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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文化宫副主任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4-11-19 08:09阅读:
案由 受贿 玩忽职守 案号 (2018)辽0103刑初974号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

案由    受贿 玩忽职守     案号    (2018)辽0103刑初974号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8]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某、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白某在任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副主任负责沈阳市工人文化宫改建和职工之家建设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施工、验收、结算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57万元。具体如下:

1.白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2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杨某2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50万元

2013年6月,白某利用其沈阳市总工会基建办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在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南院整体改造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帮助该项目实际施工方杨某2委托该项目监理刘某2指定的中际三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为此,白某于2013年9月在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地下车库收取该项目实际施工方杨某2委托刘某2给予的现金100万元;2014年9月,白某在沈阳市工工人文化宫地下车库收取施工方杨某2委托刘某2给予的现金50万元。白某将非法收取的150万元受贿款交给其朋友刘某1进行保管,赃款现存于刘某1名下招商银行卡(卡号为62×××73)中购买信托产品。

2.白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孙某1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孙某1给予的好处费60万元

2013年7月,白某利用其沈阳市总工会基建办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在职工之家地下泵房项目招标过程中,帮助该项目供货商烟台荏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经理孙某1指定的沈阳世创自来水有限公司中标(该公司与孙某1所在的烟台荏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2014年6月,白某将其朋友刘某1的银行卡号提供给孙某1,并通过刘某1的银行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孙某1(中国银行卡号为62×××20)给予的好处费60万元。白某将非法收取的60万元受贿款交给其朋友刘某1进行保管,赃款现存于刘某1名下招商银行卡(卡号为62×××37)中购买信托产品。

3.白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艾某、康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艾某、康某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

2013年5月,白某利用其沈阳市总工会基建办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帮助其朋友艾某指定的哈尔滨天硕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土建施工资质、未经过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承揽到沈阳市工人文化宫露天游泳池修缮及装修工程,为此,白某于2013年6月在艾某位于沈阳南塔鞋城12楼的办公室收取艾某给予的现金20万元。白某将非法收取的20万元受贿款交给其朋友刘某1进行保管,赃款现存于刘某1名下招商银行卡(卡号为62×××37)中购买信托产品。

4.白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1、张某2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张某1、张某2给予的好处费15万元

2012年6月,白某利用其基建办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帮助天方物业施工队负责人张某1、张某2挂靠的辽宁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沈阳市聚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分别承揽了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北院足球场、篮球场路面改造工程和南院房屋修缮、国徽广场路面修缮项目。为此,白某于2013年春节前收受张某1给予的现金10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收受张某1给予的现金3万元。2014年下半年,白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张某2推进其承揽的工程结算进度,并于2015年春节前,收受张某2给予的好处费2万元,总计数额15万元。白某将非法收取的15万元受贿款交给其朋友刘某1进行保管,赃款现存于刘某1名下招商银行卡(卡号为62×××37)中购买信托产品。

5.白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1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杨某1给予的好处费7万元

2011年5月,白某在沈阳市工人文化宫文体活动中心选用地板期间,前往青岛平度市对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进行考察。该公司经理杨某1在白某对其公司产品进行考察时给予白某好处费5万元现金,希望白某在选用地板时对中奥公司予以帮助,并表示日后会另行给予好处表示感谢。随后白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该公司顺利成为沈阳市工人文化宫文体活动中心运动地板供货商。日后,为感谢白某提供的帮助,杨某1直白公司出纳员赵某1于2016年10月21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白某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6)转入好处费2万元。白某将非法收取的7万元受贿款用于日常消费支出。

6.白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2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王某2给予的好处费5万元

2014年6月,白某利用其沈阳市总工会基建办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帮助沈阳市总工会职工之家项目土建工程施工方中铁九局四公司推进结算进度,为此,白某于2014年6月在沈阳市总工会北门附近的快乐迪KTV打她收取该工程项目经理王某2给予的现金5万元。白某将非法收取的6万元受贿款用于日常消费支出。

二、被告人白某在任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副主任负责沈阳市工人文化宫改建和职工之家建设工程期间,在工程施工、验收、结算等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为他人签署签证单,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如下:

1.白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986051.19元损失

2015年8月,白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尽到严格审核义务,为沈阳市工人文化宫文体活动中心施工工程的施工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签批了《外墙保温材料变更导致工期延长的情况确认单》,对该工程在2011年3月至2011年7月期间无法正常使用无机纤维喷涂材料进行施工、工程处于停工状态等事项予以确认。调查发现该情况确认单记载的工程存在停工现象不属实。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因白某违法签批的确认单多活力了工程款,致使沈阳市总工会多支出误工费986051.19元。

