纠纷的具体情况,我已经记不清楚了。

2017年8、9月份的时候,鄢某为他儿子鄢少颖找工作的事情找我帮忙,我为此事给省委副秘书长曾欣打了招呼,事后不久,应该是10月份的时候,鄢少颖被顺利安排到省委接待办车队当司机。

证人鄢某的证言对于请托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的事实亦有证言予以证明,且证言内容与杨某某的供述相印证,其还证明,我送给杨某某的钱都是来源于长寿磷矿,我们长期有大量现金在手头,因为开矿常有突发事件,事情发生后再去银行取现金来不及,这些年送给杨某某的钱很多来源于这些备用现金。

证人杨某1(系杨某某之弟)的证言、证人章某1(时任钟祥市市长)的证言、证人石某(时任钟祥市长寿镇党委书记)的证言、证人陈某1(时任钟祥市安监局局长)的证言、证人王某1(时任钟祥市国土局局长)的证言、李某1(时任局矿产开发管理科科长)的证言、陈某2(荆门市放马山中磷矿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的证言、刘某1(时任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证言、吴某1(时任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的证言、李某2(时任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长)的证言、高某1(时任钟祥市人民法院执行员)的证言、李某3(时任荆门市委督查室主任)的证言、李某4(时任钟祥市副市长)的证言、张某1(时任湖北省土地规划勘测院副院长)的证言、丁某1(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长)的证言、程某1(省国土厅矿管处处长)的证言、李某5(省国土厅矿管处主任科员)的证言均证明:杨某某在承包钟祥市长寿磷矿、长寿磷矿安全生产整顿、长寿磷矿办理采矿证延期等事情上为鄢某提供了帮助。

(2)矿业权转让合同、联营合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整合协议书、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矿区批复、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申报资料、长寿矿井伤害事故档案、停产处罚资料、安全生产相关资料、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鄢少颖的劳务合同等书证证明了,鄢某从钟祥市长寿镇人民政府获得长寿磷矿矿业权、鄢某系钟祥市长寿磷矿的法定代表人、长寿磷矿采矿权延期申请获批、长寿磷矿越界开采被处罚、放马山磷矿长寿采区发生一起1人死亡安全事故、鄢少颖(鄢烈福之子)进入湖北省工作的事实。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5年上半年,鄢某为了承包长寿磷矿的事情来武汉找我帮忙时,送给我1万元现金。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上半年,钟祥市长寿镇政府名下的长寿磷矿正在对外转让承包,为此事我到武汉找杨某某,请杨某某出面帮忙给下面的领导打个招呼让我承包长寿磷矿,杨某某答应了。当时我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现金1万元的信封给了杨某某,杨某某收下了。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5年下半年,应该是7、8月份的时候,鄢某先后为了长寿磷矿复工生产、办理长寿磷矿采矿手续及扩大生产规模的事情找我帮忙,并先后两次合计送给我2万元现金,每次1万元现金。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7月左右,我到武汉找到杨某某,把长寿磷矿停产整顿的事情告诉了杨某某,并带了1万元现金送给了杨某某。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5年下半年,应该是7、8月份的时候,鄢某先后为了长寿磷矿复工生产、办理长寿磷矿采矿手续及扩大生产规模的事情找我帮忙,并先后两次合计送给我2万元现金,每次1万元现金。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8月,我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长寿磷矿采矿许可证延期一年的手续期间,我到武汉找到杨某某,并带了1万元现金送给了他。

(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5年下半年,应该是11月左右,鄢某以我外出考察需要用钱为由送给我0.3万元美金。我记得当时我因公务随团去美国出访考察过。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11月左右,我记得在杨某某出国考察前后,我与杨某某在武汉见面,我以他外出考察需用钱为由,送给他0.3万元美金,杨某某收下了。这0.3万元美金我是用我手上的人民币和别人兑换的。

(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6年春节期间,鄢某到钟祥胡集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我2万元现金。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春节期间,我在钟祥给杨某某拜年时,我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杨某某和他妻子胡某1现金2万元,胡某1收下了。

证人胡某1(系杨某某的妻子)证言证明:2006的春节,鄢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我们2万元。

(8)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6年下半年的时候,应该是6月到9月份的这段时间,鄢某来武汉办事的时候与我见过几次面,并在武汉先后两次共计送给我2万元现金,每次都是1万元现金。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7月至9月期间,我到武汉办事的时候,先后与杨某某见过几次面,并先后2次送给他现金合计2万元,每次都是1万元现金。

(9)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6年下半年的时候,应该是6月到9月份的这段时间,鄢某来武汉办事的时候与我见过几次面,并在武汉先后两次共计送给我2万元现金,每次都是1万元现金。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7月至9月期间,我到武汉办事的时候,先后与杨某某见过几次面,并先后2次送给他现金合计2万元人民币,每次都是1万元现金。

(10)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初,我以100万元的价格将我武汉市名都花园的房子(2005年我以53万元购买的)卖给了鄢某,鄢某是分两笔给的钱,2007年上半年一笔50万元钱给到我老婆胡某1,2007年下半年一笔50万元现金是鄢某拿到我武汉桃山村住处,这50万我也交给了胡某1。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初,杨某某老婆的哥哥胡某2对我说杨某某在武汉市名都花园小区有一套面积130多平米房子想用100万元的价格卖掉,问我要不要买,我说考虑一下。之后我把此事对丁某2说了,我们也知道这个价格比当时的市场价要高,但是我想以此多给些钱给杨某某,丁某2知道这是杨某某的意思,就同意把这套房子买下来。我从杨某某手中买来的这套武汉市洪山区名都花园223栋1单元5层B室的房屋,在2009年12月22日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认定,认定价格为68.1397万元,我没有任何异议。

证人胡某1证言证明:2006年9月,我跟杨某某购买了在洪山区名都花园233栋1单元5楼B室,132平方米,当时购买价是53万元,2007年,鄢某用100万元把房子买走了,后来是我,杨某2、鄢某的老婆丁某2一起办的过户手续。

证人丁某2(系鄢某的妻子)证言证明:2007年上半年,鄢某说这套房子杨某某要卖。当时杨某某的妻子胡某1开价100万元,鄢某也同意以这个价格购买,当时杨某某的这套房子不值100万,但是鄢某说要多给一点房款,我也同意,于是我们就以100万元现金买下了杨某某女儿杨某2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名都花223栋1单元502室的房。2009年下半年,我和杨某某的妻子胡某1、女儿杨某2一起去武汉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100万是分两次给的,2007年上半年给了50万元,2007年下半年给了50万。

书证(票据、合同资料等)证明:杨某22006年购买的洪山区名都花园223栋1单元总价53.3218万元2009年变更登记过户给丁某2。

湖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019】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以2009年12月22日为市场价格,确认武汉市洪山区名都花园223栋1单元5层B室房产价格为68.1397万元。

(1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春节期间,鄢某到钟祥市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我2万元现金。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春节,杨某某和家人回胡集镇老家过年,我独自到杨某某家去给杨某某拜年,我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杨某某和他妻子胡某1人民币2万元,胡某1收下了。

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2007的春节,鄢某以拜年的名义每次送给我们2万元。

(1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春节期间,鄢某到钟祥市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我2万元现金。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春节期间,杨某某和家人回钟祥过年,我到杨某某钟祥家中给他拜年,在他家送给杨某某和他妻子胡某1人民币2万元,胡某1收下了。

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2008的春节,鄢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我们2万元。

(1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劳动节期间我回钟祥过节的时候,鄢某送给我2万元现金。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5月,我记得是五一节假日的时候,为了感谢杨某某在磷矿整合事情上的帮助,我在钟祥送了2万元现金给杨某某。

(1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下半年,应该是7、8月份的时候,我记得当时正值天热,鄢某到武汉办事,说来看看我,在桃山村见面时送给我2万元现金。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7、8月左右,我又在杨某某位于武汉桃山村的住处送了2万元现金给杨某某。

(1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春节期间,鄢某到钟祥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我2万元现金。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春节,我像往年一样到钟祥给杨某某拜年,并以拜年的名义送了2万元现金给杨某某和他的妻子胡某1,胡某1收下了。

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2009年的春节,鄢某以拜年的名义每次送给我们2万元。

(1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4、5月份的时候,我对鄢某提到我在购买了星海虹城小区房产,资金不够从别人那儿借了一些钱。鄢某听后对我表态说,有他鄢某在,买房子差钱可以找他拿,没必要找别人借钱,并问我还差多少钱,我说还差个130多万。鄢某接着说他回去筹钱给我,我说他要给我可以,但要算是我借的,鄢某说我和他之间不谈借不借,这130万当是他送给我的。我当时接受了他这种说法,没有拒绝。2009年5月份的时候,鄢某在星海虹城小区4栋1单元104商铺(当时这个商铺是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办理民营经济研究杂志社在使用)与我见面,鄢某送了70万现金给我,这70万元现金是用一个蛇皮袋装着的,10万元一捆,一共7捆,分装在小袋子里。我收下后把这70万元钱放在了星海虹城小区4栋1单元202室的铁皮柜子(文件柜大小样式的简易密码柜,有一人高)里了。后来又在2009年8月份的时候,情景和之前差不多,我们还是约在星海虹城小区4栋1单元104商铺见面,这次鄢某送了60万元现金给我,这60万元现金也是装在蛇皮袋里,也是10万元一捆,一共6捆。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4月份左右,杨某某给我打电话约我到武汉星海虹城小区见面,见面后杨某某跟我讲到,他买房子差钱找别人借了一些钱,我听他说了这事后,就对他说不需要找别人借钱,我来想办法,并问杨某某还差别人多少钱,杨某某告诉我还差别人130万元,我说这130万元我来给你想办法。杨某某表示这130万元就算是找我借的,我跟杨某某说不需要讲借不借的,就当是我赞助给你的。杨某某也没有多说什么,默许了这件事。回到家之后,我就让我老婆丁某2去帮我筹集这130万元现金,丁某2当时问我要这么多现金干什么,我没跟她细说,我就说有事情要用钱,你就帮忙准备就行了。她后来也没多说什么,帮我筹钱去了。

2009年5月左右,丁某2准备了70万元现金给我,当时是用蛇皮袋子装好的。我将这70万元现金装到我车上后独自一人开车到武汉星海虹城的一个商铺与杨某某见面,当时这个商铺好像是一个茶庄(后来改为武某酒家),见面后我把这70万元现金给了杨某某,杨某某将这70万元现金收下了。

2009年8月左右,丁某2又帮我凑齐了60万元现金,我从她手中取走后用蛇皮袋装好放在我车上,独自一人开车去武汉找杨某某。与杨某某还是在之前的那家星海虹城商铺中见的面,见面后我将这60万元现金给了杨某某,杨某某收下了。

证人丁某2的证言证明:2009年上半年给了鄢某70万元现金,下半年给他60万元现金,但鄢不说用途,为此我们还吵了一架。

(1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11月,我奶奶去逝后,鄢某到钟祥胡集以“续生活费”为名送了1万元现金给我。“续生活费”是为了避免人死送礼的一种说法,所以通常在做这种事情上称之为续生活费。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杨某某的奶奶过世了,我在钟祥以给老人“过食费”(这是我们当地对老人过世后缅怀的一种习俗说法)的名义送了1万元现金给杨某某。

(18)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下半年,应该是11、12月份左右,我安排我老婆胡某1陪着鄢某老婆丁某2,在武汉办理名都花园房屋过户手续时,丁某2给了我女儿杨某22万元现金,这个事是胡某1跟我说过。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左右,我安排丁某2到武汉办理名都花园房子的过户手续,丁某2当着胡某1的面,送了2万元现金她们。

