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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构成要件及认定

时间:2024-11-22 07:18阅读:
我国刑法关于报复陷害罪的规定是在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

我国刑法关于报复陷害罪的规定是在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的主体

  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本罪的客体

  我国刑法关于报复陷害罪的规定是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下的。本罪侵犯的客体之一是公民的民主权利。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和举报权,这些民主权利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报复陷害罪是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本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而且还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三、本罪的对象

  本罪侵害的对象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

  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申诉有两种,一是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政党、社团成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批评,是指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上的缺点、错误或思想作风,提出批评意见。

  举报,是指揭发、检举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事实。

  这里的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并不限于对实施本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控告、申诉、批评与举报的人。例如,被害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提出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的,仍然构成报复陷害罪。

  应该注意的是,上述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在提出控告、申诉、批评和举报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否则,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触犯刑法相关规定,还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或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如果所采取的报复陷害行为与行为人的职权没有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五、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如果没有报复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认识有误等原因,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处理不当,则属于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犯罪。

六、本罪的立案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实行打击报复,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报复陷害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  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3.  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七、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诬告陷害罪和报复陷害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公民。

  2.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打击报复陷害他人,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手段不同。报复陷害罪要求行为人滥用职权或假公济私,诬告陷害罪则不要求必须利用职权。

  4.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而诬告陷害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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