2.白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464872.3元损失

2013年12月,白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尽到严格审核义务,为沈阳市工人文化宫问题活动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北京弘高建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批了《沈阳市工人文化宫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水暖、电器部分施工界限划分书》,对供电箱一下所有穿管布线均由北京弘某建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完成,原有土建公司预埋的管线全部由北京弘某建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敷设等事项予以确认;2014年3月,白某为北京弘某建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批了一份《情况说明》,对该公司对照明、开关、插座的电线管敷设方式为延棚敷设及敷设的工程量予以确认。调查发现划分书和情况说明中记载的预埋管线施工及敷设方式与实际不符。北京弘某建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白某违法签批的划分书和情况说明多获利了工程款,致使沈阳市总工会财产遭受464872.3元损失。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沈阳市总工会组织机构代码证、沈阳市工人文化宫组织机构代码证、沈阳市总工会职责文件、沈阳市工人文化宫相关职责文件、沈阳市工人文化宫改建和职工之家建设工程个项目招投标文件材料、情况说明、外墙保温材料变更导致工期延长的情况确认单、施工合同书、签证单、造价审计材料、沈阳市工人文化宫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水暖、电气部分施工界限划分书、白某干部履历表、任免审批表、工作职责材料、人口信息表、银行流水、信托产品合同书,证人刘某2、艾某、康某、孙某1、张某1、张某2、杨某1、赵某1、王某2、王某3、刘某1、马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白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白某应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处罚。

被告人白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返赃,缴纳罚金,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白某具有自首、主动返赃、缴纳罚金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白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白某在任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副主任负责沈阳市工人文化宫改建和职工之家建设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施工、验收、结算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57万元。具体如下:

1.白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2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杨某2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50万元

2013年6月,白某利用其沈阳市总工会基建办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在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南院整体改造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帮助该项目实际施工方杨某2委托该项目监理刘某2指定的中际三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为此,白某于2013年9月在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地下车库收取该项目实际施工方杨某2委托刘某2给予的现金100万元;2014年9月,白某在沈阳市工工人文化宫地下车库收取施工方杨某2委托刘某2给予的现金50万元。白某将非法收取的150万元受贿款交给其朋友刘某1进行保管,赃款现存于刘某1名下招商银行卡(卡号为62×××73)中购买信托产品。

2.白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孙某1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孙某1给予的好处费60万元

2013年7月,白某利用其沈阳市总工会基建办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在职工之家地下泵房项目招标过程中,帮助该项目供货商烟台荏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经理孙某1指定的沈阳世创自来水有限公司中标(该公司与孙某1所在的烟台荏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2014年6月,白某将其朋友刘某1的银行卡号提供给孙某1,并通过刘某1的银行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孙某1(中国银行卡号为62×××20)给予的好处费60万元。白某将非法收取的60万元受贿款交给其朋友刘某1进行保管,赃款现存于刘某1名下招商银行卡(卡号为62×××37)中购买信托产品。

3.白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艾某、康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艾某、康某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

2013年5月,白某利用其沈阳市总工会基建办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帮助其朋友艾某指定的哈尔滨天硕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土建施工资质、未经过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承揽到沈阳市工人文化宫露天游泳池修缮及装修工程,为此,白某于2013年6月在艾某位于沈阳南塔鞋城12楼的办公室收取艾某给予的现金20万元。白某将非法收取的20万元受贿款交给其朋友刘某1进行保管,赃款现存于刘某1名下招商银行卡(卡号为62×××37)中购买信托产品。

4.白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1、张某2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张某1、张某2给予的好处费15万元

2012年6月,白某利用其基建办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帮助天方物业施工队负责人张某1、张某2挂靠的辽宁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沈阳市聚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分别承揽了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北院足球场、篮球场路面改造工程和南院房屋修缮、国徽广场路面修缮项目。为此,白某于2013年春节前收受张某1给予的现金10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收受张某1给予的现金3万元。2014年下半年,白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张某2推进其承揽的工程结算进度,并于2015年春节前,收受张某2给予的好处费2万元,总计数额15万元。白某将非法收取的15万元受贿款交给其朋友刘某1进行保管,赃款现存于刘某1名下招商银行卡(卡号为62×××37)中购买信托产品。