证人丁某2的证言证明:2009年,我和胡某1、杨某2去办理房产过户,回来路上我以杨某2上学为由,给了她2万元。

证人胡某1、杨某2的证言均对该笔事实予以了证明,且与上述证人证言相印证。

(19)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春节期间,我在钟祥过春节,鄢某过来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我10万元现金。当时鄢给了20万,用一个袋子装着,我开始不肯要,他坚持送,我们推来推去,后来鄢走的时候,我让胡某1把装有10万元的袋子还给鄢,只收了10万元。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我还是像往年一样到钟祥给杨某某拜年,并以拜年名义送了10万元现金给杨某某,当时我想着这几年磷矿生意蛮好,我赚了不少钱,这些都离不开杨某某对我的关照,我就想在这次以拜年的名义多送些钱给他,以表达我对他的感谢。我就事先用一个装衣服的袋子装好了20万现金去到杨某某钟祥家中,我在杨某某家的客厅当着杨某某的面,把这装有20万现金的袋子给了胡某1,胡某1收下后把袋子拿进房间了,在我拜完年离开的时候,胡某1又把这个袋子退还给了我,并说让我不要这样搞,过年搞个1、2万意思一下就行了。我听她这样说,就知道这肯定是杨某某的意思,我就把袋子拿走了,离开后我把袋子打开看,发现里面只有10万元现金,另外10万元现金被杨某某老婆胡某1收下了。

证人胡某1的证言对2010年春节鄢某以拜年的名义送10万元的事实予以了证明。

(20)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5月,我爷爷去逝后,鄢某到钟祥市,再次以续生活费为由送了1万元现金给我。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我得知杨某某的爷爷过世的事情后,我在钟祥以给老人“过食费”的名义送了1万元现金给杨某某。

(2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下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武汉市莫愁湖(也叫北湖)大酒店,鄢某送给我1万元现金。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下半年,我去武汉办事的时候与杨某某在北湖宾馆见了面,我送了1万元现金给杨某某。

(2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下半年,应该是11月份,我情妇孙某1想购买武汉中北路世纪彩城的房子,我当时找鄢某借了200万元,我觉得钱直接打到胡某1账户里不好,就找当时在省委督查室上班的朱某要了一个账户,后来我让鄢某把钱打到朱某提供的张根贞的账户里,我把其中130万元转到孙某1的父亲孙海堂的账户里,用于孙某1购买中北路世纪彩城的房子。另外,胡某1当时也准备在汉口购买商铺,于是我又把剩余的70万元转到胡某1的账户里,购买了两套汉口的商铺。后来在2011年上半年的时候,我前后分几笔归还了共计173万元钱给鄢某,余下27万元钱,鄢某说送给我,不用我还了。我默认了,后来就再没有归还过这27万元钱。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左右,杨某某给我打电话,要我借200万元钱给他,我当时也没多问直接就答应了。事后,杨某某给我提供了一个叫张根贞的银行账号,我安排丁某2把200万元钱打入了这个银行账号。过了几个月,应该是在2011年上半年,杨某某那边分几次共计还了173万元钱给我,这些钱都是杨某某那边直接打入我老婆丁某2银行账户上的,之后,杨某某对我说暂时只能还这么多,剩余27万元钱以后再给我,我对杨某某说这剩余27万元钱不用他还了,就当是我送给他了,杨某某没有反对,默许了我这种做法。

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我想购买房子,我跟杨某某说差钱,杨某某说跟我打钱,我将我父亲孙海堂的农行卡号发给了杨某某,我后来一看,杨某某给我打来了130万元。这130万我用来买房装修了。

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下半年,我想在汉口北购商铺,手头资金不够,杨某某就找鄢某借钱,鄢让他的妻子丁某2汇了70万,我用钱买了商铺。2011年上半年,我陆续还给丁某260万元,剩余10万元杨说他凑钱去还,我不知道他最后还了没有。

证人丁某2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5日,鄢某说杨某某要用钱,让我汇200万元到一个账户。我开好2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了鄢某。后来杨某某陆续还钱给我,都是还到我建设银行卡上,每次还的钱我都记在记账本上,一共还了173万,还有27万一直没还。

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杨某某找我借银行卡,我把我岳父张根贞的卡借给了他。听说是帮杨转账买房子。

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月6日,我按杨某某的要求从自己账户汇入丁某2账户100万元。

书证(丁某2的记账本、银行流水清单、取存取款凭证、购房资料等)证明:2010年11月5日,丁某2向张根贞的银行卡转账200万,其中70万元汇入胡某1账户,130万元汇入孙海堂账户,孙的账户中100万元因孙某1购房向李丰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汇入孙某1银行账户。胡某1在收到70万元后,使用了60余万元购买了二间商铺。2011年1月6日起,丁某2银行账户多次收到付某、胡某1等人汇入的资金共计173万元。

(2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底的时候,鄢某说来武汉看望我,在桃山村送给我2万元现金。我记得当时鄢某提到说我爷爷奶奶都过世了,今年回不回去过年,我当时说肯定会回去过年的。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底,我去武汉办事的时候去看望杨某某,我在杨某某位于桃山村的住处送了2万现金给杨某某。

(2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春节期间,鄢某在钟祥以拜年为名送了我2万元现金,钱是直接给到胡某1手上的。那个时候胡集的房子卖了,父亲搬到钟祥来住了,我们在钟祥过年,鄢某来钟祥给我拜年。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春节,我到钟祥给杨某某拜年,以拜年的名义送了2万元现金给杨某某和胡某1,胡某1收下了。

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2011的春节,鄢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我们2万元。

(2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8月份的时候,我在武汉协和做了心脏支架手术,鄢某来武汉以看望的名义送了2万元现金给我。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我听朋友告知杨某某在武汉做心脏搭桥手术。我得知后去武汉桃山村杨某某家中看望他,看望他时已是术后恢复阶段了,在家中休息恢复,临走时我将2万元先讲送给了杨某某。

(2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春节期间,我在钟祥过年,鄢某以拜年为名送了我2万元钱现金。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春节期间,杨某某和家人回钟祥市过年时,我以拜年的名义,在杨某某钟祥市的家中送给杨某某和他妻子胡某1人民币2万元,胡某1收下了。

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的春节,鄢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我们2万元。

(2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十一长假的时候,我回了钟祥,鄢某在钟祥送了我2万元现金。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杨某某回钟祥玩,我得知后便到钟祥看望杨某某,我们约在一个餐馆吃过饭后,便跟杨某某说现在节假日期间多带家人出去玩,随后就从包中拿出人民币2万元送给杨某某,他收下了。

(28)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春节期间,鄢某在钟祥以拜年为名送了我2万元钱,钱是直接交到胡某1手上的。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春节期间,杨某某和家人回钟祥市过年时,我以拜年的名义,在杨某某钟祥市的家中送给杨某某和他老婆胡某1人民币2万元,胡某1收下了。

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的春节,鄢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我们2万元。

(29)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份的时候,我们在胡集给杨某2办婚宴,当时鄢某和丁某2过来,送了11万元现金,钱是直接交给胡某1的,我记得当时鄢某夫妇说这11万**,有10万元钱是给杨某2的“压箱钱”。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份,杨某某的女儿杨某2在钟祥市云天宾馆办结婚宴时,我和丁某2一起,送给杨某2结婚的“压箱钱”10万元和1万元的礼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当时是胡某1收下的。

证人丁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12日,我在银行取了10万用红纸包好,又将平时放在手头的1万元用黄色信封装好后和鄢一起去参加杨某2婚礼,我将11万元交给了胡某1。书证(银行流水清单)证明了2013年3月12日丁某2取款10万元的事实。

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我女儿结婚,鄢某送给我们11万元。

(30)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上半年,应该是5月份左右,鄢某为长寿磷矿越界开采的事情来武汉找我帮忙,并送给我2万元现金。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我因长寿磷矿越界开采去武汉找到杨某某,我在武汉星海虹城下面的武某茶楼和杨某某见面,让杨某某找丁某1打个招呼帮忙把处罚减轻一下,并送给杨某某2万元现金,杨某某收下钱后答应了。

(3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下半年,我女儿杨某2正值孕期,鄢某的老婆丁某2以看望我女儿杨某2的名义送了2万元钱,我们把这笔钱给了胡某1和杨某2。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下半年,我得知杨某某的女儿杨某2生小孩的事情,我就安排丁某2带2万元现金去送给了杨某某和他的妻子胡某1。

证人丁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底2014年初,杨某2生小孩,我和鄢某去吃酒时送给胡2万元。

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我女儿怀孕后,丁某2送了2万元。

(3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残疾人公司是2012年6月办理的工商登记,注册资金50万元,股东构成是尹湾村委会占80%股份、我妻兄胡某2占20%股份,法人代表是胡某2。是我确定残疾人公司的股东构成由尹湾村委会占80%股份、胡某2占20%股份的,注册登记是夏某按我的要求在具体办理。我要求夏某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把尹湾村委会登记为占残疾人公司80%股份的股东,主要是因为残疾人公司是我谋取私利的项目,我是为了掩盖我对残疾人公司的实际控制;而且这样一来,我可以对外声称残疾人公司是尹湾村委会的,有利于我找单位或个人要钱用于残疾人公司建设;另外我当时还考虑到残疾人公司的很多事情需要尹湾村委会干部具体经办,我把村里登记为股东之一,有利于让他们更积极的按我要求去办事。

2013年6月,公司建设因为工程款问题而停工,我找到鄢某,让他出资把后续工程建起来,鄢接手后,拿出100多万把前期工程款结清,又陆续拿钱出来进行建设。大约在2014年,鄢说不想继续拿钱建设了,我说搞到这一步不搞了,他拿的钱就算是塌进去了,意思是钱不会还给他了,鄢也没有纠结这个问题,就退出了,后来也没有找我结算这些钱。鄢出钱实际上不是投资,也不是捐助,是我让他拿钱由于公司建设了,他是不敢拒绝的,这个公司是我的自留地,谋私利的项目,我也利用职权帮他很多忙,这其实是我和他的权钱交易。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杨某某让我来参与这个项目的建设,我先给之前的承建方支付了100多万元的清退款,之后我就着手安排陈某8承包做残联社的围墙、下水道、场地平整等后期施工建设,我陆续花了200多万元(包含前期给的清退款100多万元)用于残联社项目的建设,在接手三个月后,我发现这个项目很复杂,之前施工的一些具体事项村里也对我遮遮掩掩,花出去的很多钱并没有完全用到工程上去,被村里和其他人所侵吞了,而且我渐渐发现这个项目的建设村里都要听杨某某的意见,所以我不想再继续为这个项目花钱了,我将我的想法告知了杨某某,他也没跟我多说什么,我也就没有为继续这个项目出过钱了。我为这个残联社花费的钱也曾找杨某某要个说法,杨某某也一直没有给我过明确的答复,我花费的200万元钱又不入账,也不把这个项目交给我,又不给我股份,后来时间一久就不了了之了,鉴于他以前帮过我很多忙,我就当把这钱送给他了。

证人夏某(钟祥市胡集镇尹家湾村原党支部书记)的证言证明:湖北鄂北残疾人服务有限公司由尹家村村委会占股80%、胡某2占股20%,都是杨某某安排的,村委会没有投资湖北鄂北残疾人服务有限公司。

证人胡某2(系杨某某的妹夫)的证言证明:湖北鄂北残疾人服务有限公司由尹家村村委会占股80%、我占股20%,都是杨某某安排的,我没有参与经营和管理。

证人王某5、王某2、刘某2、周某1等人的证言证明了杨某某为鄂北残疾人服务公司筹款建设等事宜。

书证:湖北鄂北残疾人服务有限公司尹湾村专项审计报告【2019】1号审计咨询结论:尹湾村别墅项目建设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共5,344.000.00元,全部用于结算工程款,其中鄢某来款204.4万元。

(3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9月份,开学不久的时候,鄢某跟我打电话说他有急事,想找我借10万元钱,我答应了。见面的时候,我见鄢某脸色发乌,说话有点颠三倒四,我估计他是在武汉惹事了,我问他到底有什么事情,他也不正面回答,东扯西扯的,我懒得多问,把10万元现金给了他,并说让他在武汉别惹事。几天后,鄢某来武汉找我,我们在星海虹城小区4栋1单元商铺见面,他给了我80万元钱,也是用蛇皮袋装的,鄢某还说,多余的70万元钱是送给我的。我问他为什么要多给70万元,鄢某说他们磷矿越界,希望我继续关照这个事情。我当时答应了他,并说这事再说。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份左右,我在武汉想买东西,当时卡上没钱了,我就给杨某某打了个电话,想找杨某某借10万元现金,杨某某答应了,并在电话中让我去星海虹城小区找他。杨某某将用黑色塑料袋装好的10万元现金给了我。过了几天,我回钟祥后从长寿磷矿的自己宿舍里拿了80万元现金,这都是我平常存的一些私房钱。我将这80万元现金用一个蛇皮袋装好后独自一人开车去武汉找杨某某,杨某某约我到星海虹城小区见的面,见面后我将这80万元现金给了杨某某,并跟他说,这80万元现金是还给他之前借我的10万元,多的70万元算是我给他的,他平常对我矿上的事情这么照顾,应该对他表示一下感谢,我也知道他喜欢搞一些古董字画的生意,多的钱就让他拿去自己买点喜欢的古董字画。我还说长寿磷矿越界开采的事情还需要请他继续费点心帮下忙,杨某某收下这80万元现金后答应了。

