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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21刑初307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案例)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4-11-22 07:19阅读:
案由 贪污 受贿 挪用公款 案号 (2018)鲁1621刑初307号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贪污 受贿 挪用公款     

案号    (2018)鲁1621刑初307号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惠检公刑诉(2018)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9日、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克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2011年11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担任滨州体育中心主任期间,利用主持体育中心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将个人购买的本田CRV轿车、帕萨特轿车、雅阁轿车购车款及相关费用、茅台酒、手机、字画等物品共计74.34882万元在滨州体育中心账外资金账列支。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购买茅台酒、衣服、鞋子等物品的费用9.1539万元在滨州体育中心账外资金账中列支。

2、2012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购买字画的费用1.5万元在滨州体育中心账外资金账中列支。

3、2012年4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购买银元的费用1.3万元在滨州体育中心账外资金账中列支。

4、2012年9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购买五部手机、海产品等物品的费用2.1212万元在滨州体育中心账外资金账中列支。

5、2013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购买按摩椅的费用1.7698万元在滨州体育中心账外资金账中列支。

6、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袁某和王某1在滨州舜中顺二手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本田CRV轿车一辆,供自己使用,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共计10.3125万元在滨州体育中心账外资金账列支。

7、2014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袁某、王某1购买滨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拍卖的鲁M×××**帕萨特轿车一辆,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共计6.1343万元在滨州体育中心账外资金账中列支。

8、2015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滨州体育中心账外资金28.2万元归个人使用,后将该款非法据为己有。

9、2015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袁某、王某1购买滨州市体育局拍卖的鲁M×××**雅阁轿车一辆,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共计5.4573万元在滨州体育中心账外资金账中列支。

10、2017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滨州体育中心账外资金账的余额8.39982万元据为己有。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证人袁某、王某1等证言,汽车、茅台酒、会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物证和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二、受贿罪

2008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担任滨州体育中心主任期间,利用主持体育中心全面工作、筹建奥林匹克公园的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多次收受单位和个人钱物,折合人民币75.637万元,为请托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10月和2017年底,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滨州市安某科技有限公司(现山东安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31万元和7万元,为其工程承揽和工程款拨付谋取利益。

2、2008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在滨州市奥林匹克公园筹建领导小组工作的李某1人民币2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3、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山东鑫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某1现金共计11万元,为其工程款拨付谋取利益。

4、2009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公司姜某人民币共计9万元,为其工程款拨付谋取利益。

5、2009年12月和2013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滨州市奥林匹克公园工程承建商刘某1人民币3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字画,收受刘某1所送的价值0.5万元银座购物卡,为其工程承揽谋取利益。

6、2010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青岛海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人民币1万元,为其工程款拨付谋取利益。

7、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某3人民币共计7.7万元,为其工程款拨付谋取利益。

8、2010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收受无棣县体育中学教师(现任滨州经济开发区第一中学体育教师)赵某2及其丈夫张某1所送的现金2万元,为赵某2工作调动提供便利。

9、2011年至2018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四分公司经理许某2、副经理李某2所送的购物卡折合人民币0.7万元,为工程款拨付谋取利益。

10、2011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滨州奥林匹克公园工程承建商刘某3人民币7万元,为其工程承揽谋取利益。

11、2011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高某人民币7万元,为其工程款拨付谋取利益。

12、2015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滨州体育中心工程承建商苏某、宋某1购物卡折合人民币0.5万元和现金1万元,合计人民币1.5万元,为其工程款拨付谋取利益。

13、2017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滨州体育中心工程承建商刘某2人民币5万元,为其工程承揽及工程款拨付谋取利益。

14、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沾化区明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经理吴某价值0.68万元的三星NOTE8手机一部和价值4.557万元的茅台酒五箱,合计5.237万元。

15、2018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滨州市奥林匹克公园工程承建商田某人民币5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证人袁某、王某1等证言,手机、会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工程资料等物证和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三、挪用公款罪

2013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担任滨州体育中心主任期间,利用主持体育中心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挪用滨州体育中心账外资金18万元,用于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滨城区黄河十五路东延道路工程投标,进行营利活动。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证人袁某、刘某1等证言,会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工程资料、投标资料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已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四十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已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体现了其认罪悔罪态度,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滨州体育中心是滨州市体育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奥林匹克公园及相关项目的建设和运营。2008年5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开始担任该中心主任,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以下犯罪事实。

一、贪污的事实

2011年11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主持体育中心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将个人购买茅台酒、字画、银元、手机、按摩椅等物品以及本田CRV轿车、帕萨特轿车、雅阁轿车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共计74.34882万元在滨州体育中心账外资金账中列支。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购买茅台酒、衣服、鞋子等物品的费用9.1539万元在滨州体育中心账外资金账中列支。

2、2012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购买字画的费用1.5万元在滨州体育中心账外资金账中列支。

3、2012年4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购买银元的费用1.3万元在滨州体育中心账外资金账中列支。

4、2012年9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购买五部手机、海产品等物品的费用2.1212万元在滨州体育中心账外资金账中列支。

5、2013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购买按摩椅的费用1.7698万元在滨州体育中心账外资金账中列支。

6、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袁某和王某1在滨州舜中顺二手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本田CRV轿车一辆,供自己使用,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共计10.3125万元在滨州体育中心账外资金账中列支。

7、2014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袁某、王某1购买滨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拍卖的鲁M×××**帕萨特轿车一辆,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共计6.1343万元在滨州体育中心账外资金账中列支。

8、2015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滨州体育中心账外资金28.2万元归个人使用,后将该款非法据为己有。

