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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认定

时间:2024-11-19 08:09阅读: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从这个定义上来说,环境监管失职罪构成特殊主体犯罪存在两个条件: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承担环境保护监督职责。

环境监管失职罪主体分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是指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0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因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不仅仅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法律、法规也授予其他部门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有责主体

法规名称

具体条款

环境保护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法律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法律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三款。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主管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二款。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法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三款

建设行政部门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法律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二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行政法规

《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渔政管理机构

《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三、四款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海事管理机构、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湖泊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水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水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水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地方性法规

《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款。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江苏省太湖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省和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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