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监视居住,留置能否折抵刑期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其实,这个问题涉及的是刑期折抵的问题。我们都知道,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是受宪法所保护的,非经法定事由、非由法定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决定,任何人的人身自由不得被限制,否则就会涉嫌非法拘禁罪。
涉及折抵刑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主要有如下几种:治安拘留、刑事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留置和逮捕。
涉及到被折抵的情况,则主要有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三种。如果被判处的是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那么之前羁押的任何时间都是不能够折抵刑期的。另外如果被判处的是缓刑,之前羁押的时间也是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的。
一般情况下治安拘留不涉及折抵刑期的问题,毕竟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而涉及到刑期的都是刑事处罚,二者的适用对象是不同的。
但是实践中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之前认为构成行政违法,在行政拘留期间确认构成犯罪的。
其中最常见的情形就是故意伤害罪了。比如张三将李四打伤,但是李四的伤情尚未经过鉴定,并不能确定是否构成轻伤,而张三的社会危害性又比较大,那么首先就是对张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拘留。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然后在这个拘留的10天或者15天之内,对李四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鉴然后在这个拘留的10天或者15天之内,对李四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是构成轻伤,那么张三的行为就是涉嫌故意伤害罪,自然就可以无缝衔接,转为刑事拘留了。
这种情况下,之前被行政拘留的期限是可以折抵最后判处的刑期的。折抵的天数同刑事拘留一样,接下来我们会进行说明。
这几种情况的折抵方式式分别规定在《监察法》第44条和刑法第41、44、47条之中。
根据上述规定:
如果以后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之前留置、刑事拘留以及逮捕的天数,一天可以折抵刑期一天。
如果之后被判处的是管制,那么之前的天数是一天折抵管制两天。
《监察法》第44条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其实对于被指定监视居住的人,人身自由也是完全被限制的,基本上不会有什么人身自由可言。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这同监视居住是不同的,监视居住只要遵守相关的规定,不出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按时到案,基本上是可以相对自由的活动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折抵管制是一天折抵一天,但是折抵有期徒刑和拘役只能是两天折抵一天,相对来说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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