(3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下半年,应该是11月份的时候,我为我情妇王某3在万达东湖置业公司订了一个商铺,为此我向鄢某借了160万元钱。事后王某3又不要这套商铺了,万达东湖置业把这160万元钱退到了王某3的父亲王水锁的银行账户里。2014年下半年,应该是7月份的时候,我退给了鄢某100万元,余下60万元,鄢某说送给我,不用我还了,我默认了。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底,杨某某又给我打电话,找我借160万元钱,让我转账到名叫赵丽英的银行账户里,我让丁某2转给了赵丽英的银行账户人民币160万元。我记得后来杨某某还给我打电话,说先还100万元给我,过几天再还60万元。我对杨某某说,60万元钱就算了,不用还了。杨某某没有说话,默认了。这60万元钱我要杨某某不还给我了,就算是我送给杨某某了,杨某某至今没有还给我。

证人丁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25日,鄢某说杨某某要用钱,发给我一个赵丽英的账户,让我汇入160万,我当天就向赵的账户分二次汇入160万元。2014年7月9日,我的账户收到100万元,鄢某说是杨某某还的钱。

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13年冬季,应当是11月的样子。杨某某对我说帮我在万达汉街买一间商铺,资金不用我操心,我就答应了。后来过了几天,杨某某要我把我父母的银行账号告诉他,说是安全些,我就把父亲工商银行,母亲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告诉他了。2013年11月25日,我母亲赵丽英的银行卡上转账存入的160万就是杨某某给我买商铺的钱,当天下午我就把钱用于购买商铺了(其中杨某某另外已经支付了定金20万,买商铺一共支付了180万)。但是我后来考虑到商铺只付了一部分钱,以后还要还贷,压力太大,就想把商铺退掉,后来杨某某也同意退掉,万达的工作人员就把钱退到我父亲的银行卡上,2014年7月,杨某某让我把100万元还给丁某2,我就从父亲王水锁的银行卡上转了100万给丁某2。

书证(银行流水清单、万达商铺资料)等证明:2013年11月25日,丁某2农业银行账户向赵丽英建设银行账户转入140万元,同日丁某2建设银行账户向赵丽英建设银行账户转入20万元;2013年11月27日,王水锁付款180万元购买万达汉街商铺,2014年1月24日,王水锁收到退购房款180万元;2014年7月9日,丁某2农业银行账户收到王水锁账户转账的100万元。

(3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春节,鄢某在武汉以拜年为名送了我2万元钱。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春节,杨某某没有回钟祥,我在武汉以拜年的名义给杨某某送了2万元现金,杨某某收下了。

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2014的春节,鄢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我们2万元。

(3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我在武昌太子酒店给我外孙刘禹辰办周岁宴时,鄢某和他老婆丁某2过来送了2万元钱,钱交给了杨某2。

证人鄢某、丁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杨某某的外孙过周岁,鄢某和丁某2一起到武汉,在吃饭的酒店里,丁某2送给胡某1人民币2万元。

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我外孙过周岁,丁某2送了2万元。

证人杨某2证明:2015年1月,我儿子过周岁,鄢某送了2万元。

(3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春节,鄢某在钟祥以拜年为名送了我2万元钱,当时鄢某在与我聊天的时候,提到他想把他儿子送去部队当兵,以后当完兵回来的时候,请我帮忙给他儿子找个工作,我当时答应了,并说到时候再说。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春节期间,杨某某和家人回钟祥市过年时,我在杨某某钟祥市的家中送给胡某1人民币2万元,她收下了。

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2015的春节,鄢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我们2万元。

(38)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上半年,鄢某为了他与一家公司的经济纠纷的事情来武汉找我,并送给我2万元现金。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我因被钟祥宇风公司诈骗2500万元钱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一直没有立案。我到武汉找杨某某帮忙,我们在星海虹城小区下面的那家茶楼见面。我将事情经过给杨某某讲了,请他给荆门市公安局打个招呼,将此事立案侦查。杨某某同意了,说他来帮我问下。临走的时候,我将装有人民币2万元的黄色信封装进杨某某的包中,杨某某直接收下了。

(39)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春节,鄢某在钟祥以拜年为名送了我2万元钱。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春节期间,我到杨某某钟祥市的家中给他拜年,我以拜年的名义给杨某某和他的妻子胡某1送了2万元现金,胡某1收下了。

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2016的春节,鄢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我们2万元。

(40)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7年春节,鄢某在钟祥以拜年为名送了我2万元钱。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春节期间,我和往年一样继续到杨某某钟祥市的家中,我以拜年的名义给杨某某和他的妻子胡某1送了2万元现金,胡某1收下了。

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的春节,鄢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我们2万元。

(4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7年9月,鄢某为他儿子鄢少颖找工作的事情来武汉找我帮忙,并为此送给我2万元钱,后来我帮忙把他儿子安排到省委接待办车队当司机。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9月,我儿子鄢少颖退伍,为了给鄢少颖找工作的事,我到武汉星海虹城小区内一栋房子内私人开的餐馆和杨某某见面,请杨某某帮助给鄢少颖找工作。此事我们之前在电话里面就说过,杨某某说他来想办法。吃完饭,临走的时候,我将装有人民币2万元的黄色信封放到杨某某的包里面,他没有推辞就收下了。后来,杨某某帮忙把鄢少颖安排到省委接待办车队做司机。

(4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8年春节期间,鄢某在钟祥以拜年为名送了我2万元钱。

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春节期间,我到杨某某钟祥市的家中给他拜年,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杨某某和他的妻子胡某1人民币2万元,她收下了。

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2018的春节,鄢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我们2万元。

2.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督查室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省钟祥市熊家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2在续租磷矿、举报他人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5年至2013年,杨某某先后八次在湖北省武汉市、钟祥市等地,收受孙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3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大约是在2005年下半年的时候,我任省委督查室主任不久,当时在武汉,胡某2、李某6和孙某2来武汉找我,说孙某2承包的郢中磷矿快要到期了,请我给郢中镇政府的领导打招呼,以让孙某2继续承包郢中磷矿。我答应了,孙某2这次来,还给我带了10万元钱过来,我把这10万元钱交给了胡某1,让她存了起来,但这个事没有帮成功。

2006年5月份的时候,孙某2来桃山村找我,告诉我他有了明确的目标,他想进入熊家湾矿,请我出面帮忙,同时孙某2就跟我说还有一封举报信,举报胡集汪应合涉黑问题,还跟我提了一下汪应合在胡集干的那些事,请我把这封信转交给领导,从下往下督办这件事。临走的时候,孙某2将拎在手里的袋子放到我旁边,后来我把袋子打开一看,里面是10万元现金,一万元一扎的,有10扎。我答应帮忙,不久原胡集镇书记何某1到武汉约我吃饭,我把孙的事给何说了,何某1也答应帮忙,至于举报信,因为与其他人的举报信内容差不多,我就没转交上去。

2006年5月底的时候,有次我回胡集,孙某2知道我回胡集了,孙某2说给我带了一些土特产,我当时也没在意,就让司机收了。后来回家后,我打开箱子,发现里面装的都是钱,我数了一下,共有50万元,1万元一扎的,共计50扎。

2007年6月份的时候,有次孙某2来武汉约我见面,当时我们是在桃山村见的面。见面后,孙某2说他入股了熊家湾矿,还说了一些感谢我的话。孙某2从他的车上搬下来一个箱子,说给我带来了一些东西,孙某2走后,我把箱子打开一看,里面都是钱,我数了一下,有100万元钱,都是那种一万元一扎的,码得一层一层的。

2008年5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孙某2来武汉约我见面,我们谈到房产投资的问题,孙某2说现在胡集很多人到武汉买房子,还说我应该要买房子,还说应该买个商铺,一铺管三代。我说我现在是在考虑房子的事,看中了星海虹城的房子,感觉地段不错,以后升值空间大。孙某2说让我先把房子搞下来,钱不够他帮我一点。之后孙某2给我打电话,说给我准备了一些钱,我记得钱是送到桃山村的,用纸箱子装着的,一共有50万元钱。

后来没过多长时间,孙某2又来武汉找我,说目前磷矿形势好,他赚了不少钱,手头比较宽阔,又给我带了一些钱过来。我说这个事不能再搞了。孙某2说买房子要花不少钱,一定要我收下这些钱,把房子的事情搞好。我开玩笑地说,这么多钱我也还不起啊,等我房子升值了卖了再还。孙某2说还什么还,先把房子的事搞好。这次孙某2送给我的钱是在给我的,也是用纸箱子装着的,我拿回去后,先放在车库储藏室里,我点了一下,有100万元钱,都是1万元一扎的,共100扎。

2010年上半年左右的时候,孙某2匆匆忙忙来武汉桃山村找我,跟我说,我女儿要考公务员了,预祝一下,送给了我10万元钱。我不知道孙某2是怎么说起这个事的,其实我女儿上半年考的是德国的斯图加特大学城市规划专业的研究生,10月份才考公务员。我当时跟孙某2说,我女儿还没考公务员呢,孙某2说没考的话就提前预祝一下。于是我就收下了。

2013年3月,孙某2以杨某2结婚名义送1万元钱,但孙某2没有出面,是让李某6带的礼。这笔钱,我记在了杨某2结婚的礼单里。

证人孙某2(钟祥市熊家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对向杨某某提出请托事项并多次向杨某某送钱的事实予以了证明,该证言与杨某某的供述相印证。其证言还证明,送给杨某某的钱一部分是从个人银行账户取的现金,一部分从公司账户套取的现金,还有少部分是手中的备用金。

证人李某6(钟祥市郢中磷矿股东)的证言证明:我记得杨某某的姑娘结婚,当时我还代孙某2上了1万元的礼金。

(2)证人薛某(钟祥市胡集镇丽阳村原党支部书记)、敖某(钟祥市胡集镇邱桥村原党支部书记)、罗某(钟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某1(荆门市政府党组成员)、肖某1(钟祥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史某(原湖北省委政研室司机)、游某(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专员)、李某3(时任荆门市委副秘书长)、钟某(时任荆门市督查室副主任)、隆某1(时任荆门市督查室主任)的证言证明了孙某2入股熊家湾磷矿的经过、杨某某为孙某2入股磷矿出过面及杨某某为孙某2举报他人转交材料,引起领导们的重视的事实。

证人张某2(时任钟祥市熊家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财务总监)、曾某1(时任钟祥市熊家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出纳)的证言证明了孙某2的部分行贿款在公司核销的事实。

(3)书证(银行流水清单、财务凭证、举报材料等)证明:孙某2于2002年6月至2005年12月承包开采郢中磷矿,到期后未能续租;孙某2个人建行账户于2005年9月30日两次分别取款人民币117000元、13000元,其中人民币10万元于2005年10月送给杨某某;湖北省钟祥市熊家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基本资料及孙某2经营熊家湾矿业公司等情况;张国楚与汪应合存在矛盾,起草举报汪应合涉黑等材料,并于2006年5月、2007年上半年两次将上述举报汪应合的材料交孙某2递交杨某某呈省委相关领导批示,省委、荆门、钟祥各级领导收到举报材料都作出了批示;孙某2分别于2006年1月17日送给杨某某50万、2007年6月送给杨某某100万,2008年5月两次送钱150万元给杨某某资金来源的情况。

