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滥用职权
案号 (2019)豫1082刑初8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8】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国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赵书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犯罪事实
1、2015年春节前,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机动勤务中队)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岳某1“过节”的名义所送的价值500元人民币的购物卡,为岳某1承包的汽车北站客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2、2016年春节前,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机动勤务中队)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岳某1“过节”的名义所送的价值500元人民币的购物卡,为岳某1承包的汽车北站客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3、2017年春节前,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机动勤务中队)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岳某1“过节”的名义所送的价值500元人民币的购物卡,为岳某1承包的汽车北站客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4、2018年春节前,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机动勤务中队)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岳某1“过节”的名义所送的价值500元人民币的购物卡,为岳某1承包的汽车北站客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5、2016年8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机动勤务中队)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张某11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1000元人民币,张某11所协调的货车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6、2017年2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机动勤务中队)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张某11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2000元人民币,张某11所协调的货车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7、2017年4月至6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机动勤务中队)的职务之便,分6次非法收受张某11所送现金共计12000元人民币,为张某11所协调的货车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8、2017年4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机动勤务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11以“结婚礼金”的名义以微信方式所送的2000元人民币,对张某11所协调的车辆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9、2017年中秋节前,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机动勤务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11所送现金2000元人民币,为张某11所协调的货车超载的交通行为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10、2018年春节前,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11以“过节”的名义所送现金2000元人民币,为张某11所协调的货车超载的交通行为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11、2018年5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11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2000元人民币,为张某11协调的货车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12、2018年9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11以“过节”的名义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4500元人民币,为张某11所协调的货车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13、2017年11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11所送现金3000元人民币,为张某11的儿子调整工作、协调工资关系提供帮助。
14、2018年2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11所送现金4000元人民币,为张某11的儿子张杭调整工作、协调工资关系提供帮助。
15、2018年8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11所送现金1000元人民币,为申伟龙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货车改装和后牌不清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16、2016年12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机动勤务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白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1000元人民币,为白某朋友马辉货车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机动勤务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17、2017年1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机动勤务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白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500元人民币,为白某朋友郭晓峰货车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机动勤务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18、2017年2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机动勤务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白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1000元人民币,为白某朋友郭国涛货车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机动勤务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19、2017年5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机动勤务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某5以微信方式所送的1000元人民币,为王某5朋友李某1的“黄标车”交通违法行为被机动勤务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20、2017年5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机动勤务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某5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1000元人民币,为王某5朋友张某1货车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机动勤务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21、2017年12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某5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500元人民币,为王某5朋友张某2货车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22、2018年9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某5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2000元人民币,为王某5朋友宋某货车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23、2017年4、5月份,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机动勤务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7所送现金2000元人民币,为张某7的亲戚徐萍货车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机动勤务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24、2017年春节前,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机动勤务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高某2以“过节”的名义所送的价值500元人民币的购物卡,为高某2负责的粤鑫公司客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25、2017年9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机动勤务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高某2以“过节”的名义所送的价值500元人民币的购物卡,为高某2负责的粤鑫公司客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26、2018年春节前,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高某2以“过节”的名义所送的价值500元人民币的购物卡,为高某2负责的粤鑫公司客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27、2017年11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高某1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2000元人民币,为高某1朋友许彦生伪造汽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28、2018年1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高某1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1000元人民币,为高某1朋友赵某1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29、2018年3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高某1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2000元人民币,为高某1朋友孙某的网友“风”货车车厢加高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30、2017年6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机动勤务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朱某3以微信方式所送的1000元人民币,为朱某3名为“白孩”的朋友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巡警一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31、2018年1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机动勤务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朱某3以微信方式所送的500元人民币,为朱某3名为“孬”的朋友醉驾的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后缓期拘留提供帮助。
