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标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三次以上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量刑幅度:(情节特别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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