3.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督查室主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7在承接工程、承建公路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7年,杨某某直接或通过其妻胡某1,先后六次在湖北省武汉市、襄阳市等地,索取或收受李某7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12.888506万元,其中索贿309.38850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在我与李某7的交往过程中,我主要在这几件事情上给李某7提供过帮助:一是2004年,金源公司因环境污染问题被老百姓堵门闹事,李某7找我帮忙解决老百姓闹事的事情,我当时刚好在宜城出差就答应了,事后也为此事打了招呼;二是2008年,李某7为在南漳县家采石场的事情找我帮忙,为此我给时任南漳县委书记陈宝清打了招呼,并把陈宝清的电话给了李某7,让他直接联系陈宝清;三是2013年,李某7说想在通山县承包车辆检测站、承接高速公路连接线通山段工程,我就这两件事给时任通山县领导打招呼,给予李某7关照;四是2013年,李某7请我帮忙解决金源化工公司经营困难,面临倒闭和职工上访的问题,为此我给时任宜城市委书记李诗打过招呼,请他帮忙解决公司困难,之后我又把邵广文和刘某4介绍过去谈企业收购;五是2013年,李某7为她女儿上大学的事情请我帮忙,我请武汉大学法学院柳正权帮忙,把她女儿安排到了武汉大学跟读;六是2014年,李某7想去南漳县开发一个大理石矿,他在武昌区中南二路附近的一家馆子请王某4吃饭,他请我出面作陪,饭间我们谈到李某7想去开发大理石矿的事情,我请王某4多多关照李某7。

证人李某7的证言对于请托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的事实亦有证言予以证明,且证言内容与杨某某的供述相印证。

证人李某8(金源公司董事长)、程某2(2004年时任南漳县县长)、刘某3(时任武汉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某4(2014年时任南漳县县长)、陈某3(时任洪山区农业机械化办公室副主任)、刘某4(时任武汉佳艺装饰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了杨某某帮助李某7解决金源公司纠纷和经营困难,为李某7招投标、承接工程打招呼等事实。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下半年,武汉凯旋名邸小区楼盘正在对外出售,但该楼盘按政策仅限军转干部购买,其他人员没有购买资格,我老婆胡某1通过一些关系拿到了认购指标,想倒卖下认购指标赚点钱,在这之后,我把这个楼盘介绍给了李某7,我对李某7说这是仅针对军转干部出售的楼盘,位置好,一般人还买不到,我问他想不想要,他说想去看看。随后我安排胡某1带李某7去看了楼盘,看完楼盘后李某7想买并请我帮他弄个购买指标,我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我给李某7打电话说买房的指标弄好了,我让他拿80万元钱来买房,并把我尾号4249的邮政银行卡号给了他。2008年12月,李某7那边转了80万元钱到我的邮政银行卡上。2009年1月,我安排胡某1带李某7去办理了购房手续,胡某1用我尾号4249的邮政银行卡支付了54万余元的购房款。

我最开始弄这个凯旋名邸房屋的购房指标时,就想通过卖购房指标赚钱,所以我大约按每平米赚个几百元钱想法得出的这个80万的金额。

李某7为购买这套凯旋名邸房屋给了我80万元,我用了54.7681万元支付购房款,差额的25.2319万元我没有退还给李某7,被我收受了。

2015年下半年,李某7请我帮忙找人购买他在万达一号公馆的商铺,我得知后就想把这套商铺买下来,便答应帮他找买家。之后不久,我与李某7等人在星海虹城“武某”吃饭期间,我与李某7就他万达一号公馆商铺的转卖价格进行了协商,我以他商铺周围商圈没有成型,不好出租,压在手中无法变现,而且产权比同类商铺少10年,我劝他把价格便宜些卖掉变现。交谈过程中虽然我没有明说,但李某7已经感到是我要买,便直接问我“那大哥你说应该便宜多少”,我让他以380万的价格转卖这套商铺,李某7听后表示要回去考虑下。之后不久,我与李某7在一起吃饭时,李某7对我说“大哥,你上次说的事可以,但钱要一次性把它搞清”,我问他怎么把钱给他,他说“你把我剩下的银行贷款还清,剩余的钱给我现金”,我问他还剩多少银行贷款,他说不知道,我让他尽快去银行查询还剩多少贷款。之后不久,应该是2015年12月,李某7查询后告诉我,李某7的万达商铺剩余贷款的大数字是“208万元”,如果要从“208万”这个金额点开始还贷,那就要从2016年1月接上。我听后对李某7说,既然剩余贷款按208万元算,那么我给他172万现金,李某7说可以,请我尽快把钱给他,他等着用钱。

2016年1月,我与李某7等人相约在星海虹城“武某”吃饭,聚餐前我让李某7把万达商铺的相关资料和还贷用的农业银行卡一并带来,见面后,我与李某7两人在收银吧台附近办理了交接,李某7把商铺的资料和还贷卡交给我,我把我事先准备好的100万现金拿给他,让他给我打了一张收条,并说剩余的钱明天给他,李某7同意了。第二天,还是在星海虹城“武某”,我把事先准备好的60万现金和3万美金给了李某7,并把美金兑换人民币的比例写在一张条子上给了他,我说这3万美金现在能兑换19万多,多的算我多给的。然后我把事先准备好的商铺转卖合同拿给了李某7,我让李某7在合同上签了字,这份合同是一式两份,我和李某7各自留了一份。

《铺面转卖合同》是我起草的,购买人签字“陈某9”是我本人签的字。这份合同是一式两份,在我拿给李某7签字之前,我已经在上面签好了“陈某9”二字。陈某9是我的侄女,是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职工。是我让陈某9把她的身份证号给的我,她并不知道这个事情,她与这个商铺没有关系。自始至终都是我和李某7在谈这套商铺转卖的事情,钱是我给他的,商铺手续和收条等是他给我的,整个过程中李某7清楚这套商铺是我要买,所以价格上他才同意便宜了这么多。组织今天给我出示的这个6228480058188445074还贷卡的明细,经我计算,从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我共计还贷207.136994万元。虽然当时这套商铺的具体市场价我不清楚,但我估计应该在每平米3万元左右。

2007年上半年,李某7请我跟我老婆在襄阳吃饭,饭后他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3年,我女儿杨某2结婚,李某7在武汉总督府酒店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3年下半年,我和胡某1为女儿在过生日,李某7来参加了,饭后他以给我女儿庆生的名义送了1万元钱给我,这1万元给了我女儿;2017年五一小长假,我和胡某1到宜城参加一个婚礼,在婚礼上碰到李某7,饭前打牌的时候,李某7给了我5千元。

证人李某7的证言对多次以不同形式向杨某某行贿的事实予以了证明,其证言与杨某某的供述相印证。证人胡某1对杨某某收受相关贿赂的事实也予以了证明,其证言与杨某某的供述、李某7的证言相印证。

(3)土地证、房产证、交易明细、不动产证、贷款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外汇兑换汇率表等书证证明:2019年1月19日,李某7购买凯旋民邸商品房的合同价为54.7681万元,李某7实际支付给杨某某80万元;2013年12月27日,李某7购买了万达商铺,2016年1月12日李某7将商铺转让给杨某某,双方签订的合同价为380万元;李某7偿还贷款的银行账户于2016年1月20日偿还2.515275万元,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每月偿还2.431541万元,2017年8月16日偿还160.853981万元;2016年1月12日,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汇率为人民币656.28可以兑换100美元。

(4)湖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019】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李某7转让给杨某某的商铺在转让时的市场价为670.9820万元。

4.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督查室主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世纪鑫煌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顾某1在项目投资、项目许可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7年,杨某某直接或通过其妻胡某1及特定关系人王某3,先后八次在湖北省武汉市、钟祥市等地,收受顾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61.529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顾某1当时刚从广东来湖北发展的时间不长,对湖北的情况不熟悉,他想通过我职权的影响给他疏通各种关系,提供便利,谋求特殊关照。

2009年,顾某1打算在洪湖市投资一个发电项目,想通过我向时任洪湖市市委书记幸某1打招呼,后来我向幸某1打了招呼,要求他关照顾某1。

2010年左右的时候,顾某1与华中师范大学合办了一个项目,这个项目需要取得一个资质,顾某1他们公司没有这个资质,于是顾某1找到我,托我给省劳动厅的人打声招呼,把这个项目资质办下来。后来,我找了省劳动厅的人给他打了招呼。

2011年左右,顾某1在钟祥市买了一片林杨,顾某1请我给时任钟祥市林业局长方某打招呼,想通过方某那里争取一些政策资金的支持。我答应了,并给方某打了招呼。

证人方某(时任钟祥市林业局局长)、幸某1(时任洪湖市市委书记)的证言对杨某某曾经为顾某1在钟祥市长寿镇汤林林场的事及顾某1投资洪湖理昂生物质发电厂的事打过招呼。

证人顾某1(湖北世纪鑫煌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对于代表公司请托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的事实亦有证言予以证明,且证言内容与杨某某的供述相印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下半年,我从顾某1在武汉开发的空军疗养院(天宝嘉苑小区)的那个楼盘中认购了两套房子,我让顾某1以低于市场价卖给我的,根据市场价和我实际支付的款项,总共给我便宜了69.5298万元。

2015年底顾某1送给我10万元,2016年7月左右顾某1送给我10万元,农历2016年年底顾某1为了做服装生意送给我70万元,2008年左右的春节期间,顾某1在胡集送了我5000元,2013年顾某1以我女儿结婚的名义送了我1万元,2014年春节期间,顾某1在钟祥莫愁湖大酒店送了我5000元。

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08年下半年,经杨某某介绍,我共用了65.188万元在武汉大学附近的天宝嘉苑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原价是6300元每平方米,后来我以是4000元每平米买的。

证人刘某5(时任天宝嘉苑销售)的证言证明:我们以4000元每平米的价格卖给了杨某某两套天宝嘉苑小区的房子。

证人顾某1的证言对多次以不同形式向杨某某行贿的事实予以了证明,其证言与杨某某的供述相印证。

证人顾某2(顾某1妹妹)、林某(润通达公司出纳)、肖某2(顾某1债务人)、金某(顾某1司机)的证言及相关银行流水清单、财务凭证证明:顾某22016年4月至6月取款36万交给顾某1,2017年1月通过林某取款100万元,其中30万元给了顾某1;肖某2于2016年4月26日取款13.5万元,其中10万元归还顾某1欠款;金某使用顾某1的华夏银行银行卡于2016年2月至4月四次取款23万元交给顾某1。

(3)购房协议、销售资料等书证证明:2007年12月10日,胡某1与鑫煌实业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胡思瑜实际购买单价为4000元每平方米,2008年3月28日胡思瑜一次付75万元,购房协议的购房人变为李某7;2009年2月5日,王某3与鑫煌实业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购买2号楼2103房产,王某3的实际购买单价为4000元每平方米,2009年2月17日王某3一次付65.188万元。

工商登记资料、林场资料证明了2008年8月,湖北世纪鑫煌投资有限公司在钟祥市汤林购买了一块2850亩的林场。

洪湖理昂生物质发电厂相关资料证明了顾某1参与洪湖理昂生物质发电厂项目一事。

(4)价格鉴定证明:天宝嘉苑二号楼1单元2103号房屋价格评估结论为,以2009年2月17日为基准日,房屋价值974724元;天宝嘉苑二号楼1单元2201号房屋价格评估结论为,以2008年3月28日为基准日,房屋价值为1122454元。

