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玩忽职守
案号 (2019)豫0221刑初188号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公诉刑诉(2019)133号起诉书及(2019)杞检一部刑变诉(2019)1号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一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立恒、江腾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郑铭勋、被告人李某一及其辩护人李丽、张召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任杞县农合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为各乡镇卫生院审批增补一般诊疗费的过程中,收受于镇卫生院现金8万元,收受沙沃乡卫生院现金2万元,收受葛岗镇卫生院现金1万元,收受泥沟乡卫生院现金2万元,收受阳堌镇卫生院现金3万元,收受宗店乡卫生院现金1万元,合计现金17万元。
李某某在为各民营医院审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增加总额预付、审批拨付新农合超支资金的过程中,收受恒康医院张某所送现金8万元,收受杞县眼病医院杨某某所送现金9.5万元,收受杞县安民康复医院霍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收受杞县益民医院张某某所送现金6万元,收受杞县仁和医院任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收受杞县博宇医院赵某某所送现金3.5万元,收受杞县济民中西医结合专科医院孔某某所送现金1.6万元,收受杞县中山医院叶某某所送现金4.5万元,收受杞县惠民医院索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收受杞县和谐医院周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收受通许县安康医院薛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合计现金42.6万元。
被告人李某一在任杞县农合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给于镇卫生院增补一般诊疗费的过程中,收受于镇卫生院李某某现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一利用职务便利,在逢年过节时收受于镇卫生院李某某现金500元,购物卡500元;收受苏木乡卫生院朱某购物卡600元;收受邢口卫生院陈某某现金300元;收受五里河卫生院高某现金1000元;收受葛岗卫生院李某某购物卡400元;收受泥沟乡卫生院冯某购物卡600元;收受阳堌卫生院李某某购物卡400元;收受柿园乡卫生院李某某购物卡600元;收受和谐医院周某某现金2000元;收受仁和医院任某某现金3000元;收受中山医院叶某某现金4000元;收受谐康医院徐某某现金2000元;收受眼病医院杨某某购物卡1200元;收受益民医院张某某现金5000元;收受济民医院孔某某现金500元;收受杞县中心医院徐某某现金500元;收受恒康医院张某购物卡2000元;收受杨炉寨医院郭某某现金2000元;收受通许耳鼻喉医院侯某某现金4000元;收受博宇医院赵某某现金4000元,合计价值45100元;另外,李某一作为杞县农合办副主任,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薛某某提供的病历报补新农合资金17972.49元,从中收取好处费8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杞县农合办主任,在审核签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个人申报的病历档案材料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也未对参合个人的病历材料进行调查落实,导致杞县金城医院、杞县济民医院、杞县国立医院、通许县温馨医院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82万元,导致贾某某、王某某、盛某某等人利用虚假病历骗取国家新农合补偿款49万元,导致他人用赵某某、李某某等32人的医疗本骗取新农合补偿款140万余元,造成国家新农合资金损失271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一作为杞县农合办副主任,分管业务科工作,在审核签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个人申报的病历档案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杞县金城医院、杞县济民医院、杞县国立医院、通许县温馨医院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82万余元,导致赵某某、李某某等29人利用虚假病历骗取国家新农合补偿款133万余元,造成国家新农合资金损失215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一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一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一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李某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对李某一受贿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对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对李某一犯玩忽职守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造成国家新农合资金损失的指控数额存在偏差,恳请法庭在查清事实区分责任的基础上予以准确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农合办主任,虽然负责杞县农合办的全面工作,但根据职责分工和安排,县内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合人员病例档案审核、县外各直补医疗机构邮寄的住院治疗的参合人员的病例材料的审核、县外非直补医院就诊的参合人员申报的病例材料都有业务科负责,而业务科由副主任李某一分管,督查科由副主任王辉分管。根据杞县农合办领导分工和职责,只有新农合报补金额在三万元以上,并由李某某签字审核被骗取的新农合资金才能认定为李某某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起诉书中指控李某某玩忽职守犯罪事实中,报补金额在三万元以下未经李某某签字审核的至少有近二十笔计46万余元,依法不应认定为李某某玩忽职守造成的新农合资金。同时,因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补审核由业务科直接负责,而相关定点医院有关人员的照片行为及负有直接审核责任人员的渎职行为才是造成新农合资金被骗这一重大损失结果的根本原因,李某某与新农合资金被骗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依法不应认定为其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二、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李某某能够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玩忽职守犯罪数额有异议。一、杞县金城医院、济民医院、国立医院、通许温馨医院四家医院的数额中有不属于李某一审查职责范围内的病历,该82万余元是否客观请法庭查明。二、他人利用赵中成、李林营等29人县外非直补参合资料骗取国家新农合补偿款的数额不正确。在李某某及李某一的多次讯问笔录及李某某、李某一的当庭供述均供认省外超过3万元以上的报补部分,由业务科审核后交予李某某,被告人李某一不经手,所以这部分资料的审核不是李某一的职责范围,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133万余元应减去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剩余部分为269843.8元。以上两项数额共计1089843.8元。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的数额有异议,陈鹏飞、高峰、李秀彬、周万博、任培龙、叶红夺、杨世勇、张吾民、徐艳丽、张恒、郭传奎等人均无具体请托事项,这些人中也有很多人与被告人李某一系同学、朋友关系,逢年过节人情往来属正常,所以上述14人均无借助李某一的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李某一在收受时也不存在为这些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和故意,这部分数额共计21600元不应计入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剩余31500元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四、被告人李某一2018年10月12日被监察委约谈时,积极主动交代自己收取李道河资金的行为,属于自首。五、案发前被告人李某一向监察员工作人员吴力强检举揭发王海滨伪造假病历骗取国家农合资金,后经查证属实,王海滨已因涉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一具有立功情节应予以认定。六、被告人李某一属于初犯、偶犯且积极退赃81000元,2018年12月30日李某一的家属通过王培勇的账户向监察委对公司账户上转账81000元,其中部分资金属于受贿赃款。七、挽回部分经济损失,减少了社会危害后果。对于受贿罪,犯罪情节轻微,数额较小,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拘役,对于玩忽职守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或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
