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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时的主要工作内容

时间:2024-11-19 08:10阅读:
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时的主要工作内容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前往看守所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这是侦查阶段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主要权利。一、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

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时的主要工作内容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前往看守所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这是侦查阶段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主要权利。

一、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故,在侦查阶段,只能由律师作为辩护人,不得由其他身份主体作为辩护人参与。

二、委托主体:本人、监护人、近亲属

(一)本人在押期间,可向侦查机关提出,

要求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二)本人在押期间,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

委托辩护人

监护人制度主要针对“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108条第6款的规定,“近亲属”具体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同胞兄弟姊妹是指源于同一父亲或同一母亲所生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

三、委托手续

符合委托条件的人,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交纳律师费用,提供有关材料,办妥委托手续。

一般应当提供下述基本材料:

(一)证明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身份关系的材料)

1、委托人《居民身份证》、犯罪嫌疑人《居民身份证》。

2、下列选择提供1种

     (1)结婚证;

    (2)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二人户口簿页面信息;

    (3)分户的,提供公安机关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亲属证明》;

    (4)《收养登记证》。

(二)羁押场所及涉嫌罪名

委托人向律师披露,公安机关告知的羁押场所及涉嫌的罪名。便于律师针对本罪名制定初步的《会见笔录纲要》,有针对性的思考。

在少数案件中,已经羁押,但尚未告知羁押场所和涉嫌罪名的,辩护律师应当尽快前往公安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刑事辩护函》《律师事务所函》等材料,向公安机关了解羁押场所及涉嫌罪名。

(三)规范收案程序

1、委托人只能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

2、委托人只能向律师事务所交纳代理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其开具发票。

3、律师个人无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代理费用。

4、应当在首次收案时,与委托人制作《收案笔录》,将单次会见时律师的主要工作予以告知,记录委托人希望律师代为传话的内容(强调传话内容不得与案件事实有关,不得干扰案件正常办理),强调执业纪律与基本要求。

注:委托手续为了会见以及律所年检服务,律师持《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会见证明》、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材料,前往看守所会见,看守所工作人员才会予以登记,安排会见。

四、律师会见的主要内容

(一)表明身份,告知委托

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谁的委托,前来会见(单次会见还是委托了侦查阶段)。

(二)告知法律权利,刑事诉讼程序

看守所期间主要权利:

1、本人具有自我辩护的权利;可以委托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在没有委托律师的时候,可以告知警察,想见值班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2、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3、没有阅读能力的,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向本人宣读;对讯问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有权利核对讯问笔录,确保与本人陈述一致。

4、讯问主体应当合法,二位民警,不能由辅警等人员参与。

5、讯问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且应当保证饮食和休息。

6、具有不强迫自证的权利。不需要证明自己有罪,但可以提供自己无罪的证据材料,特别是不在现场,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证据。

7、具有通信权。可以和家属等人写信,但不得干扰作证,影响刑事司法公正。具体收信、发信周期,具体细则,遵守各看守所的内部要求。信件会被一一检查后向外传递。

刑事诉讼程序简述:

1、说明当前所处的阶段,告知取保候审条件第30-37天通常为公安机关报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阶段,批准逮捕的将在刑事拘留37日期满后继续羁押;不予批捕的,将转刑事拘留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介绍刑事侦查终结的几种可能性。

3、刑事侦查终结后,会出具侦查卷宗,届时律师具有阅卷权,可根据卷宗了解警方指控有罪的具体证据材料,开展辩护工作。

4、人民检察院阶段,要关注起诉与不起诉书决定,在符合法律条件不起诉的时候,要积极与检察院交涉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告知当事人起诉与不起诉的法律意义。

5、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时,案件将进入法院审判阶段,由法院作出有罪或无罪的评价,并对有罪者,明确刑罚。

(三)了解案情

其一,向当事人处了解案情。犯罪嫌疑人最了解自己行为的全过程,会见时,律师应当认真询问本人行为始末,从行为及后果中,作出法律方向的基本判断。

其二,向当事人处了解侦查机关讯问的内容。侦查机关讯问的内容,也是侦查机关关注的重点。了解当事人如何陈述的,作出法律方向的基本判断。

(四)解释法律内涵

根据当事人阐述的行为模式及后果,评价罪名的正当性问题

如果罪名是正确的。本案属于有罪案件,律师做量刑从宽辩护,律师应当告知其罪名内涵

主要包括:

1、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解释罪名概念及法定刑期;评价当事人有无自首情节,告知自首、坦白、立功的内涵;解释共同犯罪行为人区分方式和法律意义。