32、2018年6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朱某3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500元人民币,为朱某3朋友杨某1驾驶货车闯卡点的交通违法行为为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33、2017年12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杨某5所送的现金1000元人民币,为杨某5的朋友牛某1货车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34、2017年12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贾某2所送的现金4000元人民币,为贾某2的朋友陶某酒驾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35、2018年1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8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4000元人民币,为张某8的朋友李某2拉桥梁的车辆顺利通过限高装置交通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36、2018年2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8所送现金2000元人民币,为张某8的朋友李某2拉桥梁的车辆顺利通过限高装置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37、2018年2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刘某5以“过节”名义所送的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购物卡,为刘某5负责的顺安公司拉土方的车辆顺利通过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辖区提供帮助。
38、2018年4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刘某5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4000元人民币,为刘某5负责的顺安公司拉土方的车辆顺利通过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辖区提供帮助。
39、2018年7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刘某5所送现金4000元人民币,为刘某5负责的顺安公司拉土方的车辆顺利通过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辖区提供帮助。
40、2018年8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刘某5所送现金4000元人民币,为刘某5负责的顺安公司拉土方的车辆顺利通过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辖区提供帮助。
41、2018年2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尹宪峰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所送的400元人民币,为尹宪峰的朋友禄水清的罐车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42、2018年4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尹宪峰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所送的1000元人民币,为尹宪峰的朋友张某3拉石料货车顺利通过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辖区提供帮助。
43、2018年5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尹宪峰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所送的500元人民币,为尹宪峰的朋友张某3拉石料货车顺利通过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辖区提供帮助。
44、2018年6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尹宪峰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所送的800元人民币,为尹宪峰的朋友张某3拉石料货车顺利通过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辖区提供帮助。
45、2018年2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苏某以“过节”的名义所送的价值1200元人民币的购物卡,为苏某所负责的众信商砼公司运输商砼的车辆顺利通过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辖区提供帮助。
46、2018年2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刘某4所送的现金1000元人民币,为刘某4的朋友冀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47、2018年2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赵某3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1500元人民币,为赵某3的朋友李志强酒后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48、2018年3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某4所送的现金2000元人民币,为王某4朋友贾某1酒驾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49、2018年3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9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500元人民币,为李某9的朋友陈某1醉驾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后提前放车提供帮助。
50、2018年3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赵某5以微信方式所送的2000元人民币,为赵某5的朋友王某1酒驾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51、2018年3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赵某2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3000元人民币,为赵某2的朋友许某酒驾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52、2018年6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赵某2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3000元人民币,为赵某2的朋友刘某1酒驾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53、2018年3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孟某以微信方式转账方式所送的1000元人民币,为孟某的朋友朱某1酒驾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54、2018年3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孟某以微信方式转账方式所送的2000元人民币,为孟某的朋友郭某1货车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55、2018年4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明知徐某2为贾某4醉酒驾驶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要求给予帮助,仍非法收受徐某2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8000元。
56、2018年4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郭某2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500元人民币,为郭某2的朋友李某3货车未携带车辆行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57、2018年4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6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1500元人民币,为李某6的朋友李某4酒驾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58、2018年5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某3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1000元人民币,为王某3的朋友胥某1酒驾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59、2018年5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闫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1000元人民币,为其朋友(身份不明)酒驾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60、2018年5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胡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500元人民币,为胡某的朋友王某2查住货车故意遮挡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61、2018年6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曹某1所送现金1000元人民币,为曹某1所负责的中原商砼公司的车辆顺利通过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辖区提供帮助。