5.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中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土地开发、调度资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7年,杨某某直接或通过其妻胡某1,先后三次在湖北省武汉市、钟祥市等地,收受湖北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北中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吕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吕某想和我搞好关系,以获得我的帮助,其当时已经在运作荆门体育馆旁边的那块地,想让我给荆门市的领导打下招呼。吕某送我的第一笔钱是10万元,时间是2013年3月,是我女儿杨某2结婚的时候送的,钱是由胡某1经手的,后来胡某1把这个事告诉我。2013年下半年的时候,那天我不在家,胡某1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回来,说吕某找我有事,我回来的时候,吕某已经离开我家了。当时胡某1跟我说吕某来过,还带来了一个挎包,里面装的都是钱。我过去打开挎包一看,里面装的是100万元现金,于是我打电话让吕某把钱拿走,但吕某没有拿走。之后我就把钱存入在桃山村的车库储藏室里了。我搬到星海虹城小区住之后,我把这100万元钱转到了星海虹城4栋1单元202室存放了起来。收了吕某这100万元后不久,吕某来武汉找我,说了荆门体育馆旁边那块地的事情,吕某说这块地竞拍到之后,地块内四干渠两边一定范围内不允许开发利用,导致他那块地利用率不大,开工也开不了。所以吕某想少缴纳土地出让金,同时想调整这块地的规划,请我找荆门市的领导协调一下此事,我答应了。于是我联系了时任荆门市委常委、秘书长周某2。周某2对我说,让吕某直接联系他。后来吕某就直接跟周某2联系了。2013年底,快过春节的时候,周某2来武汉开会,见面过程中,他跟我提及到了吕某的事,说吕某已经联系上他了。周某2还表态说,如果吕某以后有什么具体的事,就直接找他就行了。2014年上半年,吕某又来武汉找我,说了那块地纠纷的事,说那个事还比较麻烦,如果机会合适,让我再跟周某2说说,请周某2帮帮忙,吕某说他现在所有的钱都陷在那块地上了,资金周转非常困难。我说周某2已经表态说过,只要你有什么麻烦,就直接去找他就行了。从那以后,吕某一直在为那块地纠纷的事跑东跑西。到了2016年下半年的时候,他的这个事才得以解决,最后的结果是,荆门财政局将那块地的保证金全部退还给了吕某。

农历2016年底,快到春节的时候,吕某又来武汉找我,是跟他弟弟一起来的。然后吕某又跟我讲想找一下钟祥市长郭某,说现在都在申报科技专项补贴。我当时问他化工公司有什么科技含量。他说他的公司也有一些小专利之类的东西。我说等我联系了郭某后再说这个事。饭后,我们一起走的时候,走到他车旁边的时候,他从车上拿出一个手提袋,说这是给我拜年的,请我收下。我当时推辞了一下,然后就收下了。回到家我打开袋子数了一下,有10万元现金和两条烟。2017年上半年的时候,我给郭某打电话说,我老家一个企业想争取科技补贴资金。郭某说下面的公司哪有什么科技。因为我也搞不清楚吕某说的到底是个什么资金,于是我对郭某说让吕某当面找他说,郭某答应了。后来这个事好像不符合政策,没有办成。

证人吕某对于请托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的事实及向其行贿的事实亦有证言予以证明,且证言内容与杨某某的供述相印证。其证言还证明,借杨某某女儿结婚之际送的10万元系平时手中的备用金,行贿的100万元来源于从公司提取的流动资金,2017年春节期间行贿的10万元是从银行取出的资金。

湖北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中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对吕某身份情况予以了证明。

证人胡某1对吕某借杨某2结婚之际送10万元及2013年下半年吕某送100万元亦予以了证明,其证言与杨某某供述和吕某证言相印证。

证人周某2(系荆门市政协主席)、刘某1(系荆门国土局长)、吴某2(科海化工公司副总经理)、鲍某(个体工商户)、赵某(科海化工公司业务经理)、何某2(科海化工公司出纳)、郭某(钟祥市市长)、刘某6(荆门市财政局长)的证言对杨某某为吕某的公司谋利的事实以了证明。

(2)相关土地开发资料、法律文书证明了湖北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中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土地相关事实。

(3)湖北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资料及吕某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清单证明:吕某于2013年在湖北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取现金182.9万元;2017年2月10日吕某从银行取现10万元。

6.2010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督查室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湖北德宜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9在房产开发的事项上提供帮助。杨某某让李某9找特定关系人付某购买其收藏的古玩,后李某向某支付了人民币105万元,购买了字画、玉石花瓶等,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2.23万元,差额102.77万元被杨某某索取。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下半年,李某9来武汉拜访我,期间李某9还给尚某打了个电话,尚某和我在电话中简单说了几句,请我多关照李某9。在吃饭的时候,李某9看到大厅放的几个玉石花瓶、雕件等物品不错,就问我这些东西哪来的,在聊天中我见他对这些东西蛮感兴趣,就问他玩不玩字画,我说我有渠道可以弄到好东西,李某9听后对我说请我帮忙买一些,我说没问题。2010年11月的时候,我从星海虹城4栋1单元202室拿了一些字画,带去了水果湖广场1501室。我对付某说到时我带个老板过来,我会介绍她是省文史馆的工作人员,这些字画都是她通过省文史馆的关系弄来的,这间房间里我还放了一些玉石花瓶等物品。这些事情都做好后,我就给李某9打电话,之后,我把李某9带去见了付某,李某9把他挑的三幅字画拿给我看,一幅《和为贵》、一幅《志存高远》和一幅唐某,之后李某9又看了看房间的玉石花瓶,他说这些花瓶蛮好,我说这些花瓶是我放在这的,可以送几个给他,李某9说他出钱买,不能让我送,李某9就挑了8个玉石花瓶。选好字画、玉石花瓶后,付某按照我事先的交代,和李某9算了价格,最终按照三幅画总价60万元、八个花瓶45万元,共计105万元钱卖给李某9。李某9得知要105万元后,马上下楼去他车上拿了46万元现金上来,并对我说先给46万元,钱给别人不放心,还是直接给我放心,说完他把一个大袋子拿给我,并说剩下的钱晚点给我。我说这钱直接给付某,说完付某就按我要求把这个大袋子收下了,并大致点了一下,里面是46万现金。付完钱后,李某9说他有事先走了,我安排付某把这些字画、花瓶送到李某9住的白玫瑰酒店,去之前付某把这46万元现金交给了我。2010年12月,付某对我说李某9打了一笔钱在她账上,我问她是多少钱,她说是59万,我说知道了,让她把钱保管好,上述这3幅字画和8个玉石花瓶都是我的。这三幅字画和八个花瓶都是我自己以前购买的,这些东西加起来估计也就花了1万元左右,根本不值105万元钱。当时在水果湖广场1501,我明确对李某9说过这些花瓶是我的,他得知后马上提出要出钱买这些花瓶,并最终购买了8个玉石花瓶。那三幅字画李某9也知道是我的,他这种常年做生意的老板是很聪明的,肯定看的出来我事先准备的说辞都是假的,只不过都不说破罢了。

李某9认识我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想在湖北省内做房地产、工程项目的时候,能够得到我的帮助,我们之间是一种权钱交易的关系,我想他既然想得到我的帮助,我就以这种自认为更隐蔽、安全的方式收受了他所送105万元钱。

2010年11月,在我收受李某9所送105万元钱后,李某9对我说他去过我老家钟祥,看能否在那一块儿开发商品房,到时候请我给予关照。我说没问题,当时我还给钟祥市郢中镇党委书记陈某4打了电话,把李某9介绍给了陈某4,并让陈某4到时候接待一下李某9。

证人李某9的证言证明:因为杨某某是省里的领导,我肯定要有求于他,我找付某买了3幅字画,8个花瓶总价是105万元。杨某某也明确表示会帮助我,曾介绍过钟祥的领导我认识。105万中的46万是平时放在手上的备用金,还有59万是要公司出纳李某10转的账,我是湖北德宜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当时这些东西都是杨某某定的价105万元,我的印象中,收到这105万后,杨某某安排我把这100万元转给一个人了。

证人李某10(系湖北德宜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出纳)、尚某(襄阳市政府秘书长)、陈某4(时任钟祥市郢中镇镇长)的证言证明:李某10曾按李某9的要求给付某转过款;杨某某曾为李某9开发房产的事向陈某4过招呼。

(2)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李某9购买的三幅书字画,八个花瓶总价值2.23万元。

(3)银行流水、工商资料证明:湖北德宜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某9;2010年12月5日,李某10银行账户中有资金59万元汇入付某银行账户。

7.2015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湖北鹏发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某1在承接工程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杨某某指使特定关系人付某以装修门面、支付租金的名义,先后六次向熊某1索要人民币共计5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熊某1是通过付某的同学张某4认识我的,我答应会在熊某1投标的事情上帮忙。2016年初的时候,我刚从李某7手中买了一套万达商铺,当时每月还要还商铺的贷款,我手头需要钱,于是我就找到付某问她想不想做生意,付某说想做生意,我让她去找熊某1,让熊某1拿钱资助她,开家保健品店,我到时候把我手里的文玩工艺品放店子里卖,我还告诉她到时直接对熊某1说是我让她来找熊某1的。我安排我侄女陈某9以房东的名义给付某打电话要押金,付某给我打电话说,问我5万元押金怎么给房东,我说让她把这5万元钱交给了刘雅林。之后我安排刘雅林去找付某,把这5万元钱拿回来交给了我,刘雅林拿回来的是5万元现金,一万一扎,共五扎。

2016年3月,付某找人开始装修万达商铺,装修的时候我去现场看了一次,我问付某装修花了多少钱,付某说估计全部搞好要三、四十万元钱,我说这装修挺简单,怎么这么贵,付某说熊叔叔(指熊某1)不会骗人的。2016年4月下旬的时候,商铺装修快完工的时候,我又去看过一次,当时我问付某装修花了多少钱,她说30多万,具体数字我没细问。2016年8月,我安排陈某9给付某打电话要一个季度的房租,随后付某就给我打电话问我房租怎么给,我让她直接给刘雅林。之后我安排刘雅林找付某拿回房租交给我,刘雅林拿回来的是9.135万元现金给的我,其中9万元现金是一万一扎,共九扎,剩余的是散钱,没有扎把。2016年9月,我又故技重施,安排陈某9给付某打电话要房租,付某又打电话问我房租怎么给,我让她还是直接把钱给刘雅林。之后我安排刘雅林找付某拿回了房租交给我,刘雅林拿回来的是9.135万元现金给的我。

在我与熊某1交往过程中,我知道熊某1认识我,是想谋求我对他的关照,我与他的关系从一开始就是一种权钱交易的关系,我让付某去找熊某1资助她,是想通过付某收受熊某1的贿赂。熊某1是做建筑工程的老板,他认识我是想得到我的关照,通过我认识省教育厅领导,在教育系统承接工程,这些老板做事情都是有很强的目的性和利益性,付某对他来说没有任何价值,没有我的安排,熊某1肯定不会资助付某,熊某1资助付某实际上就是送钱给我。

证人熊某1的证言证明:我是湖北鹏发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春节前,付某找到我说她想在汉街万达一号公馆承租一间门面做生意,她说杨某某让我资助她两年,我问她到底是不是杨某某的意思,她说确实是杨某某的意思,并说以后有机会一定关照我,我听付某这样说,我就答应资助他,并说如果以后能在杨某某的帮助下承接工程,我就答应资助她,资助的钱就和算是我给的感谢费,不久后,我按照付某提出的金额,先后六次给付某汇了7笔钱,分别是2016年2月1日汇5万,3月7日二次汇了10万,3月24日汇了18万,4月14日汇了4万,8月30日汇了10万,9月28日汇了10万,合计57万元。钱是通过我老婆高某2光大银行账户打到付某招商银行账户的。我找杨某某想让他给我帮几个忙,一是想让他介绍教育厅的厅长认识,二是想让他在我承接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项目,我不会給付某送钱,我的钱实际是送给杨某某的。

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春节前,杨某某跟我打电话,问我想不想做点事情赚钱,我回答想做,杨某某让我去找熊某1,并交代我直接跟熊某1讲,让他资助我一些钱,说他以后会回报熊的,还说熊听得懂这些话,杨还说会给我选好铺面,到时让我把那个店铺承包下来做些礼品之类生意,让我找熊某1解决装修及经营费用,我便去找熊某1,熊某1听后非常乐意资助我这些钱,并说用钱就直接找他拿。后熊某1一共给我转7次钱,共有57万元。事实上,我没有得到一分钱,其中5万元和两个季度的租金232700元,我按杨某某的要求全部交给刘雅林了,我知道刘肯定是把押金和租金给了杨某某,我只是不说而已。

(2)转让合同、租赁合同、高某2的光大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单等书证证明了付某承租万达商铺及熊某1给付某57万元的事实。