5.白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1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杨某1给予的好处费7万元

2011年5月,白某在沈阳市工人文化宫文体活动中心选用地板期间,前往青岛平度市对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进行考察。该公司经理杨某1在白某对其公司产品进行考察时给予白某好处费5万元现金,希望白某在选用地板时对中奥公司予以帮助,并表示日后会另行给予好处表示感谢。随后白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该公司顺利成为沈阳市工人文化宫文体活动中心运动地板供货商。日后,为感谢白某提供的帮助,杨某1直白公司出纳员赵某1于2016年10月21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白某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6)转入好处费2万元。白某将非法收取的7万元受贿款用于日常消费支出。

6.白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2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王某2给予的好处费5万元

2014年6月,白某利用其沈阳市总工会基建办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帮助沈阳市总工会职工之家项目土建工程施工方中铁九局四公司推进结算进度,为此,白某于2014年6月在沈阳市总工会北门附近的快乐迪KTV打她收取该工程项目经理王某2给予的现金5万元。白某将非法收取的6万元受贿款用于日常消费支出。

二、被告人白某在任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副主任负责沈阳市工人文化宫改建和职工之家建设工程期间,在工程施工、验收、结算等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为他人签署签证单,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如下:

白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464872.3元损失

2013年12月,白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尽到严格审核义务,为沈阳市工人文化宫问题活动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北京弘高建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批了《沈阳市工人文化宫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水暖、电器部分施工界限划分书》,对供电箱一下所有穿管布线均由北京弘某建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完成,原有土建公司预埋的管线全部由北京弘某建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敷设等事项予以确认;2014年3月,白某为北京弘某建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批了一份《情况说明》,对该公司对照明、开关、插座的电线管敷设方式为延棚敷设及敷设的工程量予以确认。调查发现划分书和情况说明中记载的预埋管线施工及敷设方式与实际不符。北京弘某建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白某违法签批的划分书和情况说明多获利了工程款,致使沈阳市总工会财产遭受464872.3元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第一部分、综合证据: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7月10日,沈阳市监察委员会以沈监指通字[2018]29号指定办理通知书,指定沈河区监察委员会办理沈阳市总工会基建办负责人白某涉嫌滥用职权等有关问题的案件线索。2018年7月10日,经沈河区监察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沈河区监察委对白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进行初步核实,并于同日对白某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7月10日,在沈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组成员陪同下,白某来到沈阳市执纪审查基地接受监察调查。同日,经沈阳市监察委批准,沈河区监察委员会对白某采取留置措施

2、指定办理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及回执、批准留置决定书及回执、留置通知书、解除留置决定书及回执、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该案的办理流程。

3、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查询存款通知书、查询金融资产通知书,证明扣押的物品为一部华为手机、一辆白色丰田汉兰达汽车,车牌号为辽A×××××。

4、询问通知书、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向证人及被调查人的告知。

5、干部任免审批表、白某任职通知、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登记表、总工会证明、干部履历表、考核登记表,证明2010年7月,白某任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副主任,为差额拨款事业编;2009年12月至2014年7月,白某任基建办负责人。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文化宫三定方案、总工会三定方案,证明沈阳市工人文化宫为事业单位法人。

7、无犯罪记录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白某无前科劣迹及其基本情况。

8、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白某的基本情况及受贿、玩忽职守的案件事实。

第二部分证据证明白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2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杨某2给予的好处费150万元

9、中际三立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中际三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抚顺市英石联社,法定代表人葛某。

10、招投标材料,证明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南院整体改造工程由中际三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标。

11、施工合同及南院整体改造工程补项合同、强电改造补项合同、辽宁公信工程造价资讯有限责任公司文件,证明施工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

12、工程结算相关材料,证明基本建设工程计算审核定案表、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电子汇款收款回单。

13、关于南院整体改造工程的相关书证,证明主要包括关于申请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南苑改造工程装修款的请示报告、工程进度请款会签单、兴业银行账目流水、招商银行账目流水。

14、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刘某2替杨某2给白某送150万元现金的经过。

15、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杨某2托刘某2给白某送款15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1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吴某系沈阳科宁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其证实帮杨某2取款的事实。

17、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刘某1帮助白某保存受贿款的事实。

1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杨某2借用陈某单位的资质承办工人文化宫的项目。

19、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明孙某2参与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在沈阳市工人文化宫的项目中,白某重点介绍了几家投标公司的资质等情况。

