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察委留置后律师何时可以会见和阅卷
职务犯罪案例: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文某在担任某国有企业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伪造销货清单等方式,虚列支出,侵吞单位公款2笔共计18万元,用于购买多个网络游戏装备使用。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文某在担任某国有企业分公司财务会计期间,利用保管单位财务印章和单位主要领导印鉴的便利,以支付、借出单位职工差旅费、扶贫费等的名义,私自填写现金支票并提取,挪用单位公款3笔共计15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奢饰品使用。2019年,文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监察机关留置调查。
一、本案中,文某涉嫌什么罪名
文某涉嫌贪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二、什么情况下会对被调查人进行留置
根据《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律师什么时候可以介入会见和阅卷?
被调查人在监察机关留置期间是被调查人员和亲属感觉最漫长的等待时间,案件移送检察院以后,家属很希望聘请律师会见被调查人员了解身体情况,到检察机关复制案件材料详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比如,涉及的数额,情况是否严重等案件信息。这个时候律师就能及时会见和复制案件材料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由此可见,只要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即可阅卷。根据以上规定,律师是可以及时会见和复制案卷材料,但是现实生活中,根据笔者在现实办案中的经历,被调查员刚移送到检察院后,尤其是亲属比较心急,想让律师立即就能完成想要了解的相关信息。但是,往往检察院会告诉你,案件刚到检察院还没有办理强制措施手续为由,暂时不让律师参与。其实依据前面笔者写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也就是说,案件只要由监察机关移送到了检察院,律师就应当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复制案件材料。但是,司法实践中,都是检察机关在收到监察委移送的案件七天以后,检察院会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你们可以聘请律师会见。至此,律师才能完全介入案件。
根据笔者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对于监察机关与检察院就留置期限届满到移送检察院的衔接问题上,国家法律还是有待明确和完善,让犯罪嫌疑人及时得到法律赋予的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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