8.2012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5在修建寺庙事项上提供帮助。同年6月,杨某某向陈某5索要财物,让陈某5以捐赠的名义,向杨某某实际控制的湖北鄂北残疾人服务有限公司给付资金,后陈某5给付人民币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3月份左右,个体老板刘某7(湖北京山人)给我打电话约我在武昌白玫瑰酒店见面,见面后刘某7把悟缘大师(当时悟缘大师还带了一个僧人)介绍给我,他说悟缘大师是新加坡回来的佛教大师,最近准备去襄阳习家池附近考察,想在那边修建寺庙,刘某7请我帮忙给襄阳市的有关领导打招呼。我当时答应帮忙,并对悟缘大师说,我老家村里办了一个残疾人服务社(指的是湖北鄂北残疾人服务有限公司),专门带动周边残疾人就业脱贫致富的,我让悟缘支持一下,悟缘答应到时候去看看。

2012年5月,在钟祥市电影公司四楼会议室,我们搞了一个悟缘大师捐赠的仪式,仪式上举得是捐赠100万元的展牌,仪式结束后,我安排夏某负责与悟缘大师具体对接钱款。事后,夏某告诉我,悟缘给了50万元钱,剩余50万元钱悟缘大师说下次再说。2012年6月,悟缘大师请刘某7与我联系说,他们想就在习家池附近修建寺庙的事情,与襄阳市民宗、民政部门的领导对接一下,请我帮忙给襄阳那边打个招呼,我答应了。之后我给时任襄阳市委副秘书长王明强打了招呼。但是这件事没搞成,悟缘大师也没有按照事先承诺再拿50万元钱出来支持残疾人服务社。悟缘大师拿出这50万元钱是冲着我给的,是我让他把钱给到残疾人服务社,钱给残疾人服务社实际就是给我个人。

(2)证人陈某5(法号悟缘)的证言证明:2012年,我让刘某7帮我联系一下杨某某,看能否帮忙修建襄阳谷隐寺(在襄阳习家池景区)并由我当主持,杨某某答应帮忙,让我支持一下老家的残疾人事业,后来我答应捐100万,还搞了个捐款仪式,后来杨某某帮我的事没有有办好,我就只捐了50万元。我捐钱就是想让杨某某帮忙,至于钱送到什么地方,我都听杨某某的。我当时去参加捐赠仪式时,带了50万现金,是平时信徒给的钱,我把钱给了一个姓夏的书记了。

证人刘某7(台海玛努尔核电股份公司发展战略顾问)的证言证明:悟缘大师想在襄阳重建谷隐寺,通过我找到杨某某,杨某某提出来捐款100万的,我跟陈某5说了,他也同意,后还搞了个仪式,杨某某襄阳的事也打了招呼,也一起去过但没有办成,最后悟缘大师就只捐了50万。

证人白某(襄阳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证人范某1(襄阳市民宗委三级调研员)、王某5(时任钟祥市副市长)、夏某(时任钟祥市胡集镇尹湾村支部书记)、杨某3(时任钟祥市胡集镇尹湾村支部副书记)的证言证明了陈某5捐款50万元给残疾人服务社,且杨某某为陈某5的事找到相关人士帮忙的事实。

9.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某4、范某2在调处纠纷、承包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至2018年,杨某某先后十九次在湖北省武汉市,收受杨某4、范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6.11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左右,杨某4的医院与当时的一家医院发生竞争关系,后来她举报这家医院,并就这件事给省委督查室寄来了一封信,信封上写的是省委督查室主任收,就这样,通过这件事我们认识了。

在认识过程中,杨某4多次请托找我办事,印象中比较深的几件事是:2015年期间,杨某4迫切地想通过我认识省卫生厅医政处等业务部门的人,她还想认识省人社厅医保局的领导,多次请托我给她介绍认识。我答应了,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所以就没有特意去办这件事;2017年中旬的时候,杨某4想认识融创湖北区代理王佳一,要通过王佳一帮他老公承接一些工程做,后来我介绍了王佳一给杨某4认识,并带王佳一到她的剑馆食堂吃饭,请王佳一多关照一下杨某4。

2014年底,杨某4接我到星海虹城小区餐馆吃饭,送了我2万元钱;2015年元旦、春节、端午、中秋、十一这5个节日中,除了春节给的是2万元钱,其它四个节日送我1万元钱,共计6万元钱;2016年元旦、春节、端午、中秋、十一,每个节日送我1万元钱,共计5万元钱;2017年元旦、春节、端午、中秋、十一,每个节日送我1万元钱,共计5万元钱,以上共计18万元。

此外,杨某4从我手里购买物品的名义给了我23万元钱,其中一笔3.8万,一笔4.2万,一笔15万。杨某4是从我手里经手购买的这些物品是从我情人王某3手上经手购买的。2017年底的时候,有次和杨某4及她的老公小范(范某2)一起吃饭,小范跟我讲,他喜欢笔筒之类的文玩,常喜欢看一些鉴宝类节目。我跟他说,给他介绍一个教授认识,那个教授家里有一些宝贝。其实我当时就是想让他从我这里购买,但又碍于身份,于是我把王某3的爸爸王水锁的电话给了范某2,说这是王教授的电话号码,我跟这位教授很熟悉,你想买东西就直接找王教授。范某2有这个意向之后,我赶紧跟王某3联系,把这个事情跟王某3说了,还说如果杨某4、范某2打这个电话,不要让王水锁与他们直接接触,以免事情穿帮,要王某3以教授女儿的身份与他们接触。王某3同意了。后来王某3与杨某4、范某2接触后,用了她自己的网名,叫米某,还自称是米教授的女儿。后来杨某4、范某2在王某3那儿买过三次东西,每次从王某3那儿买完东西后,王某3都会告诉我东西卖了多少钱。我让王某3把钱留着自己用,我印象中记得王某3告诉我说,一笔卖了3.8万元,一笔卖了4.2万元,一笔卖了15万元。

(2)证人杨某4(原系汉川圣仁爱医院原院长)的证言证明:为了和杨某某搞好关系,方便圣仁受医院的经营管理,以及通过杨某某介绍建筑工程,从2014年底至2017年,我分多次送给杨某某共计18万元。还有从杨某某介绍的一个叫米某的人那里花了29万元购买文玩,是范某2出的钱,第一笔3.8万是我转账给米某,范给我的现金,其他钱是范借钱买的。

证人范某2(系杨某4前夫)的证言证明:一次我和杨某某吃饭时闲聊,我提及我圣仁爱医院的事情,但也想搞建筑工程,请杨某某多多关照,杨答应说没问题,当时电视正好在放鉴宝的节目,杨某某就问我有没有兴趣,说他这边有熟人,可以介绍,我为了讨好他,也为了感谢他前几年对圣仁医院的关照,我就答应了,过了不久,杨某某给了杨某4一个电话,说是美院的教授的女儿,叫米某,让我们去她那里买文玩。三次我一共买了29万元的。我在购买了这些文玩后将这些文玩送给杨某某看,意思是杨某某想要就送给他,杨某某从中挑了几件,其余我留着了。我买文玩的钱是找黄秀敏借的,借了40万,其中29万用于买文玩,其中有几件文玩送给了杨某某。

书证借条证明了范某2购买物品的资金来源;银行流水清单证明了杨某4向王某3母亲赵丽英账户转账3.8万元的事实。

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3月28日,范某2辨认王某3即为米某。

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18年初,杨某某介绍了杨院长过来店铺买文玩,第一次买了一个玉件,价格3.8万元,我让杨院长转账到我母亲赵丽英的银行卡里。2018年夏天,杨院长又来买东西,这次买了五件东西,我送了三件东西,他们花费10万元,第三次是2018年11月杨院长又买了两件东西,花费15.2万元。我卖了三次文玩,总共卖了29万元。我当时用了假名叫米勒。

证人游某(湖北省委办公厅督察专员)、郑某(湖北省委信息综全室副处长)、陈应玲(时任汉川市督查室主任)、肖某3(时任汉川市委办公室社会发展科科长)的证言证明了2015年杨某某交办了“汉正服装城内违规举办私立医院项目”的函件的事实。相关举报信、回函等书证内容印证了上述证人的证言。

(3)查封扣押文件清单及鉴定意见证明:鄂价【2019】16号、【2019】25号价格认定书对从范某2处扣押的八件物品认定价格总计为0.888万元。

10.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督查室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原湖北隆某2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接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7年至2009年,杨某某先后三次在湖北省武汉市,收受原湖北隆某2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8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刘某8找我有这么几件事,一件事是在2007年的时候,刘某8明确地跟我提出过让我介绍徐东村的村干部徐建国给他认识,他想承接徐东村的工程项目。后来,刘某8又想承接徐东村委会大楼的装修项目找我,说徐东村的办公大楼都没有装修,徐东村的活儿多得很,言外之意是他也可以承包徐东村办公大楼的装修工程。我对刘某8说,徐东村是武汉城中村中情况最复杂的一个地方,想搞到一点事儿做很难,我只能从中做些牵线搭桥的工作。还有一件事,在2009年左右的时候,刘某8想把他老婆从钟祥市委办公室调到武汉市来,找个单位接收她。我说他老婆都这个年龄了,不如直接退休。刘某8说这么年轻,退休在家太早了。我说调动的事,非常不好搞,要花很多功夫。但刘某8让我一定要想想办法,后来这个事没办成,刘某8也没再提。

我在2007年至2009年间,前后与刘某8有三笔不正当经济往来,一次是刘某8给了我15万元现金;一次是刘某8给了我5万元现金;一次是刘某8给了我10万元现金。三次共计给了我30万元现金。

证人刘某8的证言证明:第一次是2007年,我去找杨某某为了承接武汉市武昌区徐东村的基建工程,杨某某答应帮忙,但说徐东村比较复杂,能在徐东村承接工程的人都是很有背景的人,很多人都想接,随便找个人都要花几万块,过了一两天,我准备好了15万元给他送去了。2007年下年时,我又去找杨某某帮忙接武昌徐东的装修工程,杨某某说徐东村比较复杂,一般人都不给面子,我送了5万元。2009年左右,我老婆想调动工作,杨某某同意帮忙,我后来准备好十万元送给了他。这些钱都是来源于手头的备用金。

(2)湖北隆某2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证明了刘某8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11.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房县阴裕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3在施工调整、胡的儿子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至2017年,杨某某先后六次在湖北省武汉市,收受胡某3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我收受了胡某3分六次送我的共计26万元现金。第一次是2016年初,在星海虹城“武某”餐馆,我收受胡某3所送6万元现金;第二次是2016年5月1日,在星海虹城“武某”餐馆,我收受胡某3所送4万元现金;第三次是2016年10月,在星海虹城“武某”餐馆,我收受胡某3所送4万元现金,;第四次是2016年底,在星海虹城“武某”餐馆,我收受胡某3所送4万元现金;第五次是2017年春节前,在星海虹城小区门口,我收受胡某3所送4万元现金,是用一个牛皮纸信封装着的;第六次是2017年4月,在星海虹城小区门口的一家茶社,我收受胡某3所送4万元现金。我收受胡某3分六次送我的共计26万元现金,是发生在2016年至2017年,在此期间,我是省委副秘书长,胡某3最初两次送我共计10万元现金,是为了搞好和我的关系,以期望在以后得到我的关照,我当时觉得他既然愿意送这么多,肯定以后要找我给他帮个大忙,我就把这些钱收下了;在此之后,他为了他房县小水电项目的有关事情找我帮忙并又分三次送了我共计12万元现金,我收钱后给他提供了帮助;在此之后,他为了他儿子胡晓明工作调动的事情找我帮忙并给我送了4万元现金,我收钱后给他提供了帮助。总之,胡某3送钱给我,是看中了我手中的职权,希望通过送钱的方式搞好与我关系并得到我的关照,而我收钱后利用职权给胡某3提供了帮助。

2016年底,我为了胡某3的房县小水电项目隧洞线路的事,给神农架林区党委书记周森峰打了招呼,请周森峰关照下胡某3的小水电项目;2017年4月,我为了胡某3的儿子胡晓明工作调动的事情,给孝感市委领导打了招呼,请关照下胡晓明工作调动的事情。

证人胡某3(湖北房县阴裕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于请托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及向杨某某行贿的事实亦有证言予以证明,且证言内容与杨某某的供述相印证。其还证明,行贿的钱是从公司领取的现金。

证人周某3(系神农架林区党委书记)的证言证明:2016年,杨某某为一个叫胡某3的开发水电站项目的事情给我打过招呼。

(2)湖北房县阴裕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及财务凭证证明:胡某3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胡某3从公司领取了26万元现金。