20、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曹某参与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在沈阳市工人文化宫的项目中,白某重点介绍了几家投标公司的资质等情况。

21、被告人白某的供述、手写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白某收取刘某2受贿款的事实。

第三部分证据证明白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孙某1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孙某1给予的好处费60万元

22、银行流水,证明孙某1将60万元汇给刘某1的事实。

23、招投标文件,证明沈阳职工之家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审批、招标以及评审的过程。

24、合同等书证材料,证明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污水源热泵安装工程的分包合同,能够证实沈阳职工之家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事实。

25、证实收付款等书证材料,证明主要包括记账凭证、审批单据、电子回单等,能够证实沈阳职工之家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分工程结款的事实。

26、证人孙某1的证言、手写情况材料,证明孙某1向白某行贿的事实。

27、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孙某1给白某6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8、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烟台荏原公司挂靠在沈阳世创公司中标沈阳市总工会职工之家项目的事实。

29、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沈阳市职工之家建设项目的评标过程。

30、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沈阳市职工之家建设项目的评标过程。

3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刘某1帮助白某保存受贿款的事实。

32、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沈阳世创公司让烟台荏原公司挂靠的事实。

33、证人王某4的证言、手写情况说明,证明证人王某4系沈阳水务集团副总,其能证实马某找到他要求挂靠在其所在的世创公司进行投标的事情经过。

34、被告人白某的供述、手写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白某收受孙某1贿赂款的事实。

第四部分证据证明白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艾某、康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艾某、康某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

35、会议记录,证明对于南苑环境改造及游泳池维修改造等工程的事项会议决议。

36、现场签证单、请款报告,证明现场施工的签证单,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为白某及工程请款单据等。

37、银行账目流水,证明沈阳市工人文化宫支付部分工程款的事实。

38、证人艾某的证言,证明艾某向白某行贿的事实。

39、证人康某的证言,共两份,证明康某向白某行贿的事实。

40、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7日帮助康某向艾某卡内转账20万元的事实。

41、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艾某给白某行贿的事实。

42、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明确定哈尔滨天硕建筑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工人文化宫游泳池修缮工程的承建单位的会议过程。

43、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明确定哈尔滨天硕建筑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工人文化宫游泳池修缮工程的承建单位的会议过程。

44、被告人白某的供述、手写情况说明,证明白某收受艾某、康某20万元的事实。

第五部分证据证明白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1、张某2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张某1、张某2给予的好处费15万元。

45、沈阳市工人文化宫体育场改造工程付款情况及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证明辽宁实业建设事业公司中标、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请款基本事宜。

46、沈阳市工人文化宫网点房屋及配套修缮工程付款情况及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证明沈阳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沈阳市工人文化宫网点房屋及配套修缮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公司基本资质和情况、请款基本事宜。

47、沈阳市工人文化宫体育场改造工程归档文件,证明沈阳市工人文化宫铁西体育场改造工程投标文件及评价材料。

48、沈阳市工人文化宫网点房屋及配套修缮工程,证明沈阳市工人文化宫网点房屋及配套修缮改造工程投标文件及评价材料。

49、辽宁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证明沈阳市工人文化宫铁西体育场改造工程付款相关单据,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已经向张某2支付了款项。

50、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张某2向白某行贿2万元的事实。

5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张某1向白某行贿13万元的事实。

52、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证明白某收受张某1、张某2钱款的事实。

第六部分证据证明白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1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杨某1给予的好处费7万元。

53、李某1提供的书证材料,证明李某1的工作记录,能够证实其2011年去青岛考察的事实。

54、银行流水,证明赵某1向白某汇款2万元的银行账目流水。

55、青岛中奥提供的材料,证明青岛中奥与北京弘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关于材料款请款的事宜。

56、甲控材料书证,证明青岛中奥公司参与沈阳工人文化宫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室内经装修工程地板造价审核。

57、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杨某1向白某行贿的事实。

58、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赵某1根据杨某1指示,向白某账户内汇款2万元的事实。

59、证人李某1的证言、手写情况说明,证明2011年其与白某等人去山东青岛地板厂家考察的事实。

60、被告人白某的供述、手写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白某收受杨某17万元的事实。

第七部分证据证明白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2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王某2给予的好处费5万元。

61、工程奖励材料,证明2014年2月23日,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投标过程中,给予了王某2等人共计35万元的奖励款。

62、合同,证明沈阳市总工会与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职工之家建设工程土建工程。