2、根据本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解释不同刑罚幅度内涵,从宽要求和底线。

3、评价行为人行为的严重性程度,说明注意事项,例如,侦查机关讯问应当认真对待,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刑事诉讼法的证据之一,对自己定罪量刑有影响。是自己做的事情要如实说明,不是自己做的事情不要随意揽。

在律师评估确实有罪且当事人也承认有罪的情况下,应当告知其认罪认罚的要求。

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但从量刑幅度看,对确实证据充分,确实有罪的犯罪而言,宜早不宜晚。

律师应当详细阐述认罪认罚的内涵,避免当事人一知半解,耽误自己认罪认罚的时机。

认罪认罚适用于任何罪名和任何刑罚,即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

认罪认罚不止是口头说一句我认罪、认罚,而是要体现在行为举止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还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如果罪名是错误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

需认真梳理当事人及公安机关讯问时答复的内容,告知其公安机关立案罪名的具体内涵以及依据其行为可能涉嫌的其他罪名的具体内涵。

强调这只是初步判断,需要再结合证据,特别是侦查终结后形成的侦查卷宗,予以再考证。届时提出书面辩护意见。(特别明显的无罪事项,如不符合法定责任年龄,有不在场证据等,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

(五)安抚情绪,转达委托人交代事宜,

询问当事人是否有什么话要转达家属

委托人交代事宜,不得与本案有关,律师坚决恪守执业底线,不得带头违法,不作伪证,不诱导、欺骗当事人和家属。

交代事宜往往是家常,例如:父母身体健康,家里不用操心;家里关注案件进展;出租房晾晒的衣服,已经帮你收好等等。

当事人需要转达给家属的话语,亦应当合法合理,主要是安抚和确实希望家属代劳的,合法合理的内容。

(六)当事人签署《会见笔录》

根据个案,修改《会见笔录》通用格式内容。

准确记载询问内容与答复情况,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注意看守所纪律要求,在会见手续办理前,讯问工作人员,签署《会见笔录》是否需要民警在场监督,需要的,则按照要求,由民警在场后,由当事人签署《会见笔录》。

注意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不能向委托人披露的内容,不得披露。遵守法律法规,不做任何影响司法公正的事情。

五、事后,撰写有关法律文书

如果只委托单次会见,需和委托人沟通,是否代理侦查阶段。

如果委托的是侦查阶段,下述则为侦查阶段的基本事务。

律师与公安机关沟通时,主要依靠于书面法律文书表达,以确认清楚自己阐述的内容,便于公安机关查阅、了解,也为自己工作留痕。当面交付时需拍照或录像或请公安机关出具书面文书,邮寄时通过EMS送达。

1、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向公安机关出具《取保候审申请书》。

2、涉嫌财产的,在确实犯罪,且有能力退赃退赔,承担损失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披露当事人退赃退赔、承担损失的意愿。特别是对于公安机关冻结的账户,只能由公安机关配合,作出退赃退赔的行为。律师应当反复沟通,确保完成退赃退赔工作。

3、已经被逮捕,但后续有证据表明可以不羁押的,向人民检察院出具《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

4、有无罪证据披露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5、在基本确定,存在此罪与彼罪问题时,审慎出具法律文书,经各律师商议,决策把关,适时向公安机关披露。在无法确认前,告知当事人及委托人,需耐心等待侦查终结,形成侦查卷宗后,及时阅卷,经阅卷后考证,提出合法合理的辩护意见。

6、公安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时,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建议。例如公安机关存在违法监视居住行为的,根据证据,回溯事实,对照法律,指出问题。

小结

律师会见,从来不是形式主义的工作,它具有比较丰富的内涵,是律师工作向前靠近,及时接触具体法律事务的窗口。刑事案件宜早不宜迟,而律师也只能是在具有相当法律知识的情况下,才能敏锐判断应当开展哪些具体的工作,也是在有相当法律知识,对不同人性、社会的了解下,能知道,对不同的当事人,用什么样的表达方式,确保其听得懂,理解法律的内涵和意义。能理解才有选择权和决定权

最怕的是,律师认为自己表达了,但当事人却根本不清楚该法律制度的具体意义。这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完成好与人的交流工作。

律师不是黑白颠倒的,只是“有罪者,罪责均衡;无罪者,免受牢狱之灾。任何人都有权利经过不偏不倚法庭公正审判,获得对自己行为的客观评价,并承受其法律后果。

辩护律师不是恶魔,依据多年的法律教育,社会兜底性工作,需要受过法律教育的人才能去做。辩护律师也在试图保护社会的是非观,保护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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