(3)相关工程合同、工程请示报告等书证证明了湖北房县阴裕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了相关问题。

12.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9在开展业务、开办幼儿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至2017年,杨某某先后十六次在湖北省武汉市,收受刘某9给予的人民币19万元、物品折款2.29万元,共计人民币21.2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我是2013年认识刘某9的,他是福建人,在武汉发展,2015年以后刘经常约我吃法,关系越来越近,我记得帮他办了这么几件事:一是,2016年,刘想承包省国税局东湖大厦顶楼办茶馆,我帮他联系了国税局的余琼;二是2016年下半年,刘的老婆想在洪山区和江夏区办幼儿园,我给洪山区副书记刘某12、江夏区教育局长肖某4打了招呼;我还承诺帮刘在钟祥办一个木雕厂。在我和刘某9交往过程中刘给我送了几十万元钱,和几个文玩物品。

(2)证人刘某9对于请托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及向杨某某行贿的事实亦有证言予以证明,且证言内容与杨某某的供述相印证。其证言还证明:我送给他的钱物事实如下,2014年下半年,我送了杨某某2万元;2014年年底,我以拜年的名义送了杨某某2万元;2015年4月,我以打牌的名义送了杨某某1万元;2015年5月,我以打牌的名义送了杨某某1万元;2015年7月,我以打牌的名义送了杨某某1万元;2015年9月、10月、11月、12月,我六次以打牌的名义送了杨某某共6万元;2016年春节前,我以打牌的名义送了杨某某1万元;2016年3月,我以打牌的名义送了杨某某1万元;2016年5月,我以打牌的名义送了杨某某1万元;2016年8月,我以打牌的名义送了杨某某1万元;2017年年初,我以打牌的名义送了杨某某2万元;另外我还送给杨某某5件木雕和一对小瓷碗。

(3)证人刘某10(洪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证言证明:2016年杨某某为他一个朋友开幼儿园的事找过我。证人肖某4(江夏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证言证明:2016年杨某某为他一个朋友开幼儿园的事找过我,这个事后来也办成了。

证人段某(系保利和乐教育集团武汉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的证言证明:2016年刘某9跟我说,让我去找江夏区教育局肖某4,并说杨某某已经打好的招呼,后来我去找了,这事也办成了。证人张某3(系刘某9的情人)的证言证明:段某当时和我说可以合作办幼儿园,刘某9就去找杨某某,后来杨某某打招呼这个事就办成了。

(4)湖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鄂价认监(2019)15号、16、18价格认定结论书(15、16、18号)及物证照片证明:刘某9送给杨某某的物品价值共计2.29万元。

13.2015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邓某1在子女就业事项上提供帮助。杨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收受邓某1给予的美元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上半年的时候,邓某1请我帮忙在宜昌给她儿子找个工作。我当时答应帮忙,邓某1把一个信封塞到我衣服口袋里,并说她儿子找工作的事情请我多费心,回去后我把邓某1给我的信封打开看了,里面是3万美金。

2015年6月,我在宜昌开会期间,我找了时任三峡大学纪委书记王某6,我说我有个钟祥的老乡,想给她孩子在宜昌找个工作,我把邓某1儿子的基本情况给王某6介绍了一下并请他帮帮忙,王某6答应了。没过几天,王某6答复我可以安排孩子到学校当保安。我把这个消息反馈给了邓某1,并把王某6的手机号码给了她,我让她带孩子去找王某6具体商谈。后来邓某1说她孩子不愿意去三峡大学当保安。之后过了一段时间,应该是2015年下半年,邓某1与我联系,请我帮忙给她儿子在武汉找一家IT公司上班,我答应了。我把省委机要局局长彭某叫到我办公室,我对他说我一个老乡的小孩想在武汉找个IT公司上班,让他帮忙找找有无这样的工作岗位,彭某答应了。之后不久彭某答复说他已经与一家为省委机要局做设备维护的IT公司负责人(具体叫什么记不清了)联系沟通了,那家公司同意让孩子过去,并把负责人的名片给了我。随后我就把这家公司负责人的手机号给了邓某1,我告诉她已经找好了这家公司,可以让她儿子直接去公司看看。后来我听许某说邓某1的儿子去了我介绍的公司后,觉得知识面跟不上不想去了,她儿子去创业去了。

证人邓某1(系钟祥市公安局民警)的证言证明:2015年,我为了儿子找工作的事,给杨某某送了3万美金,他跟我儿子找了两个工作我儿子不愿意没去,我当时用18万元换了3万美元。

证人许某(系钟祥市公安局退休民警)的证言证明:是我介绍邓某1给杨某某认识的,并让杨某某帮忙给她儿子找工作,但工作找的不满意,人家小孩就没去上班,还给杨某某送了3万美元,美元是邓某1找我换的,她用了18万元人民币换了3万美元。

证人彭某(系省委机要和保密局局长)的证言证明:2015年杨某某为一个小孩工作的事找过我。

证人王某6(系三峡大学纪委书记)的证言证明:杨某某在2015年因为一个小孩上班的事找过我,当时给他安排在学校当保安。

(2)汇率表证明:2015年上半年平均汇率100美元兑换612.88元人民币,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8.3864万元。

14.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受章某2的请托,为盛某在公路养护纳入计划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7年,杨某某先后七次在湖北省武汉市,收受章某2、盛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我女儿结婚,章某2送我1万元,2015年春节期间,章某2以拜年的名义送了我2万元钱。2016年春节期间,章某2又以拜年的名义送了我2万元钱,我收下了,我们是在星海虹城小区旁边小龟山地铁站口见的面。2016年上半年,章某2找我,说他的老家东桥镇已经修了30多公里的村级公路,但没有列入列养计划,他想把这30多公里的村级公路纳入到交通部门的列养计划。章某2开车送我回星海虹城小区,章某2拿出一个手提袋,递给我。我回到家打开手提袋一看,里面是4万元钱。2016年底,我在东湖大厦的一家恩施菜馆吃饭,章某2给我打电话约我见面,说来给我拜个年,他将1万元钱塞到我手提包里,并请我进一步催促公路列养计划的事。2017年3月份的时候,章某2约我吃晚饭,我说晚上有事就不吃饭了,我上了他的车,章某2说钟祥交通局开始在弄公路列养计划的事了,并让我给蒋某打电话问下这个事,争取把他们镇的公路纳入到列养成计划里。我答应了。车子到省信用联社大楼附近的时候,章某2给我一个银行存钱的袋子,里面是2万元钱现金,我收下了。事后我给蒋某打了个电话,但蒋某说这个事还得等等。2017年4月份的时候,我和章某2、刘某13在杨某4的剑馆食堂吃饭,章某2又说起了公路列养计划的事,说钟祥交通局正在给省交通厅写报告,把这个事特批列入列养计划,但这个特批要通过省政府同意,并请我多多关注一下这件事。我答应说到时候给省政府相关人打电话问问这个事。吃完饭后,章某2送了我1万元钱现金。

证人章某2的证言证明:在2015年至2017年之间,我一共给杨帮国送过13万元。2015年春节,我在武汉市星海虹城小区里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杨某某2万元;2016年春节,我在星海虹城小区附近地铁口里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杨某某2万元;2016年5月,我朋友盛某托我给杨送了4万给杨某某;2016年下半年,我以打牌的名义送给杨某某1万元;2017年春节,我在武汉市东湖大夏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杨某某2万元;2017年上半年,我以打牌的名义送给杨某某1万元;另外杨某某的女儿在2013年结婚我送了1万元。我送钱是为了和杨拉关系,后来我朋友盛某为了他老家公路列入列养计划的事求杨某某帮忙。行贿的钱都是手头的现金。

证人盛某(个体工商户)的证言证明:我在文集镇修了条公路,托章某2给杨某某送了四万元,想将该公路列入计划。送的钱是平时的备用金。

证人蒋某(时任钟祥市交通局长)的证言证明:2016年杨某某为盛某的修路的事找过我,打过招呼,让我们交通局考虑一下把他的修路列入计划的问题,后来这事没成功。

建设合同、钟祥市交通运输局文件证明:盛某于2014年6月8日承接了文集镇沿河村公路的工程;蒋某于2016年6月28日签发一份请示报告,其中有向省交通厅请示将文集镇修建的公路列入计划的内容。

15.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督查室主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祥瑞丰生态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6在业务开展、纳入规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6年,杨某某先后三次在湖北省武汉市,收受陈某6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我和陈某6很早就认识,陈从事林业、林场生意后我们接触频繁些。2008年,陈某6想把他的核桃基地做大做强,请我把规划方案拿给省里领导批示,我利用工作便利把方案给了领导批示。2013年3月份的时候,我女儿结婚在武汉办酒席,陈某6知道后,以我女儿结婚的名义到酒店来送了1万元钱。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陈某6经常跟我提,主要是想把他在钟祥的核桃苗木基地纳入到省里多种经营基地,进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好争取农业政策资金的支持。我们快要走的时候,陈某6把我的包拿过去,从他的包里取出现金直接装进了我的包里,一共有5万元现金。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6约我到君尚酒店吃饭,为了让我上报申报龙头企业的材料,陈某6送了我5万元钱。

证人陈某6(原系湖北祥丰生态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5年下半年,为了将企业纳入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我找杨某某邦忙,两次送给他10万元,2013年3月,他女儿结婚我送了1万元礼金。

(2)相关报告的批示文件、荆门市龙头企业名单等证明了杨某某帮助陈某6谋利的事实。湖北祥瑞丰生态果业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证明了陈某6系该公司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16.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督查室主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李某11在业务开展、子女上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3年,杨某某先后两次在湖北省武汉市、钟祥市,收受李某1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夏天,李某11为了其女儿考研的事来找过我,请我关照,后来李某11交给胡某15万元钱;2013年,李某11主动联系我接我去他家吃饭,吃饭时李某11提到了开办化工厂和想去宜昌开矿的想法,请我关照,我答应了,我们离开时,他以庆祝我女儿结婚为由送了我5万元。

(2)证人李某11的证言对多次向杨某某提出请托事项并向杨某某行贿的事实予以了证明,其证言与杨某某的供述相印证。

证人胡某1、证人熊某2(系李某11的妻子)的证言对于李某11行贿的事实予以了证明。

17.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督查室主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湖北金山磷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在业务开展、子女就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8年,杨某某先后六次在湖北省武汉市、钟祥市等地,收受黎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6月份左右,我购买了星海虹城小区8栋1单元1202房产,黎某以恭贺的名义送了我5万元钱。我收下了。其实我也知道,黎某送我这5万元钱,就是想保持与我的关系,以通过我的职务影响给他在钟祥企业的发展提供关照。2012年上半年,黎某想我给他的女儿找工作,我说现在不好搞要考试,黎某送了1万元给胡某1。2013年3月份左右,黎某还以我女儿结婚的名义,送了我1万元钱。2016年至2018年春节,我们回钟祥的时侯,黎某都会送我1万元的红包,一共3万元。

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至2018年春节,我们回钟祥的时侯,黎某都会送我1万元的红包,一共3万元。2007年6月份左右,我们购买了星海虹城小区8栋1单元1202房产,黎某以恭贺的名义送了我5万元钱。杨某某把钱给我收下了。2012年上半年,黎某想我给他的女儿找工作,黎某送了1万元给我。2013年3月份左右,黎某还以我女儿结婚的名义,送了我1万元钱。我们也会向黎某回礼,只是时间长记不清了。

证人黎某(系湖北省金山磷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对多次向杨某某提出请托事项并向杨某某行贿的事实予以了证明,其证言与杨某某的供述相印证。其还证明,我女儿结婚,杨某某送了我0.5万元。

工商资料证明:湖北金山磷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黎某。

18.2014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7在职务晋升、业务开展、案件执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上半年,杨某某先后两次在湖北省武汉市,收受王某7给予的人民币共计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初,王某7跟我说他们公司在襄阳有业务,届时请我给襄阳那边的领导打打招呼。我说如果有需要,到时候到跟我说。聊完,我谈及到我有一个崖柏的小树墩子(是我在钟祥的家具厂收的),王某7说他要用4万元从我这里买过去,我推辞说,这个树墩子不值这么多钱。王某7坚持说要我收下这4万元钱,但树墩子一直放在我这里。

