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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案例

时间:2024-11-19 08:09阅读:
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案例斡旋受贿罪,也称为间接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案例

斡旋受贿罪,也称为间接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职权或地位,并且这种职权或地位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意志。

1、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行为人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人所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斡旋受贿罪的认定标准:

行为人的职权影响:行为人必须具有能够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这种影响力通常与行为人的职务有关,如司法、行政等职务。

间接性: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而是通过第三方的职务行为来实现。

不正当利益:请托人获得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这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利益。

案例分析:

例如,王某作为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接受请托后虽然未实际实施斡旋行为,但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关照,并收受了请托人的现金。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王某最终没有实际实施斡旋行为,但他的承诺已经构成了斡旋受贿的行为,因为他利用了自己的职权影响,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综上所述,斡旋受贿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自己的职权或地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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