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规范】
目 录
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1.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2年)
3.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
二、失效的刑法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86年)
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年)
正 文
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16日发布施行,高检发研字(1999)10号](因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发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渎职罪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有新规定,故本规定实际上已不适用。)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1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2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2001)13号]
三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或者一次对五人(户)以上非法搜查的;
2.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或者一次对七人(户)以上非法搜查的;
2.引起被搜查人自杀的。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非法搜查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第十一版),法律出版社将于2019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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