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以下主要规定:
1. 律师会见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 会见所需材料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需要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3. 特定案件会见的特别规定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4. 会见内容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会见时不被监听,且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上述规定。
5. 会见提纲和权利告知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并核实相关证据。会见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介绍刑事诉讼程序,告知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并告知其权利行使方式及放弃权利和违反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6. 会见笔录
辩护律师会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告知看守所的监管人员或执行监视居住的监管人员。会见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7. 通信权利
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通信应当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并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来信原件并附卷备查。
8. 解除委托关系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
这些规定确保了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