被告人李某某在任杞县农合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为各乡镇卫生院审批增补一般诊疗费的过程中,收受于镇卫生院现金8万元,收受沙沃乡卫生院现金2万元,收受葛岗镇卫生院现金1万元,收受泥沟乡卫生院现金2万元,收受阳堌镇卫生院现金3万元,收受宗店乡卫生院现金1万元,合计现金17万元。
李某某在为各民营医院审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增加总额预付、审批拨付新农合超支资金的过程中,收受恒康医院张恒所送现金8万元,收受杞县眼病医院杨世勇所送现金9.5万元,收受杞县安民康复医院霍其成所送现金1万元,收受杞县益民医院张吾民所送现金6万元,收受杞县仁和医院任培龙所送现金2万元,收受杞县博宇医院赵中峰所送现金3.5万元,收受杞县济民中西医结合专科医院孔维涛所送现金1.6万元,收受杞县中山医院叶洪夺所送现金4.5万元,收受杞县惠民医院索高峰所送现金5000元,收受杞县和谐医院周万波所送现金3万元,收受通许县安康医院薛振强所送现金3万元,合计现金42.6万元。
被告人李某一在任杞县农合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给于镇卫生院增补一般诊疗费的过程中,收受于镇卫生院李道河现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一利用职务便利,在逢年过节时收受于镇卫生院李道河现金500元,购物卡500元;收受苏木乡卫生院朱锴购物卡600元;收受邢口卫生院陈鹏飞现金300元;收受五里河卫生院高峰现金1000元;收受葛岗卫生院李红亮购物卡400元;收受泥沟乡卫生院冯辉购物卡600元;收受阳堌卫生院李云祥购物卡400元;收受柿园乡卫生院李秀彬购物卡600元;收受和谐医院周万波现金2000元;收受仁和医院任培龙现金3000元;收受中山医院叶洪夺现金4000元;收受谐康医院徐社富现金2000元;收受眼病医院杨世勇购物卡1200元;收受益民医院张吾民现金5000元;收受济民医院孔维涛现金500元;收受杞县中心医院徐艳丽现金500元;收受恒康医院张恒购物卡2000元;收受杨炉寨医院郭传奎现金2000元;收受通许耳鼻喉医院侯光辉现金4000元;收受博宇医院赵中峰现金4000元,合计价值45100元;另外,李某一作为杞县农合办副主任,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薛如华提供的病历报补新农合资金17972.49元,从中收取好处费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一在中共杞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赃款81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共杞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赃款567800元。
(二)玩忽职守罪
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设业务科、督查科等,李某某作为杞县农合办主任,负责杞县农合办全面工作,李某一作为杞县农合办副主任,分管业务科等工作。业务科职责为对参合农村及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各项资料、证件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上报主管领导;负责对县内和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审核、补偿和录入工作等等。
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报补工作中,业务科微机员将费用清单输入新农合管理系统,系统自动核算出报补费用和补偿单,其中报补金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由主管副主任签字审批,报补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直接交主任签字审批。
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杞县农合办主任,在审核签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个人申报的病历档案材料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也未对参合个人的病历材料进行调查落实,导致杞县金城医院、杞县济民医院、杞县国立医院、通许县温馨医院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823581.64元,导致张晓鹏、贾楠楠、王海滨、盛玉军等人利用李培领、王兴进、何冬梅、王中林利用虚假病历骗取国家新农合补偿款388529.09元,导致他人利用赵中成、李林营、张义国、朱含军、张慧、张建国、刘水波、张险峰、潘书梅、王玉莲、霍绍允、赵贵霞、翟士荣、司景梅、张立民、张亭建、张洁、张培荣的医疗本编造虚假病历骗取新农合补偿款1102358.88元,造成国家新农合资金损失共计2314469.61元。
被告人李某一作为杞县农合办副主任,分管业务科工作,在审核签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个人申报的病历档案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杞县金城医院、杞县济民医院、杞县国立医院、通许县温馨医院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823581.64元,导致他人利用李国荣、陈传民、王广磊、候彦红、孙永芝、杨书峰、时天乐、张孝勋、杨**、庞文荣、朱雅丽、杨纪林、朱家军、朱劲松、刘玉真等人的农合本编造虚假病历骗取国家新农合补偿款301187.33元,造成国家新农合资金损失共计1124768.97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一的供述、证人证言、职务职责证明、杞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网上银行支付凭证、杞合管办【2011】1号杞县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算汇总总统计表、杞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外诊补偿单、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大额补助档案、杞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杞县官庄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杞县济民医院中西医结合专科医院住院补偿信息查询单、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杞县湖岗乡孟庄村委会证明、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李某某受贿数额巨大,李某一受贿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某某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李某一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一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一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一的辩护人提出李某一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某一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6488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郝爱良
审判员 王明阳
审判员 程熙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司书源
书记员 李昆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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