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省纪委监委通过初步核实,掌握了某市市委常委、副市长A某涉嫌严重违纪、职务违法以及受贿犯罪的部分事实和证据,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对A某采取留置措施。按照法定程序,向该市市委和A某亲属送达有关文书,通知A某被依法留置有关事宜。留置期间,A某交代了初核掌握的违纪违法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部分违纪违法问题。省纪委监委综合运用讯问、询问、查询、调取等调查措施,对A某交代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取证,形成调查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书,在规定期限内移送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认定,A某严重违纪违法,涉嫌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准确把握适用留置措施的要件、程序和规范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留置要件,严格限定在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的范围内,且在初步核实阶段,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这些要件是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必须条件。案例中,省纪委监委通过初步核实已掌握A某利用其担任市委常委、副市长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属典型的受贿行为,涉嫌职务犯罪,且案情重大复杂,可采取留置措施。
采用留置措施必须做到程序规范。留置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但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性调查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严格审批,防止留置措施的乱用、滥用。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对A某立案审查调查后,省纪委监委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报请省委主要领导同意,决定对A某采取留置措施,并向国家监委备案。
此外,还有些程序性问题须注意。比如,留置措施应由2名以上监察人员执行,应持有监委工作证件和《留置决定书》。被调查人员要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字,无特殊情况,要在24小时内向单位和家属送签《留置通知书》等。
充分发挥留置在审查调查中的作用
在审查调查工作中,要注重做好5个方面:
一是充分利用初核成果。在初核过程中,尽可能全面发现违纪违法事实,掌握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对被审查调查人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问题形成基本判断。充分掌握被调查对象的性格喜好、心理状况、成长环境、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等基本资料,为留置后短期内取得案件突破打下坚实基础。科学布局案件启动、调查、审理、移送等环节,并对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充分准备。
二是循序渐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做好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的金钥匙。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主体是行使公权力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留置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宪法法律,也要用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感化、挽救审查调查对象,唤醒其党性意识,让其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真心悔过认错。
三是采取科学合理的调查策略。采取留置措施后,要做好对留置对象的讯问工作以及外围取证工作。要坚决防止依赖讯问突破案件的做法,坚持讯问与外查并重,言词证据和书证物证结合,形成完整稳定、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四是依法保障被留置人员合法权利。留置期间,依法保障被留置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合理安排谈话时间、时长。对患有疾病或身体不适的,按照应急处置办法及时提供医疗服务。
五是注重做好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采取留置措施,既要进一步查清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补充完善相关证据,也要注重审查被审查调查人是否存在违反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衔接。同时,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特别是对留置过程中取得的证据,必须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要求取得,确保证据经得起司法机关的审查。必要时,留置后期可商请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部门正式受理后可由审理部门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程序、证据等进行把关。完善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强制措施衔接机制,使留置措施与检察机关强制措施有序衔接,确保留置措施和司法强制措施的平稳转换。
牢牢守住留置安全底线
这是工作要求,更是政治要求。采取留置措施必须把安全摆在重要位置。留置前,要全面了解审查调查对象情况,综合评估安全风险,对符合条件的果断依法予以留置,有效防范安全事件发生。留置期间,要时刻关注被留置对象身体状况和心理动态,及时关心关爱,给予心理疏导,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尽最大可能消除安全隐患。(山东省纪委监委第十审查调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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