2014年6月份左右,王某7从襄阳回武汉,约我见面。我们约一起在星海虹城旁边小龟山地铁站见面。见面后,王某7跟我说,朱某(襄城区委书记)是我以前的下属,请我给朱某打个招呼,他好方便去找朱某。我当时没有明确表态。然后王某7想晋升给副处级别,请我帮帮忙,给省委组织部企业干部处的领导打探一下。我说到时候帮他过问一下这个事。聊完,王某7递给我一个袋子,里面装的是4万元钱,我就直接收下了。2015年3月,王某7来找,交给我一封求助信,我在上面签了个意见,请黄风市委督促此事。

证人王某7(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公司总承包公司纪检委员、总经济师)的证言证明:我为了在单位上搞出业绩和个人希望进步多次找杨某某帮忙,在2014年,杨某某向我推荐了一个凳子,我花了四万买下了,但我没把凳子带走,因为我对这种事不感兴趣。2014年年中,我在武汉武昌小龟山送给了杨某某4万元。2015年初,因为一个案件执行问题,找过杨某某帮忙,想执行的快些。

证人童某(黄冈市市委督查室督查专员)的证言证明:2015年收到杨某某签字的求助信后,我们督查室人员就去督办了这件事,是关于法院执行的事情。

证人舒某(团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警)的证言证明:杨某某为了王某7的执行案件签批过求助信。

(2)求助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杨某某为王某7在案件执行事项上谋利的事实予以了证明。

19.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夏某在办理采矿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至2018年,杨某某先后四次在湖北省武汉市、钟祥市等地,收受夏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夏某是我老家一个村子的,后来当了村支书来往就多了。2016年下半年,夏某到宜城承包一个磷矿洞子,少一个权证手续找我帮忙,我介绍省国土资源厅规划设计院的副院长张某1给夏某认识,为此我们在星海虹城旁的武某酒店吃饭,夏某送了我1万元;2017年至2018年春节,我回了老家,夏某以拜年的名义,每次送给我1万元,共计2万元;2017年上半年,夏某到武汉来办采矿许可延期手续找我,送给了我1万元。

(2)证人夏某(钟祥市尹湾村人)对多次向杨某某提出请托事项并向杨某某行贿的事实予以了证明,其证言与杨某某的供述相印。

(3)证人张某1(系湖北省国土资源研究院院长)的证言证明:2017年,杨某某让我给一个姓夏的矿老板办理延期手续,我跟他推荐了国土厅副厅长邹某1。

证人邹某1(系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的证言证明:2017年杨某某为宜城焦坡磷矿办理延期手续来找过我。

(4)采矿权延期审批办理材料证明了杨某某为夏某谋利的事实。

20.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邹某2在子女就业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至2018年,杨某某先后三次在湖北省武汉市、钟祥市等地,收受邹某2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价值人民币1.2018万元的黄金制品一件,共计人民币3.201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

2015年春节期间,邹某2、王某8来我钟祥名流花园的家中给我拜年,她说她儿子今年大学毕业,想请我帮忙在武汉给她儿子找个稳定点工作。我说等节后回武汉了帮她找找。2015年春节后我给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陈某7打电话,我说我有个老同事的儿子今年毕业,我请他帮忙给安排个工作。陈某7听后说他和班子其他领导商量下再答复我。应该是在这之后没过多久,邹某2、王某8的儿子就去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上班了。2016年春节期间,邹某2、王某8来我钟祥名流花园的家里拜年,邹某2说她儿子工作的事情让我多费心了,感谢我的帮忙,说完她递给我一个袋子,里面装了一个盒子,并说这是她们的一点心意,我收下了。邹某2两口子离开后,我把这个盒子打开看了,里面装着一个黄金锁,袋子里还有一张付款发票,发票价格1.2万余元。2017年春节期间,邹某2、王某8来我钟祥名流花园的家里拜年,邹某2说她儿子工作的事情让我费心了,儿子现在被分到下面地市工作了(具体哪个地市我记不清了),儿子工作的事情感谢我的帮忙,说完她递给我一个红包,我收下了。邹某2两口子离开后,我把这个红包打开看了,里面是1万元现金。2018年春节期间,邹某2、王某8来我钟祥名流花园的家里拜年,邹某2说她儿子的工作挺好,但她儿子觉得专业不对路辞职外出工作了,这个事情让我多费心了,感谢我的帮忙,说完她递给我一个红包,我收下了。邹某2两口子离开后,我把这个红包打开看了,里面是1万元现金。

(2)证人邹某2(钟祥市文明办主任)、证人王某8(钟祥市交巡警大队副队长)的证言对向杨某某提出帮助二人儿子找工作事项并向杨某某行贿的事实予以了证明,其证言与杨某某的供述相印。

证人陈某7(中石油天然气南方销售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杨某某找我帮他给一个小孩安排了工作。

(3)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等书证证明了杨某某找陈某7帮忙将邹某2儿子安排到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工作的事实;银行流水、物证照片、购物发票证实了邹某2所送黄金锁价值1.2018万元。

21.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刘某11在承包工程、子女就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8年,杨某某先后三次在湖北省钟祥市,收受刘某1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刘某11的一个朋友想承包水库,到武汉给送了1万元给我;2017年春节,刘某11以拜年的名义,希望我给他儿子帮忙找工作,送给我1万元;2018年春节,刘某11以拜年的名义,希望我给他儿子帮忙找工作,送给我1万元。

(2)证人刘某11(个体经营)的证言对向杨某某提出请托事项并向杨某某行贿的事实予以了证明,其证言与杨某某的供述相印。证人胡某1(系杨某某的妻子)的证言对杨某某收受刘某11的贿赂一事予以了证明。

(3)证人彭某(省委机要局局长)的证言证明:2018年上半年,杨某某曾经为一个小孩想安排工作的事找过我。

22.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杨某5在子女上学就业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至2017年,杨某某先后两次在湖北省钟祥市,收受杨某5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春节,我回老家过年,杨某5让想我帮助他儿子搞个好点的学校,送给我1万元。2017年春节,我回老家过年,杨某5说儿子没考好,只能上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就没来麻烦我,但今后请我关照,我说到时侯需要再说,杨某5给了胡某11万元钱。

(2)证人杨某5(荆门市公安局民警)的证言对向杨某某提出请托事项并向杨某某行贿的事实予以了证明,其证言与杨某某的供述相印。证人胡某1的证言对杨某某收受杨某5贿赂一事予以了证明。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

截止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庭现有资产、支出及债权共计折合人民币3840.983666万元,其中合法收入754.368701万元,查证违纪违法所得2271.959996万元,其他可以说明来源的资产533.804533万元。杨某某的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280.850436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武汉辅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2019】43号审计报告证明:根据杨某某及其家人的银行存款流水记录、相关单位提供的当事人及其家人收入证明、杨某某及其家人购置资产产权证明及合同、湖北省统计年鉴资料中城镇居民消费水平资料和其他资料,经过审计:(1)杨某某、胡某1存款及理财产品余额1,608,561.72元。(2)胡某2名下账户存款及理财产品余额2,119,954.13元。(3)杨某某家人名下房产(五套)价值4,000,072.93元。(4)杨某某家庭他人名下房产(六套)价值13,628,301.84元。(5)杨某某家庭在车辆购置价值837,189.96元。(6)2019年1月21日杨某某住房公积金余额404,449.77元。(7)搜查扣押现金购物卡等部分财物112,628.81元。(8)文玩字画等查封扣押物品认定价值4,169,124.00元。(9)杨某某家庭债权1,863,982.00元。(10)赠予支出3,508,844.00元。(11)杨某某投资建尹湾村别墅5,344,000.00元。(12)杨某某家庭日常消费支出812,683.50元。(13)杨某某家庭收入7,543,687.01元。(14)违规违法所得1,837,800.00元。(15)其他来源收入6,810,989.33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上述内容无异议。

2.本院认定杨某某受贿所得1940.885596万元。

3.审计机构审计所依据的相关鉴定意见、银行存款流水记录、相关单位提供的当事人及其家人收入证明、杨某某及其家人购置资产产权证明及合同、相关证人证言、湖北省统计年鉴资料中城镇居民消费水平资料和其他资料均在卷予以佐证。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公安机关户籍资料、杨某某干部履历表等书证证明了杨某某自然人身份及家庭成员情况。

2.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机关文件;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文件;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文件;人事档案、任免审批表等证明:被告人杨某某从2000年12月至2004年4月,任省委办公厅综合二处处长;2004年4月至2012年9月,任省委督查室主任(副厅级);2012年9月至2015年3月,任省委副秘书长、省委督查室主任;2015年3月至今,任省委副秘书长。省委督查室、省委副秘书长主要是负责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落实省委领导批示、批件的督办检查工作,对省直机关和各地市州领导班子和省管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等工作。因此省委督查室、省委办公厅对省直机关及各地市州党委政府、县市区党委政府具有监督、制约作用。

3.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书、涉案款物清单、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及湖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019】13、14、15、16、17、18、19号价格认定书、扣押财产清单证明:纪检部门已经将杨某某违纪所得予以追缴,并将依法查封、扣押的涉嫌犯罪的财物随案移送司法机关。涉案扣押物品共计2494件,认定价格416.9168万元,涉案查封商铺三间,评估价格共计为2380.48万元。

4.相关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案件交办决定书、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证明:2019年1月18日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对杨某某立案调查,21日对杨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7月15日,湖北省监察委员会以鄂某诉字[2019]14号起诉意见书将被调查人杨某某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移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月18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鄂检三部交办[2019]17号交办案件决定书将该案指定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以受贿罪对杨某某立案审查。2019年7月19日杨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后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提起公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刑辖12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

5.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委第一调查室出具的关于杨某某接受调查期间情况说明证明:2019年1月21日由办案人员将杨某某带至留置地点,之前杨某某未主动投案,未向组织主动交代涉嫌违法问题。杨某某到案后,坦白了组织已经掌握的200余万元的受贿事实,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其余受贿事实。杨某某在监委调查期间,愿意将依法扣押、查封的物品和房产抵缴赃款。

6.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证明: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辩护人段波、黄欢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指控杨某某所犯受贿罪,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对指控杨某某所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现针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评判如下: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杨某某积极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的问题。

经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在监察机关只掌握少数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杨某某主动交代了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其确属彻底坦白罪行,且积极退缴涉案赃款赃物,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在部分受贿案件中,请托人并无明确请托事项,是以人情往来的名义所送,被告人也无滥用职权为其办理请托事项的行为,因此杨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的问题。

经查,辩护人认为杨某某受贿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的意见不能成立。杨某某收受贿赂的时间前后长达十多年之久,特别在党和国家严厉打击贪腐犯罪的情况下,依然继续收受贿赂;杨某某不但收受贿赂,还实施索贿犯罪,且数额巨大,上述事实足以说明杨某某主观恶性较深。另外,本案中部分行贿人行贿时,虽是以人情往来名义送财物,但其均是为了能够利用杨某某职权为其谋利,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曾某2或已经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机关的管理和工作秩序已经受到了严重损害,因此,将没有滥用职权作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没有掌握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与受贿犯罪属于不同种犯罪,因此杨某某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中有自首情节的问题。

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当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应当认定为同种罪行。在本案中,杨某某的受贿犯罪与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在法律和事实上密切关联,因此在其受贿犯罪已经被掌握并且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财产状况及财产来源,只能认为其交代的是同种罪行,因此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还查明,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收受范某2贿赂的数额有误,范某2出资29万元购买相关物品后,有价值0.888万元的物品未送给杨某某,因此依法应当将该部分数额从受贿数额中扣减,同时相应地也应减少杨某某财产来源的数额0.888万元。据此,本院对杨某某的受贿数额及来源不明的财产数额依法予以重新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委督查室主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40.8855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有280.850436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杨某某多次索贿,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交代全部罪行且大部分受贿罪行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涉案赃款,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31年1月20日止)。

二、对被告人杨某某受贿所得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一千九百四十万八千八百五十五元九角六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财物折合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八千五百零四元三角六分的收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肖志坚

审判员  方兆新

审判员  宋治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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