63、工作联系函,证明拨付沈阳职工之家建设项目土建工程预付款的相关请示。

64、工程款结算请示审批文件,证明职工之家建设项目土建工程付款的审批文件及会签单。

6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王某2向白某行贿5万元的事实。

66、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14年夏天,王某3与王某2一同给白某送了5万元的事实。

67、被告人白某的供述、手写情况说明,证明白某收受王某2的好处费5万元的事实

第八部分证据证明白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464872.3元损失。

68、请款报告,证明关于沈阳市工人文化宫文化体育中心施工工程款的请款过程事宜。

69、外墙保温材料变更导致工期延长确认单等,证明2015年8月19日,由白某签字确认工程于2011年3月至7月共停滞4个月,未进行施工。但根据中建一局水电费用支出明细,2011年3月至7月正常用水用电。

70、中建一局任职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李某2的任职情况及中建一局的基本信息。

71、付款情况说明及明细账,证明沈阳市总工会已经部分支付中建一局的工程金额及银行账目流水。

72、施工合同,证明沈阳市职工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的施工合同。

7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证明沈阳市工人文化宫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土建竣工资料包括外墙保温、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等。

74、工程审核报告,证明经辽宁瑞丰工程造价足心有限责任公司沈河,外墙保温材料变更导致工期延长管理人员补偿审定金额为0元,审减额为986051.19元。

75、招投标文件,证明沈阳市工人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土建施工工程招投标文件等。

76、监理日记,证明沈阳市工人文化宫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的监理日记内容。

7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李某2系施工单位的中建一局的项目经理,其无法解释2011年3月至7月已经发生工程用电情况却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上述时间内为停工的事实,其认为是正常的。

7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证人黄某系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理,其能证实北院土建工程中,并未实际提供,且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经分别盖章、确认,迫于压力在现场签证等单据上签字的事实。

79、证人薛某的证言,证明北院土建工程中并未存在误工四个月的事实。

80、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其能证实受白某欺骗,对虚报的误工费用进行了审定。

8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市工人文化宫与中建一局签署两份备忘录的事实,这两份备忘录不能作为中建一局申请延期补偿的依据。

82、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证明白某在任基建办主任期间,工作不认真负责,在情况确认单等文件上签字,导致国家损失40余万元。

第九部分证据证明白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986051.19元损失。

83、水暖,电器部分施工接线划分书、情况说明,证明上述书证能够证实实际土建单位竣工后所有管线重新穿管布线,均为延棚敷设明管,由李某4签字。

84、总工会付款情况说明、文化宫报案材料、营业执照,证明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已经师傅了室内精装修工程全部工程款。

85、弘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北京弘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86、基建审计结果报告,证明由沈阳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0日审查,减审额为595.024万元,审减率为23.85%。

87、文化宫付款明细,证明沈阳市文化宫向北京弘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银行流水明细。

88、招投标文件,证明沈阳市工人文化宫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的招标相关文件。

89、施工合同,证明沈阳市工人文化宫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的施工合同。

90、现场勘查报告,证明经辽宁瑞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下午对沈阳市工人文化宫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的勘查,结论为:1.抽查的一层至四层楼层配电箱插座回路均为下返线路;2.抽查的11个插座点均为下返线路;3.审减金额为46.4872万元。

91、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证明工程结算的情况。

92、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李某3系北京弘某建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项目经理,其在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室内精装修工程建设中对电路管线进行敷设中存在虚假,后报告给白某,白某未经审核即交给李某4签字的事实。

9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黄某参与了沈阳市工人文化宫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的监理工作,其证实建设方已经在情况说明等文书上签字,其无法进行更改。

94、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明证人王某6负责沈阳市工人文化宫文体活动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其证实李某4等人制作虚假的情况说明等文件,通过审计的事实。

95、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证人刘某3系参与沈阳市工人文化宫问题活动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结算的工作人员,其能证实情况说明等文件系白某等后补充的。

96、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李某4系沈阳市总工会基建办的工程师,其参与了室内精装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问题,但其称系白某要求其签字。

97、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证明白某在未进行严格审查的情况下,为施工方签署划分书和情况说明,致使施工方获得与实际不符的工程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沈阳市总工会基建办负责人、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白某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玩忽职守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均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受贿赃款全部追缴到案,鉴于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已全部得到挽回,综合以上情节可以对被告人玩忽职守犯罪行为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上述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白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五十七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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