62、2018年9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曹某1以“过节”的名义所送的现金2000元人民币,为曹某1所负责的中原商砼公司的车辆顺利通过公里巡警一中队的辖区提供帮助。
63、2018年7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陈某2所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为陈某2所负责的盛杰公司清运土方的车辆顺利通过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辖区提供帮助。
64、2018年8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娄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1000元人民币,为娄某所负责的增福庙三圣购物广场门口乱停乱放的车辆不贴罚单提供帮助。
65、2018年8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刘某3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2000元人民币,为李某5的朋友杨某2酒驾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66、2018年8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申某所送的现金2000元人民币,为申某朋友刘某2醉驾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后办理取保候审提供帮助。
67、2018年8月份,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杨某3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3000元人民币,为杨某3的朋友朱某2酒驾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不依法处理提供帮助。
68、2018年9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明知马某1为唐某1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酒驾要求给予帮助,仍非法收受马某1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2000元。
69、2018年9月,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委员(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队)的职务便利,明知张某4为李某8被公路巡警一中队查住酒驾要求给予帮助,仍非法收受张某4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1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共计收受35人贿赂,人民币131400元。其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受人民币68200元、现金人民币57000元、价值人民币6200元的购物卡。
以上事实,由刘某某供述,证人李某5、王某3、赵某2、徐某1、赵某3、李某6、马某1、孟某、张某4、朱某3、闫某、张某5、刘某3等证人证言、刘某某的任职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实。
二、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2017年以来,刘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党总支委员,先后分管机动勤务中队、公路巡警一中队,在其分管中队查处酒后驾驶、货车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中,刘某某收受他人贿赂后滥用职权,对发现的胥舜廷、徐小龙、刘某1、李志强、李某4、朱某1、李某8、陶某、杨某2、冀某、贾某1、朱某2、赵某1等人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对发现的张某2、张某1、宋某、王某1、郭某1、禄水兴等人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特别在2018年1月21日查处4辆车牌号为豫A×××**、豫A×××**、豫A×××**、豫A×××**的货车超载中,刘某某不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监察调查过程中,刘某某主动承认以上犯罪事实,积极配合监察调查,并对自己涉嫌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忏悔反思。其违法所得131400元人民币已上缴至长葛市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委总支委员期间,在其分管的交警中队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314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委总支委员期间,在其分管的交警中队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过程中,收受贿赂后指示值班民警违反法律规定处理公务,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赵书战的辩护意见是:
一、由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犯罪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不持异议。
二、量刑方面,被告人刘某某存在如下可以从轻、减轻刑罚的情节:
1、被告人刘某某在长葛市监察委调查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办案,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该情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应被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刘某某所收的赃款中,除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外,一部分用于了所管中队的办公支出以及为中队其他工作人员饭卡充值、一些值夜班人员的加班餐费。
在长葛市监察委调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已替刘某某将全部131400元赃款退赃。
4、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
5、被告人刘某某自愿接受罚金,其家属也同意按判决书要求时间及时交纳罚金。
6、被告人刘某某无前科。
7、被告人刘某某从事公安工作以来,在平时的工作中兢兢业业、积极上进,多次受到长葛市交警大队、长葛市公安局、许昌市公安局等单位的表彰。走上领导岗位后,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走上了犯罪道路。
8、被告人刘某某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受到了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得到了深刻的教训。
9、被告人刘某某的受贿行为因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两罪,但在量刑时应与两种犯罪行为构成两罪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上述影响对其量刑的情节,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申某、张某6、刘某2、罗某、刘某4、冀某、贾某2、陶某、王某4、贾某1、杨某3、朱某2、娄某、牛某2、赵某4、刘某3、李某5、韩某1、杨某2、徐某2、贾某3、杨某4、贾某4、岳某1、王某3、胥某2、胥某1、曹某1、马某2、苏某、李某7、马某1、唐某1、李某6、李某4、张某4、李某8、李某9、陈某1、胡某、王某2、赵某3、唐某2、郭某2、李某3、闫某、张某5、张某7、张某8、张某9、李某2、陈某2、岳某2、孟某、张某10、郭某1、朱某1、白某、高某1、孙某、杜某、赵某1、赵某2、付某、许某、陈某3、刘某1、朱某3、杨某1、杨某5、牛某1、王某5、张某1、李某1、宋某、张某2、赵某5、王某1、尹某、张某3、禄某、张某11、韩某2、海慧斌、谷某、刘某3、韩某2、张某1时某、闫某、海慧斌、谷某、刘某5、薛某、张某1高某2、范某、张某14、王某6、郑某、候某、黄某、董某、曹某2、闪志强、乔华峰的证言、立案调查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长葛市公安局《关于同意交通管理大队党总支和特殊勤务大队党支部委员会换届改选结果的通知》、长葛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关于调整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会议记录、刘某某基本情况、中国共产党长葛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刘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长纪{2018}168号)、长葛市监察委员会《关于给予刘某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长监决字{2018}第21号)、涉案相关微信号、转账记录、相关增值税发票、证明、碧桂园集团豫西南区域工作联系函、长葛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卷》(复印件)、长葛市公安局网络和安全技术侦查大队《关于“河南长葛“交警与黄牛”演双簧,坑害车主”舆情汇总情况、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农商行现金缴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委总支委员期间,在其分管的交警中队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314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党委总支委员期间,在其分管的交警中队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过程中,收受贿赂后指示值班民警违反法律规定处理公务,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监察调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辩护人赵书战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在长葛市监察委调查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办案,具有坦白情节;在长葛市监察委调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已替刘某某将全部131400元赃款退赃;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无前科,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赵书战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留置78日折抵刑期78日,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1314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长葛市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陈继军
审 判 员 马军平
人民陪审员 梁小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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