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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了解的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

时间:2024-11-19 08:09阅读: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逐步提升,越来越多的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以上更多针对的是民事纠纷,对于刑事犯罪,人们唯恐避之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逐步提升,越来越多的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以上更多针对的是民事纠纷,对于刑事犯罪,人们唯恐避之不及却又知之甚少。

通常,公检法及监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被划分为三个阶段:侦查/调查、审查起诉、审判。

01侦查/调查阶段

侦查/调查是指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活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监察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由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侦查期限从拘留之日起算最长为8个月+7天

侦查期间常采取两种强制措施——拘留和逮捕。

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须出示拘留证和逮捕证。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逮捕人的家属。

通知一般采用电话通知或邮寄拘留/逮捕通知书的形式,拘留/逮捕通知书上载明有涉嫌的罪名、拘留期限、羁押场所、办案机关等,能够让家属初步了解情况,及时联络办案机关,到羁押场所给嫌疑人存衣物及生活费用,同时,也能够避免家属在委托律师时因不了解情况给律师传达错误信息。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逮捕的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由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中常采取一种措施—留置。

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时已经掌握被调查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满足法定情形时,依法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的措施。

留置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情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侦查/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调查终结,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02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在审查起诉中,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调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调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

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限为6.5个月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检察院应及时作出拘留决定。执行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未采取留置措施的,在审查起诉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03审判阶段

审判是指法院对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的活动。。

一审羁押最长期限为20个月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开庭时,先由审判长查明到庭人员,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律师、审判人员对被告人进行发问或讯问,针对案件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结束,法院可当庭宣告判决,也可择期宣判。

提示: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出庭参与庭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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