9、2015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袁某、王某1购买滨州市体育局拍卖的鲁M×××**雅阁轿车一辆,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共计5.4573万元在滨州体育中心账外资金账中列支。

10、2017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滨州体育中心账外资金账的余额8.39982万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证人苏某、宋某1、袁某、吴某、王某1、刘某2、刘某1、王某2、李某1、马某、孟某、万某、郭某1、杜某等证言,账目一览表、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报销汇总单、场地租赁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定金合同、说明、网银记录、收条、车辆转让协议、本田CRV机动车档案、鲁M×××**车辆处置资料、鲁M×××**车辆处置资料、收费业务凭证、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费用报销单,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滨检技鉴【2018】25号(外)、26号(外)、27号(外)、28号(外)、39号(外)检验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的事实

2008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主持体育中心全面工作、筹建奥林匹克公园的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多次收受单位和个人钱物,折合人民币75.637万元,为请托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10月和2017年底,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滨州市安某科技有限公司(现山东安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3人民币1万元和7万元,为其工程承揽和工程款拨付谋取利益。

2、2008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在滨州市奥林匹克公园筹建领导小组工作的李某1人民币2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3、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山东鑫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某1现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为其工程款拨付谋取利益。

4、2009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借用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公司资质施工的姜某人民币共计9万元,为其工程款拨付谋取利益。

5、2009年12月和2013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滨州市奥林匹克公园工程承建商刘某1人民币3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字画,收受刘某1所送的价值0.5万元银座购物卡,为其工程承揽及工程款拨付谋取利益。

6、2010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青岛海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人民币1万元,为其工程款拨付谋取利益。2018年6月29日,孙某某让孙某2转账1万元给张某2。2018年7月26日,张某2将该款项交予中共滨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

7、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某3人民币共计7.7万元,为其工程款拨付谋取利益。

8、2010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收受无棣县体育中学教师(现任滨州经济开发区第一中学体育教师)赵某2及其丈夫张某1所送的现金2万元,为赵某2工作调动提供便利。

9、2011年至2018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四分公司经理许某2、副经理李某2所送的购物卡折合人民币0.7万元,为其工程款拨付谋取利益。

10、2011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滨州奥林匹克公园工程承建商刘某3人民币7万元,为其工程承揽谋取利益。

11、2011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借用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施工的项目经理高某人民币7万元,为其工程款拨付谋取利益。

12、2015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滨州体育中心工程承建商苏某、宋某1购物卡折合人民币0.5万元和现金1万元,合计人民币1.5万元,为其工程款拨付谋取利益。

13、2017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滨州体育中心工程承建商刘某2人民币5万元,为其工程承揽及工程款拨付谋取利益。

14、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沾化区明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经理吴某价值0.68万元的三星NOTE8手机一部和价值4.557万元的茅台酒五箱,合计5.237万元。

15、2018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滨州市奥林匹克公园工程承建商田某人民币5万元,用于个人支出。该笔款项已被交予中共滨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证人袁某、李某1、王某1、王某3、孙某1、赵某1、许某1、姜某、刘某1、姬某、孟某、张某2、孙某2、张某3、于某、赵某2、张某1、邱某、许某2、李某2、周某、刘某3、高某、苏某、宋某1、刘某2、赵某3、吴某、李某3、田某、刘某4、张某4等证言,滨州体育中心体育馆监控更换工程资料、产品购销标准合同、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消防工程合同、存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转账存根、费用报销单、企业信息、姜某车辆行驶轨迹图、工业产品购销合同、赵某2工作调动资料、手机截图、银行凭证、中标(成交)通知书、银行凭证、电子回单、微信转账照片、政府采购合同,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滨检技鉴【2018】38号检验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挪用公款的事实

2013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主持体育中心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挪用滨州体育中心账外资金18万元,用于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滨城区黄河十五路东延道路工程投标,进行营利活动。同年6月9日,孙某某将上述款项归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证人袁某、高某、王某4、刘某1、王某5、杨某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场地租赁合同、记账凭证、道路工程招投标资料,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滨检技鉴【2018】29号(外)检验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滨州市监察委员会追缴被告人孙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30.9万元,惠民县人民检察院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89.236871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亲属代其向本院缴纳犯罪所得人民币29.848949万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尚有下列综合证据证实本案事实:

1、调查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件来源情况。

2、证人王某6证言,证实滨州市体育中心机构职能、财务制度以及被告人孙某某担任滨州体育中心主任时的职责。

3、证人郭某2证言,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奥林匹克公园建设工作中的职责以及工程款拨付流程等情况。

4、证人张某5证言,证实滨州体育中心财务管理及报销事项和流程等情况。

5、滨州市体育局财务管理规定、通知、财务管理办法、财务报销流程,证实滨州市体育局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和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

6、干部登记表、户籍证明、任职文件、编制情况说明、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滨州市体育局县级领导干部分工文件、滨州市奥林匹克公园及“两馆一校”项目的分工文件、滨州体育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孙某某的公职人员身份及任职期间的职务和职能等。

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款项说明、询问笔录,证实追缴犯罪所得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大部分赃款已追缴,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挪用的公款,可从轻处罚;其亲属已代其缴纳剩余全部犯罪所得,并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滨州市监察委员会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十万九千元,惠民县人民检察院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八十九万二千三百六十八元七角一分,本院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十九万八千四百八十九元四角九分,共计一百四十九万九千八百五十八元二角,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 判 长  刘 燕

人民陪审员  孟令霞

人民陪审员  田洪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巧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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